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

作者:陈峰发布日期:2004-08-26

「陈峰:国企改制与工人抗争*」正文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决定对中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改造。从此,国家开始通过破产、倒闭、出售、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对众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改制。过去国家为了维持这些在战略上并不重要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在财政上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现在国家希望通过对这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把它们推向市场,在财政上摆脱它们所造成的沉重负担。

这一改革的经济成效究竟如何,人们仍有争论。但是,它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后果,却是有目共睹的。其中的社会后果之一,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正在迅速地流失到企业原来的管理者手中,或者一些私人老板手中(Ding,2000),情况类似于曾经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发生过的“自发私有化”现象。这已经提出了在改革造成的利益分配中“谁得到了什么”这一政治学的基本问题(Ding,1999)。然而,个人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的侵夺并不是“谁得到了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企业改制还对工人的利益造成了制度性的侵蚀,因为改制包含着一系列针对工人的严厉措施:如集体下岗、福利丧失、工作条件恶化等,虐待工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工人在丧失国家的有效保护,又没有自己的组织的情况下,日益成为“市场鞭子”和管理者专制的受害者(Lee ,1999)。

尽管大多数工人对于这些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威胁或损害他们利益的事情采取了逆来顺受的态度,但是,也有一些工人开始打破沉默。为了制止或纠正这些他们认为是对他们的利益的不公正、不公平的剥夺,他们甚至开始用对抗的方式进行抗议。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反映了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正在出现的经济冲突。就其基本诉求,抗争方式以及结局来看,这种抗议同私有企业工人的抗议活动和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都有所不同。本文力图通过对工人针对这种改制活动所进行的抗议活动的考察,回答以下问题:国有企业工人针对改制进行的抗议活动的要求是什么?他们提出这些要求的依据是什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他们抗争的方式?影响着他们抗议活动的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这些抗议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人对经济转型的立场和态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依据作者在上海市和河南省洛阳市[1]收集的资料以及《工人日报》刊登的一些个案。这些资料说明,对于企业改制,工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因为许多企业的改制完全剥夺了他们参与的机会,无视他们的基本利益,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人的抗议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但是,他们在抗议中提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道德经济学”倾向。换句话说,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他们尚未能够依据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理解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斗争。这说明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并不反映他们已经产生明显的阶级意识。目前的政治体制限制了工人认识和保护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对改制的抗议:集体行动的框释和制度定位

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工业关系的转型,中国的工业冲突急剧增加。根据中华全国总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数大约在126万(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40)。另外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示威活动中,卷入的人数就超过了100万(FBIS-CHI-96-007,19April 1996)。据报道,1998年,参加这种示威的工人数一下子就增加到了360万(South China Morning Post,26March 1999)。这些示威的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基本上都是工人自发(或声称是自发)的集体集体行为,主要是为了抗议不断恶化的工作条件、日益增多的侵犯工人权益现象,以及经济转型造成的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但针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在集体行为的框释(collective action framing )和制度的定位(institutional location)上与其他形式的劳工抗议有所不同。在这里,“集体行动框释”是指参预集体行动的人们用以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和意识,它帮助人们确定他们面临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并对问题作出道德判断。这种共同认知和意识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它使个人的愤慨集体化,激发集体行动,同时用以证明这种行动的合法性。社会运动中的集体行动都有一个“框释”的过程,使人们形成对其本身社会处境的不公正及其来源的集体判断和认识(Tarrow,1998:109-11)。那么,“集体行动框释”是如何形成的?它以什么为基础?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指出,这种“框释”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行为者、媒体、社会成员共同对事态进行解释、定义和提练”(Klandermans ,1997:44)。在集体行为的动员阶段,“框释”的建构,主要依靠公共话语的形成和说服性的沟通,而集体行为的发生,有赖于人们提高对问题的共同意识。(同上,1997:45-52)。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与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所提到的“社会运动”并不完全相同。西方学者通常把社会运动被定义成“一种集体性的挑战,它以共同的目的和社会团结为基础,通过精英、反对者和权威的持续性的互动表现出来”(Tarrow,1998:4)。本文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不是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运动。它只是一种自发的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 )。由于这种活动基本上发生在一个没有公共辩论、共识动员和工人运动的背景之下,工人缺乏可供解释自身处境和定义自身权利的的另类的观念资源。因此,同旧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意识形态―即原来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就成了愤怒的工人们抗议“社会不公正”的根据。也就是说,旧的官方意识形态成为工人集体行动框释的基本要素。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早已不可逆转,但官方从未公开放弃社会主义的口号以及工人阶级地位(“主人翁”)的说教。以官方的说教来证明现实的不合理并进行抗议,是许多社会中弱势群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方法,因为官方很难公开反对来自本身说词的那些主张。这种现象被学者称为“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O ‘Brien ,1996:31-35)。但问题是,这种官方的说词与实际的市场经济关系已毫不相干,以那些过去的观念作为权利的根据,已经不现实。它反映了工人的怀旧情绪,同时也说明,工人抗议改制时,除了过去的意识形态外,没有其它话语系统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本文的另一个论点是抗议改制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很大程度上同工人的制度定位有关(Pivenand Cloward ,1977:18-23)。我在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导致抗议产生的“机会结构”[2],而是抗议的制度背景,这种制度背景影响工人解释和表达自己不满的模式(Tarrow,1998:110)――即工人们提出要求的方式、抗争的方法和抗争的后果。这一分析是制度研究中最常见的思路,即考察人们在认定自己的利益和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中,制度结构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这篇文章中,“制度定位”指的是一种工业制度,它以一种所有制结构为基础,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具体的劳动关系。我的观察是,不论是提出的主张、抗争的方式,还是斗争的后果,工人抗议改制的活动都与其它两种工人抗议活动(私营企业和下岗工人)都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很大程度上与制度定位有关。

