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平等问题研究框架」正文
回顾战后六十年的历史,不免使人产生沧海桑田的感叹。在头三十年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民族解放运动一浪高过一浪。连西方国家也在民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对其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造,引入社会主义因素。后三十年,风向陡然逆转,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移帜,大量独立后的新兴国家陷入困境。无论是在西方、东方,还是南方、北方,大行其道的新自由主义。三十年过后,当人们环顾周遭时,他们发现自己居住的这个世界已经变得十分不平等了。
这种不平等首先表现国与国之间。图一向我们展示各国不平等的程度是如何变化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人均GDP基尼系数在过去三十年一路大幅攀升,至今完全没有停缓的迹象。这说明,富国与穷国之间本来已经很大的差距已拉得越来越大。
图一:各国人均GDP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Branko Milanovic, “Worlds Apart: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inequality 1950-2000,” World Bank, February 2002.
不仅国与国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很多国家内部的不平等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图二给出两组国家的数据,上面一组是发达的OECD国家,下面一组是前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在前一组里,除了荷兰和爱尔兰以外,不平等程度都有所扩大,尤其是在墨西哥、美国、英国、以色列、意大利和奥地利。后一组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向资本主义以前,不平等程度普遍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然而,短短几年转型之后,不平等程度急遽扩大,到90年代后期,这些国家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多数大于0.3,超过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图二:OECD与转型国家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变化
资料来源:Oleksiy Ivaschenko, “Growth and Inequality: Evidence from Transitional Economies,” 2002;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data, http://www.lisproject.org/keyfigures.htm。
这一股席卷全球不平等大潮也蔓延到中国。关于中国不平等程度有各种各样的测度。图三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城市和农村入户调查数据。我们看到,改革初期,不管是城市内部还是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差异都不大。改革的过程也是城乡内部不平等扩大的过程。到本世纪初,农村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35,城市的基尼系数也超过了0.3。加上中国特有的巨大城乡差距,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接近0.45;即使考虑到城乡之间生活成本的差异,全国基尼系数距0.4也只是一步之遥。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它转型国家相比,中国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速度实在有点太快。
图三:中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 Martin Ravallion and Shaohua Chen, "China’s (Uneven) Progress Against Poverty", World Bank, June 16, 2004。
到新世纪开始的时候,中国已从一个相当平等的社会变成一个相当不平等的社会,在131个有数据可查的国家中,中国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排在第90位,只有31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比中国更不平等,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见图四)。如果,中国的不平等持续以过去一些年的速度恶化,要不了多久,中国就有可能进入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列。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不平等程度有所扩大本身不一定是件什么坏事 (Bertola 2000; Bardhan et al. 2000)。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改革前经济和社会差距很小,未必有利于调动人们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改革初期曾对“平均主义”进行过批判,后来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都着眼于打破“铁饭碗”和“大锅饭”,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因此,改革导致收入和其它方面的差距扩大,恐怕在所难免。问题是在纠正“平均主义”倾向方面中国是否走过了头?当前的不平等程度是否已经过大?这些问题看似容易回答,其实不然。
恩格斯指出,“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 反之,要研究不平等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平等。自从18世纪末法国革命以来,平等一直是世界上很多人追求的理想之一。同时,它也是最具争议的理想之一。“平等”看似一个简单的概念,人人都可以就此慷慨陈辞一番。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一般的、超越时空的“平等”概念 (Rae 1981)。不同人所说的“平等”意思可能千差万别、甚至完全不同。正如德沃金所说,“赞颂与诅咒它的人对他们所赞颂和诅咒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常常众说纷纭” (Dworkin 2000: 2)。另外,平等是个复杂的多面体,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去观察它,失真在所难免。例如,以上图表涉及的只是一种类型的平等,即收入不平等。它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它充其量不过是诸多类型不平等中的一种,而且未必是最重要的一种。鉴于“平等”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Temkin 1993, chap. 2),要在总体上把握它,要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平等”这个概念,我们必须对它进行主体、客体、准则三个向度的考察,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以下三节分别讨论这三个向度,最后一节将讨论这样的框架如何能够帮助我们认识和分析中国目前的不平等状况。
图四:各国基尼系数比较, 2000
数据来源: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4, Table 14, http://hdr.undp.org/statistics/data/indic/indic_138_1_1.html。
平等的主体:谁与谁之间的平等?
