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

作者:马戎发布日期:2010-10-15

「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正文

摘要:人们在分析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问题时,对“城乡二元结构”给予很多关注,但是通常会忽视在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另一类“二元结构”,即是在许多领域中存在于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的系统性制度化区隔,这一客观上普遍存在的群体区隔在另外一个维度上同样把中国社会一分为二。本文从行政区划、学科设置、学校制度、文化娱乐等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一“二元结构”的存在,并讨论了这一“二元结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也造成了中华民族认同构建和国民交往中的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二元结构;汉族;少数民族

在讨论和分析中国社会结构和目前存在的社会矛盾时,人们对当前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所谓“三农问题”和城市农民工问题,都是以“城乡二元结构”作为制度背景来加以讨论的。人们通常认为自20世纪50年代我国全面推行户籍制度后,由于在物资供应、住房、医疗、教育、就业及其他福利方面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了制度化和政策上的不同待遇,中国社会以城镇和乡村为区隔呈现出一个“城乡二元结构”。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城镇和乡村之间的交流大大加强,如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村居民在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到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这些方面的相关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许多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学者们都从这一分析框架出发来探讨当代中国社会公平问题,探讨户籍制度改革和取消城乡居民不同待遇的问题。

本文想要讨论的,是把中国社会进行区隔的另外一类“二元结构”,这就是在许多领域中存在于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这两部分国民之间的系统性的制度化区隔。我们认为,这条客观上普遍存在的群体区隔在另外一个维度上同样把中国社会一分为二,不仅在深层上冲击了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构建,同样也带来了当前两部分国民交往中一系列值得关注的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和文化隔膜,对于我国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和谐社会非常不利,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二元区隔

辛亥革命开创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历程,从汉人狭隘民族主义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到孙中山倡导的“五族共和”,“中华民族”和国内其他“民族”的称谓一度长期并存,使国人的“民族”观难以统一和协调。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坚持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不承认满蒙回藏各群体是“民族”,只承认他们是中华民族的“宗支”,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民族政策”,当时全国统一的学校教材只讲“中华民族”,不讲中国存在其他“民族”。这可以说是以“中华”为统称来构建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重要尝试。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民国政府完全不同,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提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共和国”,确定“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并在《宪法》和后续一系列政府法规中规定了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与权利,并对如何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在地方政府机关中的名额比例等都有明确规定(金炳镐、王铁志,2002:414)。

随后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民族识别”工作正式确定了我国有56个“民族”,即汉族和94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55个少数民族,每个中国公民的户籍登记和各种身份证都有明确的“民族成分”,并参照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的规模和聚居程度分别成立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正式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此之后,每个中国公民同时具有另一个法定的身份认同,即“民族成分”。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自治地方”,并在语言文字、宗教习俗、经济发展等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对于那些解放前长期处在不利发展环境中的少数民族民众来说,在当时是非常需要的,实行后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各项优惠政策(计划生育、高考加分、自治地方的双语教育和干部名额、财政补助等)的实施过程中,少数民族民众清楚地感受到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是获得优惠的制度性保障,而汉族民众则认为自己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原因是自己的汉族身份,从而加深了各自的“民族身份”意识。在许多方面,55个少数民族都享有某些共性以使他们与汉族相区别,如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自治地方”,而汉族没有;各地政府对待当地少数民族群体都有十分具体的优惠政策,而汉族没有。因此,以享有“区域自治”和优惠政策(尽管具体内容有差异)的55个少数民族公民为一方,以不享有这些权益的汉族公民为另一方,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两个并立的群体。

“民族成分”、“区域自治”和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政策加强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制度性区隔,也使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民众的“民族意识”不断强化。

今天在汉文中最常用的词汇之一就是“民族”。在提到或使用“民族”这一词汇时,政府文件与媒体通常有两种用法:一个是“中华民族”,与之相对应的是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民族主义”(如抗日战争中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民族主义”),另一个是56个“民族”(包括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与之相对应的是以这个层面的“民族”为单元的“民族主义”(如“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这两种用法都为大家所熟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自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完成以后,在中国人使用的“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上层是“中华民族”,下层是56个“民族”。可是在民众日常生活实践中,人们很少感觉到“中华民族成员”身份的具体影响,而各种民族制度与优惠政策使56个民族的“民族成分”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和利益,其结果就是客观上把人们身份意识中的“中华民族”概念虚化了。

如果人们来到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活和工作一段时间,很快就会发现在当地社会中还流行着另一种用法,那就是用“民族”来代表所有非汉族的少数民族群体。

