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

作者:周业安发布日期:2006-09-10

「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正文

「标题注释」本文部分内容曾在1998年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新制度经济学研讨班上讲授,茅于轼研究员、杨瑞龙教授、唐寿宁博士曾提出过宝贵意见,在此深表感谢。

「内容提要」本文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然后证明,中国的改革过程交织着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前者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后者;并且两种规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贯穿整个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更多地起法官裁决作用,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事制度企业家活动。总的来看,改革经历了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的制度创新领域及外部规则逐步缩减作用范围的过程,也就是内部规则的逐步发育和强大的过程,这是中国市场化的本质。

「关键词」内部规则/外部规则/制度演进

在中国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投入力量最多的是对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两条思路展开,一种是所谓政府主导论,认为通过政府来供给新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变革;另一种是所谓交易观,即制度变革是经济活动中各当事人面临获利机会而自发从事制度创新(注:两种思路的详细划分参见周业安(1999);更早一些的研究综述参见盛洪(1996)。)。很明显,这两种观点实际上都采用了林毅夫(1994)早期关于强制性变迁与诱制性变迁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然而,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型都无法完全揭示制度变迁的全貌,前者忽略了社会成员的自发制度创新行为,因而得不到证据的支持,后者又忽视了政府可能有的积极作用。并且更重要的是,制度供求分析无法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汪丁丁,1995),要把这些看似矛盾的因素统一地理解,必须有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周业安,1998,1999),而制度演进理论也许能够满足该要求。本文将从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出发,同时借鉴诺思、熊比特的演进论思想,立足于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来推演中国的制度变迁过程的基本特征和性质。

一、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冲突和协调――一个演进理论的初步分析框架

现有的研究用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两分法来界定中国的制度变迁之所以存在许多不足,是因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本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局部均衡分析和比较静态分析,越来越向新古典范式靠拢,这一点可以从众多的契约理论模型中看出来;另一方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都是很模糊的概念,这使得经验实证方法很难运用。这些来自范式的局限性制约了理论的解释力,迫使经济学家寻求新的研究范式,其中演进经济学正逐步受到青睐。但是大多数演化模型仅仅关注技术创新引致的熊比特式的制度变迁模式,并特别强调偶发事件冲击产生的多重制度均衡及其与惯例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路径依赖(注:有关演化模型的详细综述参见Witt(1993)。)。显然,这种熊比特式的制度创新模式不足以解释中国20年的制度变迁过程,尽管多重制度均衡和路径依赖现象已经被人们所重视。对中国的过渡经济来说,最难评价的是政府的作用,而熊比特传统中个人与组织都是以创新者的面目出现的,我们更关心两类创新者的区别。人们广泛引用的诺思的制度创新理论同样没有回答政府的作用,诺思早期对国家的理解没有很好地在后期的演化模型中再现。所以,要更好地理解中国的制度变迁过程,必须摆脱现有的理论束缚。

哈耶克(哈耶克,1997,2000;Hayek ,1973,1988)的社会秩序二元观(邓正来,1999)(注:对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详细评述参见邓正来(1998,1999)。并且有关哈耶克、诺思及熊比特等人的演化思想的异同及整合将另文专门讨论。)基础上的社会演化理论有助于我们建立一种更全面的演进论思路。哈耶克首先定义社会秩序为“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哈耶克,2000:54)显然,在这里秩序是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依靠某种规则来形成和延续。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它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决策的失误。分散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互作用形成彼此认同的规则,此即“内部规则”,它是人们交往过程中自发产生的。个体也可以形成组织,通过组织获取更多的利益。组织内部通过命令―服从方式贯彻某种特定目的,所以组织作为规则是强制他人服从的,此即“外部规则”。不过,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在哈耶克看来,社会秩序演化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的二元观,但个人与内部规则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均存在一种互动关系,因此两种秩序又是交织在一起的,这种个人、组织及内部规则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关系构成社会演进的源动力。很明显,熊比特及诺思的理论可以看作是哈耶克的演进思想的一些特定表现。

从哈耶克的社会演进思想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针对解释中国制度变迁过程的特定演进模型,其中组织被理解为政府,个人和企业被视为个体社会成员。其基本逻辑是:个人之间的互动及特定组织之间的互动逐步演化出一种特定的内部规则,并随着市场化迅速扩散;组织之间的互动导致外部规则的演化,其中知识的不对称决定演化的路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互动寻求对规则理解的一致性,其冲突和协调构成制度变迁的主线;个人和组织之间合作的出现依赖共同知识的理解,其中默示知识起着关键性作用。

1.1作为共同知识的规则

任何社会秩序的形成所需的知识在社会中的分布是极度分散的(Hayek ,1937),虽然教育、宣传等可以用文字的形式把一部分知识标准化,并通过广泛传播来缩小个体之间的知识差距,但有相当一部分知识属于默示知识(注:关于知识的分散化的意义早在1937年的论文中就有论述,参见Hayek (1937)。后来Polanyi (1958)通过明示知识和默示知识的划分,使得哈耶克的知识观得以更清晰的表达。知识分散化与新制度经济学中所假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有本质不同,前者承认人的无知,后者在给定足够高的信息成本时可以近似于完全理性。),只能意会,很难言传。对当事人的决策来说,这些默示知识可能更重要(注:特别是,如福柯指出的,当人们试图用标准化的科学知识来促进知识的传播时,反而会阻碍知识本身的进步,因为在系统化的知识背后,掩饰着一些历史知识垒成的“屈服的知识”,通过“屈服的知识”,我们可以发现整个一系列被贬低的知识,“它们是非概念化的、没有得到充分研究的知识,幼稚的知识,低等级的知识,认识和科学性层次以下的知识”(福柯,1999:7)。),一个良好运转的社会秩序就在于最有效利用这些分散化的知识。结果,考虑到那些常常被“屈服的知识”(福柯,1999)对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性,就可能真正理解制度的自然演进。另一方面,知识的分散化意味着人的无知,即“每个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运行所依凭的大多数事实也都处于无知的状态”。(哈耶克,2000:11)这种无知的认同类似于有限理性的提法。