谈平等首先要考虑是谁与谁的平等?这就是平等的主体问题。
平等的主体既可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人的群体。在理想的情况下,如果社会的同质性和信息的可获取性很高,平等的主体应该是单个的人,平等应该是他们之间的平等。这类平等最好的例子是“一人一票”,其主体单位是单个的人。很多收入分配研究也是以单个的人作为主体单位。
如果以单个的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必须注意操作上和概念上可能产生的问题。就操作而言,数据的收集往往以家庭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因为收集个人层次的数据不但很麻烦,而且成本很高。有些研究者往往拿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替代以个人为单位的数据;也有人会设法把以家庭为单位的数据转化为以个人为单位的数据。但这两种做法都可能忽略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
就概念而言,谈单个人之间的平等必然会涉及到总体的外延问题。哲学家伯林曾谈到一个分蛋糕的例子。假设有一个蛋糕,十个人。如果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九个人平分蛋糕,只要总体的外延到两个人、三个人、四个人……九个人为止,这些分配从总体内部看都是平等的。但从局外人的角度看,这类分配没有一种是真正平等的(Berlin, 1978)。这里的关键是总体的外延范围有多大。在伯林假设的蛋糕例子中,总体的外延越小越不平等。在现实中,如果我们以单个的人作为平等的主体,总体的外延范围更是至关重要。恩格斯指出,“在最古的自发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是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 这种情况延续到古代雅典城邦,城邦内的公民是平等的,但奴隶和妇女被排除在外。西方普选权的发展也是一个例子,它一般经历了三个阶段:1)有产男人的普选权,2)男人的普选权,3)所有人的普选权。在前两个阶段,对有产男人或男人来说,他们在选举权方面是平等的,但这种小范围的平等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接受的。在改革前的中国,票证(如粮票、油票、布票等)在城市居民中的分配是相当平等的;但这种平等仅限于城市居民之间,农村居民并不能享受。总而言之,不管是平等的具体内含是什么,我们都可以问,平等的原则是适用于普天下所有人、某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还是合法公民中的某一部分人。虽然没有明言,大多数平等理论只涉及一个社会内部的公平。发达国家的居民尽可以对落后国家的贫困表示真挚的同情,并不时伸出援助之手,但他们并不会同意其它国家的人分享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因为他们不认为外国人具备享受平等的主体资格。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经济学家研究平等时依然对将单个人作为主体情有独钟,因为在经济学里,人被假设为同质的理性动物。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不管人的总体外延有多宽,总体内部的个人往往并不是同质的。例如,在美国有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差别,在印度有种姓之间的差别,中国有城乡之间的差别。除了这些特殊的差别外,在这三个国家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差别。别的国家也大同小异。在很多情况下,群体之间的平等也许比个人之间的平等更受关注。这是因为,由自然和社会原因造成的群体往往被内部成员和旁观者视为一个整体,从而形成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认同感一旦成形,群体之间的差别很可能变成它们相互冲突的根源。例如,在卢旺达,比利时殖民者曾对胡图族与图西族分而治之,并故意造成两族之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这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类似的不平等也存在于其它饱受冲突困扰的地方,如北爱尔兰的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斯里兰卡的僧伽罗族与泰米尔族之间,塞尔维亚的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反之,如果群体之间的差别很小,社会和谐比较容易保持。
表一:三类平等
个人为主体 个体为主体 群体为主体
多少群体 1 ≥ 2 ≥ 2
群体内还是群体间平等 群体内 群体内 群体间
以人群为主体的平等与以个人为主体的平等含意非常不同。前者关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应群体之间的平等;如果以收入分配为例,群体之间的平等是指各群体的平均收入相差不大 (Rae, 1981: 20-44)。很明显,即使各群体的平均收入完全相等也不意味着各群体内部是平等的,或者所有群体内的所有人是平等的 (见表一)。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与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可能出现表二列举的四种关系。从逻辑上讲,在各个群体内部差别很大的情况下,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高并不一定表现为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高 (情况II)。 但在现实中,最常见的是情况I (在群体间不平等程度低的社会里,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往往也较低) 或情况IV (在群体间不平等程度高的社会里,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往往也很高)。从政治的角度看,情况IV是十分危险的。不过,情况III(单个人之间的不平等程度不高,但群体间的不平等程度较高)也会孕育着危机。既然群体间的平等程度事关社会稳定,研究平等时,将群体作为主体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单个的人。更何况,消除群体间不平等不失为彻底消除个体间不平等一个有效途径。
表二:个体与群体不平等之间的可能关系
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
低 高
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程度 低 I II
高 III IV
不同群体的形成有自然原因 (如性别差别、年龄差别、种族差别)、地理原因 (如地区差别)、文化原因 (如民族差别、宗教差别)、社会与政治原因 (如阶级差别、城乡差别、国际差别)。有时,不同的群体差别可能相互重叠,如地区差别与种族/民族差别、宗教差别重叠。从政治上看,几种差别重叠是最危险的,它可能强化所涉人群的对内认同感和对外疏离感。这类人群倾向于认为他们与其它人群之间的差别是不公正的、不可接受的。中国的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别带有三种差别重叠的特点,需要格外留心。
对中国整体而言,最重要的群体差别恐怕是地区差别、民族差别、城乡差别、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差别、性别差别以及阶级/阶层差别。自90年代中期以来,地区差距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Tsui, 1991; Tsui, 1993a; Tsui, 1993b; World Bank, 1995; 胡鞍钢、王绍光、康晓光,1995;林毅夫、蔡 、李周,1998;王绍光、胡鞍钢,1999;王梦奎,李善同, 2000; 蔡 、都阳, 2000; 林毅夫、刘培林, 2003; 王小鲁、樊纲, 2004);近年来,城乡差距也引起了研究者极大的注意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 1994;X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