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禹僧:理性自由主义之自由的边界」正文
一种看似颇有道理的对自由主义的指责是:自由主义者口喊自由、提倡思想多元,可为什么对集权主义不实行自由主义,对共产主义理论不能宽容呢!你们这些高调自由主义者其实骨子里依然是专制主义者,因为你们对集权(极权)主义、共产主义没有奉行你们倡导的自由主义,因此你们的所谓自由是伪自由,你们不由自主地回归了你们反对的东西。
自由主义如何回答这种指责呢?
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之自由的意义不是没有边界的。首先,自由主义的自由不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为了把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区别,应该把反对无政府主义的自由主义称为理性自由主义。理性自由主义的内容十分丰富,存在一部理性自由主义发生与成长的思想史,因其丰富我们在说“理性自由主义就是提倡理性自由”近乎同意反复之外,就不能一言以蔽之地说清什么是理性自由主义,但我们可以首先说清什么不是理性自由主义:理性自由主义不是集权主义(以及集权主义的极至――极权主义)。
我们还可以说清理性自由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提倡个人自由,自由的人类个体在其自主的生存中每时每刻都产生着各各不同的思想以及由此思想支配的行为,就思想而言,宗教的、形而上学的、科学的、政治的、法律的、艺术的等领域中,学说的产生日新月异,自由主义对此日新月异思想之产生、生长的态度是:不用一种自以为优越的思想方法设定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各种思想彼此自由竞争,互相辩难,自由发展。具体到某个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可以以他自己的思想坐标权衡某种思想好坏优劣美丑,但由于理性自由主义者并不是集权主义(或极权主义)的权力者,他也就没有权利取消他认为不正确的理论,也就是说,他没有让那些他不喜欢的思想家闭嘴的权力,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
这样说来,理性自由主义的社会是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社会,个人自由是无限的,――这当然是对理性自由主义之“自由”的误解。个人权利无限自由――肯定是无政府主义的自由,不是理性自由主义的自由,理性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理解是:个人在遵守法律规定下的思所欲思、为所欲为,进一步说,这种法律下的自由的意义是:大家可以自由思想,但必须遵守规则。
可什么是法律呢?如果法律是刻在石头上或写在纸上的文字的话,难道秦王的金戟和尼禄的鞭子不是法律吗,如果他们想把它们写进法律条文的话。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意义,人类必须遵守的普遍规则有没有其先在的合法性(法的合法性)?问题等效于――什么是法的真精神?法律的制订是任意的还是有其本原的规定性的,如果法律的制订是任意的、无本原规定的,那么任何社会都可以宣称自己是自由主义社会,因为即使极权主义社会的法律也不是彻底地消灭自由――灭绝人类,只要你用谄媚代替你内心的自主判断从而“自由地”赞美极权主义社会的统治者,就不仅可以得到食物和床,甚至可以吃的很胖、睡的很香。
在种族论和阶级论猖獗的时代,统治者灌输的意识形态是:任何意识形态――当然包括法律――都是由种族和阶级的属性所决定的,所谓全人类的普遍价值观都是骗人的,因此优越种族和优秀阶级可以在否定旧时代的全部价值观的基础上建立全新的价值观。许多人因此确信,在一个上帝已死、人类主宰世界的时代,当然可以以新时代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建立全新的法律。在这种取消上帝存在的意识中,可以说极权主义社会的种种暴行并不违法,如果“法”就是建立在否定传统价值观基础上的法律文本的话。德国纳粹法西斯极权主义者认为日耳曼民族优秀,进而规定屠杀犹太人合法,那么一个德国工人打开毒气室的阀门或按动焚尸炉的点火按钮就是日常的合法工作,他的工作和其他产业工人的劳动一样有权得到工资;同样在共产极权主义社会的宪法中认为无产阶级最优秀,进而规定消灭资产阶级分子合法,那么一个无产阶级觉悟的青年杀害某个资本家就同样是一件日常性的合法工作,理应得到奖赏和鼓励。
理性自由主义如何证明极权主义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呢?以形式逻辑的严格性要求,我不认为有任何所谓科学思想方法能够形式逻辑地证明纳粹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法律是错误的,这不是为纳粹法西斯主义和共产极权主义辩护,而是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的确是最烦难的问题,或者说,超出了我们人类思辨理性的能力。这涉及了人类理性的困境,即我们人类的思辨理性无法逻辑地解决我们实践理性的问题,我们不能从严格的逻辑上说明我们的人道主义情感来自何处。我们对罪恶的指控并不是从逻辑上,而是以先天的自我意识,认为纳粹主义和共产极权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是罪恶的,而这种先天意识支配的理性使我们认为纳粹法西斯主义和共产极权主义的宪法违法。极权主义的宪法违法――这个人类目前大部分人普遍认定的判断根据是什么呢?难道人类社会的宪法不都是具体的国家制订的吗?只要宪法的制定有自己的理论根据,符合程序,宪法的有效性就是最高的,没有什么可以否定它的权威,难道不是这样的吗?
