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共元 丁丽芬:“财产性收入”属性研究――基于“社会主义资本”理论的解释」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2.12元,到2006年,已经达到244.01元,比2002年增加了138.94%。①到2007年12月底,沪深两市个人投资者开户数累计达到13835万户。从理论上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解,准确判定居民各种“财产性收入”属性,对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经济建设,确保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市场化,进入资本运营的轨道,从而实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财产性收入”基本内涵
(一)财产及财产权的内涵
财产和财产权是法学的重要概念,也是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理论的基本范畴,无论从哪个学科角度看,财产和财产权都密不可分。
从经济学角度看,马克思认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1]491其实质即认为财产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他性占有关系。《政治经济学大辞典》认为“财产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体现了附着于物之上的人的权利。经济学意义上的财产必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脱离了财产权利,财产就无所谓财产,而只是物……。之所以界定财产,就是要通过物来研究其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性是财产的主要属性,随着历史的发展,财产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经济学对财产的研究基本上不去讨论“财产”本身的形态,而是直接以财产实体所体现的财产权利为研究对象,也即更多的认为财产是一种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本的一系列权能的统一。
从法学角度看,普通法系认为“财产”是“某人凭借着一种完全排他的、对外在物的请求或者行使的权力”,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指财产权利;大陆法系对“财产”一词通常有三种含义:(1)财产是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强调财产是有体物;(2)财产是指人们对物享有的所有权,强调财产以权利归属为前提,而一个仅仅被事实上占有尚未形成权利的物不是财产;(3)财产还可以用来指物和权利的总和。我国在《物权法》中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而“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指有形物。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则是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
“财产性收入”以私人财产所有权为前提,这里,私人财产是指基于有形、无形的财产实体而形成的包括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种权利的统一,而所有权又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各种实体财产形态背后体现了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经济权利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各种有形财产的最初形态是货币,无形财产则是专利权、著作权等。当“财产”单纯作为居民消费结余后的储蓄时,仅以各种实体形态存在,当“财产”寻求更大程度的保值增殖时,“财产”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资本”的存在形式。
(二)财产及财产权的主体――居民
居民在西方经济学是和企业、政府同样重要的一个市场主体,他们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主要供给者,另一方面也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主要需求者。以私人财产为前提的“财产性收入”其所有权人即个体居民。
按是否从事实体投资活动,居民可分为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主居民和无生产经营活动的普通居民。前者在其家庭财产中,除了拥有合法获得的房屋、耐用消费品、银行储蓄、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无形资产之外,还拥有机器设备、厂房、农具机械等生产资料,而后者的财产主要由各种合法获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储蓄、金融资产以及房屋、车辆等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构成,而不包含生产资料。
区别两类不同的居民行为,有利于我们更全面的理解、界定“财产性收入”内涵,避免出现大多数居民利用财产去追逐短期的非生产性投机收益,而忽视了各种长期的实业投资。今后随着国家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将会有更多的普通居民加入自主创业的大军,他们的个人财产性收入来源将会更加广阔。
(三)“广义财产性收入”概念界定
目前,“财产性收入”被普遍定义为家庭所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③国家统计数据网将居民“财产性收入”解释为“金融资产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资产供给他们支配,作为回报,从中获得的收入。它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地租等。”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仅认为“财产性收入”是财产主体由于拥有对财产的排他性权利从而要求获得出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报酬收入,而没有认识到财产权是一系列权能的统一,除了有权出让所有权和使用权外,财产主体还有权自由支配和使用个人财产,从而也可能获得财产自用的报酬收入。
2.目前定义使得财产性收入来源范围相对较窄,基本是依靠间接储蓄或者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获得租金收入,而没有把大量个体户、私营业主利用自有财产从事实业投资而获得的部分要素收入包括在内。
因此,目前“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相对狭义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对“财产”及“财产权”内涵的深刻分析以及对居民的不同分类,本文提出更为实质和广义的“财产性收入”概念:居民由于拥有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进而通过各种储蓄、投资、运营所取得的收入,它既包括出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获得的各种利息、股利、红利、租金、土地转让、专利知识产权转让收益,同时也包括自己支配财产从事实体投资运营所获得的要素收入和各种经营买卖增值收入。广义的“财产性收入”将居民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那一部分经营收入也包括进来。
这一定义的显著特点在于从财产权所包括的多种权利入手,即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权等,认为只要对财产拥有排他性的产权,一方面个人可以凭借所有权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种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直接凭借所有权本身获得收入。因此,这一定义将更有利于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更能充分体现财产权的内涵。居民除了通过出让所有权或转让使用权来获得收益外,更可以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及非生产性的个体私营经济活动,这将有利于使个人财产以资本化的方式投资运作,促进居民个人财富和整个社会财富的资本化积累。
