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晖:防止“文革”重演须依宪治国――纪念八二宪法颁布30年

作者:发布日期: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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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无法无天、违宪毁宪,是造成“文革”灾难并延续十年不能扭转的重要原因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和颁布了一部新的宪法,简称八二宪法。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又陆续通过四次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一直是这部八二宪法。这部宪法从制定至今年正好是30周年。

1982年为修改宪法,全国人大特别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当时,我正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秘书,亲身体验了制定过程。

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它是在五四宪法成果基础上,扬弃和否定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糟粕,作了大量修改、补充的版本,是四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宪法。我印象最深的是,它总结了此前的治国教训,特别是汲取“文革”违宪毁宪的教训,是为防止“文革”重演而制定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针对性。

“文革”之所以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无法无天、违宪毁宪,是造成“文革”灾难并延续十年不能扭转的重要原因。

自1954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之后不久,就开展了批“高饶反党联盟”、反胡风和肃反、反“右派”、“大跃进”与人民公社运动、反“右倾”斗争、反修正主义、农村四清运动,直到“文化大革命”。这一系列涉及全国全民的大规模政治运动,事先都没有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运动中更没有遵照依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并尊重公民权利,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宪法和法治,造成国无宁日、生灵涂炭的大劫难。

例如,1957年的“反右”运动,完全违反五四宪法确认的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权的规定,不经人大批准,就发动全国性的反“右派”大运动,并依照一个政党作出的划“右派”分子的标准(而不是国家法律),由各级党委(而不是法院、检察院)决定,剥夺了55万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这是严重的违宪毁宪的行为。被大张旗鼓批判的所谓“右派言论”,大部分却正是刚由五四宪法所确认一些基本原则与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完善人大制度,就是“吹捧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主张实行法治,不能以党代政,反对“以政策代法律”,竟然被批为“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涉及全民总动员和改变国家基层政权体制的制度根基问题,也未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只是最高领袖一声号召,就风起云涌,举国卷入,导致之后三年饿死很多人。

至于“文革”中肆无忌惮地违宪毁宪行为,公开宣称“我们就是要无法无天”,要“砸烂公检法”,其祸患更是罄竹难书。党的最高领袖的一张大字报,就可以废掉一位经全国人大依宪选出的国家主席。“文革”中还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布《公安六条》,规定凡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是“恶毒攻击罪”。不知多少志士仁人就死于这个恶法之下。

上述“文革”前和“文革”中的违宪毁法行为,“文革”后并未彻底清算,特别是产生“文革”的制度根源和“文革”思维,没有根本改变。“文革”的幽灵还在中华大地徘徊。

1.首先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仍然遗毒未尽。

近年来,中共领导人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正确指导理念,但是,一些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常挂在嘴上的口头语仍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搞“分化、西化”、“和平演变阴谋”、“亡我之心不死”。这种神经过敏或过度反应,实际上是“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遗留。即使果有其事,也不能作为拒绝政治改革、打压公民和社会组织维权活动的借口。

“文革”时期对敌斗争的口号是“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打倒黑帮――走资派”;前些时在有些地方则是以非法律的模糊语言,任意作扩大的解释。据媒体透露,某地近几年的打黑,不循法律程序,滥用拘捕、刑讯等非法手段,竟“破获”了600多个“黑社会组织”, 抓捕成千上万人,制造了成百上千的冤假错案。他们蓄意将一些民营企业富商也当作“黑社会”头目扫除,并非法没收其数千亿资产,类似上世纪50年代对资本家的“五反”运动。

2.“文革”元素的另一重大遗留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文革”的制度根源。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中共十三大前后,中共曾试图革除这一弊端,但是,改革进程并不理想。温家宝总理反复提到的《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固然从政治上否定了“文革”这场内乱,但并没有清算“文革”思维,没有彻底清理错误思想政治路线与“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

近些年出现的一些错杀的冤案,其中有些就是出于强行非法干预所致。

由于他们手握重权,制约很弱,就易于滥用权力。有些地方的公检法机关成为地方贪官污吏的家丁和打手。个别“打黑英雄”无视法律程序,任意非法拘捕、严刑逼供,称霸一方,胡作非为。甚至于公然号召“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双起”),以此打压公民对党政官员的监督权利。再如对李庄律师的刑讯逼供和强迫犯罪嫌疑人去“检举”替他辩护的律师;在李庄刑满释放之前还企图另加“漏罪”,补加判刑。其违反司法伦理、践踏法治、与民为敌的霸道,于此可见。

3. 以群治包装人治,运动治国。

无法无天和运动群众这两者是互为表里的“文革”运作方式。践踏法制要靠“群众”的“大民主”;搞群众运动必然会越出法治轨道。

极“左”时代的特色之一是人治加“群治”,运动治国,即以群众运动的外表包裹起来的领袖专政,提倡所谓“群众专政”的“大民主”,纵容以群众斗群众、践踏人权的暴行。

“文革”后,虽然执政党宣布不再搞群众运动,或“不折腾”,但变相的运动则不因某个领导人的意志而终止。经常进行的所谓 “专项斗争”,就是换个说法的群众运动。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数次“严打”,虽然对维护社会治安不无效果,但由于仍然承袭过去的某些做法,大搞运动,常越出法治轨道。运动中一些不是犯罪的行为被作为犯罪来对待,本来应该从轻处罚的却从重处罚了。有的地方还一仍旧制,规定杀人数字,产生一些冤假错案。“严打”还必然伴随着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原有制度中的相互制约机制被搁置了。一个案件还没有经法院开庭审理,往往就提前由政法委决定了。

