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程:对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的哲学考察――对三类民主概念的探讨」正文
“民主”这个词,在当今人类各个文化圈的社会、政治领域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着,并被赋予了许多不同的含义。正如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所言:“对于民主理论来说,存在着如此之多不同的思路……而且在涉及到民主的问题时,对于几乎所有的可能性,人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良好的例证来加以证明。人们试图借以发展一种民主理论的可替代思路如此之多,以致开列出这些思路的清单是一件相当令人恐怖的事情。”[1] 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也说:“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2] 况且,由于“民主”这个词一方面在人类各个文化圈内部的思想意义和实践意义都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它在人类各个文化圈之间的交往中也越来越承载着日益复杂的跨文化影响的和跨文化传输的社会意义及政治意义,因而,在今天,为真正深入研究“民主”理念,我们有必要首先暂且搁置下政治科学层面上的繁多纷争,返回到以人类纯粹精神进行形而上学反思的境界,从哲学层面提问:民主到底与人类政治思维的提升、从而与人类政治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更加文明(“有教养化”)有何干系?民主到底与人类社会文明的建构、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有何干系?
要回答这一系列大问题,就应该从文化哲学的思辨高度,提出探讨民主的“文化的理性规定”的任务。这就是要对民主的“文化合理性”进行哲学考察。
为此,我们就应该暂时搁置政治学范畴内的民主的各种各样的定义,而从民主的基本形式、基本价值以及基本时空特性出发,对其所涉及的哲学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是为此而进行的一个尝试性的思索。
为了使得这种探讨文化合理性的思路比较清晰,我把民主概念区分为三类子概念。即:作为形式的民主概念、作为内容的民主概念、和作为在当代历史条件下被跨国、跨文化输出输入的民主概念。下面就分别进行讨论。
一,论形式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问题
民主被作为形式,就是把民主看成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政治价值的手段、工具和方法。这种研究思路,也可以叫做民主的“形式主义”,或者叫做民主的“工具主义”或者“方法主义”。
此种设定和思路早已有之。例如熊比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说,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3] 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只是一种产生政治家的程序。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形式或者程序,有其根本的弱点:第一,在选举制和公决投票制中,它实际上是一种选(投)票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形成为选票的买卖;同时,第二,它的竞争形式,导致经常不断的扯皮和形形色色的政治斗争,使得办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往往低下;而且,第三,选举形式并不一定能够保证选出合格的政治家。大众的几分钟的投票权利,与当选的政治家在选举获胜之后所得到的长达数年的、并无大众直接参与与直接约束的所谓“民意代表”的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是一个能够被文化的理性逻辑简要说明的事。因此,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从文化合理性的维度来考察,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形式(程序),并不能保证其运作结果必然有利于政治建设和社会公正。而要保证社会的政治建构的优良性质和高水平的社会公正,就必须在民主的形式(程序)上附加文化条件。只有获得这些文化条件的内容,民主才能保有自己的文化合理性。
为此,熊彼特提出了自己的“素质”理论。它包括了两个要求:一个是对政治家素质的要求,即:在进行民主选举或者投票表决中,选举对象必须是真正优秀的。如果没有真正优秀的候选人,程序民主无论如何公正,候选人得票率无论多高,选举出来的人可能并不是优秀的政治家;另外一个是对参与民主过程的大众的素质的要求:社会大众必须有团结精神,必须普遍地忠于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如果社会大众没有这种素质,选举必然会成为帮派斗争和闹分裂的工具,也有可能会被国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同时,熊彼特在考量民主的文化有效性的时候,对现代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心存重重忧虑。他认为,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根本性的社会问题的看法上,越来越缺乏公共理性和行动一致性,消解着社会凝聚力,淡化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关怀。如果在这种普遍的社会精神状况下,一味地只热衷于程序民主,而如果忽视对社会公共文化理念、民族精神和国家精神的培育,民主形式和程序无论多么规范和精确,都无助于国家和社会的持存与发展。
从熊彼特的观点我们可以知道,对作为形式的民主,必须超越其形式而对它进行内容研究,即其文化意义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看出形式民主的意义的有限性。
在这方面,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启迪。她指出,现代的形式民主就是选举加上代议制。对大众来说,这种“民主”就是参加选举,一旦行使权利的几分钟投票选举的时间结束,大众参与也就基本结束了,其后的“民主”就是代表制和代议制对政治成果的接管,即确立代议制政府和科层体制。阿伦特认为,在这种“代议”和科层制度建立之后,实际上并不再允许公民对政治过程进行实际参与。她说,这是一种“缺席委托”,这种情况已经与她所说的“政治”,即平等公民之间持续的自由交流、对话和商谈,已经大相径庭。而民主选举所建立的科层制政府的统治,在她看来,是一种“无人统治”,但“无人统治不一定是不统治;在某些情况下,它或许会成为一种最残酷、最暴虐的统治。” [4]。阿伦特在对民主制的代议制进行批判的同时,她呼吁建构一种“参议会制度”(council system),以解决以“民主”为掩护、而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实际上把大众权利转化为科层制政府中的少数人的权力的弊病,而真正让政治体现为“实现人们的协力合作能力”。
