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坤:全球化与国际老龄化政策

作者:发布日期:2016-12-20

「胡玉坤:全球化与国际老龄化政策」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时间里,全球化进程不断提速,人口老龄化在世界范围内也静悄悄地迅速蔓延。迈入21世纪之后,19和20世纪留下的这笔遗产因全球化的激荡正在改变整个世界。21伊始,联合国人口司就推出了《世界人口老龄化(1950-2050年)》(2001年)报告,对人口老龄化的全球过程及其影响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很多数据并得出了若干发人深省的结论:人口老龄化是史无前例的;是普遍化的;是经久不衰且不可倒转的;对人类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口老龄化深远、普遍和持久的后果对所有社会而言都提供了巨大的机会,也构成了巨大挑战。”[1]

全球化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就像一把“双刃剑”。人口老龄化虽是全球化时代现代科技进步,人类战胜病魔、延年益寿的一个成功故事,但这场“人口革命”对个人、家庭、社区、国家乃至国际层面的负面效应正日渐凸显。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全球化加速与全球老龄化蔓延几乎同步。它们互为影响业已变成了形塑全球社会变迁的两股重要社会势力,并有可能成为21世纪制约世界各地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决定因素。[2]

这场胜利的悖论与社会性别问题也密不可分。在这股席卷全球的银色浪潮中,老年妇女的数量及其所占的比例骤然上升。在几乎所有国家,老年妇女均构成为老年人口的多数。尤其是在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中,这种性别失衡最为显著。老年人口群体的这种“女性化”现象正成为一个日渐彰显的全球趋势。据联合国人口司推出的《2013年老龄化剖面图》,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共计8.4亿,占世界总人口的11.7%(妇女和男性分别为12.8%和10.7%)。其中,妇女有4.55亿,占54.1%;男性3.83亿,占45.9%。预计到2050年妇女和男性所占的比例将分别高达22.7%和19.6%。[3]很多学者都承认,整个21世纪妇女都将构成为世界老年人口的多数。性别比差距的持续存在和不断扩大意味着现在和未来老年人面临的许多挑战和问题本质上都是老年妇女面临的挑战和问题。[4]

国际社会对人口老龄化是一个社会性别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是伴随全球化进程不断提速而逐渐加深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老年妇女和老龄化过程中性别差异的关注夹杂在各种发展干预中进入国际政策框架,并经由一系列全球大会得到了广泛张扬。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前后可以说是国际政策话语转变的一个分水岭。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国际层面的政策回应逐渐从狭隘地针对发达国家个人福祉问题转向关注世界各地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脆弱性和不公平待遇,并进而对老龄化问题采取以权利为本的探究(rights-based approach)。

在一个全球化了的当今世界,国际政策框架不单是刺激世界各国应对老龄化一个外部动力,也是遭受老龄化困扰的国家建构其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作为老龄化最快又是全球化最为成功的一个国家,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具有性别敏感性的老龄化政策显然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项严峻挑战。到200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4%,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毋庸说,这些国际政策议程对于我们“放眼全球、立足当地”也是大有裨益的。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从社会性别视野对全球化时代国际老龄化政策的演进做出一个系统梳理,并对政策转变的原由做一番剖析。

二、透过全球大会看当代国际老龄化政策

联合国成立伊始,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对人口老龄化这个挑战就有所察觉。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载明:“人人有权享有维持他本人和家人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其中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保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遇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衰老或者他无法控制的缺乏生计的其他情形下,有权享受保障。”[5]在这个人权文书中,“寡居”与“衰老”紧挨着并列在一起。尽管其时国际社会对老年女性面临的问题还不甚敏感,但它却为其后保障老年妇女的人权定下了基调。

当代率先触摸老年妇女问题的国际会议当推距今40年前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1975年)。紧随其后的“国际妇女年”尽管引发了风起云涌的国际妇女运动,但这期间有关老年妇女的国际决策似乎并没有出现太大的起色。从下文中我们会看到,惟有专门针对妇女和老龄问题的世界大会才注意到老年妇女的少数特殊需求。跨入90年代之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与人口、社会发展及人权相关的全球论坛和首脑会议,都纷纷将这一主题纳入自己的议事日程,并且明确将妇女问题当作一个人权问题,老年妇女问题也相应被提到了人权与发展问题的高度(见下表)。

这些全球论坛提供了反思和探寻全球化对人口老龄化和对妇女与社会性别关系影响的重要平台。大会通过的国际政策框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对于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政策开发和现实干预无疑都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不像对待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其他弱势群体,联合国迄今尚未制定一个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权利公约。惟其如此,这些全球大会国际文书对老年人需求与权利做出的承诺就显得更为重要。限于篇幅,笔者在下面仅勾画这些国际文书在字面上明确提及老年妇女/社会性别问题的内容。

