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伟岸:《联邦党人文集》的遗产:以审议性民主为中心的分析

作者:霍伟岸发布日期:2005-06-17

「霍伟岸:《联邦党人文集》的遗产:以审议性民主为中心的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以贝赛特为代表的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论者与以科恩为代表的公共审议论者,代表了当代西方学界研究审议性民主的两条主要路径:前者寻求解释与再解释现存的法律和政治安排,强调其隐含的或被压制的审议性的一面;而后者则志在廓清和论证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审议性民主的合理性。而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揭示这种研究路径分歧的可能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联邦党人文集》对于审议性民主理论的贡献与挑战。

审议性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本文的核心概念,又鉴于这完全是一个外来的概念,而且迄今为止对于国内学界尚显陌生,所以对之加以简要讨论是必要的。

正像社会和政治理论中大多数重要概念一样,关于如何界定审议性民主的内涵,西方学界并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意见。不过无论如何,关于这一概念的最低限度的共识还是可以粗略勾勒出来的。按照埃尔斯特(Jon Elster)的说法,审议性民主就是体现了审议性质的民主,它应当同时具备审议的一面和民主的一面:所谓审议的一面就是指决策的过程要通过参与者彼此交换理性的意见来进行,这些参与者都要致力于理性的和公正的价值;所谓民主的一面则是指所有将要受到某一集体决定约束和影响的人自己或其代表都应参与到这一决策过程中来。{1}

但是,埃尔斯特又指出,在什么可以构成审议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发生了广泛的分歧。有的从结果上加以界定,认为由于理性交流发生了内在的偏好的改变才可以看作是审议;{2}有的则从过程上进行认定――决策前彼此进行的倾听和交流本身就是审议;而埃尔斯特本人则特别关注审议的制度性条件。{3}

不过对于本文的目的来说,这些分歧并不是最重要的。本文所关心的一种理论分歧是,在规范的意义上,从事审议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更高的美德、智慧和更丰富的政治社会经验的人民代表,还是受某一集体决定约束和影响的全体公民?{4}根据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立场,本文提出了“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和“以公共审议为核心的审议性民主”的概念区分。一般来说,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理论是现实主义的,其规范性程度较低,而以公共审议为核心的审议性民主理论是普遍主义的,其规范性程度较高。{5}显然,《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是前一种立场的代表,贝赛特(Joseph M. Bessette)是其当代的传人。而后一种立场的代表人物则包括科恩(Joshua Cohen)和曼宁(Bernard Manin)等。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分类并不是非常严格的,而仅仅描述在审议性民主研究上的两种理论倾向。{6}在这个意义上,很多人可能是秉持中间立场的,他们既看到了公共审议作为一种道德理想在理论上的吸引力,又看到了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在制度环境上的优越性。

审议性民主提出的理论与时代背景

进入20世纪,当现代政治学放弃了传统的哲学的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之后,社会学的实证主义和定量研究迅速变成这一学科的主流方法,从而直接导致政治学发生了重要的研究转向,一方面研究领域大大拓宽,研究主题变得异常庞杂,{7}另一方面政治本身的目的,政治行为的动机和政治过程的意义却被降到相当低的层次上去理解。怀疑主义解释学{8}开始对包括政治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发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这种研究的意向性就在于深度解释,努力发掘现象背后的东西,不断地解构,不断地告诉人们他们并没有看见真实,不断地瓦解人们固有的信念。由于政治社会学的经验材料证明,当代民主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得不到必要的信息、冷漠并且易于受到操纵,所以这样一种古老的民主理想――公民及其代表可以就他们作为国民整体而言应寻求何种法律和政策一同进行协商――只能被视为虚妄。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代表人物熊彼特总结道:“首先,不存在全体人民能够同意或者用合理论证的力量可使其同意的独一无二地决定的共同福利。”{9}因此统治是领导精英们做的事,民主被化约为通过选举对领导人进行消极制约的一种机制。

行为主义之后,另一派理论家远离了社会学的现实主义,以理性选择作为基本假设构建模型来解释竞争性的政治过程。行为主义解释人们行为的动机用的是心理学的模式(一种深度解释),而理性选择的解释模式则是经济学的。凯赛正确地指出了理性选择和行为主义的不足:“这两种研究方法都未认真地对待这一观点,即:政治行为的动机――实际上,最重要的动机――来自一个明显的政治或社会的源泉,来自关于什么是公正或什么在理论上(或神学上)对政体来说是正确的思想和信念。”{10}伯曼(James Bohman)等也指出,虽然这种民主的经济理论对公民的行为作了更加理性化的理解,并且更加乐观地认为政府会对公民的前政治利益(pre-political interest){11}做出反应,但是这种研究方法至少在两方面与熊彼特的精英主义方法类似:首先,公民是被动的,只能通过投票间接地对政治过程施加影响;其次,它把政治过程看作是竞争性利益之间的权力斗争而不是寻求公益的行动。{12}理性选择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结论是,当人们把投票看作是聚集个人偏好的机制时,这种机制却不能产生出一个关于共同的善的公意。{13}这样就瓦解了民主是一种利益表达机制的信念基础。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为止,以上两种理论思潮都是自由民主理论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以达尔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家提出了一种至今仍颇具影响力的解释框架,以此重新解读了《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的麦迪逊式的民主,{14}简言之,即认为只有多元的团体利益之间的竞争才是保证平等的民主理想在复杂的工业化社会中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社会条件。虽然达尔的去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多头的平民主义放弃了许多精英主义的因素,但是他仍然强调竞争、利益和投票。

