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敬平:1981,历史的遗憾」正文
导语:宪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的法律,维持宪法的安定性,对公民,对国家,对社会,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文革结束后恢复正常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若能对文革违宪现象进行特别调查,既是对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行使,也是进行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1981:全国人大职权何在
如果历史可以假设,我希望文革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自身的历史上留下这么一笔:经“文革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文革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错误发动的一起严重违宪事件。遗憾的是,历史不可以假设,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成立这样的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没有根据宪法赋予它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文革浩劫,发出自己的声音。聊以慰藉的是,1981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就这起关系到几万万公民的违宪“公案”,作出了公开回应,予以全盘否定。
1966年夏天,中共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写了两句小诗,“青松怒向苍天拔,败叶纷随碧水驰”。纷纷传诵的公民们还没有体会其中的深意,就接到中共中央全会发动文革的红头文件。文革的全称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望文生义,通过它的名称就能看出,革命者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对象是资产阶级,这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革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
历史的聚光灯下,中国最高领导人毛泽东站出来了,他以“炮打司令部”,他的“第一张大字报”,发出了文革的战斗檄文,吹响了文革的冲锋号。举国沸腾了,不明就里的公民们,跟着翩翩起舞的口号,赤膊上阵,国家主席被揪斗、被羞辱,作为国务院组成人员的部门头头们被抓捕、被他杀、被自杀。无法无天的狂欢中,公民没有了,川流不息的人群中,只有“人民”和“敌人”。公检法被砸烂了,国家机构瘫痪了,待到毛泽东去世,“四人帮”被捕,钦定接班人退出政治舞台,怎样评价文革,怎样评价毛泽东,成了掌权者无法回避的问题。中国人在等,世界也在等。
中共党内,一刻也没闲着,一个由中共领导人挂帅,由中共理论家参与的小组,历时20个月,起草了一个《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对毛泽东进行了公开评价。决议出台前,四五千名中共高级官员参与了讨论。最终,中共中央在十一届六中全会上,发表了这一决议,晓谕世人:文革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在我看来,这是执政党根据党内民主的原则,对涉及自身的历史公案,作出的历史裁决。宪法确认了中共的执政地位,也肯定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所以,如果全国人大像中共中央根据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调查文革违宪现象,出具调查报告,并非狗尾续貂。
法律需要安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不能摆样子,否则,人们就难以根据法律过上安稳的确定的生活,社会也难以维持有序的状态。宪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的法律,维持宪法的安定性,对公民,对国家,对社会,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文革结束后恢复正常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若能对文革违宪现象进行特别调查,既是对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行使,也是进行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其实不需要严密的调查,根据常识你就能发现,文革的发动是违宪的。1954年宪法是毛泽东领导制定的新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文革冲锋号吹响的那一刻,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据这部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文革,毫无疑问,是一场波及几万万人的国家事务,而非党内事务,怎么可以仅凭中共中央的一纸文件,就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掀开?再说,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而非“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宪法通篇找不到“阶级斗争”这个术语,最高领导人焉能根据自己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发动文革呢?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文革当中,违宪事件之多、程度之高,实属罕见。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人事任免权,可是,国家主席长期空缺,国家的指挥中心,是一个没有法律地位的“中央文革领导小组”。如果说文革之前的宪法还算是美丽的花瓶,之后的宪法,就是一根任人践踏的路边的狗尾巴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这是宪政国家的共识,也是彼时有效的宪法的精神所在。为了保障宪法根本大会的地位,宪法制定者首先强调了宪法的自身保障,它不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还赋予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然而,文革期间的全国人大,就是一个过河的泥菩萨,别说监督宪法实施,就连保存自己也做不到。1975年,文革的发动者、组织者突然想起了宪法,希望通过修宪,将文革的“胜利成果”写进宪法,给文革中的违宪行为披上合宪的外衣。这时,他们才注意到,全国人大已经连续10年没有开过会了,符合参会标准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找不到了,文革发生两年后,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一半以上成了特务、叛徒、走资派和“有严重问题”的人。这些人当然是不能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于是,荒诞不经的事情发生了,文革的组织者们通过秘密指定的方式,圈定了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的代表,匪夷所思的是,这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都是保密的,这个世界宪政史上“创举”,彻底暴露了全国人大为什么没有履行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秘密,它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你还指望它怎么发声,怎么行使职权,怎么阻止文革的爆发?
