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第五种权力

作者:刘畅发布日期:2009-08-14

「刘畅:第五种权力」正文

“第四等级”(Fourth Estate)或“第四种权力”(Fourth Power),是欧美西方社会对于新闻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其社会职能是“监法”,即对上述三种社会权力进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三种权力的运作透明,以及社会肌体的健康运行。

就观念缘起而言,无论哪种表述,都与新闻媒体独立自主的社会地位有关。没有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之外的特殊地位,实施“监法”就是一句空话。而新闻媒体获得这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就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

自由主义新闻思想成为宪法的条款,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自由主义本身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表明,自由主义思想在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1789年6月27日,法国国民议会成立,决定仿效美国各州的做法,在新宪法正文前附一份公民权利的宣言,并在其中宣布言论出版自由。7月6日,国民议会制宪委员会成立,立即着手审议部分代表提交的各种人权宣言草案。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又组成新的制宪委员会,决定加快草案审议工作,对言论自由问题,其最终表述为:

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

此后,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约法中涉及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以及《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在它们的制定过程中都以《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的表述为基础。例如1789年美国制定的《权利法案》(亦称《第一宪法修正案》)就指出:

国会无权制定法律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媒体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愿之权利。〔1〕

要真正起到“监法”的职能,媒介报业的独立地位就成为关键,只有存在着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外的一种社会力量,舆论监督才有可能。而基于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义理念的美国报业的发展,恰恰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资源。作为“新式新闻运动”的风云人物普利策、赫斯特以及奥克斯都曾表述过类似的思想。早在接手《邮讯报》时,普利策就指出:

《邮讯报》不为党派服务,而为人民服务;不是共和党的喉舌,而是真理的喉舌,不追随任何主张,只遵循自己的结论;不支持“行政当局”,而是批评它;反对一切骗局,不管发生于何处,也不管它是何种性质的;提倡原则和思想,不提倡偏见和党派性。〔2〕

这些“不为党派服务”,“真理的喉舌”,“决不从属于任何党派”,“要不偏不倚、无私无畏地提供新闻”的思想理念,实际上都表明了报业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限制的理念,为其成为一种表达民意、监督政府的独立社会力量奠定了基础。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美及西方媒体被称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

而正式提出这一概念的应为英国历史学家凯黎里,尽管他把这一提法归于政治家爱德蒙特・巴克,根据他的记载,1928年,英国国会举行会议,爱德蒙特・巴克有一段发言,凯黎里对此做了如下记述:

伯克说议会中有三个等级,但在不远处记者的旁听席上,坐着远比这三个等级都要重要的第四等级,它不是指发言人本身和他们机智的语言,而是指一种存在的事实,……我常说,从他们笔下流出的那些印刷文字,有着与民主同等的意义:写作问世后,民主就不可避免了。……那些拥有向全国说明真相的话语权的人,就构成一种权力,政府的一个部门,与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同等重要。这一等级的显赫不在于他的社会地位、收入和服饰,而在于他说出了公众想知道的信息,而这些正是最重要的。〔3〕

正是从凯黎里正式运用“Fourth Estate”(第四等级)这一概念之后,“第四等级”、“第四权力”才不胫而走,成为西方新闻界的口头禅〔4〕。后来在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正式提出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第四种权力理论”(Theory of Fourth Power)。至此,“第四种权力”已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

综上可见,作为观念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源远流长,几乎与西方新闻自由、新闻独立的历史相始终;而概念命名意义上的“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要迟至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尽管此前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从这种意义上说,“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思想之子:没有自由独立之思想,也就没有“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及网民群体的扩大,一种有异于“第四种权力”的新的媒介权力形式――“第五种权力”也顺势崛起,迅速成长。所谓“第五种权力”,是指相对于“第四种权力”的依托于各种网络平台的网民舆论权,或网络话语权。目前,在中国,这种权力已在逐步走向成熟,并在媒介独立、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补充了“第四种权力”之不足,从而促进了社会进步。或者可以说,就“传统”的新闻传播、舆论监督而言,正在悄然发生着一种“权力转移”的变化。简言之,就是以往传统的新闻媒体才具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力,正在向网络舆论或网络话语权悄然转移。如果说“第四种权力”是新闻自由之子的话,那么“第五种权力”就是信息自由之子,其自由天性是由于其独特的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参与、表达与互动这一媒体特征所决定的。

1990年,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他的“未来三部曲”之一的《权力的转移》中就指出,我们正处于一个“权力转移期”,其云:

但在我们生活中,权力仍是人类最不了解却最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对我们这一代的人,因为我们正处于“权力移转期”。眼前的世界正进行解构,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新权力结构,而且这种权力转移正在社会各个阶层展开。在办公室、超级市场、银行、教室、医院、学校和家庭里,旧的权力形式正依照新轨道进行重新分配。〔5〕

