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兵 傅海:正确研判舆情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作者:童兵 (进入专栏)   傅海发布日期:2014-12-26

「童兵 傅海:正确研判舆情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正文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正确研判舆情贯穿于协商民主的全过程:选择确立协商议题、具体协商活动、达成协商民主结果。正确研判舆情需要重视以下几条路径:更加重视人际传播;妥善处理几对舆情矛盾;留意网络依赖造成的民意理性缺失现象;谨慎观察媒体的舆情呈现,防止被媒体“舆情”误导和绑架。

【关 键 词】舆情/研判/协商民主/基础

 

一、正确研判舆情是协商民主成功的基础

(一)舆情研判

舆情的内涵主要涉及主体、客体、中介性事项与本体四个因素,舆情的外延是其关涉的领域。从社会实践和社会行动视角看,舆情主体是社会民众或群众:舆情客体是与民众自身利益相关或民众关心的各种公共事务;中介性事项是激发民众产生舆情的各种公共事件;舆情本体是舆情内容本身,是民众情绪、态度的客观状态,是积极面与消极面的集合,包括民众的情绪、意愿、态度与意见,既有民众的公开表达,也含未显露的部分。

研判,可以理解为研究和判别、判定、判断、评判等词语的合成。我们这样理解“舆情研判”:对舆情主体、客体、中介性事项、本体及其涉及领域所做的客观真实信息收集和处理,并达致一定明确结论的工作。

(二)协商民主

中国和外国的学者对协商民主的论述都强调了平等协调、商量、公共利益、团体心理、偏好认知等要素,这些要素使得协商民主可以形成对以往具备各种弱点的民主形式的有效补充。但是,协商民主本身也不尽善尽美,需要在社会实践中与其他民主形式有机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生活中公共事项的科学决策、管理、执行等等。

陈家刚是我国较早较系统探讨协商民主的研究者,他对协商民主的界定强调了政治自由、平等、共识、偏好修正、立法和决策等元素。[1]James S. Fishkin重视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公共利益、充分协商、非独裁、集体政治意志等元素。“集体的深思熟虑性与较好的包容性确实可以兼容。协商允许民众考虑公共利益,变得更见多识广,发掘其能力解决公共问题,使信息充分地投入协商,根据利益而不是团体心理来作出决策,达成一个非独裁的集体政治意志。”[2]

澳大利亚学者何包钢专门关注和研究了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结果包含了具体的统计数字、协商的具体表现形式等。“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选举制度的推行以及诸如村民代表委员会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中国734737个乡村的政治结构及约320万村官的政治行为发生了较大变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城市直接选举的推行及协商制度的建立也对中国现有的近七万个城市社区产生了影响。协商制度在中国表现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3]

(三)协商民主的全过程需要正确研判舆情

1、选择确立协商议题需要正确研判舆情。面临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现实,科学选择和确立合理的协商议题是协商民主重要的前期工作。关涉一定主题的舆情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一定事件的态度和看法,舆情表达的背后是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偏好表现、情感取向等等。对一定范围内关涉一定主题的舆情信息进行准确收集和客观分析,有助于认清舆情表象所反映的真实信息,进而对是否确立协商议题和具体确立怎样的议题作出科学计划安排。

比如有关在上海生活的台胞医疗保障事项,70万在沪台胞因为台湾医保和上海医保不能较好衔接,造成“小病自己治,大病回台治”的尴尬现实,在沪台胞对此社会问题的舆情期待是“海协会”和“海基会”尽快将两岸健保体系衔接。议题纳入协商范围,有专门人士响应这一舆情表达,并通过媒体发出确立该协商议题的呼吁。[4]

2、协商民主的具体协商活动需要正确研判舆情。“哈贝马斯阐述了协商民主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政治决策最好通过广泛的协商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或权力。第二,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和广泛。”[5]

在当前各种较通行的协商民主方法(见表1)中,正确研判针对协商议题的具体舆情的重要性均有不同程度的展现。各协商民主方法的特点表明了协商过程中特定舆情研判的具体使用方法,适用情形则表明了特定舆情所涉及的范围。

“舆情”和“民意”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相当高的重合度,它们所涉及的主体、客体、中介性事项、本体和外延几乎可以完全重合,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舆情”就是“民意”。笔者认为,舆情既可以是得到公开表达的民意;也可以是未得到公开表达的民意。[7]另有研究者在细分公共协商的类型时,把“民意”区分为未经加工的民意和经过提炼的民意。在对“未经加工”的民意进行公共协商过程中需要对一般舆情做出正确研判,而在对“经过提炼”的民意进行公共协商过程中,需要对被选择的特定舆情做出正确研判。

3、达成协商民主结果需要正确研判舆情。

通过协商议题选择前对协商活动中的一般舆情和特定舆情正确研判,获取了相关利益主体的真实观点表达和沟通交往,这些工作为最后阶段协商民主结果的达成提供了可靠保障。现在比较通行的公共决策信息的公示制度,可以视作是协商民主结果最后达成前的民意征询,民意征询过程中同样需要正确研判相关舆情。如果公示期内的舆情对公示结果的某些方面有较大的否定性反应,就需要重新研究论证和协商,获得更为合理的协商结果。

 

