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兵:中国的城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与社区发展」正文
社区发展中城市“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已经成为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讨论的一个热点。在集权体制时代,中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一级管理”;20世纪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实行的是“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理论界在90年代里为了改进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促进社区建设提出了“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的3大设想:一是将“街道办”改成一级政府;二是取消“街道办”;三是维持“街道办”的派出机构性质。上海市率先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街道办”管理体制模式,突显“街道办”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这一作法被称为“上海模式”。其他城市政府也作了各种探索,出现了“江汉模式”、“青岛和南京模式”、武汉“百步亭模式”等。本文分析上海市“街道办”改革模式的特点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这一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并对比其他城市的相关改革探索,进而讨论城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力、障碍和未来出路。
一、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何去何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大规模的建设和快速发展,“街道办”作为城市区级政府以下的一级管理机构,其辖地面积和人口迅速扩张,有些“街道办”的辖区几乎相当于国外的一个小城市,或国内中小城市的一个区,这使得“街道办”的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原来实行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条块分割”,处在城市基层管理第一线的“街道办”职权十分有限,对很多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往往是“看得见、摸得着、无权管”,而市、区政府的职能机构则“有权管、看不见”,造成了“有能力管的无权管、有权管的无能力管”的局面。于是,城市管理显现“纵向管不到底,横向管不到边”的严重弊端。
同时,伴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城市基层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新的领域,“街道办”的任务越来越重。例如,“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增加了“街道办”管理和服务对象;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各街区的老龄人口(尤其是离退休人员)显著增多,老年人口的活动空间基本上在家庭所居住的街区,这就增加了“街道办”的工作内容;改革中出现了大量失业下岗人员,需要“街道办”的关心和帮助;随着城乡社会流动加快,城市街区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他们既为街区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也给街区的管理带来了压力。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街道办”的职责规定显然难以应付。
不少研究者界就“街道办”管理体制的改革发表了意见[1],争论的焦点是“街道办”是否应当成为一级政权,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3种。
第一种主张将“街道办”建成一级政府,其理由是,目前“街道办”事实上已经承担了一级政府的工作,不如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从而结束现实中“街道办”之行政于法无据的现象。赞成这一观点的人比较少,他们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若“街道办”明确为一级政府,则城市的社区管理就变成“三级政府、三级管理”,政府管理的纵向层次太多,不符合城市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在传统体制下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不得不承担大量与其本身定位无关的工作,并不意味着“街道办”的这种存在方式就是正常的;不改变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现行体制,即使把“街道办”变为一级政府,实行市─区─“街道办”的三级管理体制,也仍然是“管不了、管不好”。因此,多数研究者认为,“街道办”没有必要改为一级政府。有学者建议,可将现有的“街道办”适当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辖区,然后改为一级政府;同时将现有的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指导、联系、监督“街道政府”。复旦大学的浦兴祖教授将这种新的“两级政府”体制称为“虚区实街”。此方案的长处在于:既可防止城市行政管理的层次过多、行政权力过于分散,又将城市基层政府下移,使之更贴近市民、贴近社区,由于“街道政府”的数量多于区政府的数量,又少于现有的“街道办”的数量,故会有更多的基层政府来有效地分担日益繁重的城区管理任务。但将“街道办”升格为一级政府需经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短期内难以实现。
第二种主张建议取消“街道办”的建制,希望藉此减少政府的管理层级,真正实现“二级政府、二级管理”。这种主张的方案之一是把区的管辖范围划小,由区政府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目前中国的大城市里,市政府所辖之区数量较少,而每个区的面积和人口又非常大,有的甚至相当于一些国家的中等城市。要取消“街道办”,减少管理层级,最佳办法是适当增加区的数量,缩小区政府的管理范围,将其降为基层政府,面向居民直接管理。这种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的科学化、合理化设置符合现代城市管理高效率的要求,但长期以来区政府已习惯于担当城市管理的中间层次角色,一时难以改变。另一种方案是,不改变市区两级政府的设置,直接改革“街道办”,以社区制逐渐取而代之,建立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新体制。目前全国有很多城市(如青岛、北京、南京、武汉等)开展了这方面的试点工作。
第三种主张是维持现状、稍加调整,其理由是,将“街道办”改成一级政府,不符合国际上城市管理的规律,而目前全面取消“街道办”建制又不太现实,因此还是维持“街道办”派出机构的性质为好,但也要在职能和管理方式上作一些调整。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可以适当扩大“街道办”的权限,适度加强“街道办”的职能,但不应该把“街道办”的权限(职能)加强到“相当于一级政府”的程度;应当克服“全能政府”、“万能政府”的传统观念,突破“在政府上下级之间放权”的思维框架,将视野拓展到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引进“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政府在承担必要的职能时,应尽可能地培植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让“街道办”在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放出来。
