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欧洲的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正文
(曹卫东 译)
"联合国"一词已经告诉我们,当今国际社会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民族国家这种历史类型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形成的,现已遍布全球。这种情况并不寻常。
西北欧传统的民族国家是在既有的领土国家(Territorialstaat)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是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Westfaelischer Frieden)中确立的欧洲国家系统的一个部分。所谓"迟到的民族"(verspaetete Nation),是指意大利和德国,它们走的是另外一条发展道路,但也为民族国家在中欧和东欧的形成作出了示范。这种民族国家是在迅速积聚而又广泛传播的民族意识基础上形成的。上述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从"国家"到"民族",以及从"民族"到"国家")说明,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或有国家在先,或有民族在先。在前者,从属于君主统治集团的法学家,外交家,军事家建立了一个"理性的国家机器";在后者,由作家和历史学家,或一般意义上的学者和知识分子所传播的多少带有想象色彩的"文化民族"统一体为使用外交手段或武力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如Cavour或俾斯麦)奠定了基础。第三代完全不同的民族国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非殖民化过程中形成的。通常在输入的国家组织形式在一个超越部族范畴的民族内部尚未扎根之前,这些在以往殖民统治势力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家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靠独立后共同成长起来的民族去"充实"人为建造起来的国家。最后一种情况是前苏联解体后在东南欧建立起来的独立民族国家,它们或多或少都采用了暴力分离的方式。在此之前,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已经使旧有的民族要求得到了充分的酝酿,足以为独立而动员起已经急不可奈的大众。
相对于古老的政治形态,在今天民族国家是最终被有效采用的形式【1】。毫无疑问,传统的城邦国家也曾在现代欧洲找到了后继者,并短暂出现在北意大利城市以及洛泰林吉亚地区(Lotharingien),在这些地方,形成了后来的瑞士和荷兰。古老的王朝体制也找到了其复归形式,比如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奥斯曼,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但与此同时,民族国家摈弃了这些前现代的遗产。目前我们可以观察到最后一个古老帝国中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黑格尔认为,任何成熟的历史形态都将走向衰弱。当然不一定只有学会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方可认清民族国家的胜利也蕴涵着它将走向衰弱的一面。当时,民族国家的确是对历史挑战的积极回应,是一种解决早期现代社会一体化形式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今天我们也面对着类似的历史挑战。随着交通,信息,经济,生产,金融,技术和武器流通的全球化,特别是生态风险和军事风险的全球化,迫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些问题,它们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通过迄今普遍采用的主权国家间达成的协议形式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有必要建立和扩大具有较强政治行为能力的跨国组织。我们现在已看到了这种发展趋势,当然,这样一来民族国家的主权将被削弱。在欧洲,北美和亚洲,已经建立起来了一些象区域政府一样的跨国组织,它们可以为今天仍很低效的联合国提供学习的基础。
民族国家实现社会一体化的成就是这一史无前例发展过程的先例。所以我认为,正是民族国家这种我们将超越的历史形态,能够为我们走向后民族社会提供某种借鉴。我想首先回顾一下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以便阐明(1) ,"国家" 与"民族" 的概 念;(2),民族国家形式所带来的两大问题;然后将集中论述民族国家中所存在的潜在冲突,即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冲突(3),最后将论及民族国家将无力应付的两个现实挑战:多元文化背景下社会的分化(4)和全球化进程,它们将最终埋葬民族国家对内(5)和对外(6)的主权。
1,"国家"与"民族"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法学概念,具体所指是对内对外都代表着主权的国家权力,而空间上则拥有明确的领土范围,即国土,社会层面上指的是所有从属者的结合,即全体国民。国家统治建立在成文法的形式上,而国民是在一定的国土范围内通行的法律秩序的承载者。在政治学术语中,"民族"和"国民"有着同样的外延。但在法律界定之外,"民族"还指具有共同起源,至少具有共同语言,文化和历史的政治共同体。只有在具备了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之后,国民才能成为这种历史意义上的"民族"。这两种在"民族国家"和"公民国家"概念中相互交织的成份,可以追溯到两种决非平行发展的历史过程:(1),国家的形成,(2) ,民族的形成。(1),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在很大程度体现为现代国家机器自身的优越性。很显然,这种权力垄断的领土国家由于拥有依靠税收支撑的不同的管理机构,因而能比那些古老的原始政体更好地履行促使社会,文化,首先是经济现代化的使命。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想想马克思和韦伯所提出的理想型概念就可以认识得很清楚。A,与皇族统治相分离的官僚国家行政权力由专业行政机构来行使,这个机构由经过法律培训的官员组成,并以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为坚强后盾。要想把这些合法行使权力的手段垄断起来,就必须实现"国家和平"。只有国家才拥有最高主权,能够对内确保国内的安宁和秩序,对外维护领土不受侵犯。在国内,主权高于其他权力,不能有任何权力与之抗衡。在国际上,主权国家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竞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建立在其作为国际政治体系中"平等的" 和"独立的" 成员而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因此它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势(Mchtposition)。主权对内是国家推行法律秩序的前提,对外能使国家在国际间"无序"的力量角逐中捍卫自己。B,国家与"市民社会"(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分离,相对而言对现代化进程的贡献来得更大,这反映了国家机器具备着特殊的功能。现代国家同时也是管理国家,税收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行政管理。国家把一直在政治统治领域内进行的生产使命转让给了与国家分离开来的市场经济。从这一角度看,国家只创造"一般的生产条件",也就是提供法律框架和基础设施,而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及相应的社会劳动组织所必需的。国家的财政需要靠赋税来支付。所以,国家的这种特殊功能的优点是用依赖市场经济的效率为代价而换取的。尽管市场靠政治来建立和监督,但它遵循的是不受国家控制的内在规律。
