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青: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性讨论

作者:吴长青发布日期:2010-05-20

「吴长青:从“策略”到“伦理”:对“依法抗争”的批评性讨论」正文

摘要:受“依法抗争”概念的影响,当前的农民抗争研究过于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忽略了抗争中伦理的重要性。笔者在概括“依法抗争”洞察力基础上,指出了其局限性,并试图引入伦理视角以弥补这一缺陷。本文继而评述了伦理视角的研究进展,在田野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

关键词:依法抗争;农民抗争;策略;伦理

*作者:吴长青,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E-mail:wucq1985@163.com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06JA840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资助。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的应星教授和何江穗博士、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晋军博士,以及《社会》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修改建议。本研究同时受益于与白中林、孟庆延和黄斌欢等读书会小组成员的讨论,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当前,中国农民抗争已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仅就近年来的研究而言,移民上访(应星,2001)、抗税斗争(Bernstein L ü,2003)、土地维权(于建嵘,2005a )和环境抗争(黄家亮,2008)等抗争事件,都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主题。在这些成果中,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的“依法抗争”1(rightful resistance)因其独特的洞察力而成为农民抗争2研究中不断被引用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无论在研究思路还是概念提炼上,都对国内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令人遗憾的是,学术界在广泛运用或推进这一概念时,却缺乏对其局限性的考察,因而制约了农民抗争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笔者从理解“依法抗争”这一概念出发,审视其洞察力与局限性,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试提出今后推进农民抗争研究的可能领域。

一、“依法抗争”的洞察力

对中国农民抗争的研究,肇始于对农民税负问题的研究。J .奥伊(Oi,1989)较早关注了生产队时期的税收问题,当时农民更多地依赖乡村干部的庇护,所以很少发生农民抗争事件。抗争成为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在基层政府在乡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之后。“国家权力的去中心化、中央政府无配套资金的地方事务授权、政府规模的扩大、模糊的财政制度和这种制度所创造的腐败机会”(Bernstein L ü,2003:17),都促使乡村干部不得不无止境地加重农民税赋,造成农民负担。正如白思鼎等(同上:118)所指出的,1980年代以后的农民抗争,其日益的公开化与暴力化,已经不能用“隐藏的文本”(Scott ,1992)来解释了。

在此背景下,欧博文和李连江(O ‘Brien Li,2006:2)提出了“依法抗争”的概念,即“发生在被认可渠道的边缘,运用在权者的承诺与言辞来限制在权者的行为;它取决于国家内部的分化,并且依赖于通过动员获得更大公众的支持。重要的是,合法抗争使抗争者能够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准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被批准的反抗”。

这一定义至少提示了三个要点。第一,“依法抗争”遵循的是“抗争性政治”的学术谱系。出于对“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等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运动理论的反思,S.塔罗(S.Tarrow)、C.蒂利(C.Tilly)和麦克亚当(D.McAdam )等提出了“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的概念,主张把“国家”带入分析的中心。在这一学术谱系下,欧博文等(同上:52)指出,“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的,而是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各部分之间形成了层级结构;这些层级结构之间的空隙,尤其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化,成为依法抗争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第二,“依法抗争”是以法律及相关政策为工具,以上级为问题解决的主体,进行具体利益表达的手段。“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李连江、欧博文,1997)。换言之,“依法抗争”是“踩线不越线”的抗争,而且是经过审慎考虑的、使危险最小化的、具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第三“,依法抗争”区别于其他抗争类型,成为中国农民维权的主要形式。在欧博文等(O ‘Brien Li,2006:4)看来,“依法抗争”与“社会运动”不同,它常常是插曲性的,而非持续性的对抗;是地方性的,而非全国性、跨地区的。它与“叛乱”不同,因为它很少使用暴力。它与“日常反抗”(斯科特,2007)不同,它是吸引而不是逃避精英的注意;同时国家及其法律也并非陌生、不可接近的,而是可资利用的。在轰轰烈烈、跌宕起伏的革命与悄无声息、零碎杂乱的日常反抗之间,“依法抗争”成为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主要形式。

可以说,欧博文的“依法抗争”以其独特的视角把握了当前中国农民抗争的主要特点,并发展成为农民抗争研究的一个典型范式。正因为如此,这一概念对国内学术界有关农民抗争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没有伦理的策略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发展了“依法抗争”,一是对依法抗争的概念进行批评与继承,二是依照这一概念提出一些“家族性概念”。在第一个方向上,于建嵘(2004)提出了“以法抗争”的概念,并认为超越了前者。3他认为,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应星(2007b )则认为,于建嵘的“以法抗争”概念夸大了农民抗争的政治性,且由于合法性困境的存在,农民不可能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性。实际上,他们仍然固着于底层,进行的仍然是以具体利益表达为核心的“依法抗争”。吴毅(2007)的研究也对“以法抗争”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农民抗争仍然是非政治化的,但他们利益表达的困境更多的是乡村“权力-利益之网”的阻隔,而不是合法性困境。在这一方向上,研究者对“依法抗争”的讨论,停留在“究竟何种抗争策略为主要策略”的争议上。4在另一个方向上,一些研究者受欧博文“依法抗争”概念的启发,提炼出一些相似的“家族性概念”,如“依理抗争”(于建嵘,2005b )、“依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a )、“依势抗争”(董海军,2008b )、“以死抗争”(徐昕,2006)和“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等等。依法抗争,这一来自“解读传统”5的概念,的确容易形成这一状况。这些概念强调的要素各有不同,但是这些要素都被视为抗争的策略之一。

