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坚:对和谐与公正的思考」正文
1:和谐--社会存在的目标:
当我们意识到“和谐是社会存在的最高目标”时,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看似并无实际效用的音乐、艺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它们展示着一种源于人类心灵感受的、被称之为“美”的和谐。
1-1:“社会和谐”理论的研究进路:
依照主体的特质,“和谐”可以分为以自然为主体的“美学意义上的和谐”和以人为主体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和谐”。美学意义上的“和谐”可以定义成为“将异质的对象用‘均衡’的方式调和在一起”的结果。伦理学意义上的“和谐”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它的本质是试图弥合能力与欲望之间落差的努力。
与东方从注重社会和谐(即“伦理学意义上的和谐”)为主旨而导向多元化与宽容的进路不同,西方更强调对自然现象和谐(即“美学意义上的和谐”)的研究。早在古希腊时期,从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始就试图通过对数、天文、音乐和几何的研究揭示自然内在的和谐规律。也正是为了追求天体运行的“和谐之美”,促使哥白尼毅然决定将宇宙的中心从地球移往太阳。这种研究进路的差异导致了如柏林(Isaiah Berlin)所言的“对一元论的强烈诉求”。
“自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以来,西方这套核心观念一直由三个基本预设构成:一、所有问题都必然有一个正确的答案(真理),而且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所有其它答案必然都是谬误,即所谓‘真理只有一个’;二、这些正确答案原则上是可以认识的,即真理与谬误的区别原则上是清楚可知的;三、真理与真理之间必然都是相容的,不可能相互排斥相互冲突,因此所有真理的总和一定是一个和谐的整体。”[甘阳《柏林与“后自由主义”》]
造成这种东西方差异的根源在于:肇始于古希腊的西方社会过度地看重理性的作用,并将在对自然研究中所得到的“真理唯一性”无原则地放大到人类社会,从而漠视关于人类社会的真理言说之主观性、相对性。事实上,“在道德、政治、宗教、文化及其终极价值这些重大问题上,恰恰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甘阳《柏林与“后自由主义”》]尽管自尼采之后的西方非理性主义对此现象已经展开批判,但是沿袭两千多年的“理性主义”传统至今仍然使得西方社会对一元论有着强烈的诉求,并由此而内生出排斥异端的“他者文化”。
欧美社会的思想家普遍注重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实现“社会公正”的途径,如柏拉图的“理想国”、洛克的“自然契约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以及新自由主义思想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中的多数倾向于“保护个体权利、防范政府侵犯个体权利”的自由主义立场,少有从欲望与能力相协调的角度探讨个体的自我和谐、并进而推及到人际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这种理论指向与近现代欧美社会崇尚扩张性价值观的时代特征相一致。仅有的例外是社群主义注重人际和谐、生态主义注重人与自然和谐,这种发生在晚近的理论转向不仅与人类理性的发展和尊重所有个体价值的人本主义观念之普及密切相关联、也与扩张性价值观遭遇到外部自然性约束的事实密切相关联,它昭示着在不久的将来、人类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从注重扩张向注重和谐的转向可能。但是时至今日,这种转向尚未普遍发生,因而尚缺乏与注重和谐的价值观相适应的、能够沟通自我和谐、人际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三者的理论体系。
“社会和谐”的理念在本质上是对“他者文化”的逆反,因此只有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和谐”基础上才能够消除扩张性价值观所主导的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内在对立。也就是说,当代“社会和谐”理念的构建需要到东方传统思想中获得灵感。这种“返回东方”的取向为印度和中国的传统学说服务于后现代的人类社会提供了契机。
