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理:财产权、共和政体与国家

作者:王乐理发布日期:2008-07-15

「王乐理:财产权、共和政体与国家」正文

【内容提要】西塞罗根据公元前3至2世纪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形成的政治思想,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及其保护私有财产的非伦理目的;共和政体反映了各种政治势力的财产分配均势,实质是贵族制;自然法与人为法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主张法律的稳定性与公正性。这些思想影响了近现代西方的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学说。

【关 键 词】 财产权/共和政体/国家目的/自然法

近几年为国内学者注意的共和主义与宪政理论,其基本点没有离开近代自由主义原则,诸如清晰的、不受权力侵扰的个人权利范围,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限权政府,以及理性主义的法制体系,等等,都是当代西方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接受的内容。共和主义不满个人自由的先验性,强调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在个人自由实现上的作用,这一精神同向左偏的现当代自由主义也是一致的。西方近代首先系统阐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思想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洛克。而在制度和立宪层面将洛克学说发挥得淋漓尽致的一批思想家兼实干政治家,首推美国建国时期的联邦党人。如果我们把理论发展的线索向历史深处延展,那么公元前3至2世纪古代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以及就这一制度写出自己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兼政治家西塞罗,就是影响近现代西方共和主义与宪政理论的重要渊源。

西塞罗(M・T・Cicero,前106―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的著名雄辩家和政治思想家。萨拜因等当代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西塞罗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与影响,在于他是沟通古代希腊与欧洲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如果仅仅拘泥于理论的表层,我们还难以深入理解这一评价的内涵,因为包括西塞罗理论在内的古典政治哲学,其精神、主题和论证思路,是大大不同于近代政治哲学的。例如,古代思想家主张整体国家观,崇尚国家的伦理目的,一般都尖锐地批评民主制,而近代思想家主张个人主义国家观,以个人财产的保护为国家目的,普遍选择以民选为基础的代议制政府。对比是鲜明的,而类同之处不显豁。这样,从重要的概念与理论课题入手,进一步剖析西塞罗的政治哲学,就成为发现古代政治思想与近现代思想之间的历史关联,进而揭示近现代理论实质所在的必需工作。

一、国家的非伦理目的与个人财产保护

西塞罗的政治理论代表作《论共和国》,是一篇以对话形式写就的著作。在这里,西塞罗借斯基皮奥的讲述,为国家下了一个流传千古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务。人民不是偶然汇集一处的人群,而是为数众多的人们依据公认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来的共同体。”(注:参见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39页;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206、207页。)

这个定义里包含了几个关键性的思想。一是人民的事务。拉丁文“人民的事务”(res publica),组合起来就是“共和国”(republic),和后来英文的拼写一样。在中文里,“人民的”可以译成“公共的”或“公众的”。人民应该包括罗马公民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的自由人。这种区分依托于罗马国家不断扩张的历史过程,即异族人,首先是地方贵族,逐渐取得公民权,以求分享征战得来的土地,同时大家都是罗马国家的居民。公共与私人正相对立。西塞罗强调国家的整体利益至高无上,赞美公民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同时又主张法律确认公民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护私有财产。他努力调和公共事务与私人事物之间的关系。(注:D.G.Tannenbaum and D.Schultz,Inventors of Ideas:An Introduction to Western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8,p.67.)“事务”有时译为“事物”、“事业”或“财产”。它的涵盖也很广泛。有一处可以证实。在《反喀提林第四演说》中,西塞罗呼吁元老们保护好整个国家的事务,包括元老和罗马人民、他们的妻子儿女、祭坛和炉灶、所有人的财产、庙宇和神殿、全城的住宅和家庭、统治大权和自由、意大利的安全、整个国家。(注:参见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12、213、215页。)西方学者十分重视“人民的事务”这个术语在国家概念发展史上的地位,认为是它取代了古代希腊人狭隘的城邦概念,把一个不断扩张的、由法律维系起来的、囊括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们的共和国意识,注入到人们的观念中。(注:这个说法,可以参见当代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美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加拿大百科全书》中“共和国”一词的释义。)

二是这里的权利与利益意识。当代西方学者十分重视西塞罗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实际上,把他的思想放到当时罗马国家的社会背景下,就可以知道他这样做既有利于元老贵族的利益,也有利于同一部分人极力维护的共和国体制。因此西塞罗反对格拉古兄弟取消平民债务、重新分配土地的改革措施,也反对与他同时的凯撒等野心家借取消债务等措施,以赢得人心、进而颠覆共和国的做法。

西塞罗的另一本代表作是《论责任》。在第二卷讨论功利的问题时,西塞罗明确提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因为人们聚居在一起而形成社会,寻求城市的保护,就是希望自己的财产不受侵掠。这一主张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第一,他反对平民动辄重新分配富人的财产。他引用凯撒敕令里的一句话:“让他们住在邻居家的房子里,用不着付房租”,然后加以反驳。他讲,有些人装出一副民众之友的样子,讨好百姓,或者试图使土地改革法得以通过,把土地占有者逐出他们的家园,或者建议以前的债务应当一笔勾销,这显然都是在毁坏国家的基础。因为首先,他们是在破坏和谐,如果把一部分人的钱财夺走,送给另一部分人,和谐就不可能存在;其次,他们是在废除公平,如果不尊重财产权,公平就会完全颠覆。为了说明正确的做法,西塞罗在这里举了西西昂的阿拉图斯的例子。阿拉图斯回到被僭主统治了50年之后的故乡城市,夺取了权力,招回了曾是该城最富有的600个流放者。但是在财产和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上,他觉得很难处理。一方面,原先的富人不应该继续受穷。另一方面,不宜打乱持续了50年之久的财产权。于是他去了一趟亚历山大里亚,向富有的国王托勒密借了一大笔援款。回来后,他劝说一些人放弃现有的财产,接受等值的金钱补偿,又让另一些人接受与他们失去的财产等价的现款。结果双方各得其所,保持了社会的和谐。

