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反抗与绝望:农村社会转型中的未婚青年自杀」正文
内容提要: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期之前的中国农村,未婚青年的自杀,虽然不及已婚妇女和老年人多,但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直接原因来看,未婚青年的自杀主要有三种:要求婚姻自主、家庭日常冲突、生活困境。青年接受了婚恋自主的观念,从而与父母产生了巨大的理念冲突,他们反抗父母,为了争夺婚姻自主权而自杀;青年有了个人主体意识,渴望通过努力来追求幸福,但在现实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家庭和社会障碍,他们便以自杀反抗,或在绝望后自杀;未婚青年所面临的困境既有想象的,也有实在的,他们把困境当成绝境,绝望而自杀,既表明未婚青年思想单纯,也表明社会还不够多元,机会有限。从根本上说,未婚青年自杀的悲剧发生在现代性进程之中,青年一代接受了现代性理念,但社会未能彻底接受,也未创造实现这些理念的平台。
关键词:未婚青年自杀社会转型现代性观念
自杀研究主要有两大传统,一是精神医学传统,二是社会学传统。精神医学传统几乎一直是自杀研究的主流,至今逐渐走上了精神药理学研究的路径,自杀干预逐渐从心理干预发展到了药理干预。涂尔干开创的自杀研究的社会学传统,一直试图挑战自杀研究的精神医学传统。虽然至今为止,社会学传统仍然没有撼动精神医学传统的主流地位,但它毫无疑问开辟了另外一条道路,增进了人们对自杀的理解。
新世纪以来,中国自杀状况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高自杀率及其显著下降的趋势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相关自杀社会学研究有了很大进展。吴飞从文化人类学进路关注了自杀的社会意义。他通过对照西方哲学中上帝与人的关系,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在中国的经验中找到了相对应的“过日子”概念,在“过日子”的框架中阐释了对中国自杀现象和机制的理解。①张杰、景军等人基于收集的全国自杀数据,描述了全国总自杀率及自杀率在性别、城乡人口中的分布,得出了全国自杀率逐渐下降的判断,并将自杀率与经济发展、流动人口等因素进行了相关分析与时间序列分析。②贺雪峰、郭俊霞也在二十余个省40个村近三十年的自杀个案收集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区域、人群的自杀率的变化趋势。③
华中村治学人对农村自杀做了很多个案调研和分析。这些研究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村庄背景中对全部自杀个案进行理解和阐释;④二是从村庄背景和家庭结构分析入手,关注特定人群的自杀,主要包括老年人的自杀、⑤已婚妇女的自杀。⑥这些研究对于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的人群缺乏足够关注,对导致自杀的不那么集中的社会原因缺乏关注。尽管在一个村庄中特定人群的自杀发生率相对较低,相关原因具有偶然性,但是如果从全国农村来看,特定人群可能仍旧是自杀数量较多的人群,相关原因是较为重要的导致自杀的原因。未婚青年的自杀就属于这种类型。本文将在全国各地数十个村庄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对未婚青年的自杀进行分析和阐释。正如刘燕舞所说,我们目前的研究条件与涂尔干当时的条件刚好是相反的,我们缺乏较大样本量的自杀统计数据,但可以通过扎实的田野调查,从村庄中获得详尽的自杀案例。⑦因此,可以从人文主义传统来解释和理解农村自杀现象,进而理解自杀的社会意义。
一、未婚青年自杀概况
应该说,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未婚青年的自杀,在全国各地农村都存在,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还是较为普遍的事情。由于在湖北大冶农村所获取的自杀案例相对集中,且大冶农村宗族势力强,村落文化受宗族影响很大,因此本文先从大冶的案例切入,然后扩展到其他地区案例的讨论。我们在大冶的三个村庄(总人口6740人)收集到了101起案例,其中未婚青年自杀有12起,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如表1所示。
未婚青年自杀,在湘南水村(1600人)表现得最为突出(见表2)。
其他一些村庄虽然调研所获案例不多,但每个村庄也都有一起到几起(见表3)。
这些自杀案件中,除了湘南水村最近仍有发生,其他绝大多数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比如,大冶的10起青年自杀事件都发生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们在调研时,诸多农村的村民都说,因婚姻问题、家庭争吵问题引起的青年自杀在80年代非常普遍。不过,他们未必能精确记住很多案例。从调查来看,一方面,这种情况确属事实,自2000年以后,农村青年人自杀已经非常罕见;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乡村较为封闭,自杀又多是公共事件,消息能够传播很远,因此给农民留下了深刻的集体记忆。
这些案例表明,未婚青年的自杀问题,在一个时期内确实比较普遍。与已婚妇女及老年人自杀相比,虽然其数量和普遍性不算高,但我们并不能忽略这一人群的自杀。这些青年,大多数自杀前与父母曾发生冲突,遭到父母责骂。其中最典型的是父母干涉子女婚恋导致的冲突,其次是家庭琐事所导致的冲突。其他情形,还包括因恋爱不如意、婚恋失败绝望、贫穷、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等。因村庄舆论压力导致的自杀,我将在其他地方讨论。因恋爱不如意、贫穷导致的自杀,与因家庭琐事所导致的自杀一样,本质上都源于年轻人对生活现况的不满和对生活前景的悲观。下文将依次讨论因争取婚姻自主、家庭冲突、生活困境等原因所导致的三种类型的未婚青年自杀。
二、为争夺婚姻自主权而自杀
