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积极构建陌生人社会的运行秩序」正文
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越来越被大家所熟悉和使用的社会背景和基本动因
转型,无疑是理解近三十年来中国社会的核心语汇之一。在诸多表征转型过程的概念之中,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越来越被大家所熟悉、接受和使用。虽然这两个概念现在一般是放在一起成对使用,但它们却并不是同时出现的。熟人社会这一概念的最早使用者是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他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将传统中国社会称为是熟人社会。费先生认为熟人社会的成员之间相互知根知底,基于血缘、地缘等形成的私人关系网络构成其主要的社会关系结构。熟人社会基本上是由“礼”和“俗”所统治的;在这样的社会形态当中,并不需要现代的契约手段,如法律、规则和制度等来维持秩序。因此,费先生也把中国社会的这种传统形态称为是礼俗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深入,传统礼俗在社会秩序整合系统中的作用日渐式微,正式的制度规范尤其是法律成为了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维护者,我们由此也就进入了所谓的法理社会时代。费先生形象地概括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后来的学者则在费先生研究的基础上,把作为现代化结果的社会结构形态称为陌生人社会。
从结构形态、社会秩序维系等角度看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各自的特征
今天我们显然是从现代化的意义上来使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这一对概念的。这一对概念分别有侧重地表达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不同特征。
从空间地域的角度来说,熟人社会一般比较小,作为典型熟人社会的我国传统村落,一般都是由一个或者几个自然村组成,空间地域范围都不可能很大,这是其成员相互熟悉的前提条件之一。相比较而言,陌生人社会的空间地域范围要大得多,比如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城市,其面积数千倍甚至万倍于传统村落,也是今天我们讲的陌生人社会的典型形态。
从结构形态的角度来说,熟人社会一般比较简单,其外部一般表现为典型的平板状的社会形态特征。而从内部来看,熟人社会则一般不会出现复杂的社会分层和分化,其成员因此也缺乏流动的动力,社会流动现象不明显。与之相反,陌生人社会从外部来看,一般表现为垂直状的社会形态特征,比如现代最为普遍、也是被认为最具有稳定性的“橄榄球型”社会,就是典型的垂直状社会结构形态。从内部来看,陌生人社会一般会有复杂的社会分层,整个社会在多个维度上,如职业、经济、政治等,分化成若干利益群体。在具备明显分层特征的陌生人社会里,社会成员一般有着较强的流动动机,希望自己能够身处更高和更有利的社会阶层。在这样的社会里,制度化的流动渠道和机制相对比较健全,社会流动性较强,这也是导致其成员相互陌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成员构成的角度来说,熟人社会的社会分工不明显,因此其成员之间具有比较强的同质性。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职业、身份、经济,还是兴趣、爱好乃至价值观等方面,他们相互之间大体上是类似的。借用马克思形容法国农民的那个著名比喻,熟人社会就是一个大布袋,其成员就是布袋里面装的一个个马铃薯,我们伸手掏出任何一个马铃薯都是差不多的。相反,陌生人社会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这进一步导致了其成员之间在前述各个方面的巨大差异,因而其成员间具有明显的异质化特征。如果把陌生人社会也比喻成一个大布袋的话,里面不仅有马铃薯,还有苹果、梨、西红柿……每掏出一个都有可能与前一个截然不同。
从社会秩序维系的角度来说,熟人社会是以情感为基础的。成员之间相互熟悉,使得熟人社会的日常秩序往往通过建立在情感基础之上的礼节、习俗等非制度化的手段来维系。而陌生人社会则很难通过这一特殊主义的手段来达成同样的目的,其秩序主要通过普遍主义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的手段来维护,比如法律体系、各种规则规范等等。有一个例子能够很好地说明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这一差异,那就是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在熟人社会里,由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调解是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冲突性的因素一般不会进入到国家正式体制之内。调解者主要运用的是情感手段而不是理性法则。在陌生人社会,诉讼显然取代了调解成为了解决冲突因素的主要手段。而诉讼是以理性为准则,法律是不徇私情的。
我们刚刚所分析的这两种社会类型各自的特点对其而言,都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地方。熟人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同质性强、注重情感,因此其稳定性比较高,社会不容易出现各种混乱和失序的情况。即使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道德、礼俗等天然的价值系统能发生重要的作用,其维持秩序的手段因此比较容易获得。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熟人社会的社会管理成本低,但效果却很好。但反过来看,熟人社会的上述特点也决定了它的发展进程较慢,一种生活水平和生活状态有时能延续上千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导致了诸如传统文化、伦理等结构性要素的衰落,使得社会秩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中国目前无疑正处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这是现代化浪潮席卷下的必然趋势。这一转型过程,导致了我国传统熟人社会一些结构性要素的衰落,比如传统文化、伦理、道德、价值观等等。这使得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秩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和影响。近些年来社会公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以及各种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等等,都是社会失序的具体表现。社会信任缺失、社会冷漠等社会深层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人民心中之痛,不仅侵蚀了社会的健康肌体,而且成为制约中国社会发展不得不根除的毒瘤。综观人类历史,没有一个在伦理、道德和价值观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的国家,能够成为真正的大国和强国。
