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星 王立京: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正文
一、腐败现状的测量方法
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科学的重点研究对象。我们认为,腐败问题之所以引人注目,关键就在于它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和影响。要科学地研究腐败的后果,首先必须精确地对腐败发生的现实状况进行测量,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科学地估算其影响。只有将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使之走向精确化,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为反腐败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但是,由于腐败活动具有隐秘性,直接测量腐败是相当困难的。经过不断摸索,目前学术界运用的比较成熟的主要有客观测量法和主观测量法。所谓客观测量法,是通过统计分析各种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情况来揭示腐败的总体状况,包括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腐败案件发案数量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客观测量法是一种间接的方式,有着很大局限性。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实际所发生的腐败的“冰山一角”,只占腐败实际数量的一部分,它只能反映社会反腐败的努力程度,而不能准确说明腐败的实际程度。在操作中,往往只能根据案件查处率或者腐败黑数(已发生而未被查处的腐败数量)来反向推测实际腐败数量。即:腐败实际数量=腐败案件查处数量+腐败黑数;或者,腐败实际数量=腐败案件查处数量÷案件查处率。
但人们对案件查处率和腐败黑数的推测只能从主观出发,分歧极大。
所谓主观测量法,是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材料分析等方式了解不同人群对腐败现状的主观评价,以此为基础建立评估腐败状况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都是基于主观感觉的,其中在国际上比较有影响的包括: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和行贿指数,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的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指标,世界经济论坛的贿赂和腐败、透明度指标,等等。从主观感觉的角度对腐败进行定量研究是一个权宜之计,但有时候主观的感觉可能比客观情况更为重要。例如,对一个国家腐败的感觉程度越高,外国投资者在该国进行投资的可能性就越低,而公众对政府施加的反腐败舆论压力和政治压力也就越大。因此,对腐败程度的主观感觉可以成为衡量腐败状况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而言,客观测量法适用于对腐败的现实分布状况与危害的分析,主观测量法适用于对腐败程度的总体评估。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使之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二、中国腐败现状的客观测量
为了相对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中国腐败的现实状况,我们首先采用客观测量法,对官方正式公布的腐败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在我国,反腐败的官方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内设的行政监察机关,与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则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三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负责审判腐败案件,决定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可以绘制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相关的腐败变动趋势图,更加直观地进行分析。
1.腐败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的变动
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的变动趋势势图中,虽然有些数据缺失,但其基本规律还是比较明显的。(1)1980―1988年是第一个腐败周期。1980年1―9月检察机关立案数量只有4400件,1982年1―9月上升为32605件,1996年达到高峰49557件。大案要案在1982年只有2512件,1986年同样攀升至高峰13888件。涉案金额则从1984年的0.9亿迅速上升到1986年的8亿元。此后该走势开始下降,至1988年第一个周期结束。(2)1988―1992年是第二个腐败周期。检察机关立案数量和大案要案数量全线上扬,在1989年分别达58926件和13057件,涉案金额在1990年达8.1亿元,形成第二个高潮。其后,腐败趋势得到遏制,于1992年降至低位。(3)1992―1998年是第三个腐败周期。1992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由此起步,上述三个指标逐年上升,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达到历史顶峰145497件、48066件和67.8亿元。1997年后,三大指标出现迅速下降的态势。(4)1998―2002年是第四个腐败周期。1998年后,腐败仍然在滋生蔓延,但其势头受到扼制,波动幅度明显减小。
2.腐败案件涉案人数的变动
从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人员的数据可以看出:(1)1988―199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其中1988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数为10356人,法院判刑的腐败分子人数为9832人,均处于相对低位。此后两方面的数据都缓慢上升,1991年检察机关公诉人数增加到24176人,法院判刑人数增加到20670人,达到这一周期中的最高峰。到1992年,公诉人数下降为18536人,出现衰退。(2)1992―1998年为一个腐败周期。从1992年起,腐败涉案人数开始了新一轮的上涨。检察机关公诉人数于1994年达到新高点39802人,经过短暂下降之后迅速反弹,在1997年攀升到顶峰96349人。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则在1996年创出新高65424人。随后,其趋势开始下降。(3)1998―200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全国法院判刑的腐败案件人数从1998年的15670人起步,逐年增加到2001年的20120人,此后开始向下减少到2002年的13839人。
