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爱民: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理论与路径评析

作者:暨爱民发布日期:2016-05-08

「暨爱民: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理论与路径评析」正文

一般而言,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认同,如果说前者主要以文化为认同依据的话,后者则以政治认同为核心架构。两者既呈紧张冲突关系一面又有共生一致之处,其间的关联互动对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一步深入,多民族国家内一些民族的自我认同亦不断加强,这在许多民族国家已经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认同危机。因此,如何调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转向,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显得特别重要。本文拟对学界关于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路径展开分析,期望有助于我国当下国家认同的巩固和加强。

一、抑制民族认同以加强国家认同

抑制民族认同以加强国家认同的方式主要指国家通过其政治系统以带有强制性的同化措施,压制甚至取消国内少数民族之自我文化认同,而以主体民族的价值为标准来建构一体化的社会政治文化心理和“同质性的国民文化”,[1]从而形成统一的国民特征,增强国内各不同集团或族群的国家认同。

显然,这种方式凸显出国家利用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强制推进国家认同建构的特点。在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前期,它一度成为西方国家加强国家认同的首要选择。如19世纪中后期的“匈牙利化”和“俄罗斯化”,甚至美国“熔炉政策”的推行等等。对此现象,威尔•金里卡指出:“除瑞士外,几乎所有西方国家曾试图通过同化或排除其内部民族而将自己变成单一民族国家”。[2]

在民族国家的统一性建构过程中,忽视、压制甚至消除多民族国家内部之民族差异性或异质性要素,实质上是将已作为事实存在的民族文化多样性强行“整合”为一种均质的统一性。从根本上来看,这是一种基于两者冲突关系的理论预设而来的强化国家认同的实践途径,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明显的文化霸权主义色彩。而这既不符合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本该平等的政治正当性,又脱离了多民族国家内民族文化多元并存的现实情势,更违背了自由、平等的公共价值和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故在多民族国家整合的政治实践中遭到质疑和批判,更招致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的反对和抗争。诚如威尔•金里卡所观察到的,许多具有自身文化特质的少数民族,为了维护自己民族尊严和权利,一直在抵制融入“共同文化”的同时,寻求“巩固自己的社会文化”以“保护自己的独立存在”。[3](P116)而历史地看,这种强制推行的认同举措,虽产生过一定成效,但也造成了消极后果,加剧了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催生民族分离主义,致国家动荡不安甚至出现分裂。如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以及西班牙、加拿大和英国皆出现的分离主义组织威胁所造成的影响都是明显的例证。

我们应在意识到民族认同过度膨胀而可能严重威胁到统一民族国家稳定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国家政府或主体民族,以实现、巩固或加强国家认同的名义压制甚至消除民族认同在政治实践中所引起的严重问题。如国内学者发出的警示:如果国家欲通过抑制甚至消除民族认同来实现民族与国家之间的认同统一,那将必然会造成对少数民族权益的忽视和侵犯,有可能引起少数民族成员从制度和法律范围内的要求而转向直接的同政府分庭抗争,这将埋下民族分离主义的隐患。[1]

从当下许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来看,基于“冲突论”下的通过弱化、抑制民族认同来加强国家认同的途径显然已经过时,绝大多数国家实际上亦从历史中吸取了经验教训,放弃了这种带有强制同化性质的理论指导和实践途径。

二、基于文化多元理论的国家认同建构

在文化多元论者的理论视野中,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不同民族的文化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不同文化的存在、发展皆自有其价值与合理之处。因此在理论上,不论是多民族国家内的主体民族抑或少数民族,其文化地位与价值是平等的。相应地,在国家政治系统的具体运作中,不同民族文化及其认同也就应该被承认和尊重,不同民族和团体应享有同等待遇。多民族国家期待依此而获取国内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

综观20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国家解决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矛盾冲突的政治实践,许多便是在这样一种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如1971年10月8日,加拿大将“双语结构内的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处理国家民族事务的政策,20世纪80年代该政策又被纳入国家宪法并具体实施。[4]而就在加拿大执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两年后,澳大利亚、新西兰亦紧随其后,开始执行这一在法律上承认各民族文化和权利合法性的民族政策,将多元文化理论付诸政治实践,促进国内不同族群的国家认同。事实上,除上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外,美国、英国、法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基于多元文化理论要求构建共同国家和国民的社会实践,皆取得了一定成功。

在理论上,文化多元主义意味着多民族国家内多重认同并存,各民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发展机会。而基于这一理论操作起来的国家认同,在菲利克斯•格罗斯看来,归根结底仍是由“政治机构”和“共同国家”创造的“制度和政治上的统一”。[5](P220)因为不同民族、政治或宗教集团,虽忠诚于各自文化并努力维护其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但不同种族的人民之间,存在的共同点远多于其差异之处,如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相互依赖的支持、共同的社会风气、共同的社会目标和政治共同体诉求,等等。最后,这些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共同意识将协调充满差异的各认同要素,建构起一致的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格罗斯憧憬不同民族一致认同的共同体:在满足人民最高要求之制度追求之下,一方面,“允许追求不同的价值、信仰不同的宗教、具有不同种族和民族背景以及不同人生观的人,保持并培养自己原有的认同,允许他们居住在同一个城镇,而相互之间不发生暴力对抗”;另一方面,不仅“政治价值观和文化差异”继续得以存在或保持,而且它们成为文化活力的源泉,对文化传播以及文化融合同化的选择过程发生直接影响。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相互包容、相互尊重,主体民族持一种宽容心态,“接受并且承认文化差异和个性差异这个事实,不采取任何主张或道德约束强行把我们的标准施加于不愿意接受的人们身上”。[5](P224、220)