解决一些领域出现的社会失序问题,必须着眼于解决深层的结构性社会问题,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运行模式
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事件和问题的出现,与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社会转型以及陌生人社会的特征是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上述现象的出现都有着深层的结构性原因,如果我们仅仅从表面和本身着手,是不可能准确地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在熟人社会不可逆地迈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应对转型过程中的这些结构性问题呢?
首先,最核心的是要建构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运行模式。陌生人社会的特点决定了其遵循的是制度化的普遍主义原则,而不是权衡性的特殊主义原则。这也就是说,陌生人社会只能依靠现代法律体系来维系其基本秩序,也必然要求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这一社会运行模式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规范体系成为社会结构、尤其是构成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并且这一体系处于动态和不断发展的过程,能够及时应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要促使社会运行契约化,改变传统熟人社会以关系为核心的运行模式。契约化而非关系化能使社会运行有章可循,能使社会成员对社会行动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判。这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也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纳入到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三是培养和塑造社会成员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规则意识。法治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其本身,通过法治是为了让社会有秩序。社会秩序的很多方面也许并不一定适用于法律,但即使在这些领域,制度化的规则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多手段、全方位地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培养其“按规则出牌”的行为习惯,也是法治化社会运行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要将传统道德伦理中的积极成分转化和应用于法治社会的公共伦理。我国文化源远流长,而作为其核心构成之一的传统伦理道德更是每一个中国人精神生活不可或缺的根基。即使今天我们进入了所谓的陌生人社会,但其对社会整合与社会秩序的作用仍然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在面对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避免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危害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将传统个体本位的道德伦理提升为社会公共的道德伦理,使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不仅停留在个体和偶然的层次;而是在普遍道德教化的作用之下,成为社会行动的普遍原则和准则,使传统道德伦理中的积极成分成为当代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赋予传统道德伦理以现代内涵,使其在与时俱进的同时,融入到陌生人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中。伦理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受到其产生时期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将其好的成分与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可以说是继承发展传统道德伦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最后,培养公民意识,造就法治社会中的公民。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从“熟”向“陌生”的转变。其实这一理解并不全面。在此过程中,人也发生了变化,陌生人的“人”不同于熟人的“人”。正如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所说,现代化关键在人,社会的现代化是通过人的现代化来实现的。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成员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前者应当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概念开始逐步被关注和重视,人们也开始有了基本的公民意识和权责观念。但是必须承认,我们现有的水平与现代国家所要求的公民意识还不匹配。因此,要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造就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才能构建起与陌生人社会相契合的社会心理基础,才能在社会转型的同时推动人的转型,也才能有效解决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些深层问题。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诠释
何谓“陌生人社会”
“陌生人社会”是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首先提出,与传统社会的“熟人社会”概念相对,描述了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社会交往等行为发生在彼此互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的现象。陌生人社会的出现是社会流动增大、社会分工高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社会秩序构建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课题。(如辉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