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孔立:和平协议可能出现的争议」正文
最近,马英九在接受台湾媒体专访时表示,希望在“第一任内”达成两岸和平协议,意即要在2012年以前完成。时间相当紧迫,看来这个问题已经不能不讨论了。
在台湾方面,继前海基会副董事长邱进益提出《两岸和平协议草案》之后,台湾大学张亚中教授也提出《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他们对签订和平协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具体的方案,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当然,也已经出现不少分歧,有必要开展讨论和争论,才能逐步取得共识。
和平协议的性质
关于和平协议的性质,张亚中提到“非终极性”与“基础性”。他认为这个协议应当是一个“临时协定”而非“终极状态”。这个看法与2006年马英九提出在“暂行架构(Modus Vivendi)下签订30-50年的两岸和平协议是一致的。大陆方面提出“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可以理解为签订和平协议是与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并行的,有助于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当然也不是“终极状态”。张亚中还提出,和平协议应当是基础性的协议,“以作为将来和平合作的基石与路径”。
我基本上赞同他的以上看法,但我要强调的是和平协议的时代背景。一方面,和平发展是世界的潮流、时代的主题,也是现今两岸关系的主题,是符合两岸人民的意愿的。另一方面,目前两岸的政治上仍有不少分歧,一时难以解决,双方都同意“搁置争议”。因此,在这一个特定时期签订的和平协议,可以界定为“在搁置争议时期签订的协议”。
由于和平协议具有以上的性质,因此凡是属于“终极目标”的问题,超出和平发展而涉及必须“搁置”的争议问题,以及并非基础性的问题,理应不在“协议”内容的范围之内。
和平协议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不独不武”、推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可是,现在已经出现一些看法,主张把不符合现阶段和平协议性质的内容列入和平协议之中。例如:有人主张在协议中要明确表示两岸最终要“统一”还是要“独立”;要明确两岸的定位问题;要解决两岸在国际组织中的身份问题;“主权共享”问题等等。这都是把目前仍然存在分歧、无法取得共识、必须搁置的争议,拿到和平协议中解决,增添了和平协议的难度。台湾方面还有人把投资保障协定、两岸共同市场、撤除飞弹、美国对台军售、外交休兵、台湾参加世界卫生大会、两岸“动态协调通报”等具体问题也列入协议的内容,那也不符合基础性的原则。
总之,和平协议既不是和平统一协议,更不是和平独立协议,而是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核心的协议。和平协议的内容必须与它的性质相吻合。
两岸之间可能的争议
现在要全面讨论这个问题为时尚早,我想仅就张亚中的方案,提出以下问题。
一、是“协议”还是“协定”?2005年胡锦涛与连战的“五项愿景”用的是“和平协议”。今年10月18日马英九在接受印度英文战略学术季刊《印度暨全球事务》采访时称,他愿努力在任期内尽量完成与大陆签署和平协议。用的也是“协议”。在马英九办公室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9月3日他在接受墨西哥太阳报专访时也用“和平协议”。当然有时也出现“和平协定”的字样。台湾媒体对这两个名词似乎是混用的,同一件事的报道,有的用“协议”,有的用“协定”。其实,在台湾,2000年“跨党派小组”就用了“和平协议”。民进党的几位高层人士也用过“和平协议”“和平稳定互动架构协议”。
张亚中引用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用了“达成和平协定”的字句,这是引用错了,原文是“达成和平协议”。所以,张教授由此引申出胡锦涛“用‘和平协定’为未来两岸框架定调”的说法,那就没有根据了。既然张先生说:“‘和平条约’‘和平协定’多用于国际间”,那么要把它用于两岸,是否恰当就成问题。我想,既然两岸都说过“和平协议”,可以认为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如果弃而不用,把它改为“协定”,平添一个争议,岂不多此一举?
二、“一个中国”还是“整个中国”?这也是新增加的一项争议。有关一个中国,经过两岸长期的争议,已经取得“九二共识”的共识。似乎没有必要引起新的争议,因为这不是简单地接受“整个中国”的概念而已,它还涉及“屋顶理论”“两个中国人国家”等等问题,估计很难取得共识。
三、“完整的国际法人”、“最高权力”、“对外事务方面之权威”、“在国际组织中彼此合作”等问题。谁是“完整的国际法人”,谁是“不完整的国际法人”?“最高权力”“对外事务的权威”与主权有什么区别?在国际组织中如何合作?两岸都成为以主权国家身份加入的国际组织的会员吗?这一切都涉及主权争议,应当是目前必须搁置的问题。如果把它列入和平协议,那就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有可能签订了。
四、由谁来签订?张先生提出由“北京中国”与“台北中国”来签订,这是他独特的看法。有一位台湾学者提出要用“大陆地区领导人”与“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名义来签订。大家知道这涉及两岸的定位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还会出现其他争议,但以上几点不妨先进行研究,通过讨论,取得共识。
台湾内部可能的争议
张先生提出的第一条,涉及“两岸同属整个中国”,“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以及在条文说明部分提及的两岸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等等,估计在岛内都会引发争议。至于成立“共同体”,以“北京中国”“台北中国”名义签订协议,也会出现不少争议。这些争议似乎比上述两岸之间的争议更难处理,如果台湾内部无法取得共识,两岸间的协商也就难以启动。
台湾方面有人已经提出许多看法,也需要认真面对。例如,有人提出“和平协议”要经过立法院批准,有人则反对,认为必须交由台湾人民公投决定。有人主张两岸以“台湾当局”“大陆当局”互称;要成立“两岸议会”或“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关于协议的内容,有人主张把两岸“政治安排”“经济合作”“军事协议”“文教交流”“社会互动”列入和平协议;有人则主张只列入以下四项:“建立协商机制”“对等互惠交往”“建构政治关系”“防止军事冲突”。
此外,台湾有人担心签订和平协议之后,“台湾的国际地位将与今日之香港与西藏一样”;“美国不得依《与台湾关系法》出售‘防卫性武器’给台湾”;在大陆强大的军事力量之下,“台湾只有投降一条路可走”。
由此可见,在台湾内部本来就存在不少歧见,要“凝聚共识”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较长的时间。
因此,如果要在马英九第一任内达成和平协议,台湾内部与两岸之间都要加紧整合,认真研究,提出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才能促其实现。
这是两岸共同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