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军:党管干部问题的再认识」正文
摘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理解执行为直接间接地或变相地任命干部,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党的职能不太相称,客观上容易产生许多消极腐败现象。要走出党的机构推荐的干部落选会影响和降低党的威信和声誉、削弱党的领导的误区,把党管干部转向对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的“管理”为主。
关键词: 干部制度 任命制 权力过分集中
作者张文军,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教授(山东威海 264209)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就组织领导而言,主要体现为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些都已经是十分明确的了。但是,党或者党的机构怎样管干部,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效果,也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干部”,一般来说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身份属性,泛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除工人身份以外的所有人员;二是职务属性,特指党政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乃至乡村基层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可以说,前者是在广义上而后者是在狭义上使用“干部”概念的。从广义上看,干部队伍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根据分析,干部在不断膨胀,“在可见的将来还将继续缓慢膨胀。中国大陆有4000万‘干部’,是总人口比例的3%。”① 怎样管以及怎样管好这些干部,的确是摆在党的各级机构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各级机构就身份属性层面对干部的“管”,无疑应当从“管理”的角度去理解。即使是对领导干部,建国初期党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文件也是从“管理”的角度来表述的。1951年3月,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党的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从原则上说,担负最重要职务的干部,应集中由中央管理,地方组织加以协助。担负次要职务的干部,由各中央局、分局和党委、区党委分别管理,下级组织加以协助。担负初级组织职务的干部(乡村和基层组织的干部),则由县委和市委管理。总之,从最初级到最高级的每一个干部,都要有一定的机关来管理,不应有任何一个干部而没有地方管理他的。”② 这里,多次使用了“管理”这一概念。195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将干部划分为军队、文教、工业、财政等9类归口管理,建立起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及其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由于当时对“管理”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确的界定,加上后来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不断强化和事实上存在的党政不分,人们所理解和执行的党管干部,逐步衍化为从行使人事权力的角度对干部职务的安排,变成了直接或间接地任命干部。笔者认为这是在党管干部问题上的最大误区。
首先,党委系统包括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基本上是直接任命制。通常是先由党的机构主要领导成员提名(有的地方是常委会,有的地方是书记办公会),获得通过后再由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民族测评等等。由于自上而下的提名被认为体现的是“党委的意图”乃至“党的意图”,所以,虽然也大都履行诸如民主测评之类的程序,但是往往流于形式,那些被提名的干部鲜见有落选者。即便落选,党的机构还会以其他形式给予相应的“安排”。其次,立法、司法、行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及其他系统的主要领导干部实际上是由党的机构间接任命的。虽然上述干部的产生要经过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程序,比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产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通过,但是由于人大主席团成员是以同级党的
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为主体,并且地方人大机构的“一把手”又大都是由同级党的机构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