这种基于多元文化理论的多重认同并存、发展的实践模式,其特点似乎是通过给各民族以足够的尊重和平等地位,以民族认同和民族自身的繁荣发展来实现、巩固各集团或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其实际效果,如前所言,已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中颇有显现。亦因其社会、政治实践上的有效性而一度产生过较大示范作用,促进了这种国家认同和国家整合理论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然而,这种基于多元文化理论而来的国家认同理论和实践途径,在世界范围内是否真有其普遍的适用性?其理论预设或由其编织的理想图景与世界多民族国家的实际情势之间是否对应?在已经通过如此路径来加强国家认同的多民族国家,实际效用是否如一般理论所预期而呈现出正向或积极的态势?

其实不然。观乎世界范围内各民族国家整合的实际情势,建立在文化多元主义基础之上的国家认同的理论与实践皆存有明显困境。不论是文化多元理论的内在逻辑还是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实践,在承认、尊重不同民族文化价值及其差异之合理性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因强调或突出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价值而滑向狭隘的自我民族中心主义。毕竟差异价值和平等原则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造就民族的独立自主意识、发扬民族的各项传统和特征,但却并不必然具有促使各民族凝为一体的自发性和推动力”。[6]进而言之,文化多元理论强调每一种文化的价值和重要性,有可能促使各民族因注重自身文化而产生狭隘的文化偏见,排斥或否定民族“他者”的文化价值,从而使共同的价值标准难以建立,国家的核心价值体系亦将因之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将冲击到共同的国家观念和心理趋向以及一致的政治文化建设。因此,这样一种对文化差异的强调和对充满个性的文化价值的坚持,之于国家认同总体目标,实际存在一种理论上的反向力量――在政治实践中,不仅难以促进国家共同的政治文化建设进而强化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反倒因为坚持对民族自然属性依据或对文化特质的认同,而可能加剧民族间的冲突,甚至引起国家分裂。

实际上,从国家的统一性和认同的一致性立场,一些推行多元文化主义的国家已经注意到多元论存在的不足,而反思由民族认同引起国家认同削弱及社会分裂等严峻问题。如早在1993年时加拿大的一次民意调查就显示:74%的人不同程度地排斥多元文化主义;72%的人认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各民族和族群不应极力保持自我的文化传统,而应该努力认同并适应加拿大的政治体系和社会环境;54%的人已经警惕那些开始抬头的执著于民族或族群认同的种族主义。[4]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也是较早就注意到多元文化主义消极影响的有识者之一。在他看来,文化共性能够促进民族间的相互合作,而“文化的差异却加剧分裂和冲突”。[7](P133)所以,美国国家认同所面临的挑战,文化多元主义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它和全球化、世界主义等观念一起,损害美国国民坚持的盎格鲁―新教文化体系和价值结构,双重国籍、双重国民身份和双重忠诚与“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价值观的态度形成越来越大的差距”,引起美国国家认同危机。[8](P115)国内亦有学者注意到基于多元文化理论而来的国家认同建构在实践中所潜在的危险,提出要“超越多元文化主义”,认为若依多元文化主义而推进相关认同建构,必将引起公民之国家政治系统的认同危机,国家的凝聚力、公民的向心力亦将被削弱。[9]

三、由“国家民族”认同而至民族国家认同

在讨论民族形成时,德国史学家弗里德里希•梅尼克曾有意识地将“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是“基于某种共同的文化经历而凝聚起来的”,后者则是建立在“一种普遍的政治历史与法则的统一力量之上”。虽然如同人们所熟知的那样,共同语言、文学、宗教是创造并维系“一种文化民族”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要素。但事实上,众多国家的居民更多是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及其世俗化过程中,在“一种灵活的、持久的、对内外环境都起作用的政治共同感”的影响下而形成的一种能够“自行把握确立政治法则”,“自行把握政治命运”的“国家民族”,即“国族”(state-nation)。显然,在梅尼克的民族理论中,“国家民族”的政治法律基础与“文化民族”的历史文化基础有着明显区别。而且梅尼克认为,“国家民族”显然更多“是一种心甘情愿的结果,而不是一种自主选择的产物”。[10](P2-7)从西方发达国家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以基于政治法律之上的“国家民族”建构来促进国家整合,加强民族国家建设,调和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紧张,都取得了相当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民族”并非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人类学意义上的种族之谓,而是在国家层次上使用,跨越族裔界限,包含国内所有族类的具有政体意义的政治共同体。故在根本上,它既非国内各民族的简单拼合,也非国家以强制方式消除国内各少数民族文化而整合起来的政治一体化。在某种意义上,它如霍布斯鲍姆所言之“涵括境内所有居民”的“政治民族”,[11](P84)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之“族群特性、历史渊源以及语言(或家中所说的方言)都与这种‘民族’的概念无涉”。在“国家民族”的这种定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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