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之远:谁迫陈水扁自我宣告:我做了法律不容许做的事」正文
陈水扁乱政八年,台湾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摧残。民主政治的三权分立,司法是民主政制的把关者,如果公信力受到质疑,民无适法,社会就乱了!官不守法,上情下效,民怨日多,国家就乱了!陈水扁的乱政就由此而来。在陈的包庇下,仍有十一个部长级的政务官被起诉坐牢,可知贪污枉法的严重程度。
我和陈水扁在一九九O年同时同期(立法院会期)当选立法委员,谁也想不到这个横看竖看都象小人物的阿扁,十年以后竟被台湾人选作总统。虽然两次当选都有问题,在任的时候也有过“罢免案”和“红衫军”围城的事件,但他都能在宪法的保护伞下做满八年。不过,“福兮祸所寄”,如果阿扁的第一案“公务费案”不用特权压下来,即使其妻子有罪,阿扁也能结案全身而退,不致无法结案,留了一条尾巴,到任满后由继任政府接手办理,从而引出了一案接一案的连带而出,以致在民愤的压力下不办难平。侦检单位过去受尽舆论的指责与奚落,莫不是阿扁干预司法的结果,心中的委屈也实在不吐不快。阿扁还故布陷阱,使得一些检察官(如朱朝亮、陈聪明等)皆不避嫌的硬着头皮忍气一时的办下去,不但基于公义也为保护自己清白的人格而战。在这种情况下,阿扁纵有诡计阴谋,在八位检察官分进合击中,许多蜘蛛马迹,一一在紧密的追踪下暴露出来。
台湾人民在阿扁的操弄下,真是莫奈予毒,正在无可奈何之中,为什么阿扁突然发起神经,召集媒体自招:“我犯了法律不容许做的事”,正式向全民道歉。以他的个性,我们看到即使铐上手镣,拘押到看守所以后的困兽犹斗。就知道他不是神推鬼拉,就是有不得不承认的强大压力,他是绝不就范的。正因为他的自我宣告,使得过去靠他庇荫的共犯,心防全都垮下来,只可为保命供出阿扁的指使才犯法了。那么,阿扁究竟有什么压力不得不就范?全岛台湾人没有一个有这种力量,且每每挑拨的中国也奈何他不得。这个压力就必然来自美国。我这个推论到现在还没有人想到。我的理由很充足:英国与台湾,代表处徒具形式,阿扁也托人存款三百亿。美国和台湾人事纠结数十年,出入官商与阿扁的儿媳八年到美国去过多少次难以数计,美国竟无法查出阿扁一分一毫,如果不是美国的包庇,任何人都不相信,交换条件,就是阿扁必须承认他的贪渎,美国便可假手于台湾新政府的侦检单位,解决这一个“麻烦制造者”,不必予人落井下石的恶名。此外,保证巨大的资财留在美国,在“金融海啸”时也有其必要性。阿扁留在美国的金钱数目,恐怕是各国之冠。难道侦检单位不知道吗?但有美国政府的包庇,是完全没有办法可行。我这个推论,到历史解冻时期必然浮现,立此存照。想想托庇美国的友邦元首,除非没有把柄握在美国人的手里,否则,没有一个不就范的。如菲律宾的马可斯,韩国的李承晚、朴正熙,越南的吴廷艳,伊朗孔雀王朝的国王。陈水扁敢不就范吗?台湾两蒋以民族情结对抗美国的利诱,美国始终奈何不了。李登辉也贪渎,妻子曾文惠带了装满美钞八百五十万的纸箱闯关,被海关扣留。当时,国民党中央党部被围,就是李登辉不肯落台。美国一通电话,李登辉就下台了。美国到现在还不证实谁带现钞闯关。让曾文惠不但保持了颜面,而且还胜诉。这件事阿扁应最清楚。美国肯包庇,阿扁纵是掉了其他各国的贪渎所得,能留下美国的,十代也吃不完。加减乘除一番,他能拒绝?他敢拒绝吗?
叶盛茂对阿扁的提拔,敢吃案把“洗钱案”挡下来,还向他报讯,他当然知道若被揭发的后果,还是做了;到被拘押,还是扯谎来保护阿扁;但阿扁这个小人为求自保,竟牺牲这位前任调查局长,还痛斥其荒唐。叶只可反戈求轻刑自救。阿扁这种行径,不但叶倒戈,也起了骨牌效应,其他为他做人头、做线人、做白手套的都招供求轻判。阿扁全家除了女儿以外,全部在证据指证下都成主犯、从犯论处。由侦检的八位主办检察官共同起草的起诉书:先引用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总统宣誓词,说明“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然后列举各案犯罪证据。层次宛言。写得非常扎实。最后起诉书说;“犯罪后之态度不佳,贵为总统之尊,非但无法为民表率,甚至贪渎丑闻,流传国际,犯罪所生之损害深重,请审酌其辜负国民付托之程度,依其宣誓词,给予最严厉之制裁。并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宣告褫夺公权。”
起诉书写得严谨有力,誓词中“愿受国家严厉制裁”一句,但起诉书变成“给予最严厉之制裁”,多了一个“最”字,可知检察官未说出量刑年期,但实际是“最”高刑罚的宣告;又由于其他案件仍续在起诉,不必先行确定,交由法院以后对其他案件合并量刑。总之,此案已经是“最严厉”之制裁了,其他得再说吧!有人担心阿扁经释放会反扑,其实法庭是靠证据说话得的,而证据如果确凿,阿扁不是三头六臂,只是个反覆小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