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为纲: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新思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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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出生性别比就是每100名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量。1982、1990、2000年三次人口普查和1987、1995、2005年三次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981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5,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为116.9,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出生性别比又攀升到119。普查数据显示,1982年中国尚有一半的省、市、自治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范围内;1990年则缩减为三分之一;到了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3个省(西藏、新疆和贵州)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正常范围。个别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甚至超过130,显示了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现象的愈演愈烈之势。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主要表现是男女比例失调,最终结果是形成男多女少的性别结构。婚龄人口中由于婚配数量的限制,独身男性有可能增加,部分男性尤其是处于偏远地区或社会底层男性的生理需求得不到合理满足,不仅会影响其生活质量,给人的自身再生产带来严重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卖淫嫖娼现象增加、多重性关系出现、性行为错乱、发生拐卖人口现象等,形成对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冲击,威胁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与形式,影响社会稳定。人口性别比问题有可能演化为政治社会问题。
从城乡分布来看,出生性别比主要是乡村偏高。出生性别比1990年城市为108.9,镇为112.1,乡村为111.7,2000年则分别为114.15、119.90和121.67。在城乡出生性别比均有所提升的背景下,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偏升更为严重,因而农村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灾区,也是治理的重点。
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目前采取的众多政策措施并未缓解这一问题。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的终止妊娠。鉴于此,2003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另外,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还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的是建立起利益导向机制,通过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父母的养老问题,从根本上扭转群众"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然而,尽管国家已经采取了众多的政策措施来努力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但是,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升高。
随着对出生性别比问题研究的深入,探讨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之间的关系,即"生育政策是否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探讨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关系对于有效制定缓解出生性别比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而且政策因素相对于其他因素(比如失控的B超鉴定市场、性别偏好)而言比较容易控制和扭转,因此从理论和经验双重视角澄清二者是否相关、如何相关等问题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人口学界关于8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与生育控制政策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派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生育政策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存在直接或间接逻辑关系。张冀(1997)断定是计划生育政策打破传统求男模式,从而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张二力(2005)、郭志刚(2003)、陈卫(2009)、宋月萍(2009)等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得出结论是"一孩半政策"地区显著高于其他政策类型地区,并认为"不同政策类型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差异清楚地揭示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第二种意见认为,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无关。周边国家和地区比如印度、台湾、韩国等国家没有生育政策,但是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因此,只要有男孩偏好存在,即便没有生育政策,出生性别比就有可能失常,认为中国现行生育政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观点没有道理(蔡菲、陈胜利,2005;原新、石海龙,2005;王珊珊,2007)。特别是蔡菲的研究进一步认为:限制生育数量的生育政策不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不同地区的生育政策限制程度不同,但是在出生性别比升高程度上,并没有反应出与政策松紧相对应的关系,实行严格的"一孩政策"的地区并不是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严重的地区;而生育政策宽松的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很高。蔡菲进而认为,选择性别引产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最主要原因。