在所有案例中,大冶三个村庄有三起自杀是由于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而导致的:
案例1:王月,女,1990年自杀,当时仅有19岁。上高中时她与一个同姓的同班同学谈恋爱,遭到父母坚决反对,理由是同姓不能通婚。高中毕业后,王月仍与这位同学继续恋爱,因此遭到父母更为强烈的反对。王月因此喝农药自杀死亡。
案例2:王蓉,女, 90年代初期自杀,当时仅有19岁。王蓉在邻村谈了一个姓王的对象,她的母亲极力反对,理由是,对方姓王且家里很穷。王蓉为了捍卫爱情而与母亲激烈争执。母亲威胁说:“你如果硬是要嫁给他,不如死了算了,就当我没生你这个女儿。”受此刺激,王蓉遂喝药自杀。
案例3:李某,女,1990年7月喝药自杀,当时仅有19岁。李某自杀前在市里打了一年工,认识了一个当地男青年,两人开始恋爱。李某的母亲坚决反对,开口就骂她“不要脸”。一天晚上,姑娘的父亲在门外听到有人喊李某,就传话叫她出去看看。姑娘出去没有看到人,就回屋了。后来据说是李某的恋人在喊,为此李某的母亲和她吵架,之后李某就喝药自杀了。
这三起自杀案例的具体情形非常类似,都是父母反对女儿自由恋爱。其中两起与“同姓不婚”的旧习俗有关,一起是母亲不同意女儿与外地对象恋爱。其他地方村庄所发生的因父母干涉女儿婚姻导致女儿自杀的案例也大同小异。不过,发生在湘南水村的一起案例较为特殊,自杀者的母亲至今也无悔意:
杨某,2003年在岳阳农村自杀身亡,其时20岁左右。她经人介绍给岳阳农村一个40多岁的“老光棍”,她很满意这个对象,但她母亲要她嫁到本村,因此出现冲突。她在岳阳结婚后,母亲带着家里其他人到岳阳去要人,说:“你要么跟我回去,要么就去死。”她不愿回家,说:“就是死也不回去。”于是在“老光棍”家喝药自杀。几年过去了,2010年夏天杨某母亲到杨医师诊所来看病,杨医师夫妇问“心不心痛”,说“不管怎样都是自己的女儿”。这位母亲狠心地说:“还心痛?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另外,水村还发生了一起母亲干涉女儿婚姻不成而自杀的事件:
曾某,其女儿在村里自由恋爱选定了人家,而做母亲的她则不同意女儿的婚事,与女儿吵架,女儿仍固执己见,于是曾某在女儿成婚之后吃安眠药自杀身亡。
青年女性若因无法主导自己的婚姻,必然与父母展开婚姻自主权的争夺。这个过程几乎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虽然到80年代时,离新中国贯彻《婚姻法》运动已经过去了近三十年,但强大的传统力量仍未退出,年轻一代还未能完全主导她们的婚姻,婚姻自由还不能完全实现。贯彻《婚姻法》运动前后年轻女性遭到严重虐待、羞辱甚至杀害的现象尽管社会上很少出现了,⑧因为曾经历过妇女解放运动,如今已成为父母、公婆一代的农民有了一些进步,但仍没有完全放弃对子女婚姻的支配权。湘南水村自杀女孩杨某的母亲,甚至到今天,对数年前逼死女儿的举动仍无丝毫的悔意,甚至说“女儿不听老子老娘的话,死得好” 。可见在一些地方,相当程度上,父母干涉子女自由婚姻仍被视作理所当然。当然,就目前来说,这只是极个别情形。
在传统社会,婚姻对于女性来说,不是自由权利,而是被支配的对象;子女的婚姻大事也都由父母做主,子女只能“听任摆布”。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解放”的话语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新政权从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不遗余力地推行新的婚姻政策、宣传新的婚姻观念,旧的观念和旧的传统习俗被扫除。童养媳、包办婚姻遭到严厉批判,人们开始逐渐摆脱父母之名和媒妁之言的制约。许多新青年得到了解放和自由,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农村的封建势力又再一次遭到彻底的清算,宗祠、族谱等旧事物几乎被彻底扫荡,农村似乎也成了自由婚恋的天地。
妇女解放的意识形态、宣传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公共活动,使妇女从心理上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村庄内频繁的集体劳动和娱乐活动,为“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提供了强有力的接应力量。集体生产和娱乐,使年轻人得以在共同的生产和娱乐中获得更多自由婚恋的机会。男女青年长期接触,容易产生感情,村内年轻人的自由恋爱因此普遍。⑨但是,这种改变虽然撼动了传统时代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完全支配权,但是仍然未能彻底改变现实。一直到80年代,还普遍存在的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主而子女不得不通过自杀来反抗的现实就是明证。而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这样的地方,一直到世纪之交之前,传统力量仍在牢牢地把持着婚姻主导权,几十年的革命改造更是未能完全撼动水村人的婚恋观念。
在大冶农村、湘南农村,村落传统中,女孩子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做主,特别是母亲。母亲从小把女儿带在身边,对女儿言传身教,教会她们如何做好女孩子的本分。等她们长大快要嫁人时,母亲还会经常到女儿闺房里守着女儿,教她们如何做好人妻,如何与公婆相处以及生儿育女,等等。总之,母亲是女儿从小到大一直跟随在身边的导师,女儿教导得如何、她在村落里的口碑或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样的命运都掌握在母亲的手中。也就是说,女儿的村庄教育、人生教育的重任交给了母亲,母亲要负起这份重担来,不能有丝毫的懈怠。⑩而父亲,在女儿眼里则是不可亲近的,是家里最严肃的面孔。父亲一般不会直接管教女儿,更不会与女儿嬉笑。
在为女儿选择婚姻上,母亲也有相当的责任和权力,她是女儿后半辈子幸福的决定者。母亲需要操心为女儿找一户好人家,不仅要男孩子人不错,家庭条件也要不错,家里要有房屋,经济条件还行,长辈的名声也很重要;还要考虑女儿不能嫁得太远,否则见面太难,亲情不能顺利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