以上两种研究取向,都聚焦于多方的互动关系及其使用的策略上。

依照不同的方式推进了对“依法抗争”的理解,然而,抗争行动本身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策略范式的解读范围。例如,为什么一些追求具体利益、目标有限的抗争行动,其目标常常也会在利益之外?为什么具体利益表达有所成就之后,抗争行动不会自动结束,抗争者反而会参加到与己无关的抗争行动中去?如果只关注抗争行动的策略而忽视伦理,显然难以解答这些疑问。因此,以“依法抗争”为例,策略范式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解释局限。

第一“,依法抗争”过于注重抗争者的利益考虑,而忽视了抗争行动的道德逻辑。6依法抗争的主张者常将当前的农民抗争行动称为“利益表达行动”(应星,2007b ),把抗争行动描述为经过理性计算、风险最小化的策略。这种解读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依法抗争关注“踩线不越线”的抗争形式,但却忽略了大量存在的越出法律之门的抗争。依法抗争,把抗争行动描述为经过理性计算的、具有明确目标的、风险最小化的策略,却忽视了那些夹杂其中的较为模糊的伦理因素。事实上,那些私下的经验、日常的道德和由抗争所激发的激情,随时都可能成为抗争行动的一部分,并起到决定性的影响。7但是,那些夹杂着激情的抗争、那些常常不顾利益而只为表达伦理困惑的抗争、那些越出法律之门的抗争,常常无法进入依法抗争主张者们的视野。8二是依法抗争的主张者认为,农民虽然依法抗争,但是他们并不真正信任法律,尤其是对那些抗争精英而言,他们对法律采取的是工具主义的态度。这一观点仍然受限于策略范式,将抗争中使用的手段等同于理性选择的结果。事实上,对于那些抗争精英而言,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和情感是复杂的。他们虽然还做不到“为权利而斗争”,有时对法律表现出失望,但他们对法律的追逐并不能仅仅描述为“工具主义”,因为抗争者“英雄式的勇气”9常常成为抗争行动的伦理基础。

第二“,依法抗争”过于注重抗争的过程,却忽视了其意外后果的重要性。“抗争性政治”的学术传统注重对多方互动关系的考察,“依法抗争”也沿袭了这一传统。可是,它却无法解释这些抗争过程所产生的一些重要的意外后果。首先,按照依法抗争者的观点,抗争是议题性的、具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有所成就,也即意味着抗争的结束。事实上,许多经历过抗争事件的人,尽管自己的利益表达已经完成,抗争行动却未从他们的生命中消失,反而继续从事着那些似乎与己无关的抗争行动。10如果单从抗争过程中的策略维度来解读,似乎难以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解答。其次,依法抗争理论认为,抗争是地方性的。11这在初次抗争中可能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许多经历过抗争的人却未必适用。

因为在这些经历过抗争的人中间,很容易突破有限空间的社区与传统的阶层,形成基于朋友、师承关系的伦理性抗争群体。12这一群体的形成突破了地方性限制,不但影响了抗争的策略,而且还形成了更大范围的抗争亚文化。由于依法抗争忽视了抗争行动的意外后果,尤其是体现在伦理上的后果,所以未能对这一现象提供一个恰当的解释。

三、伦理研究的资源

鉴于“依法抗争”在解释上述问题时所存在的困境,我们有必要从以往的研究传统中寻找学术资源,以拓展对农民抗争行动的研究视野。

在以往研究中,有两个研究值得关注,一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二是斯科特的东南亚农民反抗研究,他们不但关注农民抗争的策略,而且更关注抗争的伦理基础。

1980年代初兴起的底层研究学派,其基本旨趣在于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参见应星,2007b )。底层研究学派把抗争研究的基点定位于底层的自主性,关注底层独特的意识形态对底层政治的重要作用,这一点是对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结构、精英的组织动员的重大突破。然而,他们却将底层意识形态自主性的保持,寄希望于大规模的农民革命与叛乱这类宏大事件上(查特吉,2001)。与底层研究学派相比,斯科特更加关注那些日常的反抗形式;同时,最重要的也常为我们所忽略的一点是,斯科特(2007:45)明确指出,反抗不仅包括行为方面的,也包括思想和象征方面的。在其早期作品《农民的道义经济学》([1976]2001)一书中,他特别强调了“生存伦理”对东南亚农民反抗的独特重要性。可以说,对反抗者行动与思想的研究,构成斯科特对农民反抗研究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底层研究学派和东南亚研究,虽然关注的是不同的抗争形式与策略,但是两者都非常注重底层意识形态和伦理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欧博文的“依法抗争”可以说是介于“农民革命”与“日常反抗”之间的一种抗争策略,是对底层研究学派和东南亚研究的超越。但是在对伦理问题的关注上,他却落在了他们之后。

但是,我们仍须看到,斯科特等人所关注的伦理,只是一种在抗争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静态的伦理。抗争行动的出现,正是来源于这种伦理的被破坏。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另外一种可能的伦理:在抗争过程中不断被生产出来的伦理。如果暂且把抗争之前就已存在的伦理称为“乡土伦理”,那么在抗争过程中突生的伦理则可称为“抗争伦理”。国内学术界大多注重对“乡土伦理”的研究,却缺乏对“抗争伦理”的关注。若要激活学术界对后者的关注,则需要重视社会运动中情感研究的成果。

近年来兴起的关于社会运动中情感的研究,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第一代社会运动理论家们那里,情感始终处于解释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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