给定知识分散化前提,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形成一种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果每个人或组织无法理解或预期其他人或组织的行动,那么社会秩序无法形成。因此,社会交往过程中个人或组织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如果对其他人也有利,则大家就会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认同,并在以后的交往中自觉遵守。这些知识的积淀形成了一系列规则,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并顺利延续。正如哈耶克在定义秩序时所指出的,规则起到了使社会成员正确预期他人行为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规则就是一种社会成员自发创造的并自愿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在规则的指导下,社会成员无需担心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就可以正确预期他人可能的行动,从而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不确定性。所以,规则是作为知识分散化引致的风险的弱化机制而存在的,制度就是抽象规则的具体化。

1.2内部规则的形成与演化

按照哈耶克的理论,社会成员在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一种内部规则,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当事人无需具备完全的知识,就可以正确地决策,因为内部规则可以传递关于其他人行动的知识。在内部规则的指导下,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互动关系,进而产生了社会秩序。秩序的形成来自当事人在遵循一定的规则的前提下对其所处的环境的回应,“在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个人所应对的特定情势乃是那些为他所知道的情势。但是,只有当个人所遵循的是那些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的规则的时候,个人对特定情势所作的应对才会产生一种整体秩序。如果他们所遵循的规则都是这样一些会产生秩序的规则,那么即使他们各自的行为之间只具有极为有限的相似性,也足以产生一种整体秩序”(哈耶克,2000:65)。所以,给定知识的分散化状态,特定的当事人面对特定的环境进行决策,并不会因为知识的有限性或“无知”而失去决策能力或犯决策错误,只要他们遵循一定的规则,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则了解其他人的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协调自己与其他人的行动,正是这种规则指导下的当事人互动产生了以人类合作为基础的扩展秩序。

作为共同知识载体的基本规则又是从那儿产生的呢?一些惯例一开始被采纳是为了其他的原因,甚至完全是出于偶然,尔后这些惯例之所以得到延续,是因为它们使它们产生于其间的群体能够胜过其他群体(Hayek ,1973:9;哈耶克,2000:17―18)。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应对特定的环境时,偶然的或出于其它原因采纳了某个规则,导致他在后来的竞争中获得优势,那么该规则作为优胜劣汰的结果被延续下来;同时,其他当事人会通过模仿该规则以增加自身竞争力,使该规则得以广泛传播。这种制度演进的自然选择理论观点已经被演进经济学所证明(注: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参见Witt(1993)及纳尔逊和温特(1997)。)。

当事人遵循自然演化的规则,相互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并从中演化出社会秩序,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一种指导人类行动的抽象规则,它们是目的独立的和普遍适用的,“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指向不确定的任何人的一劳永逸的命令,它乃是对所有时空下的特定环境的抽象,并仅指涉那些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及任何时候的情况。”(哈耶克,1997:185)这种内在规则不仅是指市场,而且还包括法律、道德等一般性的和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规则。通过这些规则,当事人之间相互行动,形成“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Hayek ,1988)。

1.3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秩序的自发演化过程中,当事人与规则之间也会发生互动关系,即当事人通过一般规则的遵守来获得他人的行动信息,并决定其合作态度,但当特定环境发生变化时,当事人成功地采取新的行动策略加以应对,如果这种特定环境特征在其它场合频繁出现,那么新策略就会获得竞争优势,并因其他人模仿而上升为一般规则。这一互动过程可以看作得一个熊比特(1997)式的创新过程,和大多数经济演进模型一样(注:关于演进经济学的一个较好的综述参见Witt(1993)。),当事人为抓住获利机会而从事制度创新活动,这些活动由制度企业家来完成,依托一个达尔文式的自然选择过程,具有适应性效率的新制度生存下来(诺思,1994),并经过其他人的模仿加以传播,最后上升为一般性的内部规则。因此,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之间的互动实际上是围绕共同知识的重新理解和交流的过程。

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相反的趋势。一方面,社会演化并不完全表现为熊比特式的创造性破坏过程,而是更多地体现为日常生活中的细小革新的逐步累积过程,这就意味着一种新的知识上升为内部规则实际上是很漫长的,在一种内部规则持续作用的时期内,社会成员的偏好及所处的环境均会变化,而现有规则就可能阻碍社会成员的自发创新,或者个人的惰性产生对现有规则的依赖,导致创新动力的弱化,这就是所谓个人对传统依赖导致的制度“锁定”或路径依赖;同时个人的无知并不能完全通过了解内部规则加以弥补,当规则不足以提供正确预期时,个人就会决策失误,从而选择出不利于自身的规则。另一方面,如果内部规则正好满足人们作正确的预期,个人之间的知识交流就可能创造出一种共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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