国家从经济领域中脱身出来,还表现公法与私法的区分。现代国家遵守作为其统治手段的成文法。因此,现代国家受到一种媒介的约束,这种媒介运用法律概念,(以及由法律概念推导出来的)主体权利概念和(作为法律的承载者)的法人概念,从而使得霍布斯所阐明的原则通行起来:即在一个(当然只是一定程度上)非道德化的成文法秩序中,公民可以做任何未被禁止的事情。无论是国家权力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或是王冠"位于法律之下",如果在与国家完全属于两个范畴的市民社会里,国家不能把交往有效的组织起来,从而使私人充分享受--最初并非均等的--主体自由,那么,国家就无法运用法律这个手段。随着私法与公法的分离,在康德那里还被称为"臣民"的公民得到了私人自治这一核心领域【2】。(2),我们今天都生活在民族社会里。民族社会的统一应当归功于这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诞生之前,这种国家早就已经存在了。国家和民族是在18世纪晚期革命之后融为一体的。在讨论二者的特定联合之前,我想从概念史的角度,扼要回顾一下一种现代意识形式的发生过程,有了这种现代意识形式,我们才可以在法学概念之外,从其他意义上来分析作为"民族"的公民。
在罗马人的经典用法语中,"natio"以及"gens",是与"civitas"相对立的概念。民族首先是一些有着相同起源的共同体,他们定居在一定的地域,并构成邻里关系;文化上拥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习惯,但他们在政治上还没有达到一体化的地步,也没有出现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形式。民族的这一根源,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随处可见,那时,"natio"等同于"lingua"。比如说,在中世纪的大学里,根据不同的祖籍而把学生分为诸多"nationes"。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区分一国之内不同的风俗习惯,大学,修道院,修士,商人聚居区等。这样看来,民族实际上是他人强加的,它一开始就是一个从消极意义上区分自我与他者的界线【3】。
在另一个背景下,"民族"概念还具有一种非政治含义。封建等级国家(Staendesstaaten)是由德意志帝国的封主联盟发展而来的。它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在契约中,依靠税收和军队支持的君主或国王,给予贵族,教会和城市以特权,也就是说,给予他们一定限度的参与政治统治的权利。这些参与政治统治的阶层在"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相对于宫廷代表着"国家"或"民族"。作为"民族",贵族享有政治权利,而人民作为臣民的总和,还是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这也说明了"议会中的国王"这类表述的革命意义,以及把"第三等级"与"民族"等同起来所具有的革命意义。
自18世纪晚期,由知识分子所推动的民族意识转变,为"贵族民族"到"人民民族"的转变创造了前提条件。这种民族意识转变最初发生在城市里,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并逐渐发展成为波及所有人的政治运动。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 (Anderson)。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所以,在18世纪最后十年和19世纪,形成了民族:……经过大量学者,出版商和诗人的酝酿,民族产生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只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不是在现实中里。【4】这种思想传播十分广远,这表明,从"贵族民族"向"大众民族"的政治概念转变,从早期前政治的"民族"概念中汲取了其凝聚力,因为早期的这个概念主要是用来表明共同的起源和同乡关系。这种正面突出自己民族特性的做法,现在成为了一种机制,用以拒绝一切外来者,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排斥少数民族,种族和宗教少数派,特别是犹太人。在欧洲,民族主义是与反犹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并带来了重重恶果。
2,社会整合的新形式
如果从结果出发来解释不同而漫长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舒尔策(H。Schulze)所说的"民族的发现" 在从早期现代国家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过程了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在这个语境下会变成为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以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egration)。
简单来说,提出合法化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社会一体化问题是与都市化,经济现代化,商品交换,人员交往以及信息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加速联系在一起的。现代初期的社会等级组织已经解体,民众的流动性和个体化在加强。民族国家通过把公民在政治上动员起来,来回应这两种新的发展要求。已经形成的民族意识,能够把抽象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变化了的政治决策结构联结在一起。这种逐渐盛行的民主参与和公民资格,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律团结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找到了世俗化的合法化源泉。当然,现代国家并不总是通过公民资格来进行社会控制,而公民资格也不再仅仅意味着从属于一种国家权力。这种入籍成员身份随着向民主法治国家的过渡,才转变为(至少通过内部同意)而赢得的有参与政治统治权利的国家公民身份。随着入籍成员向国家公民的转变,成员身份的意义越来越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