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昆:从扶助之手到掠夺之手:盐引与明代金融市场」正文
【摘要】在16世纪,甚至更早时候,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过具有现代信用特征的金融工具,即盐引。令人遗憾的是,它还远未能发展成一个完整的现代金融系统从而为大规模的现代工业生产提供动力,就已经夭折。明末盐引的废除使近代中国很难发展出现代银行制度和有效的资本市场。本文通过“掠夺之手”的理论视角去考察盐引与明代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进一步地,本文试图为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其长期制度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提供一个逻辑一致的研究框架。本文认为,强大的专制主义政府的存在及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扼制和扭曲了市场力量的成长,进而导致近代中国走入低效制度与落后经济相互加强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历史上曾长期领先西方的中国在近代迅速衰落。
【关键词】掠夺之手,开中法,盐引,纲法,制度内卷
引言
明初洪武时期,朝廷为了解决边镇的庞大军需问题,以商业利益来吸引民间商人资本,动员、利用民间资本参与军需物资的转运,即开中招商政策。这其中朝廷并不支付转运军需物资的费用,仅仅是以食盐的销售权作为商人转运军需物资的补偿。按照明代开中法,商人先把粮食运送到北方驻军处,交粮后商人会得到一张凭条,以此凭条他们可在南京换回经营食盐特许的“盐引”,然后再凭借盐引获得一定量的食盐便能在指定的地点销售。这样商人们就能够靠买卖由政府专营的食盐“盐引”获利,而政府财政的压力也因此得到缓解,整个过程中“盐引”的作用类似政府信用保证下的一种国债。这一复杂的流程在明代中后期演变为边商与内商的分工,边商运输粮草获得盐引之后转卖给内商,内商到盐场去支盐。结果盐引便有了市价,并逐渐成为一种“期货工具”或有价证券,成为一种民间资本投资的对象[①]。但盐引投资经常被朝中的权贵所掌控,而且受到官员食盐走私的影响。最终,盐引市场的混乱和无利可图使得朝廷在1617年废除了盐引买卖,并把食盐的专卖权授予了几个大的盐商家族。自1617年至清政府倒台前夕的1910年,这时期国家将食盐的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权,部分或完全转让给了商人,即商专卖[②]。“自此,食盐专卖权成为皇帝的荫庇”。这种荫庇使得本来作为“国债”性质的盐引成为了国家与大商人之间“官督商办”的纲法[③]。开中法向纲盐制的转变形成了一批特殊的专卖商阶层,对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的走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诺思(1999)的研究表明,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④]。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激励,使得个人的经济努力达到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水平。社会所曾达到的最好状态是提高私人收益使之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以提供充分的激励来实现经济增长[⑤]。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者互为有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低谷[⑥]。国家是一个有规模经济性质的暴力组织,并由此成为产权界定的主体[⑦]。既然国家成为产权制度决定的主体,那么,国家就必然要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状况负责。因此,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⑧]。如何设计国家制度,发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Barry Weingast把它概括为“本质两难”(fundamental dilemma):国家需要足够强大,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来执行合约;但国家又不能过于强大,以至于它可以不受约束,滥用自己的强制力,通过宣告产权无效或使所有权残缺任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权利[⑨]。“诺思悖论”实质上是国家(政府)的权力悖论,拥有权力的人可能会滥用权力,也无法做出可信的承诺来约束其未来的行动[⑩]。
看待国家的作用,有三种不同的答案,对国家进行了多维解读,使人们对国家的认识更加符合现实。国家被斯密看成一只“无为之手”。他认为,通过市场机制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国家不应该去干预经济活动,国家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福利经济学把国家看作是一只“扶持之手”。在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并非如古典主义者所描绘的那样是万能的,市场也会失灵,如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并且,市场失灵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国家的干预则正好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显然,在福利经济学的国家理论中,国家总是善意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其目标[11]。奥尔森把国家看作是一只“掠夺之手”。奥尔森等人通过对历史上国家行为的研究发现,国家的行为并非总是出于善意,即使为了增加社会福利,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并会使用其所固有的强制力来谋求自身利益,国家的此种行为使其成为了“掠夺之手”,奥尔森形象地把国家比喻为具有掠夺偏好的“坐寇”[12]。施莱弗(Shleifer)循着奥尔森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深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谋求长远利益,往往为了实现其当前和短期利益而不惜进行过度的掠夺[13]。在现实世界里,国家大多数时候是同时扮演着“三只手”的角色,在市场自己能良好运行而不需国家过多干预的领域,国家甘当“无为之手”;在面对危及统治利益集团时,国家会重拳出击,起到扶持之手的作用;但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或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国家就可能是一只“掠夺之手”[14]。