贯穿中国哲学的一条主线就是由追求"身心内外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而构成的“社会和谐”理念。“社会和谐”理念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在个体层次上寻求自我身心的和谐、在社会层次上寻求人与人的和谐、在人类共同体的层次上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
中国哲学中关于和谐的论述是从“自然和谐”(而不是个体和谐)开始。“照中国传统哲学的命题形式和思维模式看,只有‘自然’(或曰‘天’、‘天道’、‘天地’等等)为一和谐之整体,此体系才有可能展开。盖有‘天’之和谐,才有‘天’与‘人’之和谐;有‘天’与‘人’之和谐,才有‘人’与‘人’之和谐,有‘人’与‘人’之和谐,才有人自我身心内外之和谐。”[汤一介《普遍和谐观念》]
在中国,关于社会和谐的最早论述见于《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周易》的《乾.彖传》中也有关于社会和谐的论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席物,万国咸宁。”
道家思想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欲望节制的思想应用于个体,便会产生欲望与能力匹配的身心和谐;欲望节制的思想应用于人与人之间,便会产生消除对立与冲突的社会和谐;欲望节制的思想应用于人与自然之间,便会产生“天人合一”的超越性和谐。道家的关于社会和谐的论述首先基于“道法自然”的观念。道家认为和谐是宇宙自身的常态,因此倡导“贵柔”、“知足”和“不争之德”,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家理想中的和谐社会是一种和平宁静、自给自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或称为“以原子化的个体存在的”)社会形态。为了实现这种社会形态,“人应当顺物之则、缘理而动,不要以人的主观意愿去盲目行动,从而破坏自然界(包括天地万物与人类)的和谐与平衡”,“ 尤其是处于社会领导地位的统治者,要效法道的自然无为精神,尽量简化各种制度、规范,使百姓保持纯朴的民风” 。虽然人类追求欲望的本能决定了对这种“反智主义”的否定,但是道家所提出的通过节制欲望实现社会和谐的路径,尤其是“通过‘清静无为’、‘虚而待物’的修行在个体层次上达至自我身心和谐”的主张并不无启示作用。
孔子开创的儒家学派把天、地、人看成一个统一和谐的整体,强调人际关系和谐有序,并通过以“仁”为核心、以“德”为基础、以“礼”为规范的思想体系来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儒家的和谐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和”是天下之正道--“和者,天地之正道也”;“和”是最高的德性--“德莫大于和”[《论语.子路》];“和”是成就事业的关键所在--“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春秋繁露. 循天之道》]。儒家强调通过“中庸”的方式实现和谐。所谓中庸的方式也有三个层面,即:在待人处事时,坚持适度的原则,把握分寸,恰到好处,无过无不及,从而实现人际和谐、社会和谐;多站在别人的立场思考,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事;通过“求同存异”,把看似矛盾的两件事调和乃至统一起来。儒家所要达至的和谐社会又称为“大同”社会。在《礼记•礼运》中记载着“大同”社会的蓝图:富足公平、和平宁静、夜不闭户;在“天下为公”的道德原则指导下维持着和谐的人际关系。“儒家的和谐社会理想既然是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基础上,因此特别重视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和谐。照儒家看来,‘死生由命,富贵在天’,生死和富贵不是人力可以追求得到的,但人的道德和学问的提高则是要靠人的努力来取得。如果一个人能作到‘乐天安命’而‘自强不息’,那他就可以达到一种身心内外的和谐之境界。”[汤一介《普遍和谐观念》]
禅宗认为:人生本来就处于在万物和谐之中,因此无须刻意执着,只要在自然的生活中修养人的心性,就可以使其所身在的现实社会实现理想中的和谐。在《六祖坛经》中有一首颂最能说明禅宗这一观点:“心平何劳持戒,行直何用修禅。恩则孝养父母,义则上下相怜;让则尊卑和睦,忍则众恶无喧。若能钻木取火,淤泥定生红莲。苦目的是良药,逆耳的是忠言;改过必生智慧,护短心内非贤。日用常行饶益,成道非由施钱。菩提只向心觅,何劳向外求玄;听说依此修行,天堂只在眼前。”
