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情研究:中国的三大灾难及其根源

作者:国情研究发布日期:2001-10-22

「国情研究:中国的三大灾难及其根源」正文

个体的人或整个人类的进程,几乎都是在不断汲取失败的苦液中走向成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灾难每一次敲响的都是催人猛醒的警钟。但一幅幅重复上演的灾难,表明我们还没有寻找到制止警钟频频敲响的良方。因此,不能不说13亿中国人目前正生活在灾难之中。

灾难中国,目前频繁上演和老百姓紧密相关的重复灾难主要有三种:动辄吞噬上百人生命的安全事故;最值得信赖的白衣天使们制造出来的惊人医疗事故;响应国家投资号召而被迫陷进的股灾。

上述三种极为嚣张的灾难,几乎贯穿于老百姓的全部生活。动辄吞噬上百人生命的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生产、居住场所和旅途,与所有百姓的日常作息紧紧地铰在一起;面对最值得信赖的白衣天使举起的救死扶伤手术刀,所有百姓都只能被动地承受,失去亲人而无法抑痛的因殴打医生而锒铛入狱;响应国家号召投资股市的养老钱,随着周而复始打击黑庄形成的一次次股灾而灰飞烟灭,黑庄的势力相反在保护股民利益的借口下日益强大。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的严打,因其惩罚风险远小于冒险收益而事倍功半;干部引咎辞职是避免灾难重复上演的最新体制尝试,但人治主导的操作环境从一开始就不断地使其阴差阳错。显然,只有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失误和偏差,才能引领中国走出灾难陷井。

严打不是办法

中国对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的严厉打击,决不可谓心慈手软。但老鼠满街乱跑的现实,不啻是对这种严打效果的讽刺。

广西南丹矿区今年发生的7・17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就是这种不惧严打的现实体现,瞒报事故则更为变本加厉地将这种明目张胆进行了彻底的放大。事故调查发现,企业的瞒报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默许和纵容,而这种默许和纵容无疑给矿老板黎东明增加了冒险瞒报的赌博筹码。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报给国务院的事故纯属谣传的调查报告,要不是因为揭批黑幕记者的“从中作梗”,黎东明何止是胜券在握呢?其用于堵塞人口和发放抚恤金的花费,相较其重新生产的巨大收益实在是九牛一毛。

自南丹矿产开采放开以来,不就已经产生了几十个家财过亿的富豪?在那里开矿窿、打中矿,一天就可以开出的一部“奔驰”,相当于多少条人命的赔款呢?

黎东明从一个穷困的山村教师迅速成为南丹首富,敛财靠的就是开矿。对于黎东明来说,死人和抚恤根本不是问题,因为煤矿一生产就什么都回来了,其暴富的轨迹充分印证了其内心的这种思维过程。

1988年下海后,黎东明生意一度几起几落,最终就是在承包了二一五地质队开发经营的龙山矿后“发”起来的,并在短短的几年内将企业办到了西藏、云南、贵州,成为了广西最大的乡镇企业。在蒙难矿工已在井下温水里泡到第15天时,黎东明向河池地区体育事业捐赠10万元的事实,再次证明了他是一个懂得以小博大的“智者”。

以小博大,这条铁律显然适用于全国。正是因为以黎东明为代表的“智者”在类似广西南丹这样冒险者乐园里的左右逢源,才导致重大事故的爆炸性激增。去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4起,死亡1211人。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国务院302号令,是国家对特大安全事故严打的体现和标志。尽管其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得多少有点不近情理的残酷,但撤职、降级等纸面上的威胁和恐吓并没有令官员们进一步地恪尽职守。陕西省省长程安东是目前因安全事故而受到处分的级别最高的行政官员,但并没有因其和20名县处级以上官员受到处分和在电视上向全省致歉就制止住特大安全事故的继续发生。

继4月6日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造成38人死亡的瓦斯爆炸事故、4月8日渭南市华阴市(县级)玉泉院(道观)通往华山西山门的人行涵洞内发生造成17名游人拥挤踩踏死亡和4月21日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造成48人死亡的瓦斯爆炸事故后,陕西省再接再厉地发生了导致70人死亡的“7・16”横山爆炸事件。

在“7・16”横山爆炸事件发生之前,国务院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调查结论措词严厉:陕西省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性质非常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教训极其深刻。这充分暴露出陕西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单位的负责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如果不是接二连三地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如果不是爆炸相继发生在距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严打涉及官员的级别或许就不会达到程安东这样的省部级。与其说“7・16”特大爆炸事件再次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各级党委、政府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问题,不如说其将单靠表面上的整改和克服不可能杜绝特大事故再次发生的结局进行了提前的佐证。

广西南丹矿区发生的7・17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也是在广西5月底刚刚宣布重拳整治大厂矿区之后不到2个多月的时间内发生的悲剧。

导致309人死亡的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庭审现场,人们对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原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指导科副科长姚国红的自辨词报以热烈的掌声。有记者注意到,审判长未加制止持续了足足10秒钟的掌声,而是直到掌声自动平息才继续审理。

姚国红认为,公诉人指控他“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无中生有和强加于人。在火灾发生之前,他分别四次向东都商厦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亲自检查不下8次。

最后由姚国红撰写的关于东都商厦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情况报告通过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以文件形式上报给洛阳市政府,恳求市政府立即责令东都商厦关闭,文件上报距惨剧发生24天。姚国红最后一次赴东都商厦督促整改,更距惨剧发生仅仅2天。姚国红的自辨词和洛阳特大火灾事故,不仅使人们明了单靠表面上的整改和克服是不可能杜绝特大事故再次发生的现实,而且告诉人们面对特大事故应该指责和追究的不只是黎东明这样的私人老板。

