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

作者:刘爽发布日期:2008-12-09

「刘爽: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正文

1引言

近些年,由于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攀高且居高不下,对出生性别比失常原因的研究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但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异常地高只是一种表象,它的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动因,其实质反映的是妇女地位相对低下和"重男轻女"的观念意识。在夫妇的生育行为中,就表现出对子女的"性别偏好".在我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男孩偏好".这就启示我们:要客观、正确地认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问题,对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采取有效的社会干预手段,仅仅局限在认识出生性别比失常本身及其直接原因(如统计漏报、非法利用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上是十分不够的,也难以达到真正扭转这一现象的目的。只有对影响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深层次原因、包括社会经济背景、文化传统以及生育的需求和动机等有深入的了解和科学的认识,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才能使问题向着有利的方向转化并逐步得以解决。为此,笔者将研究的视线投向影响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关键性内在动因-生育"性别偏好",以期在一个更宽阔的视野中,从新的视角,深入探讨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现象及其原因。

2文献回顾:"性别偏好"的研究视角与进展

迄今,国际学术界对"性别偏好"的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对"性别偏好"的理论性研究;(2)"性别偏好"的度量方法及其应用;(3)对不同人口"性别偏好"的实证分析。

"性别偏好"的理论分析主要可以分为经济学分析、社会学分析和人口学分析。经济学对"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性别偏好"存在的经济学意义;不同性别孩子的成本-效益及其差异;通过生育经济学模型探讨"性别偏好"的风险涵义;等等。"性别偏好"的社会学分析则主要是针对"性别偏好"存在的社会背景、性别选择的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等问题进行的探究;人口学分析强调的是"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的关系、生育行为决策与"性别偏好"、"性别偏好"与家庭规模、"性别偏好"对生育率的影响等等。

国外有关"性别偏好"度量方法及其应用的文献众多,其中涉及到对"性别偏好"本身的测度方法、"性别偏好"对生育率影响的度量、与"性别偏好"相关的模型构建、对孩子价值的量化模型以及不同"性别偏好"对家庭规模影响的度量等多个方面。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已形成多种度量生育"性别偏好"的具体方法。其中主要包括:(1)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2)源于获得满意孩子性别结构后的生育"停止法则"和担心继续生育"错误性别"孩子风险的停止法则(SR);(3)不同的家庭子女性别结构和性别序列;(4)分胎次性别比;(5)拥有不同孩子性别结构的妇女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6)按现有孩子性别的胎次递进比(PPR );(7)现存孩子性别结构前提下再生育的生育间隔;(8)在生育意愿调查中的理想男孩数和理想女孩数;(9)按照孩子性别序列的风险分析;(10)活产子女(或存活子女)的性别比;(11)专门的"性别偏好"指数;等等。

在这些方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胎次递进比方法、对生育"停止法则"的量化分析、按现有孩子性别的避孕方法使用率以及"性别偏好"指数等。

与近些年涌现出大量出生性别比研究文献不同,国内学者对"性别偏好"的研究相对有限。从迄今已有的该专题研究成果看,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1)对"性别偏好"的理论分析;(2)从生育意愿及其变迁分析中国人口的"性别偏好";(3)对"性别偏好"与出生性别比、妇女生育行为关系的定量分析。

具体看,涉及到量化分析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侯亚非,2003;陈华、朱中仕,1999;等)、婴儿性别比与社会经济变量的关系(李涌平,1993)、"性别偏好"与妇女的生育行为(陈卫,2002;马瀛通,2004)、"男孩偏好"和出生性别比(李南、马科斯•费尔德曼、什瑞帕德•图加普卡,1999)、出生性别比和女婴生存状况(李树茁、朱楚珠,1996)、不同育龄妇女的怀孕、人流和生育行为特征(乔晓春,2004)等等。所得到的主要结论包括:(1)以前孩子的性别结构和性别顺序影响到夫妇后面的生育行为;(2)农村地区存在着生了男孩才停止生育的现象;(3)出生性别与胎次、家庭类型、居住地、教育和职业等有关;(4)"性别偏好"对于妇女在家庭组建、避孕使用、流产选择、生育间隔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5)中国夫妇的"性别偏好"是一种在儿女双全理想上的"男孩偏好";等等。

3研究定位与数据来源

在我国,众所周知和共同认可的客观现实是:左右出生性别比高低、正常与否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主要是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和对女婴的瞒报、漏报。正是这种由众多夫妇采取的一致性生育性别选择和隐瞒行为带来了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这一宏观人口后果。而在这中间,由于生育性别选择所带来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常是一种难以逆转的"真正"失常,因此,从微观层面、即家庭或个人行为的层次展开对育龄夫妇生育性别选择的分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对育龄夫妇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行为的研究中,利用专门或综合性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是一种主要方式和途径。近些年,我国学者对于分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按现有孩子性别结构使用避孕方法的比率、按照前面孩子性别的再生育间隔、生育意愿中的理想男孩数和理想女孩数等都进行过专门的分析,也得出了明确的结论。

在本研究中,笔者将利用1997年全国"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抽样调查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在数据可获得的基础上,对上述部分未被计算过、或对最新数据未计算过的指标和测量方法进行计算与统计分析,期望通过这些统计结果反映中国育龄夫妇(女性)的生育"性别偏好"、性别选择及其结果。