如人们在新疆等地讲到“民族”一词时,通常指的是“少数民族”的统称或简称,如“民族同志”、“民族学生”、“民族干部”指的就是“少数民族同志”、“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干部”。实际上这种用法在北京和其他城市同样流行,只是人们听到后不一定去仔细想它而已。譬如我们讲到“民族理论”时,一般都指的是关于“少数民族”的理论或者是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的理论,纯粹对汉族社会进行的理论研究,是不会被归入“民族理论”范畴的。同样,那些研究“民族史”的人,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历史,而汉族历史、中原皇朝史是被归入“中国历史”的。当人们提到“民族文学”时,指的主要是“少数民族文学”,而以汉字为载体的历朝历代文学和近现代文学则都属于“中国文学”的范畴。我们讲到“民族政策”时指的是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政策,“民族干部”指的是“少数民族”干部,并不包括汉族。我们讲“民族团结”指的是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民族事务”指的是与少数民族相关的事务,各级政府中的“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与少数民族相关事务的机构,既不涉及“中华民族”整体也不关注汉族的事务。我国的“民族院校”虽然近年来也开始招收汉族学生,但是在传统上它们是专门设置来面向少数民族招生的学校。

在以上词汇的实际应用中,“少数民族”被视为一个集合体并被简称为“民族”,而汉族则成为社会中与之并立和相对应的另一个群体。这种分野已经在国民生活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把中国人大致地分成“汉”和“少数民族”两大群体。这与“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区隔形式和社会影响有些类似,因此,民族区隔也许也可以算做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当然,“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这一提法是否十分准确,仍可继续讨论,有关论证还需面对许多具体问题(如有些群体如满族在许多方面介于二者之间)。但是,考虑到国人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提法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并对“二元结构”已有不少感性认识,我们提出“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这一概念第3期马戎:中国社会的另一类“二元结构”95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此引起大家对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视,并对我国民族关系当中的结构性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

二、“中国”和中华民族不等于汉族

由于汉族人口众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0%以上,而且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对比较发达,因此汉人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这个“汉―少数民族二元结构”中还隐隐地存在另一个倾向,就是把汉族社会与“中华民族”、“中国”等同起来,在许多重要的事务和叙事中忽视甚至漠视少数民族的存在和感受。

在举国欢庆建国60周年时,《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29日的第二版和第三版有一个特别策划“学者热议中国精神”,采访了16名中国学者和两名外国学者,再加上第一版记者综述中提到的另外两名外国学者,一共有20名著名学者在讨论“中国精神”。我浏览一遍后,突然感到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所有这些学者所讲的“中国精神”涉及的大致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孕育的“中国精神”,一个是建国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中国精神”。仔细检阅内容,前者讲的是儒家思想、孔子、《周易》、(东汉)王符、司马迁、司马光、李白,后者讲的是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焦裕禄精神、特区精神、抗震救灾精神、奥运精神。但是读者从这些内容中却完全感觉不到中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和他们的1亿人口的存在。

在谈中国历史文化时涉及的是汉族的历史文化,在谈共和国成立后的业绩时展现的是汉族地区和汉族人物的业绩。不知道报纸主编和这期内容的策划者是否想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学者、干部和民众如果看到这张报纸,看到“中国精神”就只是这样一些内容,他们会怎么想?

这些年来中国社会在各领域工作已经客观形成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并立的“二元结构”,加上汉族人口众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居于强势,所以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之外的广大汉族省份,人们在思考问题时非常容易习惯性地忽略“二元结构”中另外一部分。久而久之,人们的思维和叙述中就会有意无意地把“汉族”等同于“中华民族”。

举一个例子,据说汉族的祖先是炎帝与黄帝,于是中国人就都被说成是“炎黄子孙”,有人提出龙是汉族的图腾,于是中国人都被说成是“龙的传人”。其实,许多学者已经雄辩地证明了黄帝崇拜只是清末革命党狭隘“排满”的民族主义的产物(孙隆基,2004:18―21)。同时,在汉人的历史中,又有哪个朝代把“龙”作为中原朝代或人群的象征?从象征来说,只有皇帝才被称为“真龙天子”,只有皇帝的服饰、宫殿才可以配置“龙”的形象,其他任何人如有一件“龙袍”,那是要杀头的。而民间供奉的“龙王”只是水神,与汉人祖先无关。所以“龙”和中国的民族象征之间是否确实存在什么关联?“龙的传人”这一提法究竟何时出现?这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近年来政府所属一些文化部门在许多宣传活动中都把“中国人”和“华夏子孙”、“炎黄子孙”、“龙的传人”之间划了等号,由政府出面公开举办祭祀黄帝和炎帝的庆典活动。这些宣传活动开展以来,已经有许多少数民族人士提出异议,因为他们对黄帝和龙图腾并不认同。这些片面狭隘的宣传在客观上明显地有损于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加强,但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认真考虑过这些意见吗?

另一个人们熟视无睹的例子,就是一些甚至在学术界也因袭多年的把“中国”与“汉人”予以等同的提法。比如大学里的“中文系”(中国语言文学系),由于主要研究的是汉文和古今的汉文出版物,更为确切的提法应当是“汉文系”(汉语言文学系),若要保留“中国语言文学系”的名目,就需要大力增加对中国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的研究与教学。有些“外语学院”如果开设藏文课程或其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课程,那么这样的“外语学院”就应当把名称修订为“语言学院”(因为国内各民族的语言不是“外语”)。国内有一些大学里设立了“国学研究院”,但是如果在这些“国学研究院”里只讲授汉语文流传下来的典籍和学问,那么这个“国”字也还是可以斟酌的,也许更名为“汉学研究院”更加名副其实。

现在一提到中华民族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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