「闫飞飞:审议民主中的代表问题」正文
代表及其代表性是民主理论的核心问题,我们知道,在当代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背景的社会中,由于政治事务的复杂性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巨大规模,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某种形式的代议制。“一个大型的民主社会,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其目的在于充分而且准确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度”。[1](p81) 既然代表的出现是现实的必然需要,那么代表问题的争论实质也就成为了关于代表的代表性的争论,而“针对代表是否具备足 代表性的质疑,也可以说是针对其正当性的挑战,这也是民主政治史上永无歇止的课题。”[2]因为在当代的民主理论中,人民是最终的主权者,但事实上又无法让人民能够完全地自治自理,因此就需要代议民主制的产生。而代表“从某种非字面的意义上讲,……可以定义为某个不论是个人的或抽象的实体的再次重现”,[3](p694)代表相对应于人民,只是人民的重现。既然是人民的重现,理想上就总是期望代表能完整而准确地传达人民的心声。但究竟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够尽可能接近此一理想?审议民主理论不满于传统代议制所产生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它使得公民们“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作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4](p199)进而导致普遍的无力感而造成大范围的政治冷漠、不负责任的投票行为以及公共精神的失落,最终也使得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的削弱。为回应这种困境,继参与民主理论之后,理论界提出了审议民主的理念来强调民主生活中公民参与的范围以及更重要的是参与的质量和参与者的品质。按照审议民主的核心理念,受决策影响的所有人(亲自或通过其代表)都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去,它要求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公开地相互陈述为彼此都能接受的理由来证明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可以看出,审议民主理念强调参与的理性与无偏私(impartiality),它有着较强的公共利益取向,要求参与者从公共利益出发给出彼此可接受的理由。
传统上,理论家都认为对审议所要求的深思熟虑的推崇正是为了捍卫政治代表对大众舆论的抵制,而审议民主理念则试图调和一直被认为是无法相容的两种元素――慎思与平等(审议对应着慎思,民主对应着平等),但是,这两种因素并不是自然地有亲和力的,审议民主理论中的审议与代表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张力:是公民之间的审议,还是公民与代表之间的审议,抑或代表与代表之间的审议。这里,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谁审议”的问题。首先,要求公民参与的审议能否与代表的理念相容以及它在何种程度上是能够与之相容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两者相容,那么审议民主要求何种形式的代表、代表应扮演何种角色以及代表怎样向公民负责。
一、审议与代表之间的张力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审议民主理论具有很强的公共利益取向,审议的一个主要品质便是通过公开的对话促使人们过滤掉仅仅是自利的理由,使得政治讨论朝向更普遍的和无偏私的方向发展。这一理念,必然会要求参与审议的代表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首要考量而非为着特殊的地方利益讨价还价,代表们是就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进行对话与审议,它要求代表不能为了地方选民的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很明显,审议的理念要求代表有着相对于其选民的独立性,代表们是作为“某种程度的委托人,自由地参与讨论并交换他们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所在选区的选民的传声筒,直接受选民偏好的控制,因此,“为了审议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放弃对代表的直接控制”。[5](p142-3)这种代表理念被称为委托代表论,它有着着丰富的思想史的资源予以支撑,持这种看法的典型的思想家有柏克、密尔以及联邦党人等。
柏克在1774年布里斯托尔演讲中明确表述了这种的思想,而事实上,审议民主理论的公共利益取向也直接受惠于柏克的这一理念:
议会不是这样的一种集会:代表不同的,甚至是敌对利益的代表们(会聚在一起),他们作为代理人兼代言人,必须维护其所代表之利益,并对抗其他的代理人兼代言人;与此相反,议会是一个国家的审议机构(deliberative assembly),它只有一种利益,即整体利益,在这里,引导议员们思考的不应该是地方利益或地方偏见,而应该是以我、全体人民的普遍理性(general reason)为基础的普遍利益(general good)。[6](p299)
密尔也秉持这种理念,为了能保证代表能够对公共利益做出审议,他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
选民应该选择比他们自己更有智慧的人做他们的代表,并且应该同意按照那个较高智慧来统治自己;
一个有良心和公认有才能的人(即代表)应该坚持按照它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是最好的那样去行动的充分自由,而不应该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条件服务。
对有能力的人来说致力于这种妥协乃是对他的特殊职责的背叛,是放弃智力的优越所负的特殊责任,其中最为神圣的就是不在舆论叫嚣反对的情况下放弃正当的主张;[7]( p176.p179)
《联邦党人文集》也持有类似的观念,审议为了更能符合公共利益,它需要一个较小的代议机构,它能够认真而理智地考虑关于任何提案的竞争性争论,以“提炼和扩大”选民的意见:
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8](p290)
(代表)一方面是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8](p49)