二、“上海模式”:“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1996年,上海市在试点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街道办”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其主要做法是:第一,逐步扩大“街道办”的管理权限,相应配套下放人、财、物的支配权;第二,在区县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与“街道办”机构对应设置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区政府与“街道办”之间、“条”与“块”之间职责与事权的划分,努力做到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街道办”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三,重组“街道办”所设机构,推进“政企、政事、政社”职能三分开,更好地发挥各类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第四,探索建立“街道办”综合执法管理队伍,尤其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社会治安、房产物业、外来人口等方面,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综合管理的效能,强化“街道办”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上海市政府修订颁布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并先后出台了与之配套的12个政策文件。此后,很多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等也相继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后,在短时间内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推动了社区发展。它改进了“街道办”管理上的“条块协调”,在“街道办”内建立了全面对应于区政府派出机构的部门设置,实行对派出机构的双重领导。这样就形成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机构组合,克服了原有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对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城市管理效率都重大作用。这种“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新体制有机地整合了纵向联系的行政体系和横向联系的自治组织,提高了政府整合社区资源和行政资源的能力。“条块关系”初步理顺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事、政企、政社的分离,建立起新的社区管理框架,有利于推动社区建设、加快社区发展。
但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在概念和操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难以逾越的矛盾和问题。首先是“街道办”自身派出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强化之间的矛盾。从字面上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提法只承认市、区“两级政府”,把“街道办”视为一级“管理”机构,而非一级“政府”,这一概念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没有任何相悖之处,但作为“第三级管理”的“街道办”在现实中却行使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成为实质上的一级政府。这样就导致“街道办”的角色混乱,责、权、利不统一。更重要的是,相关法律对“街道办”本身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街道办”往往难以依法行政,结果不得不大量地“以行政代替法律”或越权管理。同时,职能强化后的“街道办”既承担行政职能,又承担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其经费来自区内相关税收的返还数额,这样“街道办”势必以税收多少来考评绩效,因此其主要精力都放在经济方面,而忽视了社会管理工作。
其次,“街道办”与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条块关系”方面的矛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虽然初步调整了“条块关系”,但长期沿袭下来的“条条统治”依然是支配城市行政机器运转的主导思维方式,“条条”能指挥“块块”,而“块块”却监督不了“条条”,双重管理实际上发挥不了作用。按照新的制度设计,原本应该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条管块包”。市、区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办”,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于是,“街道办”承担了大量工作,却吃力不讨好,“块”上工作做好了职能部门报成果,“块”上工作不到位,板子打在“街道办”身上。
再次,“街道办”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矛盾。“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强化了“街道办”的管理职能,在社区管理中产生了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街道办”成了社区管理实质上的唯一主体,而处于“街道办”的行政领导之下的“居委会”却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自主权。再加上“街道办”的财政拨款是社区服务的主要资源,因此“居委会”的社区服务活动只能以“街道办”的指示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自主意愿安排社会服务。结果“街道办”与社区居民之间无法形成良好的互动,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的参与热情不高。
目前,上海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到了必须加以完善和改革的地步。
三、其他城市关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
很多城市政府研究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上海模式”后,发现了其中的弊端,因此从别的角度开展了探索。下面介绍一些这类案例。
1.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探索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文件协议重新规范“街道办”、市及区政府职能部门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居委会”的自治权,收缩“街道办”对社区的行政控制,对“居委会”落实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资产管理权,建立“居委会”对“街道办”的评议考核制度;另一方面,让区政府职能部门调整与社区的关系,真正做到合作协助,而不是行政部门对社区指派工作任务,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果要到社区开展工作,应作到“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2]
2. 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社区
2001年4月,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社区建立了新的社区管理体制,不再设置“街道办”,这一新体制被概括为“一个核心、三套工作体系”,“一个核心”即“社区党工委”,“三套工作体系”即社区自治工作体系─“社区委员会”、行政事务工作体系─“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工作体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党工委”是市北区党委的派出机构,是社区里多种组织的领导核心。“社区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代表大会”的常设理事机构,由“小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推选代表,通过召开“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办公室和社区服务、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卫生环境5个委员会。“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由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人员组成,承接社区中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政、财税、司法、社会保障、文教卫生等行政事务。“社区服务中心”则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这4套工作体系职责明确,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