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宇宽:京城拆迁――一个骇人听闻的真实故事」正文
前言
必须承认尽管我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有一定辨别能力的成年公民,但在对于城市拆迁的实际情况,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的认识和大多数没有亲身经历拆迁的人一样都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看到的各种喉舌媒体大量报道都是类似这样的标题,比如“为了城市形象200余个‘钉子户’被拔”;“海淀法院力拔‘钉子户’”;“城管中队狠拔‘钉子户’”,“抱车轮撒泼不灵了,城管巡警联合拔除‘钉子户’”。在我的印象中拆迁是政府为了美化城市形象造福百姓而办的大好事,一些刁民为了达到勒索政府的目地,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无论政府怎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都冥顽不化,并提出非份要求,所以“钉子户”是“泼皮户”的同义词。
后来一些报道逐渐让我产生了疑惑,一些“钉子户”千里迢迢到北京来上访,而北京的“钉子户”在寒冷的季节跳金水桥,南京的“钉子户”甚至自焚。他们为了“无理取闹”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他们到底心中有怎样的冤屈?各种媒体的报道中就算他们都当作是坏人,也应该给他们一个讲话的机会,媒体上都是官方的消息,我很想听听这些“钉子户”是怎么想的,他们到底有什么“无理要求”?但当时我仍然比较天真,毕竟报道也比较少,只是把这样的事例当作个别情况。甚至我以为这些公民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才采取这样的极端行为的,因为我天真地觉得他们如果懂法的话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总是有讲道理的地方的吧,何必用这种伤害自己的极端方式呢?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通过杨东平先生认识了一直不懈为钉子户说话的高智晟律师,还有为保护京城四合院而奔走的华新民女士。再后来见到了骆淇椿、赵志诚、苏海波等被拆迁户,陆续走访了几十户被拆迁安置到郊外的居民,请教了张思之、贺卫方等法学专家,见到了成摞的足以说服任何有基本判断力的人的证据材料,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起来。一个肆无忌惮的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骇人听闻的腐败全景图才在我面前逐步清晰的浮现出来,对于全国普遍的拆迁热潮我不敢妄加评论,但至少对于发生在首善之都北京的拆迁行为,我是有发言权的。
前不久在报纸上才看到一篇这样的报道:“十月二十九日电:深夜时分,当睡梦中的王先生一家被堵住嘴巴、蒙上眼睛、捆住手脚时还以为遇到了“劫匪”,不料睁开眼睛时却发现自己的家已成了废墟。今天,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被海外媒体称为‘黑帮’拆迁事件的嫌疑人,这也是警方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其实这样的案件在这些年来在北京非常普遍,笔者的调查前几年大多数拒绝搬迁的“钉子户”都有类似的经历,半夜遭到威胁甚至入室殴打,他们把这些人称作“棒子队”,打完还留下话“不搬,过几天还来。”不过以前这种非常容易破的案件,从来没有破过。而强制拆迁非常通行的做法,也是在半夜突击进行,让被拆迁户措手不及,那篇报道中义正词严指向个别黑恶势力,其实他们只是被雇用的狗腿子,真正危害社会的力量,是指使他们的无良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别是这些房地产开发商的背后的“背景”。
记者下面文章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查中得来,有确凿证据的“背景”。还有大量更为骇人听闻的事件,由于各种原因,只是当事人的见证,没有留下有力的物证,也没有条件像审计部门一样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所以没有在这篇文章中涉及。
被偷换的土地使用权概念
由于片面的宣传,当前对于土地权益问题,很多人都有一个含糊的错误概念。既然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统统归国有,那么在国家的土地上,说白了你是个房客,你占的位置好是国家对你的照顾,有一天国家需要让你搬走你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这听上去似乎很有道理。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以往在宣传上它们被巧妙地和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好像在社会主义国家什么都是国家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其实两者有很大区别。比如在过去买房子,交了钱会得到两张纸,一张是房契,一张是地契,也就是说自古一个人买房子付出的是两笔钱,一笔是买房子的钱,一笔是买你盖房子连院子的这块地的钱。今天这块地名义上所有权是国家的,可使用权仍然归你所有,而且这个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北京同样品质的房子三环以内价格可能是一平米一万二,而五环以外可能是两千五,那么对与买一万二一平米的房子的消费者付出这么多钱,就应该明白比起五环外同样的房子我多花九千多获得的是什么?这就是你在二环以内获得一块土地分摊到你头上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82年《宪法》中其实说明了城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体现了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的现实,也就是说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而存在,所有者可以享有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力,这项权力可以进入市场,否则就难于解释为什么可以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这说明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国有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而且同样是一种财产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民也就是拥有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