东都商厦之所以拒不整改,是因为其承载着本应由洛阳市政府承载的就业压力。南丹7・17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反映了以黎东明为代表的私人老板对金钱的追逐,而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其实也只不过是要钱不要命的翻版,最多凭借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说到底,间接导致洛阳特大火灾事故的某些人的行经可能远远比黎东明们来得恶劣。南丹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开矿的税收,占了70%的幅度,而黎东明及几个大矿老板上交的政财税收则占该县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相比之下,东都商厦又为洛阳财政收入贡献了多少呢?基于这样的推理,黎东明们的贡献远远比东都商厦大得多。

但无论怎么解释,要钱不要命都是彻头彻尾的流氓逻辑。

严打显然是不可能解决根植于目前经济和政治现实之上的要钱不要命这种流氓逻辑的,因为针对单一特大安全事故进行的严打是无法分清诱发事故的责任边界的。如果没有这种现实的制约,也就不会发生湖北省钟祥市贺集二中因民选校长不被组织认可愤而投毒学生食堂的阴谋发生了。在“官出数字”和“数字出官”的现实环境下,各种各样的“数字”其实只是官员仕途上的一组组筹码。针对单一特大安全事故进行的严打,能够分得清阴谋与筹码之间的异同吗?特大安全事故往往就可能是阴谋与筹码爆发矛盾的结果。

引咎辞职不是办法

同样由于难以分清单一特大安全事故背后诱发事故的责任边界,正在从体制上尝试的引咎辞职新招也是行不通的。

针对特大安全事故推出引咎辞职,重庆市可能是始作俑者。“在一年内发生两次10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1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该项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领导要引咎辞职,政府主要领导也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而酿成性质恶劣的事故的,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

重庆市2001年3月27日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首次对引咎辞职进行了量化,但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公审对象似乎在表明人命与仕途很难挂上钩。

被押上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审判席的公职人员并不少,但群众的议论在公审开始后逐步向“责任人的范围应该再有所扩展”靠拢。

遇难者家属王先生直接点题:“出了这么大的事,有个大点的官出来引咎辞职也是好的。”一位65岁的张大爷认为,“只有严厉追究领导的责任,才能更有效地防止下回不再发生这样的惨剧。”32户死难者家属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告洛阳市政府及公安、消防、工商、城建、文化等相关部门的控告状,控告状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被告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贪官污吏及渎职、失职、玩忽职守、不作为的责任人。显然,遇难者的家属坚定地认为应该受

到制裁的官员还大有人在。

日本外相田中真纪子是今年以来第二位因下属过失扣自己薪水的外相,因两名外交官被控去年7月在日本召开八国峰会期间用2150万日元公款租用豪华轿车过程中收受回扣。正如田中所言的“高级官员对政府腐败丑闻负有严重责任”,日本上司经常要为下属的过失而负责。上司对下属的过失负责,实在是天经地义。既是上下级承诺的一种兑现,又是各级官员都要分担责任和风险的标志。

中国官员名义上是人民的公仆,但大多数时候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仍旧是对直接的上司负责,任命制的干部选拔制度本身就养成了官员们只对上司负责的习惯,既然其缺少对下负责的意识和精神,要求其上司对其下级辖区的事故进行负责也不为过。作为官员责任所系的包括人命在内的事务出现重大差错,当然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而不需要用量化了的标准来强制引咎辞职。

“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这些引咎辞职的“硬指标”,其实是滑稽可笑的。如果事故中一次死亡人数不到30人,这样的领导要不要辞职?如果一年内发生了多次事故,但没有哪次死亡人数超过10人,这样的官员又该不该辞职?引咎辞职的“硬指标”,虽然能在发生重大事故后有助于迅速认定责任,但无疑也会使死亡人数成为确定是否引咎辞职的惟一标准。

由此可能产生的隐忧是,少数地区、部门或单位在“出事”之后,拼命弄虚作假隐瞒实际的死亡人数以低于引咎辞职的“硬指标”。隐瞒事故真相的南丹有没有规定过引咎辞职的“硬指标”呢?!

用量化的标准进行强制官员引咎辞职,其实和行政撤、免职并无多少的本质区别。引咎辞职本应该是不折不扣的道德自律结果,完全出于自愿之态。在达到了规定引咎辞职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指标后要求官员引咎辞职,实际上是在制度上帮助官员规避法律的制裁。不仅很难去遏制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反而因其能够最终有效地逃避法律制裁而使官员变得更加的失职与渎职。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等引咎辞职的规定,针对的是直接责任人,而直接责任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中纪委已经制定有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查处事故当中责任追究的一个办法,但在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后还没有被追究的对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引咎辞职对于避免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软弱。

国外的引咎辞职者通常是非直接责任人,比如国外常见的一些高级官员因为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并不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因为在任而觉得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才会这么做。南丹县政府是黎东明幕后老板的惊人发现,其实已经完全彻底地粉碎了人们对推行引咎辞职有助避免特大安全事故的美好愿望。在迈上仕途成本高企的体制中,官商勾结赚取暴利,社会付出的代价和成本还是相对较低的。

慕绥新、马向东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财政局局长、国税局局长、土地局局长、物价局局长、烟草专卖局局长、建委主任、国资局局长等16个部门一把手造成的高昂代价,几乎把沈阳变成了一座废城……几乎变成了废城的沈阳之损失实在是难以估量的,直接的、间接的损失金额都是一起特大安全事故损失的不计其数倍,难道就因为没有人员在这起触目惊心的案件中直接死亡而就应该放弃对应该负责官员的责任追究吗?辽宁省长的更迭,算不算薄熙来的前任实施了引咎辞职呢?但是,慕绥新等这些官员可都是组织部门通过相应的程序而选拔出来的,并非薄熙来前任的辽宁省长能够包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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