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正文
【提要】本文首先提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问题,然后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草根动员――来切入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作者通过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突破了西方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与印度底层社会研究范式在有组织的精英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作者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并批判了国内目前流行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已进入"以法抗争"新阶段的观点。作者认为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
【关键词】草根动员;草根行动者;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双重性
*本研究是教育部资助项目"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06JA840020)和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中国基层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实证研究"的中期成果之一。我在华北地区B 村的田野调查与资料收集是与汪庆华共同完成的,非常感谢他的合作。
一
中国社会结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利益格局的角度来看,改革前全国总体性、单一化、均质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各个地区、单位和身份群体成为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
与此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尤其是1992年中国开始较全面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利益失衡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弱势群体"一词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力"成为衡量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新农村建设"被提到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的高度,这些都表明,如何形成一种有效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良性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制度化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都无从谈起(孙立平,2006:32-36)。而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我们又需要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本文即是要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草根动员――来研究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大体而言,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有三类方式:集体上访、某些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某些"集团诉讼,是指那些在进行集团诉讼的同时也进行集体上访的行动类型,或者用某种位于法律边缘的群体聚集等形式对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的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是指那些在当地依托合法的组织(如工厂职代会)、采用合法的宣传政策或较节制的群体聚集等方式来表达群体利益的行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常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群体性事件",我觉得这是不妥的。因为那些发生了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行动,与采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或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群体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后者有时会出现个别的、轻微的违规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向前者转化,但将两者简单混为一谈,无益于我们对社会稳定问题的深入认识。
在本文中,我把前者称为"群体性事件",而将后者称为"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关于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的研究,可以在西方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理论中得到某些启发。不过,本文之所以用"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一词而不用"集体行动"或"社会行动",(注1)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从通行的定义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只有处在制度化边缘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具有某种含糊的合法性。其二,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外群体政治行动。自从麦卡锡和左尔德的论著(McCarthy Zald ,1973)发表后",专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就成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运动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术语之一。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及其专业化的动员,被看作是西方社会运动的显著特点。但中国社会现在几乎完全不具备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化的制度环境,草根动员(grassroots mobilization )而非专业化动员,是中国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1980年代初,出于对西方学界在研究社会运动和市民社会时所表现出来的浓厚的精英史观的不满,一批多为印度出身、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创造了一个被称为"底层研究(subalternstudies )"的学术流派(Guha,1982;刘健芝等编,2005)。底层研究学派的基本旨趣是要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比如,在其学派代表人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不足以描绘与解释第三世界的底层人民是如何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间的。
这些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甚至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俟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但是,在许多状况中,底层人民为了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夺取国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个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这即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 )"(Chatterjee,1986;查特吉,1988,2000)。也就是说,强调底层与精英是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两种场域的政治行动逻辑是不同的,这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研究集体行动的一个鲜明特点。
底层研究学派对于我们突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思考中国问题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应该成为我们分析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的一个基点。不过,底层研究学派本身也还存在若干局限。这个学派早期的著述把关注焦点放在了农民革命和起义这样的宏大事件上,因而特别强调农民的集体团结力。然而,正如斯科特(Scott ,1985)所批评的:"大多数底层阶级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他们更关注的是霍布斯鲍姆所称的'使制度的不利……降至最低'.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即使是秘密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为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所拥有;在这一领域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斯科特就此提出了对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研究。不过,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在农民革命与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之间的一种底层政治,这即欧博文(O'Brien ,1996:31-55)所谓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查特吉后来提出"政治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就是想把底层研究的重心转向对"依法抗争"行动类型的研究。但是,这个学派在转向中出现了另一个问题:碎片化。按照查特吉(1988)自己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如果说在精英主导的分层历史中,底层的日常生活的确是破碎的历史,而对这种破碎的执着就是对底层日常生活自主性的捍卫的话,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呢?散兵游勇足以建构起抗争具有某种组织性的"政治社会"吗?难道小农的某种自利性和保守性不会使他们在群体利益的诉求行动中成为奥尔森(1995)所谓的"搭便车者(Free-Riders )",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变得不可能了吗?