4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

正如上述,在国际学术界,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多种度量和反映生育"性别偏好"的方法与指标。这些不同的方法和指标,各有各的适用范围,也各有各的数据要求。近些年,我国学者曾经利用相关数据,对其中少数指标进行过计算和分析。笔者为避免重复,将集中对未被计算过的夫妇最后一孩性别比、单性别子女和双性别子女家庭状况、育龄妇女活产子女性别分布和性别比、育龄妇女子女的活产与存活状况以及十分重要的分已有孩子性别的胎次递进比等指标进行描述性的统计分析。

4.1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

国外的研究成果表明:如果人口中存在以"男孩偏好"为特征的生育"性别偏好",那么通常妇女所生的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就会特别高(Chai Bin Park and Nam Hoon Cho,1994;Chai Bin Park ,1982)。在经验数据方面,韩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育龄夫妇由于存在比较强烈的"男孩偏好",因此拥有不同孩子数量的夫妇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都很高;而伴随着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增加,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也在递增(见表1)。也就是说,韩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源于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和易获得,出现持续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而与之相伴随的是拥有各种家庭规模的夫妇其最后1个孩子的性别比也在升高,达到了很高的值。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口的"性别偏好"("男孩偏好")及其在生育行为中的性别选择后果-以男孩结束生育。

为验证这一结论是否在中国也有所表现,笔者根据我国1997年"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和2001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数据,分别计算了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在我国,40岁及以上的妇女基本都已结束了生育,因此从她们最后所生孩子的性别比,我们可以考察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存在"性别偏好"和性别选择现象。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997年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按照年龄推算,应该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她们的生育并主要是在80年代中、后期经历其生育旺盛年龄段的;2001年调查时点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更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先后开始生育并在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经历其生育旺盛年龄段的。因此,笔者所分析的对象都应该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明确以后、并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行生育和结束生育的。同时,这些育龄妇女的生育期也正是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开始失常并且偏高程度持续加深的特殊历史时期。因此,对她们生育行为特征的分析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1997年"人口与生殖健康"抽样调查中,40岁及以上的被调查妇女共有4152人,她们中间的绝大多数都有过生育的历史,也都有自己的孩子(生育妇女占到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总数的98.9%)。对1997年调查结果进行的统计表明:拥有不同孩子数的这些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总的是140.5,这一性别比显著偏高。从各个孩次的情况看(见表2),也一致性地表现出极高的性别比数值。

2001年被调查的40岁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也是绝大多数都生育了孩子(占被调查总数的98.8%),她们最后一个孩子性别比偏高的情况更为严重。笔者根据2001年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出了10306名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结果令人震动:156.3.各孩次性别比过高的情形比1997年有过之而无不及(见表2)。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这就是:生育"停止法则"在中国育龄夫妇身上有比较明显的表现,这种表现的特点就是"男孩偏好".也就是说,即便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限制,我国大多数妇女仍是以生男孩来结束其生育的。

这是生育性别选择的结果,并且这种选择还相当普遍。在我国,这种生育的"停止法则"是在至少获得1个男孩的前提下争取满意的孩子性别(结构)下限和尽可能避免"错误性别"生育混合作用的结果。

从道理上讲,40岁及以上已结束生育妇女的回顾性调查结果应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一是因为人们对回顾性调查进行"隐瞒"的敏感度在降低;二是因为这些被调查妇女都是已结束生育的妇女,生孩子的"事件"可能已是久远的往事,因此隐瞒对她们没有"意义".因此,上述结果比较可信。

有关的研究结果表明:当人口中没有生育限制时,当家庭达到足够大的规模、即拥有一定数量的孩子时,绝大多数父母都可以实现他们对孩子性别结构的理想。因此,大家庭背景下后代的性别比较低。但是从表2我国的数据可以看到:在各个孩次,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都很高,包括4孩、5孩及以上等高孩次。中国育龄夫妇生育"男孩偏好"的程度可见一斑。另外,2001年40岁及以上妇女最后一个孩子的出生性别比更高于1997年,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选择行为在这一时期是在不断蔓延和强化的。

4.2单性别子女的家庭与儿女双全的家庭

按照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在不考虑"性别偏好"的情况下,有相同性别孩子的夫妇更可能再生育(Gray E,1972)。进一步,如果人口中存在对"儿女双全"的"性别偏好",在具有同等数量子女的家庭中,只有单一性别子女家庭更可能再生育(Goh TN,1981)。那么在严格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下的中国社会,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为了弄清事实,笔者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了相关计算。结果表明:

(1)2000年,在我国40~50岁生育了孩子的妇女中,只有单性别子女的妇女占到所有有孩子妇女总数的45.5%.也就是说,有约近半数的女性只有儿子或者女儿。

(2)在只有儿子或者只有女儿的妇女中,只有男孩的妇女人数要明显多于只有女孩的妇女人数,两者在只有单性别子女妇女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1.1%和38.9%.

(3)只有女儿和只有儿子的40~50岁妇女,其平均生育子女数十分类似,其中只有儿子的妇女平均生育了1.57个孩子;而只有女儿的妇女平均生育了1.58个孩子。

(4)在我国",儿女双全"的夫妇平均拥有的孩子数要多于只有单性别孩子的夫妇。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我国40~50岁的妇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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