文革结束后,全国人大重新上路了。对于文革,对于文革的发动者,它没有依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进行独立调查,这是历史的遗憾。如果换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法,针对文革违宪这个特定问题,组织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给公民们一个交代,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交代。可是,历史不容假设,我们只能吸取教训,寄希望于未来,以免“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1982:雨夜屠夫的罪与罚
迄今,还有香港人想不明白,智商高于一般人的林过云,为什么没有预想到光天化日之下冲洗照片的危险?其实,他不是没想到这一点,他只是聪明地认为,说谎就可以蒙混过关。
1982年8月10日,林过云再次来到香港某个照片冲洗店,收取他拍摄的照片,早已埋伏好的警察一拥而上,拘捕了他。举报他的,是照片冲洗店的老板。过去几个月,这个年轻人经常过来冲洗照片,放大之后,不是人的肢体,就是女人的性器官,叫人看了又害怕又恶心。起初,知道他和店里的一名员工是摄影培训班的“同学”,又听说他是一名火葬场的兼职摄影师,需要为解剖师拍摄照片,冲洗店的员工们,对这些反常的照片没起什么疑心。后来,冲洗店老板知道了,可能是因为那段时间的报纸,报道过年轻姑娘失踪的新闻,警觉的他,想到了警察。恰好,冲洗店对面,就是警察定点的酒楼。他跑过去,谈到他的怀疑。
就这样,林过云被拘捕了。搜家的时候,警察发现了几盒录影带,记录了他对女性死者奸尸、肢解的全过程。随后,警察跟着他,在一个山坡的草丛中,挖掘出两具女性尸体。
审讯开始了,人们开始知道,27岁的他,并不是什么兼职摄影师,而是一个专职出租车司机。林过云很坦白,他毫不讳言地承认,过去半年内,香港连续发生的四起女性失踪案,都是他干的。一个舞女,一个收银员,一个清洁工,一个女学生,因为无意间搭乘了他的出租车,惨遭勒死、奸尸、肢解。因为林过云作案的时间,都是下着雨的夜晚,香港媒体给他起了个绰号:“雨夜屠夫”。
透过香港媒体拍摄的新闻照片,你能发现这个“雨夜屠夫”的体态和颜容,与“屠夫”这个词的反差。押往香港高等法院受审的路上,看上去文质彬彬像个大学生的他,略显瘦弱,头发整齐,神态镇定。审讯中,林过云对他的犯罪动机的供述,让陪审团成员瞠目结舌。他瞧不起舞女,认为他们该死。他杀人的时候,没有什么惊恐,只是面对那个17岁的女学生的时候,他才有一点不忍。他说,他之所以要拍照,要冲洗,是为了世人都能欣赏他的杰作,他之所以肢解受害者,是因为他对解剖有着浓厚的兴趣。
林过云的反常,引起了人们对他是否精神病的猜测。五位精神病专家出场了,七七八八的,连脑电波之类的科学仪器都用上了。人们屏住声息,静候精神病专家的结论。这个结论,对林过云来说,是罪与非罪的差别,是生与死的差别。根据香港法律,精神病人犯罪是可以得到宽恕的。
宽恕精神病人,是现代国家的共识,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是个并不年轻的传统。
当智者的目光穿越欧洲中世纪的漫漫长夜,宽恕精神病人的声音,逐渐受到世人的重视。在中世纪,在欧洲,教会把精神病视为“被上帝抛弃的人”,将他们的痛苦理解为“上帝的惩罚”,一旦精神病人伤害别人,掌权者立即引用“以牙还牙”的复仇法则,痛下毒手,有时候还会把他们烧死、活埋。
一位不满于“以牙还牙”的英国大法官,告诫13世纪的人们,精神病人犯罪和野兽的胡作非为如出一辙,他们的精神是错乱的,他们的行为是下意识的,不受主观意志左右的,正如野兽不能治罪,精神病人同样可以免于处罚。从此,“野兽法则”击败了“以牙还牙”法则。
1843年,一个英国工人刺杀首相,认错了人,把首相的秘书给杀了。陪审团释放了他,理由依然是,刺客是个精神病人,负不了刑事责任。女王愤怒了,早在43年前,那个行刺女王的退役军人,就曾以妄想症为由,开脱了罪责。之后三四十年,刺杀国王、王子的案件接踵而至,精神病专家们一句“精神病”,就软化了陪审团的心肠,免了刺客的刑罚。面对愤怒的女王,15名法官赴英国上议院,辩论释放刺客的是与非。辩论的结果是,一个以刺客的名字命名的“迈-纳顿法则”产生了,即:无法认识犯罪行为犯罪性质者,无罪。
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法官们毫无疑义地采用了“迈-纳顿法则”。当林过云直面陪审团,“迈-纳顿法则”已被法律人修正了好几回。但是,有一个底线是不可动摇的,那就是,除非他的杀人行为源自精神病人不可抗拒的冲动,否则,决不能逍遥法外。问题是:林过云杀人、奸尸、肢解,是否源自精神病人不可抗拒的冲动?
持肯定观点的人,是那些把林过云的犯罪和他的人生联系起来的人。当时,关于林过云不同寻常的人生经历,八卦新闻满天飞,比如说,林过云出生在一个父亲娶了三个太太的家庭,童年的他,没有朋友只有孤独,有一回,他隔着铁丝网和邻居的孩子说话,受到了父亲的斥责。再比如,长大之后,他成了一个以极端自负、表现极端自卑的人,他觉得别人都是垃圾,而他是上帝的使者。据此,持肯定观点的人会问你:这样的人,难道不是精神病人?这样的人,萌生杀人冲动的时候,如何能够抗拒得了?
闲人们叽叽喳喳的时候,精神病专家开口了,五人中,两人肯定林过云是一个精神病人,三人说不是。
精神病医生的结论当然很重要,但是,恭请精神病专家参与其中,不等于法院审判大权旁落。最终判断林过云是否有罪的,不是精神病专家,而是陪审团。为了避免女性陪审团成员的性别偏见,七个陪审团成员全是男士。他们裁定,四项谋杀罪名全部成立。于是,法官判决林过云绞刑。由于香港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再没有执行过死刑,林过云的死刑判决一年之后就被赦免了,改判终身监禁的他至今还在监狱服刑。听说,狱中的他很安静。
20年过去了,以他的故事为题材的电影、纪录片已经拍了好多部。时光已经风化了他的真实,他越来越成为一个传说,但他的某些表情,依然鲜活地跳跃在我们的世界。法官宣判的那一刻,记者们的相机记录了他的表情,不惊,不怒,不哀,不怨,似乎这一切与他无关。这个淡定的表情让人相信,他即使不是精神病人,也是一个反社会人格障碍者。
反社会人格障碍,不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法官不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反社会性人格,就依照刑法宽容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减轻或者免除他们的刑罚,因为我们需要社会安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人权可以不屑一顾。在反社会人格障碍者不断引致惊天大案的今天,我们需要反思反社会人格障碍形成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制度环境,还需要讨论: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如何操作?陪审员制度要不要引入这类案件?来源: 经济观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