本研究认为,两派观点都是试图在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建立线性关联,进而得出非此即彼的结论。迄今为止,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之间的关系依然不明确,政策思路不清晰,进而导致国家治理的行政措施收效并不明显。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学界已有讨论缺乏对农村生育转变实际经验及其内在机制的厚重把握,割断主要的和关键的因果关系链,因而难以切中要害,以至于国家的治理措施难以把握重点和关键。
与已有研究不同,本研究立足于比较中国不同区域农村生育转变过程的经验,同时结合对历次普查数据的分析,试图论证:不同区域由于男孩偏好的不同,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关系就完全不同:男孩偏好弱的区域在生育政策的作用下生育率快速下降同时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在男孩偏好强的区域,生育控制政策使生育率快速下降但是出生性别比出现严重失衡。通过引入"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这一先导性变量,学界已有的关于生育政策和性别比偏高的线性关系可能被打破,同时在二者之间建立分区域的、有条件的关联机制,试图为进一步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指明方向。
国际和历史的经验表明,男孩偏好是东亚等国家生育转变过程中的突出现象。男孩偏好是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在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上,男孩偏好是先导性变量:(1)当男孩偏好较强时,生育政策改变实际的生育数量,进而挤压人们的生育偏好,随着生育水平持续下降,不断缩小的生育选择空间与仍然强烈的性别偏好发生冲突,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穆光宗,1995);(2)当男孩偏好较弱时,生育率下降就不会出现性别选择与出生性别比失衡。这启示我们:要对中国农村生育转变的本质进行认识,就需要对中国生育转变过程中的男孩偏好进行仔细考量,分析不同男孩偏好程度的地区在生育政策约束下的生育率下降、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上的差异。
根据上面的理论推导,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在男孩偏好强的区域,在生育政策的控制下生育率下降,挤压了人们的生育选择空间进而导致高出生性别比;在男孩偏好较弱的区域,生育控制政策降低生育率,但是由于人们并没有很强的男孩偏好,生男生女都一样,这时出生性别比就不会严重偏高,而是保持在比较平衡、略高于正常值的水平上。简言之: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会导致生育政策干预下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差异。这样我们就在"政策生育率"之外找到了解释出生性别比区域差异的新变量与新视角。
按照这样的思路,本研究首先利用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从宏观上论证男孩偏好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差异;然后再结合在全国农村的5个经验调查案例,从经验中提炼不同男孩偏好条件下的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之间的逻辑关联及其区域差异,进而为国家治理出生性别比提出可以操作化的、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二、宏观分析:男孩偏好与出生性别比的区域差异
(一)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认识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传统中国普遍存在男孩偏好,只是有些区域男孩偏好会随着社会变迁而弱化,而有些区域可能仍然保持比较强的男孩偏好。那么可以从怎样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变迁过程中男孩偏好的差异呢?下面我们通过普查数据,对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进行论证。人口学研究认为,通过生育行为来测度男孩偏好有很多指标,包括纯女户所占比例、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不同的家庭子女性别结构和性别序列、分孩次性别比、胎次递进比、现存孩子性别结构前提下再生育的生育间隔、在生育意愿调查中的理想男孩数和理想女孩数、活产子女的性别比、性别偏好指数等等。下面我们通过分析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对2000年各地级市纯女户所占比例进行分析,论证男孩偏好的区域差异。
图1显示:男孩偏好比较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以下地区:一是由广东、福建、江西、广西所构成的华南地区;二是由河南、鲁西南、皖北和苏北、冀南等地区所构成的中原地区;另外,湘南、鄂东、山西和陕西、贵州等地区的纯女户家庭比例也比较低。男孩偏好比较弱的区域则主要分布在:一是东北三省;二是山东(除去鲁西南)和河北(除去冀南),为叙述方便,将其归纳为冀鲁区;三是大致在地图的中部,由长江下游平原(包括苏南、浙北和皖南少部分地区)、长江中游的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平原以及湖北的西部、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四川的大部分地区)和重庆等地区,这个地区的位置大致就是长江流域的空间范围(除去鄂东地区),为叙述方便,将其称为中部地区。图1雄辩地证明:中国农村不同的地区男孩偏好是存在显著的差异的。
(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区域差异。图2显示了"瑷珲-腾冲"一线以西基本上是处于正常范围[1];该线以东则差异明显。下面重点分析该线以东的区域分布特征。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的区域:东北三省;长江下游平原、长江中游的江汉平原和洞庭湖平原、长江上游的成都平原,也就是说整个长江流域,除了鄂东地区较高之外,几乎都处于基本正常或轻度失衡的水平;大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中西部),以及广西北部;另外山东半岛、山西、河北(除去冀南地区)、湘赣交界之间的罗霄山脉区等地区也连成了出生性别比较低的小区域。
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区域:主要分布在被海外汉学研究所归纳的"华南",主要包括广东、广西、江西、福建等省份,鄂东地区、湘南地区也是特色鲜明的出生性别比重灾区;另外由河南、皖北、苏北、鲁西南、冀南等构成的黄淮平原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大区域;另外陕西省境内除去李树茁等人分析的略阳地区(陕西省的西南部)基本上处于偏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