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秀:论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1、上个世纪80年代末,笔者在探寻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时,就触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并在一篇题为《改革难题亟待改革理论来回答》的文章(《实事求是》杂志1989年第7期)中谈到:创立改革的理论必须抽象出最基本的关系,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思考又逐渐触及到了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党权”、“政权”与“民权”及其关系的问题。最近,重新翻阅于光远在1978年底向理论务虚会提供的“理论工作务虚会材料之七”:《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家消亡问题――读〈国家与革命〉有关论述的笔记》,又加深了对这些问题的思考。特别是他针对那种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不断强化国家机器的错误观点,所谈“马克思主义反对‘对国家的迷信’”的问题,深受启发。这就促使我重温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国家与社会及其关系的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思考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主义者对待政党、国家、社会的态度问题;二是“党权”、政权与民权及其关系的问题;三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问题。
2、从人类历史上政党、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与迄今存在过的“现实社会主义”的经验教训来思考,引发了对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问题的思考。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取向,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抑或作为一种社会运动,我认为,似乎应该是一种最注重“社会”的主义,“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义,而不是“国家主义”、“迷信国家”的主义、“以国家为本位的主义”,也不是“政党主义”、“政党至上”的主义、“以政党为本位”的主义。因此,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应该是与统治、压迫以至吞噬社会的“国家主义”相区别、相对立的一种思想体系、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
国家之所以能够统治、压迫、吞噬社会,就在于国家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以暴力作后盾的强大无比的国家权力。正是这种国家权力的日益膨胀和泛滥,使得“社会”的生机和活力被遏制而难以孕育和生长,自身缺乏生命力,“社会(人民)”长期处于无权(没有自主权)的地位。由此而来,在漫长的历史上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状态。这就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直至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国家与社会、“国权”(政权)与“社权”(“民权”)之间的基本关系。尽管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在这方面有了变化,与前资本主义国家不大相同了,但还没有也不大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统治、压迫社会的问题,真正实现由“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这正是实行社会主义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只有科学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与社会的原有关系,使社会从被国家所压迫、吞噬的“国家主义”中逐步解放出来,使“国家本位”(以及“政党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从长远来考虑,随着未来共产主义的实现,国家以及政党的消亡,社会将把国家政权以及“党权”完全收回,实现全社会自治,自己管理自己,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
彻底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和历史唯物主义者应当深信,政党和国家有生就有灭,最终是会消亡的,至少与“人类社会”相比,其历史是比较短暂的。正如毛泽东所说:“像一个人一样,有他的幼年、青年、壮年和老年。中国共产党已经不是小孩子,也不是十几岁的年青小伙子,而是一个大人了。人到老年就要死亡,党也是这样。阶段消灭了,作为阶段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8页)当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政党和国家由于其消亡的条件远不具备,还是必需的,但也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越来越加以强化,而使“社会”越来越弱化。
3、经过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实现社会主义,不断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使社会逐渐把国家政权重收回,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性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原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力量,但被组织起来反对和打击他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3页)
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归根到底,就在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或者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改造原有的国家,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与社会的原有不合理的关系,也就是社会(人民)把国家政权逐步收回,使国家由统治社会、压迫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本来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应该走的道路。但是,必须看到,迄今出现过的现实社会主义,几乎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此相悖。在现实中,先后领导人民群众推翻旧的国家政权,建立了新的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都没有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权与民权的关系,从而陷入了社会政治化、国家化的误区而长期不能自拔,使得社会本身长期缺乏自主权和生命力。通常所说“政企不分,以政代企”、“政社不分,以政代社”、“政群不分,以政代群”等等就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描述。而且,由于未能正确理解和处理无产阶级政党与新型国家政权的关系,误以为党的领导就是“党领导一切”、“党管一切”、“党的一元化领导”,从而产生了党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大包大揽,干涉太多的问题。这就给社会主义改革留下了复杂而繁重的历史任务。