这个问题实质的命意是--人类法律的根据是什么?在人类的法律之上是否存在一个普遍正义和善的法律理念?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不假设存在一个世间法之上的神圣的法律理念,那么法律的制订就可以是任意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个超越人间的至上法律理念,那么假如在某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杀人无罪、抢劫合理、强奸正常,你就不能以你自己认定的法律说这个国家所发生的杀人、抢劫、强奸的行为违法。你说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太离奇、违背伦常。实际上对于那些跟随尼采以重复“上帝已死”的一大群唯物主义学舌者来说不仅并不离奇,而且认为是历史发展的光明大道。历史的真实是,与人类传统法律决裂的法律不仅是可能存在,而是曾经存在,这种违法的法律正是以自己的违法性标榜自己和传统价值观彻底决裂的革命性而在近现代风靡一时,以至人们因此以为自己正开辟一个空前伟大的时代,共产极权主义的法律就是这样的违法的法律,共产主义者试图让这样的法律永远统治世界:杀人(消灭资产阶级)无罪、抢劫(剥夺私有财产)合理、强奸(《共产党宣言》要实行普遍的共妻制)正常。神奇的是这种违法的法律残余至今依然存在,中共制订的宪法经过修改后目前虽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但权力者认为共产主义仍然是最高目标,也就是说他们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消灭私有制,他们并不认为《共产党宣言》号召的行为违法、是恐怖主义的强盗哲学,《宪法》仍然把暴力崇拜的马主义奉为至尊。
如果我们认定某种宪法违法,我们从什么方面说它违法呢,或曰我们说它违法的根据是什么呢?普遍正义和善的法律根基是:上帝。如果我们追究人类的人道主义原则、我们的道德情感,我们对理性自由主义法律中正义的信念,只能从我们人之为人的人性上去追问,而我们追问人之为人的人性根源就会发现:不是我们自己创造了自己,不是我们自己赋予了自己人性,也不是我们的父母亲创造了我们或赋予了我们人性,尽管我们的确是我们的父母生养的。那么谁创造了我们并赋予了我们人性呢?回答是――上帝。我们一般说我们的善性是先天的(或曰“天生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的正义感是天赋的,“天赋的”这个词中的“天”就是上帝,在东方“天”主要是指“天道”之天,即理性上帝之天,在西方语文中“自然”的形上学意义也是自然神,即最高存在者(上帝、大全、本原)。只有明确了上帝理念后,我们才能在实践理性中说我们人类的法律的惟一性,也就是说“摩西五经”先在地存在于基督教世界和非基督教世界,比如儒家世界,尽管没有“摩西五经”的具体条文,但在儒家道德律中隐含着“天法”(或曰天、道、天道),与“摩西五经”一致,这个“天法”认定――杀人有罪、抢劫是恶、强奸非法。这个一切人间法律基础的“天法”不是从别的公理推论来的,而是,它本身就是公理,这个公理之何以作为公理的追问不再是逻辑问题,而是根植于人类的上帝信仰。那些声明自己不信上帝的人可以检讨自己的信仰,假如他宣称自己不信上帝,却相信普遍正义,假如他是一个严格的思想者就会发现这是矛盾的,因为普遍正义来自于上帝理念。任何科学都不能找到宇宙中何以存在“正义”的逻辑,科学家可以在宇宙发展史中大致说清原子、分子的形成,但无法说清“正义”的始基是什么,也就是说数学、物理学不能解释“正义”的物质基础在什么地方,即不存在一个完全数理逻辑的宇宙方程把物理运动与人类之爱(如母子之爱)、人类对弱肉强食的非道义的憎恶统一起来。如果你不能找到“善”与“正义”的物质的物性基础,你的所谓唯物主义就总是不彻底地的。问题在于不可能存在彻底的唯物主义,除非人把自己变成上帝(因人类假设只有上帝知道“善”与“正义”的物质基础),但这是妄想,因人类的全部知性的总和永远也填不满上帝这个理性概念,――这句话等效于:有限无论怎么增加自己也不会把自己变成无限。
如果没有最高存在(上帝、天)的设定,那么不同文明地区的人类种族的人间法律的一致性是不可想象的。人类个体心灵中普遍存在的同情弱者、憎恶强权等同公理的心理使人间的道德律趋同,在人间社会不存在如狮子的道德与羚羊道德的截然对立,上帝甚至用战争的血泊启发人类之间的普遍之爱,在历史的演进中使人类的个体逐渐获得关于“人类”就是在宇宙中叫做人的生物属于同一类的道德领悟,这种领悟是人间法律的基础,这个基础的被反思深化了人类正义观念。在普遍正义的观念中,人类理解了上帝最博大的爱,无论是白人或黑人、日耳曼人或犹太人、富翁还是乞丐,无论是天才还是白痴,健康人还是盲人、聋人、先天疾病者,只要来到世界,就都是上帝所拣选的,如果上帝不拣选他们,他们就不能出生,是上帝之爱给了他们生命。个体生命除了自己犯罪被法律剥夺,以及被不可抗的外在自然力剥夺外,任何力量剥夺个体生命都是非法的。普遍正义的上帝理念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的根基,人权的根据就是上帝存在的根据,只有在上帝给予人类的普遍之爱中我们才能理解人性中的善和正义分有神性的意义,也才能理解纳粹法西斯的种族优越论和共产极权主义的阶级优越论的狭隘、卑鄙和罪恶性,因为这些无法无天的无神论“主义”所导致的种族屠杀和阶级屠杀违背了“杀人有罪”的上帝法律原则。
