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制度变革、社会转型与中国家庭变动――以农村经验为基础的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中国农村20世纪40年代以来发生了一系列制度变革,其中集体经济制度持续时间最长,它使家庭财产范围缩小,家庭基本生产功能被集体组织取代,父母制约子女行为的能力下降。在这一前提下,家庭裂解变得相对容易。由此大大促进了农村家庭的核心化进程。中国农村的社会转型由改革开放政策推动,开始于80年代中期: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非农就业逐渐成为其主要谋生方式。在这一时期,中国农村家庭出现一系列新的变动,但也表现出诸多“不适应”和“不协调”。无论家庭还是公共机构,要努力适应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变化,从家庭内在制度和社会外在制度建设和完善着手,提升不同代际家庭成员的生存质量,使家庭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Abstract:Since 1940s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took placein China‘s rural areas.Among these changes,collectivization lastedthe longest.In the process of collectivization ,the scope of familyproperties dwindled ,the basic productive function of families was replacedby the emergent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and parents were losing controlof their children.Family disintegration was inevitable ,resulting inthe appearance of kernel families.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rural areasinaugurated in the middle of 1980s caused the massive shift of labor forcefrom farmlands to towns ,thereby triggering another wave of structuralchanges of Chinese rural families.Those families who adapted well tothe changes survived and prospered.
人类家庭作为具有血缘和姻缘关系成员的生活单位,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家庭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关,而生存方式又受制于社会发展阶段、家庭内在制度形式和社会制度环境。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制度环境会有不同的家庭形态,家庭关系和家庭功能也会有所区别。中国社会在20世纪出现一系列制度变革,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转型开始显现。中国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在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在发生诸多改变。本文将以20世纪4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为观察对象,探讨中国当代家庭演变的轨迹、特征和趋向。
一、制度变革、社会转型和家庭变动释义
我们强调家庭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与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关,那么,什么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它实际指生活资料的生产和获取方式,而这又取决于社会发展阶段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迄今为至的人类社会可分为采摘和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主要阶段;所有制形式则有原始部落社会的公有制、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封建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和公有制。此外,还有种种混合所有制。
中国文明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是农业社会,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但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出现改变所有制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制度变革。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变革过程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就总体而言,尽管工业文明19世纪中叶以后即在中国出现,沿江、沿海也开始出现近代城市,但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并没有实质改变,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人口超过90%,1949年占89.4%.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1975年),中国的农村人口仍占80%以上(82.8%)①,1982年为79.5%②。第一产业一直是我国人口的主要从业方式,1982年农业从业者比例仍占73.66%(含牧、林、渔)③。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人口大量且稳定的非农转移才开始。
那么,什么是中国当代的制度变革,它有哪些表现?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标志是什么?家庭在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变动如何体现?这里略述浅见。
(一)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
1.制度变革
制度变革有多种表现,在此我们主要指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具体来说,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经历了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经营和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经营(联产承包经营)等重要变革。可见,制度变革往往与体制转变有关。它多始于重要的政治事件或决策,由政治力量予以推动。
2.社会转型
就当代中国而言,它是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由以农业经营为主向以非农经营为主、以农村人口为主的社会向以城市工商业人口为主的社会的转化。西欧国家的这一转变始于18世纪末期的工业革命;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多数国家已经完成这一转变。中国社会的真正转型则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中期显露端倪,现在尚处于转型的初期。
3.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的异同
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均对民众的生存方式具有重要影响。制度变革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更直接影响家庭所拥有财产的范围和家庭成员生存方式,从而对家庭形态、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产生影响。
社会转型则使多数农民的谋生方式开始发生根本改变,由世代居于一地、家庭就业,变为离开乡土、流动择业,家庭成员地位和代际关系因此产生变化。然而,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事件。在转型初期,它不会导致社会以及家庭诸方面发生前后迥异的变化。但它所引导的趋向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
制度变革是政治力量推动的结果,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质;社会转型则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当然,中国当代社会转型发轫离不开政治力量和相关政策措施。从这一角度讲,社会转型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制度变革。但其主流是经济发展的产物。
那么,中国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阶段性制度变革是否使社会出现转型趋势?农村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变革尽管对民众生存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它并没有使农民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发生实质改变,农业经营是绝大多数农民的就业方式。并且,由于政府对人口迁移行为和户籍改变的控制,中国形成了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城镇有工商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形式,而占人口多数的农村则沿袭着农耕文明的生活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差异和特征,请看表1.