(一)历次世界妇女大会不断拓宽的老龄主题

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是首次专门反思“第二性”问题的一个政府间大会,也是触及老年妇女问题的第一次联合国聚会。此次大会通过的《为实现国际妇女年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在提及老年女性与男性时仅用了寥寥两句的一段话:“老年妇女得到的保护和协助通常比男性要少,因此应当特别注意她们的需要。妇女在5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人口中占多数,其中许多人都很贫困,需要特别的关照。”[6]

所幸的是,这次大会专门通过了一个名为“妇女包括老年和残疾妇女的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决议。这个决议涉及老年妇女的主要有第5和第6条:“敦促各国政府在适当情况下建立日托、教育、文娱及社会的中心,并以此作为促进妇女及其所抚养的子女还有老年、残疾和贫困妇女融入社会的一种手段”;“建议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职能机构、专门机构应在其现有方案的框架范围内,就妇女境况特别是老年和残废妇女的境况开展特别研究。尤其应当研究保护她们免受与其境况有关的各种风险的最适当方法以及使她们重新融入社会积极生活的最有效措施。”[7]

令人遗憾的是,五年后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妇女十年:平等、发展与和平后半期行动纲领》依旧只在一处,即阐述健康时轻描淡写地提及应直接特别注意老年、独居和残疾妇女的需要。像上回一样,这次大会也专门通过了一个题为“老年妇女与经济保障”的决议。该决议提请联合国成员国应确保妇女参与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规划过程,并任命妇女为出席大会的代表团成员;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应努力使这次世界大会议程特别注意老年妇女在社会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秘书长在依照大会第34/153号决议收集关于老年人的数据时特别收集关涉老年妇女的数据等。[8]此时的联合国正在紧锣密鼓筹备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这个决议的内容主要是同这次大会勾连起来也就不足为怪了。

1985年召开的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较前两次对老年妇女倾注了更多笔墨。这次大会通过的《到2000年为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在“应特别关注的领域”部分一一列数弱势妇女群体时,专门用了一大段篇幅阐述“老年妇女”(见286段)。《战略》复述了1982年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关于解决老年妇女问题的一些对策,从而与三年前召开的这次全球大会的提法呼应和衔接起来。这段话还从消除刻板定型观念和促进老年妇女身心健康两个维度推进了前者在人道主义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妇女一生应尽早在心理方面和社会方面作好准备以面对预期寿命较长带来的后果。随着变老,她们的职业与家庭角色会经历根本性的变化。作为发展的一个阶段,衰老对于妇女来说是一个挑战。应使妇女能在生命中的这个时期以创造性方法争取新的机会。应当承认并消除源自于关于老年人的刻板定型观念所带来的社会后果。传播媒介应给予协助表现积极的妇女形象,特别是要强调必须尊重妇女,因为她们在过去而且还将继续对社会做出贡献。应重视研究和处理老龄化特别是妇女老龄化过程中的健康问题。研究工作也应转向调查和延缓因终身紧张、过度操劳、营养不良及反复妊娠所造成的过早衰老的过程。[9]

尽管西方女权主义者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就提出并使用社会性别这个概念,但在此段中仍不见踪影。

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较之十年前的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内容上又往前迈出了一大步。北京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10]主要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涉及老年妇女与男性的问题。

第一,把老年妇女或老年男女当作一个特别弱势的人群单列出来专门进行阐述。例如,第101段指出,“随着预期寿命延长和老年妇女人数的不断增加,需要特别重视她们的健康问题”,其中包括心血管病、骨质疏松症、残疾及其他老年疾病。第95段提到,“老年妇女和男性独特的生殖健康与性健康问题没有得到适当关注。”

第二,把老年妇女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归并在一起加以讨论。例如,第60段提到,动员涉足发展过程的所有有关方面,提高针对最贫困和最弱势妇女群体的反贫困方案的成效,其中包括农村、土著、青年、老年、难民、迁移及残疾妇女等,承认社会发展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在第175段呼吁各国政府要“支持增强青年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属于少数种族与族裔的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自力更生的方案”。这上文中,老年妇女与其他弱势妇女是并列的。

第三,有关妇女和男性整个生命周期的阐述自然都适用于老年妇女。下面便是几个这样的例子:“必须确保妇女有权在整个生命周期与男性平等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92段);“增加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获得恰当的、担负得起和优质的保健、信息及相关服务”(105段);“容许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与男子平等地参加社会保障制度”(10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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