中国的工人目前生活在三种不同的制度定位之中,把针对改制的工人抗议与其它两种在不同的制度定位中产生的工人抗议相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前一种抗议活动的特征。

第一种类型的工人抗议活动发生在私营企业,一般表现为自发的罢工或者集体性的消极怠工,这种抗议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强制加班、克扣工资等剥削行为。这种抗议活动的制度背景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现在是合法的,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在这种制度定位下,抗议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并不是挑战他们工作场所的所有制关系。他们的抗议活动主要是针对劳动过程、工作条件或严重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不会对他们的处境或种社会地位提出异议。他们的抗议一般并不是为了争取更好的条件,而只是针对是那些过份野蛮和非人性的做法。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的普遍现象(Katznelson and Zolberg,1986),无论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出现过。中国私营工人抗议活动与其有相似性。

第二种工人抗议活动是由下岗工人进行的,参与这种抗议活动的人过去都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来他们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种生存危机,而且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加剧了这种生存危机。尽管他们认为那些管理企业的人应该为他们的遭遇负责,但是,他们并不进行罢工,他们也没有办法罢工―这是因为他们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换句话说,他们已身处工业制度之外,从而失去了用罢工表达抗争的机会。因此,他们的抗争方式是街头骚乱、围堵政府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重要的交通要道,他们以此来引起公众对他们目前状况的关注,迫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维持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复以前在社会主义父爱主义制度下所享有的种种待遇(Chen,2000)。

国有企业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则代表着另外一种努力,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认为,他们所在企业的这种改制方案有损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要努力阻止这种方案。与第一种工人抗议活动不同,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并没有处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之下,尽管随着企业改制计划的推行,他们可能会被迫接受这种所有制关系。卷入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的主要动机,也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就这一点而言,他们的抗议活动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他们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他们不反对这种改革,下岗工人的今天可能就是他们的明天。

但是,就采取行动的时机和提出要求的具体内容来看,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又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有所不同。我以前的研究说明(Chen,2000),大多数下岗工人抗议活动都发生在他们下岗数月甚至是数年之后,而且这些抗议者都经历了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时期。他们的下岗主要是由企业破产、倒闭、兼并或重组造成的。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还与原单位保持着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实际上早已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他们来说,抵制影响他们生计的改制方案,为时已晚。导致他们进行抗议活动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心中长期积累的愤怒,但是,他们所要求的往往只是从当地政府那儿得到一点生活补助。因此,他们的抗议活动不可能对他们企业的改制方案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因为这些方案已经完成。

然而,本文所讨论的抗议企业改制的活动是由“突发性的的愤怒”造成的(Walsh ,1981),常常是一项改制方案刚一出台,工人的这类抗议活动就爆发了。因为工人意识到,这一方案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他们成批的下岗,他们非常清楚,如果这些改制措施强制实施,他们的生活将会如何。因下岗带来的痛苦在社会中早已到处可见,许多工人目睹或亲身经历过这类事情。因此,参加抗议活动的人决定在它发生之前就去阻止它,即使阻止不了,至少也要争取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企业改制之后能有所保障。因此,在这种抗议活动中,对未来生活的焦虑就转变成了对企业所有制的深切关注和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的强烈愿望。官方过去长期宣传的社会主义国有财产观念是工人们产生这种要求的基础,这种观念认为工人对这一国家财产拥有权利。国有企业工人的这种抗议活动主要是想达到两个目的,制止实行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改制方案,或者通过抗争来争取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保证改制后的基本生活待遇。

抗议的原因

企业改制是造成工人不满的主要原因,它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劳动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上引发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争议。虽然我们现在仍然无法获得因此而导致工人进行抗议活动的全国性数字,但是,散见于官方媒体和海外媒体上的有关报导显示,企业改制是导致冲突的导火索。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公开地承认了这一点。例如,河南省工会的一份报告指出,1997年的工人抗议活动中,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