(四)“财产性收入”的分类
根据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还是统一,本文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分类如下:
1.财产他用收入
财产所有者通过出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他人来经营自有财产从而获得一部分要素所有权报酬收入,如股票、利息、红利、租金等。
2.财产自营收入
财产主体将自有财产投资实体经济,既作为财产所有者又作为财产使用者从而获得一部分财产自用的报酬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进一步分为利用自有财产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得和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得。
部分居民直接利用自有资金、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从而获得这部分要素投入的机会成本收入;还有部分居民利用财产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活动,如在虚拟市场上买卖股票、期货等获得投机性买卖收入,通常被称之为资本利得;在商品交易市场上从事古董、字画,房屋买卖获得的价差收入,这些均是财产营运所获得的财产增值收益。
(五)“财产性收入”的特征
1.非劳动性
“财产性收入”是凭借财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从其分类可以看出,不管是财产他用还是财产自营,所得收入均是基于财产权利而获得的要素报酬收入。这种收入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现”,是典型的非劳动收入。
2.衍生性
拥有财产是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从财产的实物形态看,财产是某一时点的存量,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居民财产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可用于投资营运所能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没有财产,也就不会有基于财产实体和财产权利而形成的“财产性收入”。
3.增殖性
“增殖”是资本的本质属性,是经济主体通过自我运行、自我调节,进行一系列的内部变化进而繁衍、增生为一个更大的实体。当居民的财产作为生产要素通过自主创业或者投入其他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财产就已经转化为资本,需要为其所有者带来更多收益,从而具有了增殖性。如居民转让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租金收入,居民利用自有房屋、资金、设备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从而获得的部分要素报酬收入等都具有资本收入的增殖性。
4.增值性
增值是指价值在量上的增加,是由外部因素所决定的,它可以不经过生产和雇佣劳动而实现。与投入企业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增殖性相比,居民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古董、专利技术等财产也有自己独特的运动形式和实现价值增值的方式,这些“财产性收入”通过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古玩交易市场依靠市场机制低买高卖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增值能力取决于居民获取信息的能力,敢于冒风险的能力,理性预期能力,资产组合能力等多种因素。
5.风险性
居民间接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会面临经济波动引起的利率风险;居民将手中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直接在资本市场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会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居民在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获得的投机性收入,会面临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等系统风险;居民直接进行实业投资,从事生产性、非生产性活动会面临各种经营管理风险。总之,“财产性收入”的风险大小也因居民持有财产方式、投资理财能力、风险规避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
6.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财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如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保险,知识产权收入以及其他一些实业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居民可以有多种渠道将自己手中的闲置资金用于投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分散投资风险,通过恰当的投资组合来增加对财产投资的信心,进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六)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按照统计局关于“财产性收入”的统计口径显示,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越来越快,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财产性收入”情况如下表数据显示:
上表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数据网,因而,“财产性收入”的统计口径仅包括居民出让非生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得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等)。根据广义“财产性收入”的内涵,“财产性收入”除包括出让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股利、红利等收益外,还包括居民利用自有生产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要素收入,如大量个体、私营业主的一部分收入来源于自有财产投入生产经营过程所得的要素报酬。目前,关于这部分收入到底有多少,统计数据还较难获得。但从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情况及个体私营业主数量的多少可以大概判断出这部分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下表: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快速发展,个体私营户数量急剧增加,他们凭借辛勤劳动、创业勇气,利用国家在政策方面的鼓励和支持,较快积累了个人财产,也进一步利用财产获得了更多收入,因而,和没有自有产业的普通居民相比,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上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成为先富起来的典范。
二、“财产性收入”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
(一)马克思“资本”及资本收入属性的分析
1.“资本”的二重性:资本一般与资本特殊
关于资本一般,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一般,这是每一种资本作为资本所共有的规定,或者说使任何一定量的价值成为资本的那种规定。”[5]444这里所说的资本所共有的规定,就是指资本都能够在和劳动力等价交换之后,从生产过程中生产出剩余价值,当一定量的价值具有这种特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