4、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是,在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却是另外一种景象:“政权高于民权”、“强政府,弱社会”;“党权高于一切”――“党权高于政权”,“更高于民权”,诚如邓小平所说“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页)。这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相去有多远啊!我们党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归根结底,都在于逐步落实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现“主权在民”。这也就是逐步实现从“政党本位”、“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人民本位”)的转变。
以上这些,就是笔者提出“党权”、“政权”和“民权”这种三权关系问题以及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的思路的背景和依据所在。
二、对几个基本概念的界说
在这里有必要对本文所使用的几个基本概念作一些解释和界定。首要的、最核心的是“党权”概念,其次是“政权”(亦即“国家政权”或“国权”)和“民权”(即“人民之权”,亦即“社权”或“社会之权”)。而要界定这些概念,必须从“社会”、“国家”与“政党”这些基础性的概念说起。
(一)关于“社会”及“社权”概念。
“社会”概念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政界,不仅使用频率很高,而且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情况相当复杂,理应深入系统地加以分析研究和界说。但是,迄今学界对“社会”概念的专门研究与其实际使用很不相称。在众多词典中,对“社会”一词的释义往往语焉不祥或含糊不清,在有关学科专业性词书中,也很少列有“社会”的条目加以解释。如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社会主义辞典》中,竟然连“社会”的条目都没有。而在现实中把“社会”作为一个多义词来运用的情况又随处可见,使用频率高得惊人。如,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社会”一词的使用频率高达200 次之多。它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中是不相同的。在《决定》中,关于“社会”主要有以下一些用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约20次);“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合计23次)。
(2)“任何社会”、“人类社会”、“全社会”、“小康社会”等。
(3)“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社会创造力”、“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4)“社会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管理体系”、“社会事业”、“学习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社会资金”、“社会效益”、“社会自治”、“社会组织”、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5)“社会思潮”、“社会思想”、“社会公德”、“社会诚信”、“社会科学”、“服务社会”、“社会责任”、“社会氛围”、“社会志愿”、“社会心态”、“社会协同”、“社会功能”、“社会矛盾”、“社会结构”、“社会舆情”、“社会预警”、“社会动员”、“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政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安定有序”等等。
以上列举的“社会”一词,总共有近50种不尽相同的用法;进一步概括分类,至少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次广义”、“次狭义”这样一些不同层次。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还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五大建设并列的提法。这里的“社会”涉及的范围只限于除了经济、政治、文化和执政党以外的那些社区、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非政府(亦非政党)组织以及其他群众团体等等有限的具体领域。
根据“社会”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实际运用情况,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归纳和概括为以下五种用法。
第一,在最广义的意义上,“社会”与“自然”相对,凡属人类活动未曾涉及的“自然界”以外的事物或现象都归之于“社会”范畴。如说“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至于通常所说的“思维规律”,从主客观的关系来说,它作为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与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区别、相并列而单独存在;但是,从人类是否有所涉及的角度来说,“思维规律”又可以归于“社会”的范畴,在这个意义上,“思维规律”与“社会规律”一样,也是属于“纯自然”以外的东西。
第二,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同与“自然”相对的“社会”相比,其涉及的范围就狭窄一些。如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 ,而又凌驾社会之上,这里的“社会”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前一种“社会”是包括国家在内的,而这里的“社会”则不把“国家”包括在内。
第三,“社会”往往专指一种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如通常所说我国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里的“社会”就是指一种新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经济制度)。
第四,“社会”有时指与“公(共)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我国往往包括党和国家等)相对的领域,此种意义上的“社会”,应该就是“公民社会”。还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五大建设并提中的“社会”,实际上就是指除了“经济”、“政治”、“文化”、“党”(即执政党)以外的其他社会现象。
第五,“社会”概念还有一种特殊的用法,有时是指一个组织、部门或单位等等所处的“周边环境”。如通常所说“党内矛盾是社会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军队内部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一个单位或部门内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等等,这里所说的“社会”实际上就是指某一组织、部门或单位与其周边环境的关系。它们所处的周边环境就被称之为“社会”。此种意义上的“社会”具有相当大程度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其“边界”究竟到达哪里,恐怕就难以说得清楚。
本文中所说“社会”,大多或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上即与“国家”相对、相区别的意义上以及在与政党、国家相对、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社权”或“社会之权”,也就是“民权”或“人民之权”。它既区别于“国权”或“政权”,也区别于“党权”或“执政党之权”。
(二)关于“国家”以及“国权”或政权概念。
关于“国家”概念,在不同时代的思想家、理论家的著述中已有各不相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及其后继者都对国家问题作过系统的论述。总的来说,“国家”或国家政权概念与“社会”概念相比研究得比较充分和清楚。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国家”作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并在初版序言中强调了社会主义革命对国家态度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