依据上表,20世纪40年代以来在中国能称得上的制度变革有多次,但社会转型则是最近二十年才开始发生。或者说,中国农村当代的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整体上并非同步发展。
(三)家庭变动
家庭变动可从多个角度认识。但若将其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结合起来,在我看来,最能体现家庭变动的内容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家庭成员关系、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
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在前面已有说明,它是家庭存在和维系的核心问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指具有血缘表现的亲子关系、兄弟关系,具有姻缘形式的夫妇关系,以及婆媳关系等扩展表现;家庭结构指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各种家庭的类型特征和构成比例;家庭功能主要指家庭及其成员的生育、抚养、赡养方式和有劳动能力成员的谋生方式。
二、中国的制度变革与家庭变动关系
中国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以土地所有权和生产方式为核心的制度变革对农村家庭有深刻影响。在我看来,探讨这种影响应避免在抽象概念之间建立联系,而要有具体的时空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对当代农村家庭变动的真实状态和阶段性特征有所把握。
(一)土地改革前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下的家庭
土地改革之前,中国农村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农民家庭成员的标准生存方式是耕垦自有土地,表现出高度的自给自足性质。即家庭成员以土地所获为生,家庭劳动力以耕作为业。
贯穿中国农业社会的财产继承方式主要是诸子均分制。这为小家庭的广泛存在提供了制度保证。不过,子女的分家要求受到家长的抑制,并且家长的抑制权力又得到法律支持④。按照传统法律,诸子均分财产权不能被随意剥夺,但父母、祖父母在世,特别是父家长在世时,子弟不能任意分家。
为消弭子女的离心倾向,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的“整体性”不能被侵蚀,家产在家长管辖之下,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动用。⑤家庭成员的劳动和经营收入交由家长统一管理,不得自行支配。宗规族训也将这一法律原则贯彻进去。对于有产家庭成员来说,得不到属于自己的土地、住房和其他生产资料,就无法独立生活。从原则上看,这些要求会降低家庭的分解频度,使一些大家庭得以维持。
在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力量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特别是尊卑秩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伦理是诸种伦理的核心。家庭伦理原则实际在法律等规定出台之前就已形成,或者说法律是在这些伦理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因而将伦理视为制度也是顺理成章的。传统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家长,孝顺长辈;兄弟手足之谊高于夫妻之爱。尽管这些说教难以成为所有家庭及其成员恪守的规范,但它毕竟造成了一个社会舆论氛围,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成员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有产家庭父家长对子弟分家要求具有最大约束作用;一旦其去世,即使母亲等长辈健在,兄弟分家往往不可避免,并且它也是法律、惯习难以阻止的。从这一角度看,当时社会存在一定比例父家长控制下的复合家庭。不过,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传统时代,因人口死亡率很高,平均预期寿命为35岁左右,50%的父亲在45岁之前去世。⑥多数家庭父家长对成年子弟分家的控制时期并不长久。部分家庭父亲去世后,兄长被赋予治家之权,继续抑制分家行为。然而兄长的“权威”远不及父亲。因而,多子合爨家庭父家长去世后,分家往往不可避免。由于分爨、分财产多是一次完成,家庭生产和生活性财产均在分割范围,所以私有制下的分家对大家庭往往带来较大的震荡。
就民间实践来看,传统时代,父亲在世时,一些有产家庭已婚同居兄弟因矛盾难以化解,也有分家之举⑦。
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点,在私有土地制下,并非每个家庭都能完全依靠自有土地为生。只有部分土地和无地的家庭在中国多数地区所占比例不低于60%.这些家庭或者租入土地经营(南方较多),或者家中成年劳动力出外佣工(北方较普遍)。佃农和佣工家庭生存条件相对欠缺,家长权力也受到抑制,大家庭往往难以维持。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北方地区,地主、富裕农民与佣耕家庭一样多居乡村,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出现并存的局面。而南方地主等富裕家庭多居城镇,乡村佃户比例较高,其核心家庭为主的局面至少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形成,直系家庭也占较大比例,复合家庭比例很低。⑧
需要指出:传统时代对家庭亲子、兄弟关系重要性的伦理维护和法律支持,并不意味着实际生活中夫妇关系处于可以被忽视的状态。
在中国均分制下,兄弟从亲代平均继承财产,各自向下形成不同的延续和传承系列。更进一步,兄弟及其配偶的未来养老基本上依赖自己的子女,侄辈子女并不承担赡养义务。当然,大家庭合爨生活时则另当别论。由此可以说,兄弟的分家愿望也是一种理性要求。
可见,即使在传统社会,夫妇之间的共同利益要大于兄弟。在我看来,即使夫妇之间没有或缺少真情实感,夫妇之间的共同利益也会使他们能一道经营自己的准核心家庭(分家前),进而在原有家庭中形成离心倾向,最终分解成核心家庭。
私有制时代复合型大家庭受到制度的维护;而其解体则与兄弟对现实利益的考虑和追求有关,它也是有制度根据的。其最终状态取决于父家长是否制约?有无制约能力?这个制约能力与家长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和家庭成员的生存方式有密切关系。这些往往因家庭经济状况和地区民风不同而有差异。
(二)土地改革以来的制度变革
1.土地改革至高级社时期
中国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初期进行的土地改革是政治力量推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