伯曼等人指出,纳粹的历史似乎表明大规模的群众参与是相当危险的,但是到战后60年代的时候,对于自由政府的种种失败和不公开的运作已经产生了广泛的不满情绪。美国对越南战争的参与及其失败越来越让人们感受到政府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是官僚化的,并且不受公民的控制。此外,强调参与式民主的左派政治行动主义重新引发了理论界对于实现自治和达成共识的可能性的兴趣。{15}这种对于自由民主理论的批评和参与式政治思想的复兴贯穿了整个70年代。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与时代背景下,贝赛特开始对审议性民主发生兴趣,他特别关心的是国会政治过程中的审议性问题。在1980年发表的论文《审议性民主:代议制政府中的多数原则》{16}中,贝赛特率先提出了“审议性民主”的概念。在他看来,作为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审议就是就公共政策的优点和价值进行辩论和讨论,这个过程有助于表明某些价值高于其它价值。审议性民主强调客观正义和社会公益,不承认价值观仅仅是偏好问题,而认为实践理性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争端。可见,贝赛特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反对把政治领域看成是私人利益和政治野心讨价还价的市场,或把政治过程纯粹理解为一种“权力游戏”。但是,正如前文所提示的那样,贝赛特对民主审议的理解不同于后来的公共审议论者,他主要把审议的过程局限在国会以及各州的众、参两院的工作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立法部门与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互动,而基本上没有考虑全体公民的公共审议。在这个意义上,他的审议性民主理论是精英主义的。{17}

从《联邦党人文集》看审议性民主在美国宪法中的创造

贝赛特以不同于达尔等政治学家的崭新视角重新解读了《联邦党人文集》,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缔造者的初衷是创造一种审议性民主,也就是说,这套复杂的程序和制度一定要能够控制不假思索的大众情感,并使深思熟虑的多数人的意见最终占上风。但是,贝赛特指出,宪法之父们显然认为在审议公共政策时,代表比选民能够做得更好,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代表们普遍在公共事务方面更加富有知识和经验;第二,代表们在一种能够促进集体理性的制度环境中工作,而选民们往往缺乏致力于这项事业所需的时间、意愿和环境。当然,审议性民主还要求代表要与选民共享某些基本价值和目标,代表对于公共政策的审议必须植根于大众的利益和意愿之中。而保证这种联系的主要机制就是选举。因此,审议性民主既不同于直接民主(人民自己决定关键的政治问题),也不同于柏克式的民主(明智而有德的人一经选出就可以不顾及人民的意见而通过独立而出众的政治判断进行统治),{18}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并且兼有两者的优点。{19}

贝赛特的精英主义的审议性民主带有很深的共和主义烙印。共和主义概念对于人性有着特殊的看法,也就是说,它强调公民的美德,“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健全政府的先决条件是公民们愿意把他们的私利服从于公益”。{20}显然,共和主义民主是过于高调的民主理想,它对人性的要求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观察到的和所能预测的人性不相符合。但是,“正如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堕落,因而需要对它持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的态度一样,人性中也有某些特点是值得予以尊重和信任的。”{21}审议性民主的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人性中有公正、善良的一面的信赖,相信政治的目的是正义,而不是一种肮脏的交易。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政治领导人的正直和必要美德的讨论至少与对需要如何弥补智慧和美德的不足的讨论一样多。麦迪逊指出,“每部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益的人;其次,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这些人保持其美德并继续享有公众的信任”。{22}虽然美国1787年宪法设计的、并由《联邦党人文集》加以阐释的这一套制度并不一定能保证选出公正贤良的公职人员,但它比其它制度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在那个缺乏广泛的大众交流和仅有简单的交通手段的时代,众议院的大选区的划分将使那些煽动家的言辞在寻求公职的过程中毫无用武之地,“选票也就更能集中于德高望重的人的身上”。{23}

但是,“共和病”,即朋党之争是共和国始终除之不去的一个顽疾,这正是共和主义理想最大的敌人。从历史上看,在美国建国之前,共和国不仅规模极其有限,而且大多命途多舛。由此自然而然地生发出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一个大型共和国里制度性地实现审议性民主的理想?

贝赛特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联邦党人文集》最大的贡献就是在制度上阐明了审议性民主不仅在大型共和国里是可能的和可行的,而且可以具备更多的实现优势。《联邦党人文集》秉承了审议性民主的理想,并且吸收了一部分多元主义的因素。例如,《联邦党人文集》认为在一个大型共和国里,各种利益的复杂性不可能使相当数量的人感到有一种压迫少数人的愿望。因此,一个大的共和国有一种内在的反对可能发生的党派专制的抑制因素。另外,表面看来,扩大政府的范围(由州到联邦),使之更具多样性和包容性不利于解决派系问题(尤其是多数暴政的问题),实际上当团体的成员足够多且多样性足够大时,要想达成多数一致就唯有使政策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倘若社会在一个实际范围内,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实行自治。”{24}不过,应当指出的是,《联邦党人文集》无论在民主的目的,政治过程的本质,还是人民代表的责任等等方面都坚持的是审议性民主的而非多元主义民主的理解。

根据普布利乌斯的看法,审议性民主主要有两条实现途径。首先是选举出这样一些人民代表,这些人的“智慧可以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且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25}简言之,就是一种选人机制,其实质是设计一套适当的程序,这种程序最终的目的是选出有道德、有威望而又有判断力的代表。而且这种评价标准是内在于这个择优机制之中的。

虽然美国宪法的结构性条款的目的在于建立有公德心的代议制,但也提供没有它时的保障措施。“结果将是一个复杂的制约系统:全国性的代议制、两院制、间接选举、分权以及联邦― 州关系将和谐地运转以对抗党派的影响,尽管党派精神是不可避免的。”{26}――这就是普布利乌斯所提出的另一条实现审议性民主的途径,也就是采取最有效的预防措施使通过复杂而苛刻的遴选程序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保持其美德并继续享有公众的信任”,同时实现审议和追求公益的政治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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