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刚: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协商民主要素分析」正文
[摘要]20世纪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转向,表明理论与实践更多地开始关注民主的真实性,更多地关注公共决策中的有效参与。多元文化现实是可以用来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资源;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协商民主运作的重要基础;而公开利用理性则是协商民主的关键。
[关键词]协商民主;多元主义;公民社会;理性
20世纪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在西方学术界兴起。协商民主研究的转向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及多元化趋势条件下,人们更多地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且民众能够有效地参与其中。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普遍关注和研究的拓展,必然要求我们更深入地分析: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模式,构建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具有怎样不同的维度?即如何认识作为协商前提、基础、核心概念等相关因素,如多元文化、公民社会和理性等。本文将从多元社会现实、公民社会成长,以及理性应用等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相关要素。
一、多元主义现实与协商选择
关于多元主义的内涵,有多种阐释。约翰・凯克斯(JohnKekes)认为,多元主义是由四个命题构成的:(1)实现美好生活所必须的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2)这些价值是彼此冲突的,而实现某些价值就会排斥其他价值;(3)价值冲突的解决缺乏权威性标准,标准是多元的;(4)但是,价值冲突仍然存在合理的解决路径[1](p.44)。而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以及关于共同的善的合理观念。这些价值是无法比较的,不可通约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2](p.8)。所以,面对自由、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以及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价值,而不是将任何一种特定价值置于优先地位。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种在所有情境中都具有优先地位的价值,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道德的权威。多元主义的结论是:主张某一个价值永远具优先性的论点是不合理的,虽然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普遍、恒久不变的,但是在如何享有这些基本价值的问题上,则会因历史、文化和个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协商理论中,多元主义同样受到了协商理论家的关注。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能够清楚地为人们提供关于民主观念的重要内容,即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那么,对于民主概念来说,合理多元主义的含义是什么呢?乔舒亚・科恩认为,人们在选择与自决、幸福与福利,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方面存在着持续的差异,在思考与实际生活相关的美德,以及个人和政治参与的意义方面也存在广泛的争执,而且对于这些观点的宗教和哲学背景也存在深刻的分歧,这就产生了合理多元主义问题[3](p.305)。人们在价值观念、文化、习俗、道德理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普遍的、深刻的冲突。这些差异、分歧、冲突,甚至没有明确的方式、路径以及实践能够使其走向融合。在当代社会,它们具有持久的特征也是政治制度无法消除的因素。
虽然多元的社会事实是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但是,在大多数民族国家中,不但宗教,而且在文化上都存在着差异。这些文化差异及其发展现在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分歧或冲突。因此,基于传统宗教自由和宽容的规范自由主义解决路径似乎也不再有效了。究其原因,可以说,当前的许多分歧不仅仅是利益冲突,而且是原则冲突。很明显,后者一般来说是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解决的。所以,有学者指出:“这些普遍冲突并不仅仅来自种族和文化少数族群的特殊情形。当秩序良好的少数族群共同体往往由于宗教原因而坚持不同的信仰体系时,难以解决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产生了。而当它们不仅仅是特殊信仰甚至原则的冲突,而是判决原则(principlesofadjudication)的冲突时,这些问题就变成了普遍的冲突。在普遍的冲突中,这些判决原则受到文化上的少数族群成员公民的质疑。”[4](p.75)保留地制度、移民文化冲突、依靠传统医疗方法治疗疾病而导致不同的文化冲突就是明显的例证。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存在着保护土著文化的保留地制度。在面临势不可挡的、侵略性欧洲文化时,保留地制度可以保护文化认同,保护了原住民的文化权利;但是,保留地制度在保护印第安人权利的同时,也限制了非印第安人的权利;保留地制度保护了权利,但也维持了严重的、系统的贫困。因此,如果不限制其他的普遍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未得到宪法保障,少数文化可能就会消失。这些特殊权利和权力是合理的、合法的吗?或者说,它们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呢?在电影《刮痧》中,作为移民的华裔居民,用中国传统的刮痧方法治疗儿童的疾病时,在美国却导致了医疗、道德、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剧烈冲突。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冲突,也是少数文化族群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经常遭遇的冲突。父母会根据自身文化背景和知识来为其产生某种疾病的儿童寻求治疗方式,而与不同文化背景的通常原则和医疗方法发生冲突,使这些冲突成为深层次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它是父母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在于表明这些冲突性原则处于危险之中的判决活动。因为在疾病“事实”上存在深层次的分歧,所以,提出任何解决方案都是非常困难的。道德和认知理性的交织使人们在儿童治疗问题上难以达成任何妥协,因为似乎不存在任何人都可接受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另外一个例证就是随着移民的增加,法国移民的少数族裔在法语学习、文化融合等方面与法国主流社会产生了普遍的冲突,最终由于法国政府政策不当而导致大骚乱。
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多元主义事实的存在,首先可能使在这种环境中公民无法共享同样的集体目标、道德价值或世界观。其次,可能会因为拒绝承认不同的文化权利而导致强制融合与统一,从而牺牲多样性;或者以一种相互不隶属的、分离的状态维持一种形式上的统一。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在事实上可能会限制协商民主的实践。