新闻传播界发生的情况也存在着这种“旧的权力形式正依照新轨道进行重新分配”的现象。“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互联网出现之后,原本是新闻媒体才有的掌控话语的权力也在悄然发生着转移。美国《时代》周刊2006年“年度人物”(Person of the Year)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全球数以亿计的互联网使用者。对此,《时代》封面的下方有一段解释文字:“是你,就是你!你把握着信息时代,欢迎进入你自己的世界。”(Yes, you. You control the Information Age. Welcome to your world.)《时代》周刊“颁奖辞”说:

但是,通过一个不同的视角来看2006年,你会看到一个不同的情况,它与冲突或伟人无关,它是一个前所未有规模的社区和合作的故事。它是百科知识的大会集、一个百万视频的人民网络YouTube和在线大都会MySpace。它是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取权力,互相无偿地帮助的故事。这不仅改变了世界,而且还改变了世界改变的方式。……Web 2.0是一个大型的社会实验。与所有值得尝试的实验一样,它可能会失败。这个有六十亿人参加的实验没有路线图,但2006年使我们有了一些想法。这是一个建立新的国际理解的机遇,不是政治家对政治家,伟人对伟人,而是公民对公民,个人对个人。〔6〕

据统计,2007年初,《时代》将网民作为“年度人物”之时,中国的网民才逾一亿三千万,而至2008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二十二次报告显示,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达二点五三亿人――仅仅不到两年的时间,中国网民的数量几乎翻了一倍。2007年底美国网民数为二点一八亿人,按照美国近年来的网民增长速度估算,美国网民人数在2008年6月底不会超过二点三亿人,因此中国网民规模现在已跃居世界第一位〔7〕。《时代》这段话所说的所谓“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取权力”,“不是政治家对政治家,伟人对伟人,而是公民对公民,个人对个人”,都强调了原本没有新闻话语权的“个人”或“大众”成为舆论权力的主体,正是在此背景下,依托于各类网络平台的“第五种权力”才会崛起,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对此,喻国明先生分析得很透彻:

我们是在一个高度文明化的世界里成长的,信息的社会化传播以及“话语权”一直是少数人享有的“专利”。受众,在过去的传播学词典中始终是传播链条中下游角色的一个专属名词,其能动性至多不过表现为选择或者不选择某个传媒,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传播内容或形式。但目前传播领域发生的真正重大事变,乃是其作为“上游”角色成分的深刻改变。对传媒产业而言,当传统意义上的“受众”参与到新闻产业价值链的上游,而不再只是单纯的阅听大众时,也就意味着媒体生态和游戏规则的深刻改变正在酝酿和发生之中。〔8〕

而这种“媒体生态和游戏规则的深刻改变”最明显之处莫过于“第五种权力”的崛起。

显然,“阅众参与”、“去中心化”和“平等对话”是这一轮次传媒变革的几个最为重要的关键点,新闻生产不再是少数媒体机构中编辑和记者的专利,它已逐渐演化成“多数人向多数人传播新闻”的传播模式,这便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和研究的崭新课题。我们的回答质量将决定我们未来生存发展的质量。

之所以把“网络舆论”称为“第五种权力”,是因为它既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的作用,又发挥着“第四种权力”所不具备的社会功能,以弥补“第四种权力”的先天不足。以下分别论之。

(一)真正实现“观点的自由市场”

所谓“观点的自由市场”,最早是由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密尔顿提出的。密尔顿曾经公然拒绝政府的检查,出版了两本关于离婚问题的小册子,因此受到国会的传讯。密尔顿对此很恼火,他在接受质询时公开谴责了检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他的论点的基础的假定是,人运用理性就可以辨别正确与错误,分辨好坏,而要正常地运用这种才能,就必须让人们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密尔顿认为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从密尔顿这种思想出发,后来形成了西方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等概念。

在中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政治在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新闻媒介一直与党派和各种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喉舌”论和“工具”论的背景下,“观点的自由市场”一直难以实现。而由于网络“零壁垒”、“零把关”、“自媒体”的先天开放、自由的性质,使得“观点的自由市场”在中国成为可能。例如2008年发生的“范跑跑事件”,此事细节和各种媒体的讨论已多,此不赘。但它起码说明,任何思想观点,即使是像“在这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我女儿我才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样触及道德底线的观点,也都可以在媒体上展示,引发公众讨论,由公众各抒己见,辨别真伪,然后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据悉,范美忠发表该言论后,一周内该帖在天涯社区上的浏览量就达十四万余次,引发了亿万中国人的大讨论,使得这一原来比较模糊的问题越来越明晰。

从制度层面上,它直接导致了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修改。2008年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据悉,该意见稿通过后,全国的教师都将奉行这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据悉,上一次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是在1997年,距今已有十一年,在新形势下,社会各界要求重新修订该规范的呼声日高。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广大教师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舍生忘死,奋不顾身,保护学生,以爱书写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在全社会赢得了高度赞誉。与之紧密联系的,是从观念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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