印度社会有着与中国相似的和谐思想。传统印度社会普遍强调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和谐统一,这就是所谓的“达摩之治”学说。所谓“达摩”,就是一个印度教徒必须履行的行为法则和社会义务。婆罗门有婆罗门的达摩,首陀罗有首陀罗的达摩……只要每个人都按自己的达摩办事,社会就会和谐统一。概括地讲,印度教哲学的核心是: “灵魂源自于无限,也必然复归于无限”;用印度人的话说,就是“我源自于梵,也必复归于梵”,最终达到“梵我合一”。由此推出三层意思:1.人的本性是善的,因为人的灵魂在本性上与梵同一;2.人之所以变坏,是因为肉体和肉体产生的欲望(包括各种物质追求),因此要消除欲望、克服肉体性;3.一旦克服了肉体性,使内在的精神本性显现出来,人就会实现“梵我合一”,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就会达到和谐统一。在这种哲学的指导下,印度教徒就把克服物质欲望,追求精神本性,实现“梵我合一”作为人生的最高理想。
通过对东方社会各种和谐理念的梳理,可以发现:这些传统学说对于当代社会和谐理论构建所能够提供的支持在于“强调通过欲望节制达到欲望与能力的协调、从而实现个体层次上的身心和谐”;但是由于这些学说都遵循着“由天而至地、其后为人、最后为心”这一路径,因而在个体、社会、自然的关系中将作为主体的个人置于了最末的、也是最次要的地位,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压制人性、贬低个人尊严、强化社会等级的弊端。
1-2:对当代“社会和谐”理论的思考:
当代“社会和谐”理念产生的现实背景是:人类社会在整体上面临着“从扩张向内敛”的转向,适应于现代社会扩张性价值观在不远的未来将不再适应于后现代的封闭化社会,为此人类需要寻找一种全新的价值观以适应这种转变。人类整体生存困境(人口困境、环境-生态困境、资源困境)所表达的人与自然关系失衡,无节制的欲望追求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宗教组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和冲突,过分注重物质享受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冷漠,以及个体的心灵孤寂、身心失调、乃至人格分裂,都昭示着现代扩张性价值观面临“发展极限”时的种种不适应性和向后现代伦理转变的紧迫性。
所谓“社会和谐”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当代的“社会和谐”理念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需要重视和尊重异质个体之间的差异;其次需要在“为了实现共同目标”的引导下调和异质个体间的差异。因此,就一般意义而言,“社会和谐”的本质可以视为是对多元化的尊重、并在社会实践中努力发挥多元化的成效。追求社会和谐必然意味着对多元化的认同,意味着对宗教信仰、思想意识、文化习俗以及社会制度诸方面“惟我独尊”思维惯性的放弃。
从个人本位的角度看,“社会和谐”由近及远渐次地可以分为自我的和谐、人际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最为基础的层面是个体的自我和谐。人本主义心理学认为,个体出现心理障碍的通常根源有两种:一是感到个人的需求超过现实的能力而使之无法实现,从而由于个体认同的混乱(即自我认知的不和谐)而产生心理的焦躁;二是个人的行为无法得到他人的认同和尊重、个体对此现象无力改变,从而由于人际关系的恶化而产生心理的焦躁。这两类“不和谐”都表现为个体欲望与能力之间的落差。因此个体的自我和谐就是实现个体能力与欲望之间的吻合,或者说:在一个扩张性价值观难以为继的时代,实现社会内部的“和谐”必须求助于个体层面的自我节制。
社会和谐的第二个层面是人际和谐。就其程度而言,人际和谐可以分为主体成员之间的一致性和谐、主体(自我)与客体(他者)之间的适应性和谐、异质个体之间共存与合作的宽容性和谐。人际和谐并不意味着否认“二元对立”,而是认为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辨证谐合的关系。在社会层面上实现人际和谐(或者说调和异质化个体之间差异)的途径是“公正”的制度安排和道德约束,或者说:和谐社会应该能够通过公正的途径解决各类冲突。人际和谐的实现结果是理性、稳定、和睦、可持续的社会秩序:个体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社会成员间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认同,能够和睦相处;通过环境优化、资源再生实现代际之间利益与成本的合理分配。
社会和谐的第三个层面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否定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不同,我们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人是认知和行动的主体、人类社会的存在必须依靠“对人之主体地位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