第二,西塞罗尽力维持元老贵族同骑士贵族的团结,避免将后者逼迫到平民派一边去。当时罗马的骑士阶层是国家的包税人。他们从元老院购得收税权,再将承包合同分包给收税员。其中有些人发现,他们原先同意支付的税额太高,于是请求元老院解除承包合同,或是降低税额。在前61年的冲突中,骑士的请求受到以加图为首的元老贵族的反对,从而许多骑士转向凯撒一方。面对这种局势,西塞罗极力劝说元老院与骑士阶层保持团结,以求罗马摆脱凯撒与平民派的操纵。他认为,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兴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注:参见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第202、204―205、207、254页。)在当时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里,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atus populusque Romanus,简称S.P.Q.R.)就是罗马共和国的同义语。但是西塞罗在自己的演讲或文章中,常常在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之间插入自己出身的骑士等级(equitibus),足见他对前两个高级阶层加强团结的重视。(注:参见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第184页。)

二、共和政体与财产分配均势

西塞罗讲的共和国,已经不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提到的单一政体,即由多数人统治的正宗政体,而是由波利比阿根据公元前3至2世纪罗马共和国总结的政治制度,即综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诸因素的混合政体。如果深究这种政体,那么权力相互制约是其明显的优点。另外一点不大为学人所道,是和各种政治势力的财产分配均势有关的。

西塞罗结合国家的产生原因,谈到三种政体形式。他讲,人们在一定的地方居住下来,建设堡垒或城市,并建起各种庙宇和公共场所,形成公民社会或国家。以这种形式联合起来的人民,为了能够长久存在,都应由某种机构管理。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国家体制是王政。如果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就是贵族制。如果一切权力归人民,则是民主制。

西塞罗依次评价了各种政体的优缺点,进一步认为,如果这三种国家体制被破坏,就会顺着一条急速、平滑的道路通向这种或那种临近的不幸。比如,王政蜕变为无比残酷的独裁者,少数杰出的贵族变成寡头集团,而人民会变得疯狂和专横。在国家体制的这种轮回与交替中,西塞罗最严厉地批评了民主制和僭主制。他借用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认为这种体制将过度的自由给予人民,结果人民变得稍有不满便攻击长官和当权者。这种恶性扩大开来,人们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于是父亲惧怕儿子,儿子蔑视父亲;教师奉承学生,学生鄙视教师;年轻人故作老成持重,老年人不顾体面地迎合年轻人。其结果是奴隶自由过分,甚至牲畜也逼迫人们为它们让道。总之,公民们的心理变得如此任性,如此放纵,从此甚至蔑视法律,变得似乎不存在任何统治者。西塞罗继续申述道:从这种过分放纵中,如同植根一样,会产生出某个僭主,也就是过分的自由使人民陷入奴隶地位。

由于前三种单一政体都不可靠,西塞罗提出第四种体制特别值得称赞,它由这三种国家体制适当地混合而成。其特点在于:一是包含卓越的王政因素,二是把一些事情托付给显贵们的权威,三是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这就是西塞罗所主张的混合政体。这种体制的优点首先是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其次是具有稳定性。因为那几种单一体制很容易变成其病态的反面,常常被新的体制所更替,但是这些情况在这种综合性的、合适地混合的国家体制里,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引起变更的始因。(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0页。)

西塞罗关于罗马国家起源的讨论,也蕴含了他对混合政体的褒扬。西塞罗以罗马国家的历史为典范,进一步申说了混合制是最好的国家体制。在此以前,希腊思想家在讨论斯巴达、迦太基等城邦的体制时,已经多少接触到混合政体的特征。但是西塞罗抛开这一切先例,单独把罗马共和国作为这一体制的代表。(注: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47―348页。)

他首先提出,罗马的国家体制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就因为它集合了世世代代的智慧和经验。他讲,在一些国家里,最初的立法者各以自己的立法和规章建立国家,比如克里特有弥诺斯,拉茜戴蒙(斯巴达)有吕库古,雅典起初有提修斯,后来有德拉孔、梭伦、克利斯提尼等,但是罗马不同。他说:“我们的国家不是由个人,而是由许多人建立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世纪,由数代人建立的。”因为从来未曾有过这样的天才,当时就能注意到一切事情,此人也不可能表现出如此敏锐的洞察力,依靠自己积累的经验去理解一切。(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4、82~83页。)

在王政时期的统治者当中,西塞罗最推崇第一代王罗慕卢斯和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但这里只谈与本文主旨有关的后者。第五代王“高傲的塔克文”被驱逐之后,第六代王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罗马人民重新划分了等级,元老院和人民的地位相应提高。图利乌斯在规划民众大会的选举程序时确立了一个原则,就是不让大部分人获得大部分权力,换言之,他让各个等级享有的权利不一样,使得表决的结果不依赖于普通人,而是依赖于富人。具体做法是:罗马人分为5个等级,骑士等级单独划出,所有人共组成193个百人团,一个百人团享有一个投票权;70个第一等级百人团、18个骑士百人团、1个木工百人团,共占有89个表决权;第二等级和余下的大多数人组成104个百人团;表决从高级等级开始,只要第二等级的8个百人团加入到前89票的阵营里,达到97票,那么其余的96个百人团只有接受表决结果。(注: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第64、82~83页。)图里乌斯把富人称为“纳税公民”(assiduus),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