我们之所以选择草根动员作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入手点,就是想在理论上同时超越来自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和来自东方的底层研究范式。这里所说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西方特别在美国至今仍居主流地位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是把组织和网络作为研究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的要害。但是,这种以精英为主导的、以正式组织为形式、以专业技术为特征的动员方式在中国现阶段是完全不适用的。底层研究范式所强调的运动的草根性才更有启发性。不过,底层研究范式的碎片化特点会让我们只看到草根,而看不到动员;只看到精英与底层的径直对立,而看不到底层积极分子在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着眼于草根动员,是要超越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政治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深入理解农民底层政治的复杂性。
"草根动员"这个概念的用法较为广泛(从制度内的选举行动到制度外的社会运动),定义也较为多样(参见Castells,1984;Norris Cable,1994:247-268)。从本文的研究目标出发,我给"草根动员"作如下操作性界定:它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者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grassrootsactivists )。(注2)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于建嵘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在学界较有影响的文章,宣称农民集体维权自1990年代以后已经进入了"有组织的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于建嵘,2003,2004,2005)。在国内学者中,于建嵘对农民作为政治主体及其集体维权行动的研究具有某种开创性的价值,他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不无启发意义。不过,在我看来,他的研究也还存在一些较大的缺陷。首先,他的研究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这样恐怕会使我们对草根行动者形象的认识有过于理想化之嫌。其次,他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尽管我们可以相信他在湖南等地所作调查的真实性和深入性,但他的政治热情和价值取向似乎还是使他过快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本文的分析将对他的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在我看来,无论是草根行动者的形象,还是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走向,都比于建嵘所分析的要复杂得多。
本研究采取个案比较方法。这些个案包括:西南地区A 村村民就地抗争个案;华北地区B 村村民集团诉讼个案;西南地区大河移民集体上访个案及S 乡移民集体上访个案。这些个案的选取,不仅考虑了群体行动的不同种类,也考虑到了草根行动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注3)、当地农民近年有无类似行动的经验(注4)等诸多因素。
对A 村的田野调查是我2005年8月完成的,此后半年又陆续补充了一些新的调查资料。对B 村先后三次的田野调查是我与一位同事2004年7月、8月和2005年1月共同完成的。S乡是大河移民的所在地,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我曾对该乡前后两起集体上访个案作过长达一年的田野调查,此后6、7年里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深入访谈。
二
我在本节先对这四个个案分别作一个概括介绍,(注5)然后再对其基本要素作一个简单比较。
(一)周孝忠与A 村村民就地抗争个案
A 村是西南一个经济比较富裕的临江村。当村民周孝忠听说地方政府要在江边修建一座大型水电站,他们的村庄将因此被淹没,于是,他开始动员村民抵制建坝。
周孝忠的历史颇为复杂。他的父亲1949年前就参加了革命,但因出身不好而在文革中受到迫害。周孝忠少时曾在外游荡,以逃避迫害。文革结束后,他考上了大专,毕业后在城里教书。后来为了照顾母亲,他辞职回村,以做小生意为生。因为文化水平高,口才好,又敢说话,他在村里颇受人尊重。A 村1997年发生"5.13事件"时,他振臂一呼,充当了民意领袖的角色。当时村后的山上有一家选矿公司,那里排出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全村的饮水水源。因为该公司的后台硬、关系多,村里人多次上访无果,后来竟连电话也打不出去、邮件也寄不出去。周孝忠组织了4000人的签名,并连夜派人走到外地,将"状纸"寄到北京。5月13日这天,3000余名群众一齐与镇政府交涉。尽管在整个交涉过程中秩序良好,但周孝忠等四位领头人物后来还是被关进了县拘留所。不过,斗争持续两个月后的最后结果是:周孝忠等人被无罪释放,政府决定移址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