上述这些思想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取向的审议,授予了代表不受选民偏好影响的过大的独立性,他们普遍认为代表的责任是根据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而非大多数人的偏好来进行审议和判断。他们反对公民们对代表的“导引权”,认为如果代表们被选民的导引所支配,那么审议将是徒劳的而毫无意义。可以看出,他们实现审议的策略是以公民的平等参与为代价的,因为他们认为大众的参与会削弱了审议的质量,而且大众持参与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麦迪逊就认为参与审议的代议员们应该是“关起门坐着,……(因为)在秘密讨论中没有人觉得有必要在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保留,他们为自己的言行感到满意,并将其求诸论证的说服力”。[9](p25-26)
这些思想家们所提倡的审议显然是精英主义取向,而这正是被当代重视公民参与的当代审议民主理论所反对的。因为在这样的审议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普通选民的存在,他们几乎被代表们掩盖掉了。这就凸显了这样一个矛盾,“如果我们采取了这种政治代表的概念,那么,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的和非正式的审议就几乎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唯有在议会中的政治决策才是有价值的。这就暗指要放弃对民主参与的辩护,更遭的是,它会忽略审议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公共领域中的审议”。[10]同时我们也很难想象也很难判断这些仅关注于公共利益的“高风亮节之士”怎么可能是负责任的呢,这样只会拉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距离,而这正是审议民主理论最大的担忧之一。当代审议民主理论家,如古特曼和汤普森,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审议民主的问责制的概念,她们指出,在审议民主中“人们期望代议员用道德话语来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性”,代表们也有义务就其行为向选民给出能够为他们所接受的理由。“在审议民主中选民应该不仅能够通过在选举时刻的投票来使他们的看法发挥影响力,而且应该也能够通过影响他们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所做出的判断来使他们的看法发挥影响力”。[11](p146)正是由于这种要求代表对其行为给出理由的互动过程,“包括官员介绍他们的提议,公民回应,官员修订,公民再回应,和这个过程的循环往复”,[11](p158)保证了代表能够向他们的选民负责。
但是,我们仍不能过快地乐观。问题依然存在。审议民主并不能保证审议的过程总能判断出公民们的理由是正当的,还是代表们的理由是正当的,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僵局:如果代表们给出了他们所能够提出的最有效的理由之后,选民们若仍然拒绝这些理由时,代表们应该怎么办?代表们应该最终顺从他们的选民的判断吗?还是代表坚持自己的判断?古特曼和汤普森给出的回答是:在这种情况下“审议民主承认宪法性自由和机会是对多数意志的约束,并且在多数意志具有侵犯这些自由和机会的危险时,授权代议员拒绝它。问责制并不要求代议员在这些情况下顺从选民。”[11](p156)但是,即使在这个时候,问题仍然是存在的,我们根据什么来相信代表们对以上这种宪法性自由和机会的判断所给出的理由优于多数选民的理由呢?按照审议民主对相互给出理由的要求,即使在宪法应该保护什么样的基本自由,何时达到了这种涉及宪法基本自由的时刻以至于可以允许代表独立做出判断等重大问题上,仍然要求代表与其选民在一起公开讨论。况且正是在危及到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时刻,才更需要公民们之间的审议,人民的主权性正是在这个时刻才能得到最好的体现。这种“时刻”正类似与美国宪法理论家布鲁斯•阿克曼所提出的“宪法时刻”,在这种历史时刻,更需要全民参与的审议,而非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所言的让代表们独立做出决断,在这种最能体现审议民主所欲求的更真实的民主和人民主权的时刻,二位作者却反其道而行,这显然是尤为审议民主的理念的。“如果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审议,那么他和他的选民都不能把他们有关宪法性自由的结论当作保证能够得到他们的公民同胞的尊重”。[11](p178)
古特曼和汤普森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是他们过于乐观的得出结论说,代表们通过把他们的宪法结论提交给其公民同胞们并依据公开性和互惠性进行批判性的审查,若通过这种审查则可以作为其正当性的充分理由。[11](p178)但是二位作者仍然是忽略了前面所提到过的僵局:公民们可能会不接受代表们提出的理由。总会存在这样的“断点”,需要中断审议,由代表们做出决策。但是,几乎没有审议民主理论家能够应对这种挑战,即“用前后一致的方式来构思审议过程及审议结束的机制,以保证审议阶段提出和被接受的理由,不被决策所抹杀掉。”[12](p86)指出这种可能存在的中断的非连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除非有人能够清楚阐明――不管在理想的理论还是在制度实践上――独白式公正(即代表们独立的决定,引者注)和对话式公正之间的关系,否者最终会出现后者被前者同化和边缘化的危险。”[12](p87)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审议民主理论否认了以柏克、密尔以及联邦党人等的精英主义式的审议理念,但是他们给出的解决之道又无法给出连贯性的理由来解释公民们的审议与代表的决策之间会存在的断点,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张力依然存在,甚至由于它调动起来公民参与审议的积极性,在当它面临着可能会危机公民基本宪法性权利和自由的时刻,由于无法合理做出决断而陷入混乱的僵局。
二、解决之道:审议性民意调查?
在上一小节里,通过分析我们看到审议民主理论在批评了传统代议制民主所导致的选民与代表的距离后,仍然面临着选民与代表之间的难以调和的张力。本节则着重介绍并评价一种试图调和两者之间矛盾的方法:审议性民意调查,它从古代雅典人利用抽签来选择官员及立法者的方式中得到启发,试图解决民主政治中必须兼顾平等参与与审慎思辨的两难,它由费希金首倡并先后在美、英、澳等国家予以实践,并得到其他学者的欣赏和支持。费希金认为审议性民意调查是将古雅典人在民主实践中的解决方案作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法,它将在全国范围内随即抽取的“公民微观组织集合在一起,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真正的审议是可能的,(因为)其中组织成员都存在着克服理性无知并向理想公民那样行为的动机。在这种微观组织中,审议和政治平等都能够实现。”[13](p36)古特曼和汤普森也称赞,审议性民意调查结合了直接审议民主的优点和代议制民主的优点。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调和“直接参与的审议价值与现代社会对代议民主之需要”,并且它“较平常的政治竞选活动更具教育性,审议性民意调查的方法也较选举政治更能同时有益于公民、候选人及旁观者”。[14](p29-30)审议性民意调查的程序大致如下:
1、依照传统调查的方法在公民中进行随机抽样,抽取一些公民参加讨论,并给这些公民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