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从另一个角度研究现代西方民主形式的文化意义即其社会结构的真实状况。他没有沿袭人们多年来关于民主就是“多数统治”的传统解释的抽象性和笼统性,而表述了对民主形式的一种现代“破解”。他写道:“我们不能根据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比,来描述民主社会的实际运作。”[5] “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6]。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的文化意义在于:它如实地揭示了西方现代民主形式的真实机制,即社会集团利益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作为个人的社会大众及其利益,实际上已经被集团之间的权力-利益较量和分配所胁裹和淹没。达尔的解释向我们说明,西方现代民主形式是密切与西方现代化以来社会结构集团化的发展相关的。也就是说,这种民主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形式,都已经暗含着与集团政治运作密切相关的文化意蕴。这对于解释西方民主制国家中政党并不代表大多数人而代表利益集团这一政治实质,无疑是一种理性的启示。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要问:在那些其社会并没有被充分集团化的民族国家,就盲目搬用西方现代的、与集团化政治密切相关的民主制度形式,其适用性难道不是可疑的吗?同时,就西方现代内部的政治文化而言,达尔也意识到他所揭示的“社会集团竞争”的“多元民主”形式,面临诸多难题。其主要弊病是:在这种局面下,平等蜕变为各个权力-利益集团之间依据其具有的资源能力(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资源能力)的不同而进行的权利-利益份额的分配;处于集团中的公民的个性、意识、权利和利益,统统都被他们处于其中的各个权利-利益集团的Log所遮蔽,被它们内部的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民主的(甚至专断的)组织制度和纪律所强制;而同时,那些处于集团之外的“大量无组织公民”,则在实际上成为无权的多数。所以,达尔也提出了应该在各个集团组织内部“落实”民主、把民主的“原则”扩展到公司和一般经济生活中去的任务。[7]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资本是社会权力的主体,它们是具有一定的“所有制属性”和传统的企业“控制制度”的,它们是不是愿意无论在集团内部还是集团之间都自觉地建构趋同于资源平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呢?这似乎应该是解决西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集团民主= 非大众民主”的悖论的关键问题。
哈耶克(F. A. Hayek)对以“多数”为形式的民主的“变异”的研究,是对形式民主进行文化合理性考察的又一个饶有趣味的思路。他把民主只看作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民主在其传统意义上的主要功能,根据哈耶克的说法,就是依靠多数的理性抉择而和平地更换政府,并防止专断以保障公民自由。但是,他认为,在民主形式的运用过程中,“多数原则”的文化意义发生了“衍变”:第一,党派政治实际上是不同利益同盟之间的争斗,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公共识见的那个多数,而是由小团体拼凑起来的“多数”,这样的“多数”所形成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不协调的“大杂烩”。而在此基础上的选举,实际上是“贿选过程的代名词”[8];由此而形成“无限民主制度”,即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机制。哈耶克称这种政治是“敲诈政治”、“腐败政治”。从而,他甚至不愿使用“democracy”这个词。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主张程序民主,但是由于他强调他所主张的程序民主的文化意义(共同体的团结和政治的伦理性质),因而他的程序民主(无主体的、主体间性的“商谈”的交往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市场和资本主义竞争的、具有制约此二者的、具有一定新模式意义的政治文化[9]。正是在崭新文化模式的意义上,“商谈”的交往形式才获得了自己的文化合理性。同时,哈贝马斯对以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也是一种对形式民主进行的文化批判,这种批判也和上述理论家一样,揭示了大众作为选举之后的国家政治的“消积观众”的文化实质。
从上述对形式民主的文化考察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作为民主的主要属性的“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在其文化条件下和文化背景中,并不具有永恒的真理性。所以,对“多数”和“代议制”等形式民主的简单执著,往往容易形成对“少数服从多数”和“代表”资格的设定的盲目迷信和非理性崇拜。萨托利的一个有名的诘难就是:如果把人民的统治简单地理解为“多数的统治”,那么,多数之外的少数人,岂不成了“非人民”?
实际上,形式民主即把民主作为程序、策略和手段,其原本的和基础的意义,就是在涉及到三个和三个以上的人的社会共同体存在的情况下,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平等地讨论和共同一起作出有关共同行动和共同利益的决定。这就形成“民主讨论”的概念,它涉及到每个成员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形成“民主决定”的概念,涉及到投票表决的古老传统形式。而投票表决形式的合理性的被默认,就是对“多数人”和“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的“权威性”的“普遍服从”。而大多数人和多数人意见的权威性,又是以“大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意见总比少数人的意见正确”的假设判断为前提的。大多数人和多数人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是正确的?或者说他们的意见为什么一定比少数人更正确?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文化合理性问题。此外,关于代议制的合法性与不合法性,上面的引述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形式民主的基本概念,仍然是一些应该被放置到其文化合理性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判定的“可怀疑之物”、“可反思之物”。它们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它们既不是政治概念的最后形式,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政治灵药。因而,对它们的盲目迷信和执著,以及那种认为“民主”形式、多数原则、代议制神圣不可更动、不可怀疑的看法,并不是清醒的、理性的思想态度。
二, 论作为内容的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问题
“民主”作为内容,它是一种价值。它是表达人们对政治结构及其组织活动方式的“应然性”思维的话语之一。
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就研究了民主价值的两个基本范畴:平等和自由。他写道:“实际上,民主的正义观念指的是数量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平等;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是所有的民主派为他们的制度制定的一条明确原则。另一条原则是,按照你所喜欢的方式来生活。因为他们认为,按你所喜欢的方式生活是自由的一种功能,相反,不按你喜欢的方式生活则是受奴役的一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