中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对国家力量的崇尚是其他民族不可企及的,这种理念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就是以国家力量取代市场力量,所以,中国历史上经济的盛与衰,都与国家有直接而重要的联系。美国学者罗溥洛就指出,“立法占整个经济制度的极少部分,正式制度供给严重短缺。中华帝国的官僚机构尽管精致繁复,但他从未确立过几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他从未制定过全面的商业法规,也未确立过旨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司法制度;他从未发展过一种用以减轻商业风险的保险体系。”[15]国家在中国经济史上所留下的足迹清楚地显示,无为而治仅局限于汉初几十年,历代鲜有效法。国家伸出“扶持之手”,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必备的前提是有一个励精图治的英主,不过,遍观中国历史,英主总是稀缺资源。在多数时候,国家在中国经济舞台上扮演着“掠夺之手”的角色[16]。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通过“掠夺之手”的理论视角去考察盐引与明代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通过对盐引与明代金融市场的深入剖析,企图通过一个逻辑一致的理论框架来解释明代金融市场从制度创新到制度内卷的整个变迁过程。进一步地,本文试图为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其长期制度变迁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提供一个逻辑一致的研究框架,以便回答“历史上曾长期领先西方的中国为何在近代迅速衰落?”这个重大问题。
一、扶助之手:作为公债制度的开中法与公债券的盐引
朱元璋击败蒙元建立明王朝后,北方游牧民族仍然为明王朝的最大威胁。朱元璋一方面派遣大军北征,另一方面在长城沿线构筑起九个防御区,称为九边或九镇。九边东起辽东镇海滨,西至甘肃镇嘉峪关,全长5274公里。九边平时驻军达80多万,约占明代全国驻军的一半左右,其中驻军最密集的是“内迫京畿,外控夷狄”的九边之首大同一带。明代的九边军费包括常例粮饷、临时战费与军事工程费用这三大部分,成为明王朝的巨大负担,甚至一度占据了明代国家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份额。据《大明会典》记载,仅大同镇就需屯粮51万余石,草16.9万余束,秋青草176万束,此外还需要大量棉花、布匹等消费品。如果根据明代军匠日粮供给人均“日米一升”计算,明初年供给粮料约580万石;如果再计算上军马的供给问题,即马价、马料和马草的供应,则更加惊人[17]。但对蒙古防线所经多为物产贫乏、人口稀疏之地,陕西、山西、河南等省的主要粮产区,距对蒙防线无不有数百里之遥,粮饷转运之役,成为国家的沉重负担。
边镇军需巨大,大部分物资需从内地调遣,加之明初统治中心偏于江南,由于交通不便,路途遥远,运输军需粮草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若完全交由官方运输,国家财政无疑会承受巨大压力;若是过于依赖民运,则需征集大量民夫,会侵扰百姓。面对过高的运输成本以及国力不足的现实约束条件,北部边境地带的军需供给,需要动员民间商人的力量来进行物资转运,而国家所能吸引民间商人的只有利润巨大的食盐。所以将食盐的销售特权授予转运物资的民间商人,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力量来进行盐粮转运与食盐的销售,显然更为有利。在考量了诸多因素后,明政府于洪武三年(1370年)通过并推行以商运为基础的盐粮开中方案。这样既免去了民运之耗费,亦解决了军需,实现了“省运费以给边储”的目的。朱元璋对此称赞道:“朕初以边戍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18]
简单地说,开中法就是让商人们向边镇纳粮,以此换取贩卖官盐的执照,即盐引,此即是所谓的“纳粮中盐”。开中法具体有三个程序:“开中”、“报中”、“守支”。首先,政府根据边防军需发榜招商,再根据纳粮地点及应纳粮数量确定给予开中商人的食盐数量,此举被称为“开中”;盐商如果接受政府条件,则按照榜文要求的开中项目,把军需物资运往开中地点,并从官府领取一定数目的盐引,称之为“报中”;盐商完成“报中”之后,则可以持盐引到指定盐场等候领取食盐,称之为“守支”[19]。盐商最终将所支食盐在销售市场上出售,以获得参与开中的报酬。显然,开中商人从提供军需物资到获得食盐,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经营周期漫长,在这期间商人作为授信者,向政府提供了商业信用,商人因此承担了由交易过程漫长而产生的市场风险,而风险的大小则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守信程度,风险回报是获得食盐销售权利及售盐后的利润。“纳粮中盐”开中体制实质上就是政府利用对食盐的垄断权与商人的粮草相交换。这样以来,政府的物资需求就与商人的贩盐逐利动机连接了起来,在政府与民间商人之间以盐的专卖为媒介形成了交易活动。
从经济学角度看,盐和粮食一样,是人们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很小;盐和粮食又不一样,它不是任何一片土地都能出产的特殊物品,食盐主要取自海水(也有井盐、岩盐等),生产受自然条件所限,产地相对集中,容易被控制。一切由国家专卖的商品都是暴利产品。中国并不是一个缺少盐资源的国家,它的暴利主要来自官方的垄断。经营食盐可谓一本万利,历代官府都垄断其利,实行食盐官卖。因此,食盐行业具有浓厚的政府专卖色彩,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重要的财政来源。
明朝政府为了垄断食盐市场,实行计划经济。首先建立官办盐场,按照明代的户籍制度,明朝政府把一部分百姓划为灶户,专门从事食盐生产,要求灶户在盐场居住,完成食盐生产指标,即计丁办课原则。其次,明代为了推进官卖盐及开中法,按照食盐区域,施行食盐配给制,即计口给盐原则,严格依据地方府州县人口统计,并按明朝廷规定的户口盐食用标准进行运输配给。明初,政府以里甲登记人口,限制其流动,规定其赋税,而赋税又以实物税及劳役为主。盐政作为这种政治经济体制的一个部分,在食盐的生产、销售方面带有鲜明的赋税性质,可说是题中之意。值得注意的倒是在食盐的运输方面,明朝盐政从这里发展出一套类似公债的财政制度――开中法[20]。
至洪武二十六年( 1393),明朝全国的盐产量已达到131.8 万余引,每引约400 斤[21],盐粮开中已成为朝廷补充军需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后,历次开中的盐引发行量实际上取决于当时九边所需的米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