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明:揭开“不可提宪政论”的迷雾」正文
【作者注】在我国民主和法治有了很大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人对宪政仍然心存疑虑,一些学者甚至明确提出了“不可提宪政”的主张。面对关于宪政的迷雾,要求客观的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明确使用宪政的概念,深入宪政问题的研究,开始宪政的实践。
引言
作为一个比较关注宪法的研究者,我很少听到有人对“宪政”持异议,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我孤陋寡闻,另一方面可能是我接触的法学者,特别是宪法学者对“宪政”都深信不疑。“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方式,在我和他们看来,简直成了政治合法和政治正义的化身,“宪政”虽然还没有完全成为我们的政治信仰或者理想,但它似乎是一个公理,不证自明,任何拒行“宪政”的人,都可能受到道义的质疑。半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一篇文章,使我的看法有所改变。这个文章的标题是《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作者王一程、陈红太。一看这个文章就大致可以感觉到这是一个政治建议,作者的身份也比较权威和特殊,王一程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陈红太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看完这个文章,我感觉到有必要重视所谓“宪政”问题,联想到两年前一家著名法学期刊的编辑告诉我说,有一些文章是不能登载的,其中包括讨论“宪政”的文章,我由此深深的感到,“宪政”不是一个能够被随便谈论的话语,但是,如果搞宪法的人不谈宪政,那他应该去干什么?为此,我专门收集了一些关于“不可提宪政论”的文献,[1]发现持这种观点还是有一部分人。这种观点究竟对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有何影响?带着这个问题,我请教了刘茂林教授,刘茂林教授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权威,非常感谢他给我分享了他的研究,他说:“我就是一个很少使用宪政概念的人,我比较倾向使用宪法秩序这个概念。”在他看来,“宪政”是一个与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能涵括现代政治的特点。由于在宪法学教学中,有学生专门问到了“宪政”问题,刘茂林教授在他的宪法学新著中专门论述了“使用没有经过话语转换的‘宪政’概念”的缺陷。[2]在我看来,刘茂林教授是宪法学界中少有的质疑“宪政”概念的人。不久前,笔者有幸见到我国法学界的一位老先生,继续请教了类似问题,他给我讲到,他去年写了一个文章,投给一家著名杂志,没有被刊登,其后发现原因是主编认为他的文章中出现了“宪政”二字。从以上看出,能否提“宪政”,能否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应忽视“不可提宪政”这种观念的存在。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国家重大改革问题屡屡失语被饱受批评,[3]这种失语在宪法学界更为严重,往往是在别的学科提出宪法问题危及宪法学者的饭碗时,才有跟风的研究。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斗胆对“不可采用‘宪政’提法”作一些回应,以求教于方家。
一、“不可提宪政论”者的主要观点
不可提宪政论者的观点有两个领域,一个是政治政策领域,往往对国家的政治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另一个是法学理论研究领域,试图另辟蹊径进行宪法学研究。
第一个领域的观点有:1、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的概念,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政治的特点。 “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4]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宪政的超越,没必要采用过时的宪政概念。“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这些专家提示,“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5]3、中国经济上的成功,证明现行的政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6]4、提倡宪政,实质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少数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背后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则是要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7]5、宪政是西方政治理念,容易引起政治思想混乱。“宪政问题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渊源和背景的重大政治问题。‘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8]“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9]
第二个领域的观点有:[10]1、宪政、宪政理论主要是政治学的概念和理论。“宪法学者所论及的宪政只是宪政的边沿问题,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对宪法的需求等问题。宪政、宪政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国家权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关注,虽然与宪法关系密切,但与宪法学的视角和理论侧重点是有区别的。”“宪政理论要成为宪法学的理论,不应该忽视概念和理论范式的转换。这一点并没有引起中国宪法学者的足够重视。”2、从宪法、宪法学的角度看,宪政及其理论有其局限性。“传统的宪政及其理论所表达的是近代的政治理论,因此不能反映和表达现代政治理念。”“就其与宪法的关系而言,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宪政及其理论对应的是近代宪法,即政治法,宪政及其理论不能涵盖现代宪法的全部内涵和内容。无论从静态的制度层面,还是从动态的社会生活层面,宪政及其理论都不能描述和解释宪法特别是现代宪法及其运行与实施的状态。”“就宪政产生的文化背景看,宪政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价值、语境和话语。宪政及其理论在中国还没有形成特定的语境和话语系统,比较而言,宪法及其理论在中国己经有了特定的语境,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话语系统。”
二、“宪政”迷雾产生的历史原因
就近代中国一百多年的历史来说,宪政屡屡被提起,又屡屡被抛弃,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始终是20世纪以来中国革命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无论哪一方,要确证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或者指证对方行动的非法性,要建立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或者否认对方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都需要从宪法或者宪政原理上找到依据,需要通过宪法或者宪政原理来解决夺取政权、建立政权、巩固政权的合宪性的‘法统’问题。”[11]毛泽东在其名著《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对近代中国的宪政问题有很精辟的评价:“现在有些历来反对宪政的人,也在口谈宪政了。他们为什么谈宪政呢?因为被抗日的人民逼得没有办法,只好应付一下。……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他们是嘴里一套,手里又是一套,这个叫做宪政的两面派。……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是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12]中国近代政治家在宪政问题上的两面派做法是“宪政”迷雾产生的第一个历史原因。
毛泽东揭露了虚伪的宪政,但他对宪政的理解是狭隘的,“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在毛泽东的宪政观念内,没有法治和人权的含义,他认为只要实行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就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尽管我们不能苛求前人的历史局限性,但不能不指出这种狭隘的宪政观念导致了新中国的政治和宪法放弃了宪政概念。
从思想脉络上分析,毛泽东不久就放弃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取代。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他就解释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13]观察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共文献发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在1948年就开始广泛使用,相应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提法开始消失。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通知》指出:“列宁在本书中所说的,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9月,毛泽东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专政。”[14]在1949年3月中共七中全会二次会议上,毛泽东继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15]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系统取代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主张。新中国成立后,“宪政”一词在党和国家的话语中消失。建国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无产阶级专政”。相比较而言,“专政”不是一个法治概念,列宁在讲到“专政”这个概念时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16]“工人阶级的革命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7]由于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宪政”的误读和法治观念的缺乏,助长了宪法的虚无主义。1955年,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 这个解释排除了宪法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可能性。毛泽东1958年在北戴河的一次会议上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不记得了。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8]把宪法当成阶级斗争工具一度成为中国法学的主流观念,一旦阶级斗争不需要宪法这个工具,或者宪法成为绊脚石的时候,宪法便被抛弃了。宪法被抛弃的结果,就是毛主席的最高指示取代了宪法的地位,“宪政建设荡然无存”。[19]抛弃宪法不仅导致了国家和民族的悲剧,也导致了无数个人的悲剧。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秉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徒有宪法之名,还没来得及实施,就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四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这部宪法历经四次修订后,基本上涵括了民主、法治和人权的观念,但由于没有明确提出“宪政”的目标,这部宪法的实施仍然不尽人意。从新中国制宪的事实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