二、当前我国舆情研判的正确路径

当前阶段,在服务协商民主的角度,除了在协商民主过程中针对特定范围内的特别舆情进行研判之外,我国对涉及公共议题的一般舆情研判工作还应该重视和加强以下几条路径。

(一)正确研判舆情需要更加重视人际传播

协商民主是一系列人际传播的过程和结果,它需要通过广泛的人际传播达到对传播信息共同的意义认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真实客观的信息以及信息意义价值观的认同是协商民主得以成功的条件,信息及其意义沟通交流是实现协商民主的必要步骤。

1、人际传播的交往特质。人际传播的交往特质使它可以成为实现协商民主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与协商、促成主体间的理解和共识的合适传播途径。“哈贝马斯在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中,从分析自由派和共和派的对立入手,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即协商民主模式或叫话语民主。哈贝马斯力图通过让理性由以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并以此来重建交往理性,即交往不只是立足于主体,而是立足于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达到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共识。”[8]

得益于传播技术的助力,现代人际传播正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传统的大众传媒逐渐丧失其在一些传播领域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甚至有学者得出结论,认为现代传播演变的总趋势是走向传播主体个人化。[9]个体传播者可以成为传播发起者和接受者的媒介途径愈加多样和便捷,新媒体领域的传播新中介层出不穷,从网络博客到微博客到微信等,这些因素使人际传播的交往特质在协商民主活动中有更加丰富的表现。

2、大众化的人际传播。个人传播主体通过现代人际传播渠道获得更多机会将信息传播给更多阅听者,实现大众化的人际传播。大众化的人际传播为各类公共议题协商的进行提供了兼具人际传播亲近性和大众传播广泛性的协商路径。大众化的人际传播所反映的舆情和普通人际传播舆情相比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通大众传播舆情相比更具有亲民性。

目前大众化的人际传播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值得在舆情研判的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关注和分析。[10]一是个人通过大众传播渠道实现人际传播。个人在大众媒介平台发出传播信息,各类面向大众节目的主持人、电视电话会议的演说者等个人传播主体通过不同类别的大众传播渠道实现了和阅听者直接或间接“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二是个人通过人际传播渠道实现大众传播。手机短信的群发功能让一个传播者同时对多个人发送信息成为可能,通过手机短信群发,个人传播主体实现了面对较广泛大众的传播。互联网的博客、微博、微信等传播平台也为个人通过人际传播渠道实现大众传播提供了机会和舞台。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手机短信、博客、微博、微信等兼有人际传播渠道和大众传播渠道的双重功能。三是个人同时参与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近年来在网络上成长起来的传播“大V”,动辄拥有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的“粉丝”,在一些公共话题讨论中,大V一边和小部分粉丝进行双向互动的人际传播,一边向数以万计的大部分粉丝进行大众传播。

3、网络人际传播。在互联网时代,丰富多样的网络人际传播样式对既往传播限制和情景有所突破和改进。网络人际传播不单纯是传统人际传播在网络上的简单延伸,而是表现出崭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为更好实现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基础。一是借力网络传播技术,网络人际传播对以往的出版限制有所打破。比如现实世界中向大众定期发行公开印刷出版物需要申请刊号,但是互联网上的多种人际传播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大众公开传播信息,不需要使用印刷刊物的形式和印刷刊物号码。有研究者把网络人际传播中的网络个人主页传播、社交网站传播、网络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传播等视为“网络出刊”。这些“网络出刊”传播行为在对公共议题的理性研讨和人气凝聚方面的作用力不容小觑,也是网络舆情研判重点关注的方向。二是网络人际传播对以往人际传播情境有新的改进,增加了第三方力量,从“我―你”双方双向互动人际交流演进到“我―他―你”多方多向互动传播。[11]这里的第三方“他”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三是图示和视频使网络人际传播更丰富更多元。[12]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人际传播的触角和载体也不断延伸,网络上利用图示或视频技术创造的“面对面”人际沟通,几乎消灭了真实时空的距离,使“地球村”成为可能。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物理空间的疏离感,增加了“天涯若比邻”的亲近感。

(二)正确研判舆情需要区分几对舆情矛盾

在协商议题选择、民主协商实施等协商民主环节,为了获取准确真实的舆情信息,需要正确区分几对舆情矛盾,不被特殊的、虚拟的、短期的舆情所迷惑和遮蔽。

1、区分特殊个案舆情与一般普遍舆情。在一些关涉一定主体利益的个案事件中,因为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被迫害感和委屈感,加上群体心理和群体情绪的影响,容易出现从众性高和群体极化的特殊个案舆情,这种舆情往往是激情的、片面的和非理性的。这类个案事件中的群体易冲动、易受暗示、易受煽动,致使行为出现偏向,加大群体极化、去个性化而集体从众,出现所谓的舆论“踩踏”事件,情绪化理性不足的舆情占据优势,“踩踏”或者淹没了经过客观理性思考的少数弱势舆情。

2、区分网络虚拟舆情与生活现实舆情。在虚拟交往空间,人们对自己言论所负的责任相对实体空间小,因而更容易出现不顾及客观真实和公共道德的主观言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面地传播交流,发言者针对一些议题,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身份和地位的发言者,因顾及自身形象和考虑到相关言论的责任,他们会倾向于选择谨慎理智地评论、要求和协商。所以网络虚拟舆情与生活现实舆情可能出现较大差异。

3、区分短期情绪舆情与长期理性舆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即使是经常运用理性对待公共议题的专门人士,也可能一时考虑不周全,或者夹杂了较多主观情绪,参与到短期情绪舆情表达中。但是因为人们具有自我反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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