希特勒认为日耳曼人最优秀是他的个人自由,就像世界上所有民族的人们都认为自己属于最优秀民族是自己的自由一样,但是,你以你自己认定的民族优秀为依据去屠杀别的民族就违反了上帝的关于人类平等的法律。法律是自由主义者遵守的原则,也是他们要维护和保卫的原则,自由主义者为了维护法律就不仅在思想上批判违法者,而且在行为上要起来用行动制止违法者的行为。同样你也可以有你所属阶级的自豪感,但这不能成为你滥杀无辜的理由,所以理性自由主义者对发生在廿世纪的共产极权主义运动的批判就不能有任何犹豫。理性自由主义如果是软弱无力的,那么希特勒纳粹主义和斯大林共产主义的失败就是不可能的,“理性自由主义”并非仅是图书馆里印在书页上的词组,而是,这个词组是人类人性中上帝赋予的正义的理念的显现。
只有在上帝为根基的法律理解中,人间以传统道德观建立起来的法律才获得了自己惟一性权威的根据。所以理性自由主义者绝对不是无原则的无政府主义者,或者说无政府主义、各种极权主义是理性自由主义的天然敌人。自由主义的边界就是以上帝理念为根基的法律的边界,极权主义法律的反人类性-违法性也只能从上帝作为人性根基的普遍正义观来确定。当我们认定了什么是人类普遍公正的法律之后,才能界定各种在其意识形态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是否违法,就目前人类历史来分析,纳粹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和共产极权主义的法律是违法的。人类理性的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类个体的人权,即认定人的生命、财产与自由是最高目的。而“自由”的意义不能被僭越,以至到这样的程度――试图取消上帝的法律,试图取消上帝法律的自由是理性自由主义所绝对不允许的。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自由保障的边界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更不能试图去否定法律本身。
我们可以对理性自由主义的边界做一个比喻,理性自由主义好比体育比赛中的规则,对这个规则当然可以改进,关于如何改进,所有的人都有参与的自由,只有在不同意见的相互比较乃至辩论中,规则才能得以不断完善,体育比赛才能日臻公正合理,所谓公正合理不是让所有运动员平均分配奖牌,而是,大家在比赛中自己的竞技水平与成绩(以及因成绩得到的奖赏)达到最大限度的吻合。但有一种意见是比赛规则绝对禁止的,这种“改进”比赛规则的方案是:取消一切比赛规则。如某运动员认为取消比赛规则的理由是,这些规则都是不合理的,最合理的规则是:认定我是最优秀的运动员,我是永远的全能冠军,体育比赛从此再无举行的必要了。
在这个比喻中,该运动员的取消规则的建议是自由主义(规则)所绝对不能允许的,理性自由不允许有否定理性自由所遵守的规则的自由,也就是说规则可以改进,但不能被废除。如果那个要取消一切规则的运动员的建议因被否定而认为自己的自由遭到了压抑,起来“改变世界”――屠杀体育场上的裁判和体育官员、砸烂体育设施、宣布取消竞技体育、声言自己是永远的冠军,对不起,法律-规则必须干预。当认定了什么是上帝的法律之后,你就不能说法律对该破坏规则行为的惩罚重蹈了专制主义,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不是专制主义,自由主义否定那些试图消灭自由的自由不违反自由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极权主义所宣称的“日耳曼人”和“无产阶级”要永远统治世界的想法就如同那个自以为是的运动员要做“永远的全能冠军”一样荒谬,是违反理性自由主义所认定的上帝的法律的。在现代社会政治中,那种认为分权民主和普遍的自由竞选总是资产阶级欺骗人民的把戏,只有时刻代表人民的某个优越党派永远执政才是人类社会中最伟大的“民主”当然是欺人之谈,是自由主义者必须坚决反对和否定的。极权主义的宪法是违法的,为了使法律恢复到理性自由主义的以上帝为根据的真法律,对极权主义的批判当然就需要顽强的决心和勇猛的意志力。
在中国,理性自由主义的传播就是理性自由主义者在推动上帝的法律的运转,终有一天,专制主义会在“天法”的运转中退场,为了这一天的到来,理性自由主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没有佩剑的斗士,只有理性战胜了意识中反自由主义的专制主义魔鬼,现实中的极权主义体制才能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