3.涉案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的变动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查处的腐败犯罪分子中县处级以上人员的变动数据,可以更明确地验证前面所提出的趋势:(1)1988―1993年为一个腐败周期。1988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为194人,1990年跃升为1188人,1992年达到1488人的高峰,1993年回落到1037人。而在此期间,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比较少见,甚至有逐年减少的趋势。(2)1993―1998年为一个腐败周期。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从1993年的1037人迅猛上涨,1996年达2699人,1997年达2577人,1998年下降为1820人。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也从1993年的低谷迅速攀升,除1996年之外,每年迭创新高,1998年达491人。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法院判刑人数的变化在时间上滞后于检察院2年之久。(3)1998―2002年为一个腐败周期。经过1998年的小幅回落之后,检察机关查办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重新上升,2002年创出历史最高3269人。法院判刑的县处级以上人员数目则自1998年的高点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阶段性低位405人,其后重拾升势,同样于2002年出现历史最高点819人。
三、中国腐败现状的主观测量
如前所述,因为腐败具有隐秘性,客观测量法难以完整地反映腐败现状,需要运用主观测量法加以补充。下面,我们列出中国在几种主要的腐败主观指标中的得分和排名情况。
在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几种腐败主观指标中,中国排名都较低,说明中国属于世界上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在世界经济论坛1998年公布的贿赂和腐败指数中,中国得分3.53,在59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1位,居于中下游。在国际管理发展学院1999年公布的贿赂和回扣指数中,中国得分2.222,在47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37位,明显处于末尾。在世界银行2000年公布的腐败控制指数中,中国得分-0.289,在151个样本国家中排名第82位,也是中下游。在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中,中国得分波动较大,从90年代前的5.13、4.73直降到1995年的2.16、1996年的2.43,并分别处于样本国家中的倒数第二位和倒数第五位,说明中国清廉状况迅速恶化。1997年后,中国得分大致稳定在3左右,在各国中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中国腐败现状的描述,客观测量法和主观测量法各有所长,各有侧重,结论也不尽一致。但在总体上,两者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共同说明我国腐败发生的基本特征和规律。综合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矛盾和摩擦有着密切关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大的阶段:1980―1988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一个周期。我国在1980年左右刚刚实行改革开放,社会物质利益的分化尚未全面展开,腐败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和人员都相对处于低位。但随着改革和利益分化进程的深入,腐败发生率逐渐上升,大约在1986年达到第一个高峰。此后,随着社会对腐败关注的增多和廉政建设的加强,这一趋势开始下降,至1988年第一个周期结束。在第一个周期中,腐败出现了波谷与波峰,整体趋势是逐渐向上,但与此后的腐败周期相比较尚处于低位,腐败并不严重。
1988―1992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二个周期。伴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中国独特的双轨过渡模式,价格双轨制等大量出现,据测算,当时我国商品、贷款和外汇等的双轨价格的差价占国民收入的40%左右,这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腐败现象在1989年前后达到第二个高潮。其后,官方反腐败力度明显加强,腐败趋势得到遏制。1992―1998年是腐败波动的第三个周期。进入90年代,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加快,改革触及到敏感的要素市场,但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渐进式改革的特殊性,租金规模并未呈大幅度下降。此时,在金融、证券、产权转让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腐败形式,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以前的规模。可以说,这一段是我国腐败最为严重的时期,其最高峰出现在1997年。同年,中国反腐败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从以前的注重治标(查处大案要案)转向注重标本兼治,强调通过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等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种新的反腐败思路取得较好效果,到1998年腐败发案数据迅速下降。
1998―2002年,中国腐败波动进入第四个周期。1998年之后,腐败也有逐渐增长的趋势,但增长速度受到限制。而且,由于我国已经进入制度化反腐败的轨道,腐败的波动幅度也明显下降。在这个阶段中,腐败案件和涉案人数的总量比前一阶段有所减少,显示出腐败在总体上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是,腐败大案要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县处级以上人数明显增加,远远超过以前的几个时期,这说明腐败大案和高层腐败开始成为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四、中国腐败后果的估算
准确估算出腐败所造成的各种后果,是一件既非常重要又非常困难的任务。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尝试性地估算中国腐败引起的经济损失。
1.根据官方公布的腐败案件来计算腐败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要提交工作报告,具体汇报其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犯罪的情况,一般包括案件数量、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即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数据。同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要向对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也必须披露上述数据。例如,在2003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称,1998―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554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查办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则称,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
中国共产党在各级党委中设有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它们必须向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例如,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中纪委工作报告指出,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