近年这类“专项斗争”,也形成对司法官员的政治压力,扭曲了司法公正。有的地方为了制造声势,又搞起群众大会“公审”,或押解妓女游行。最近河南省周口项城市政法委综治办还举行“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将被拘押的5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疑犯反绑双手,挂黑牌,押到广场蹲下示众,引来上千名民众围观,市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人也出席。几乎与此同时,也是在河南,一些中学生因打架而被作为“黑社会”分子游街示众。

上述种种乱象,归根结底,还在于没有切实实施八二宪法,一些违宪的行为没有得到重视和纠正,“文革”的某些遗毒还在肆虐。

其实,反观八二宪法,它的不少重要规定本是针对“文革”的教训、为防止“文革”重演而确认的,其中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1.确认公民权利优先国家权力的地位。

八二宪法首次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摆在总纲后面作为第二章(过去历次宪法是摆在国家机构后面作为第三章),突出了它的地位,而且,这个地位要高出国家机构,表明公民权利是本,是高于国家权力的。先有公民和公民权利,而后才选举、授权产生国家机构及其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不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无论行政、司法权力,还是全国人大的立法,都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否则,这项立法就是违宪的、无效的。这也意味着,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最高原则。它就是针对“文革”中肆无忌惮地侵犯、践踏人权和公民权利而规定的。

八二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在数量上也多于以前历次宪法。连同公民义务一起,总共列了24条,比五四宪法多出5条,比七五宪法多出20条,比七八宪法多出8条;而且。八二宪法在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里关于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做了规定,这也是针对的是“文革”的教训,特别是老干部痛受“文革”时期恣意践踏人权、侮辱人格而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第一次纳入宪法。

另外,在第四十一条确认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的权利,这一点到现在还有不可或缺的针对性。这是公民维权的宪法依据。谁打压公民上访、检举控诉等维权活动,都是违宪的。

设置这些规定的背景还可追溯到1979年早于它颁布的刑法。刑法把“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专列一章,其中第一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就原则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非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这一罪名的立法主旨主要是针对“文革”那种恣意侵犯人身自由,公安干警、红卫兵、“革命群众”可以任意诬陷、抄家、拘捕、刑讯无辜公民、干部等无法无天的乱局。特别是把侵犯民主权利规定为犯罪,并作为刑法很重要的一个罪名,这在过去是没有的,是中国法制史上一大亮点。

1979年刑法还规定“禁止打砸抢”;“严禁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犯此罪的要“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 来处刑,这就是采取中国古代“反坐”的原则); 禁止用大字报、小字报侮辱毁谤他人;……这些都是针对“文革”践踏人权的严酷教训而做出的规定,其所用的语言也带有“文革”惯用语的痕迹。虽然到1998年修改刑法时,这些不规范的语言大都作了修饰,而其针对“文革”遗毒的立法精神则是不可遗忘和遗弃的。

2.初步摆正了执政党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八二宪法纠正了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在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七五宪法有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意味着共产党在体制上是高于人大权力的更高权力机关,这显然是把党权凌驾于国权之上。所以,八二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几个字删掉了,这不是否定党对国家事务在政治上的领导,而是纠正党政不分的观念。

八二宪法还恢复了五四宪法比较正确的做法,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写在序言部分,而且只是作为对历史的经验和未来发展愿景的表述,而不是像七五宪法那样作为宪法的条文。前者是执政党治国理念的宣示,对一般公民并无强制力(否则就与宗教信仰自由矛盾,也与港澳一国两制相悖);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八二宪法如此处理,是符合宪政理念和原则的。

此外,八二宪法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而且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当然也包括共产党)或是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这一条字字千钧,是八二宪法最大的亮点,而且对当今现实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可惜中国至今没有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条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3.扬弃了 “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战略目标。

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说明从略。

八二宪法的最大的缺陷是:没有严格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没有鲜明地明确司法独立原则;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不完善,缺乏立法保障,缺乏救济制度。如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免受酷刑权等等。这些缺陷可能成为“文革”某些元素复活的土壤。

上述“文革”某些元素的遗毒之所以还在一些地方、一些事件中表现出来,基本原因还在于“文革”结束以来,我们虽然有了某些局部的改革,但产生“文革”的政治制度的根基基本没变。诸如 “第一把手说了算”,权力无制约,司法不独立……。这就是如温家宝所忧虑的:“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历史悲剧还有可能重新发生。”虽然历史条件已大不相同,像极“左”势力所盼望的全面复辟“文革”难以如愿;而某些“文革”元素的局部乃至大面积复活,则是可以触摸到的现实。

长期以来,人民期待、要求实行政治改革,已经讲得口干舌烂,而有些官员则往往以维稳为借口,恐惧、推延、拒绝,似乎政改是洪水猛兽,是“敌对势力” 出于“亡我之心不死”而设下的“陷阱”。

正如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所尖锐指出的:“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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