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事实的存在,也促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博曼认为:“就文化多元主义来说,多样性甚至促进公众利用理性,并使民主生活生气勃勃。但是,只有在公民能够学会如何处理普遍的道德冲突――卢梭与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认为无法减轻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4](p.70)多元主义是怎样促进协商的呢?“文化多元主义应该会改变我们思考代表制的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中,我们最大限度地扩大了不同群体在同样政治过程和同样公民公共领域中的参与。文化多元主义还可能改变我们思考团体本身形成的方式。团体在文化上不应该是固定的范畴,相反,团体的形成应该是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多元性,只有在团体协作能够在公共领域中塑造和重塑自身,并因此改善克服文化上固定的、弱势群体持续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时,才能促进协商。”[4](p.95)
首先,多元的视角能够促进提出要求的人表达其作为公正诉求的建议,而不仅仅是自利或偏好的表达。集体政策的建议不需要根据所有人都能享受的共同利益来表达。尤其是,在存在结构性非正义的地方,至少有些正确诉诸正义的要求可能不会表达共同利益。甚至在没有矫正非正义时,对许多政治问题的恰当解决也会要求根据公众需求、认识并为处于特殊境地的人提供独特的需求。公共讨论中多元社会视角的存在有助于根据合法的正义要求来设计话语。所有人都可能提出自身的诉求,而集体决策必然要求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定,因此,个人或部分的偏好不能作为接受某项建议的充分理由,而依靠关于集体问题的不同视角来对他人做出解释会促进讨论中的参与者根据公正的、共同的诉求形成自己的建议。
其次,不同视角、利益和文化之间的冲突能够使其他人了解到不同的经验,尊重不同的视角。注意倾听那些不同于我、我的团体的观点,让我知道了他们眼里我的境遇,以及他们认为我与他们的关系,对于具有不同权力、权威和特权的团体来说,这种视角背景尤其重要。这些关于其社会关系的不同、较少特权视角的表达,可以揭示出相对的偏见以及相对的盲目性。这样做能够导致对正义的必要条件的更好理解。同时,那些较少社会特权的视角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认知特权,他们可能也需要其他人理解其弱势的社会原因,或者认识到他们可能也存在错误。
再则,表达、疑问、对话,以及挑战不同境遇的知识增加了人们的社会知识,虽然没有放弃其个人的视角,但倾听不同的观点,是影响不同境遇的人们能够理解建议和政策的方式。他们获得了关于不同社会领域会发生什么,以及社会进步怎样与不同观点相联系或冲突的知识。通过将这样一种间接理解内化,民主讨论和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得到了更广阔的、其自身片面的经验也嵌入其中的社会过程图景。这种更全面的社会知识可以更好地使他们做出明智的决策,以解决集体问题。
民主理论家扬也认为,将团体视角中的差异看成是扩展每个人理解的资源,以重视其他人的视角,是一种理解民主交往的方式,但它只是一种理想。这种理想从公共交往中的真实要素和趋势来推导我们通常经验到的表现在不公正和权力导向政治中的差异。这种理想至少可以发挥三种作用:赋予讨论中的特殊团体视角的包容原则正当性;作为能够衡量实际公共交往包容性的标准;使现实政治更符合理想[3](pp.302-303)。扬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协商民主中的多元主义的视角。
二、健康公民社会的发展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对于民主、以至协商民主来说,都需要明确特定的条件。除了对于暴政施加制约的法治以外,健康民主发展所需要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其中还包括有允许公共舆论表达和传播的技术、制度等基础设施。
公民社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从其开始使用以来,哲学家、社会理论家等从未停止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位、作用、美德和界限的争论。从广义上讲,公民社会指的是社会中正式和非正式的团体和网络,它们存在于国家和市场之外。在扬看来,公民社会最好用像“活动空间”这样的空间术语来解释,在这样的空间中,“各种明确的活动”普遍产生于私人的、政治的和公民组织与网络之中[5](p.16)。从构成要素来说,公民社会包括有私人的家庭领域、各种组织、社会运动、社会团体和其他形式的公共组织如媒体等。因此,公民社会排斥与国家相关的制度,如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以及完全以市场和经济生产为核心的各种组织。由于构成的多元因素的存在,公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空间。其中,各种组织、团体和活动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某些组织、团体和活动倾向于影响国家或经济;某些组织能够形成进步的观念,而其他的则更为保守,而且还有支持原教旨主义立场的组织;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使某些团体在获得信息、劳动力和财政等方面更有优势。这些资源使某些团体组织得更有效,从而帮助他们更便于影响国家。公民社会的最主要、最明确的特征就是其“自组织”能力,即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能够“形成各种支持认同的交往活动、扩展参与可能性和创造稳定且巩固的网络”[5](p.163)。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和争论逐渐占据了社会理论、政治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不管各种研究的背景如何,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主要在于强调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研究者普遍认为,要实现良好运转的民主,公民社会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对于民主来说,公民社会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力量。公民社会能够使自主的个人在自愿组织之间自由转化,并因此创造出一种平衡国家权力的力量;公民社会是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自身能力成长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是各种社群、非自利的个人或国家共同决定整体命运的场所,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决策能够使决策获得合法性;公民社会是公民学习民主的地方。信任、互惠等公民美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非政治组织的活动形成的,并能够消除社会分裂、对立和冲突。
那么,对于协商民主来说,公民社会有什么样的价值呢?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卡罗琳?亨德里克斯认为,公共协商最好用话语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活动来界定,其中,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是关键参与者[6](pp.486-508)。协商民主理论应该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理论,公民社会的不同作用应该都体现在协商民主之中,从而共同促进协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