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忠:从陈水扁弊案看台湾的民主政治

作者:张雪忠发布日期: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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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陈水扁及其家人涉嫌贪污和洗钱的行为不断被揭露和曝光。这一事件不但对台湾政坛造成巨大震撼,而且还在大众舆论中引发两岸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

有人认为,陈水扁一案证明了民主政治的失败,因为这种制度可能选出不合格的领导人。民主政治无法确保产生优秀的领导人,几乎没有人能否认这一点。但如果非民主政治或专制政治同样无法提供这种保证,它就不能成为民主不如专制的理由。

一般来说,由于政治竞争的存在,民主政治可以使民众对候选人有更充分的了解,因而比专制政治更能降低不合格领导人上台的几率。不过,民主与专制政治的优劣比较,显然不应以领导人遴选这种多少带点运气成分的问题来界定。

在民主政治中,并不存在天经地义的领导权,民众与领导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的关系。为了作为委托人的民众自身的利益,必须严密监督领导者并不断敦促其履行职责,这就要求存在独立的司法、自由的媒体和合法的反对党。

选民并不习惯颂扬领导人政策的成功,而是更加关注他们的失败。在民主社会,领导人每天都要面对批评、指责乃至嘲讽,因而不可能具有万众臣服的威严。民主社会政治领导人的地位和回报,不是由他们手中的权力,而是留待历史来决定的。

在专制政治中,往往是一个特定的团体,被各种既不讲原则又不讲逻辑的“理论”包装成神圣而不可更替的统治者。统治团体的政策总是被千篇一律的媒体宣传为深思熟虑、正确无比,即使是造成了人间浩劫也只是瑕不掩瑜的细微缺憾。

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民众是否有权对政策的成败作出自己的判断,并享有以此作为评判和替换领导人的权利。这一点决定了一个社会能否尽量降低政治人物滥权与失职的可能性,并可在腐败问题上得到更直观的体现。

腐败可以泛指将公共资源不正当地据为己有或图利私人的各种行为。腐败最深层的根源是人的贪欲。任何人都无法断言何种制度可以消除人的贪欲,因此制度的优劣比较,只能看它们在阻止内心的贪念转化为实际贪腐行为方面的作用。

在比较两岸不同的政治制度时,人们似乎有必要注意,不是腐败是否存在,而是腐败的普遍和严重程度,才是有意义的衡量指标。一般而言,由于民主政治中存在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衡,贪腐得逞的可能性更低,被揭露和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高。因此,从常理而言民主政治更能够遏制腐败。

不过,有三个因素使人们容易得出民主社会的腐败问题更严重的印象:一是腐败官员被揭露的比例更高;二是媒体对腐败案件的报道更透明、更详细、更连篇累牍;三是在民主社会被认为不可接受并需查处的行为,在专制社会却常常被视为理所当然。

早在陈水扁大权在握时,人们就对其贪腐行为紧追不放,他的家人也因不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在大陆,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一些里程碑式的反腐案件与其说是当事人贪腐的结果,不如说是他们政治失势的结果。对于这些案件的真相,大陆的民众又知道多少呢?

在四川地震中,大量非正常坍塌的校舍夺去了成千上万个幼小鲜活的生命。失去孩子的家长只是想要讨回最起码的公道,却被人指责为不顾大局。直到现在,人们仍无法知道校舍质量低劣的原因何在,哪些人需要对此负责。

当然,相关司法机关也不是毫无行动。不过,他们的行动主要是针对那些敢于揭露事实真相的人。那些为满足可耻贪欲而置学生安危于不顾的人,至今仍高枕无忧;而四川省德阳市广汉中学员工刘绍坤,却因公布校舍废墟的真相被判处一年劳动教养。

必须承认,人们对不同社会的腐败严重程度往往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但人们至少可以看到,实行不同政治制度的社会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的态度,显然有所不同。在缺乏民主政治的社会,尽管执政者总是信誓旦旦地表明反腐倡廉的决心,但对那些真正简单易行、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却畏之如虎。

在台湾,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施行多年,并已成为使腐败行径无可遁形的反腐利器。但在大陆,1994年便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的《财产收入申报法》却迟迟无法出台。据调查统计,在大陆有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持反对意见,广大民众对此却无计可施。

在大陆,对台湾民主政治的批判和嘲讽一直都没有停止过。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几篇微不足道的评论文章就可以结束相关的争论。但那些真正对民主政治的优劣怀有严肃兴趣的人,也许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中国有记载的几千年历史中,有哪一代政权给民众造成的苦难,会比台湾短暂、年轻并常常被讥为“笑话”的民主政治更少呢?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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