在北京市拆迁涉及的房屋有两种,一种是一批刚解放被政府没收的房屋,一些最好的富豪宅子、王府往往被用作高层领导的住宅、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这些房子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拆迁的。一些相对比较普通的四合院,主人已经被赶走了,就被收归房地局管理,安排各单位一些干部职工居住,每月向房地局交纳房租。第二种一些普通居民的房屋,他们和国民党没有太多关系,所以不在被镇压之列,他们的房屋往往是祖传的,不是特别大,但有些很精致,这些房产包括宅基地产权解放后仍然归私人所有,并可被他的后人继承。1990年国家土地局在《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而且在房地产热以前这一使用权事实上也受到法律机关的保护。所以在拆迁时按照法律,对于第一种居民需要支付拆迁安置费,而对于第二种居民,也就是“私房户”还另外需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补偿,这一类居民在拆迁中涉及的大约在三分之一以上。
可是在1995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地局局长签发的第434号文件中写道:“82年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城市建设需要时国家有权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结论是:我局认为,在城市建设拆迁私有房屋时,只能对正式房屋及附属物予以补偿,对于私有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补偿。”甚至在答复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提出的质询时,露骨地写道“私房主只拥有房屋所有权。”(再把房屋定义为“危房”居民的财产就几乎是一钱不值了),根本不承认公民享有土地使用权。难道这样的局级干部是胡涂么?非也!从各地政府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上,就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并非不懂这个道理(如果土地使用权全是国家的,他们拍卖给谁呢?)可长时间以来一些在其中有利益的政府官员却装作不懂这个道理,肆意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偷换概念,用“土地国有”的概念来掩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的事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来偷换“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在舆论上混淆视听,以几十年前的“革命逻辑”来对待今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甚至公然在市委机关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宣传“土地公有化是无偿的,强制性的,无论原土地私有人,解放前是花多少钱购得的私有土地,土地公有化后全部收归公有,当时人民政府将城市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何止千万!任何人当时无权,也不可能要求人民政府在收归公有时给予补偿。”而被拆迁人获得的少得可怜的补偿,却被冠以“外迁奖励费”之名,似乎是行政机关的恩赐。一个干部对手持《宪法》的群众说“《宪法》是说了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宪法》还说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在党有困难,要你们做出点儿牺牲,你们能不理解支持?”
这样赤裸裸的抢劫行为甚至在北京晚报的“市长学法”的通栏标题下一篇文章中被称作“这种没收公民土地财产的做法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不过与我党执政初期劫富济贫的行为相反,这次是劫贫济富。连小孩子都懂得的等价、公平、诚信的道理,在首都一些行政干部、法官眼里竟如同无物。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拆迁领域有这样一种政策,“副部长级以上的公民,特殊公民(指民主党派中的高层人士、外籍公民、在台湾原国民党高层人士)的房地产,在拆迁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需依法评估、补偿。”换而言之无权无势的普通中国公民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只有“特殊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受到保护。
北京法制状况――《细则》大于《条例》,《条例》大于宪法
在各种报道中北京市都是“依法拆迁”,“依法强制执行”,按理说这是无懈可击的,那么他们依的是什么法呢?
笔者专门请教了一些专家,并查阅了一些资料,确信他们依的肯定不是《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说“违宪”似乎抽象了一些,那么在强制拆迁中,动用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格卖给开发商,这种赤裸裸的强迫交易,更有甚者,强行闯入私宅,将私宅所有权人的财产弃于市后强行拆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比如在《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也就是说那些强制拆迁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触犯了刑法。
这些法律文本,书店里都有卖。于是被拆迁的公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手举《宪法》等手册到有关单位去上访,下面是公民骆淇椿和西城区强制拆迁指挥部负责人西城区建委主任许燕生之间,在有众多旁证的情况下一段精彩的对话:
“骆:作出强制拆迁决定这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被强制公民有什么权利?
许:就是强制拆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你们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为什么不告诉公民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不服可以告。
骆: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些法律?
许:你们没违法,但我们只执行《条例》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