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霞:2000年以来大陆学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现状

作者:张彩霞发布日期:2012-10-10

「张彩霞:2000年以来大陆学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现状」正文

摘要:近年来,钓鱼岛问题已渐成大陆学界的研究热点,大批学术成果问世,研究主题主要涉及钓鱼岛问题的历史地理研究、法理研究、现状及前景研究等若干领域。这些研究不仅体现为历史地理依据和法理依据方面的深度论述,而且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各种方案进行了深入思考,表明钓鱼岛问题研究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在近年来有升级和复杂化的趋势,大陆学术界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视,近年来有大批新的学术成果面世。关于 20 世纪 90年代及其之前的大陆钓鱼岛问题研究,已有学者做了学术回顾与检视,[1]故本文主要回顾和分析 2000 年以来大陆学者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主要学术成果。

一、中国与钓鱼岛列屿的历史地理研究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大陆的历史学者通过充分发掘和考证现存史料,指出钓鱼岛列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般认为,现存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之一是明永乐元年(1403 年) 的《顺风相送》。《顺风相送》原本藏在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1935年,北京图书馆研究员向达在该馆整理中文史籍时,抄录了《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顺风相送》中有“福建往琉球”一节,记载了从福建到琉球的航海路线,其中就提到了钓鱼屿,即今天的钓鱼岛:“太武放洋,用甲寅针七更船取乌。用甲寅并甲卯针正南东墙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头。又用乙辰取木山。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用艮针取枯美山。南风用单辰四更,看好风单甲十一更取古巴山,即马齿山,是麻山赤屿。用甲卯针取琉球国为妙。”[2]

在这一记载中,提到了“钓鱼屿”和“赤坎屿”是福建前往琉球途中的航路指标地之一,而此二岛即是今天的钓鱼岛和赤尾屿,可见钓鱼岛早就为我国人民发现、命名并利用。

还有一些记载钓鱼岛的明清以来的历史资料,像《使琉球录》、《筹海图编》、《重编使琉球录》、《琉球国志录》、《使琉球记卷三》、《中山传信录》、《册封琉球国记略》等,都证明中国早于日本发现并命名了这些岛屿,其并非日本所说的“无主地”。

1534 年,中国明代册封使陈侃上呈了《使琉球录》,其中,记载了古米山( 现今的久米岛)是古代琉球王国的西部疆土。书中不仅明确记载了中琉两国的疆界,证明了钓鱼岛群岛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得到了后世中、日、琉球三国学者、官员乃至中琉两国政府的确认。米庆余在对《使琉球录》的细致考证后认为,陈侃《使琉球录》的记载是源于身临其境,经过实际考察而做出切合实际的记载;是源于陈侃等人抵达琉球之后,对琉球王国的刑典制度、山川领地有所“询访”、“见闻”所致,因此具有确凿无误的价值。[3]

戚其章的《钓鱼岛主权归属之争及相关问题》[4]和刘影、肖秀峰的《读〈使琉球录〉有感于钓鱼岛之事》[5]等学术论文,在考察了诸多海内外现存史料后,也详细论述并指明早期的历史资料皆记载钓鱼岛、赤尾屿都在福建海域,是被列入中国海疆之内的。

钓鱼岛问题与琉球问题相关联,这一认识引发了学术界对有关琉球史料的发掘和研究。古代琉球王国和日本的相关历史文献主要有:1650年琉球国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708 年琉球学者程顺的《指南广义》、1726 年琉球学者蔡温的《改定中山世谱》、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1876 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大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等。事实上,这些史料中均不含钓鱼岛列屿。[6]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此后,中日两国就“琉球问题”进行了长达数年的交涉。戚其章《日本吞并琉球与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7]一文对此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叙述,认定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看,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皆属未曾了结之案,以致成为近代以来中日间长期迁延未决的一大悬案。米庆余在对日本史料做了细致考察后指出,清朝与日本围绕琉球问题的交涉,是在不明日、琉关系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日本政府主张琉球为本国所属所发出的《说略》疑点重重;至少在 1874 年时,据《琉球藩改革之议》载,“琉球并未实际归属于日本”。[8]

二、国际法视角下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

从国际法来看,钓鱼岛列屿是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日本政府明确表示钓鱼岛列屿是日本国的领土,其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点:[9]

1. 日本政府在 1885 年通过冲绳县当局实地调查后,确定钓鱼岛列屿( 日本称尖阁诸岛) 不但是无人岛,而且没有清朝先占痕迹,所以在1895 年 1 月14 日内阁通过了在现地建设标志为内容的决定,并将其正式编入日本国的领土。

2. 钓鱼岛列屿在历史上一贯属于日本的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并不包含在根据 1895 年生效的《马关条约》第 2条日本从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同时,即使在《旧金山和约》中,钓鱼岛列屿也不包含在日本根据该和约第 2 条放弃的领土内,而是根据第 3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施政之下,并包含在日美于 1971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协定( 《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地域之中。另外,钓鱼岛列屿不是台湾的一部分,这从中国对钓鱼岛列屿被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 3条置于美国施政权下的事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做法,也是很明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均是在 20 世纪 70年代后半期开发东海大陆架的石油活动开始表面化后才主张对钓鱼岛列屿的所有权而成为问题的。

3. 日本是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明确宣布该地区是日本领土,并对其实施了有效统治。

4.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从所谓的历史、地理、地质根据出发对钓鱼岛列屿主张所有权,但这些不足以成为主张所有权的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

针对上述日本政府的依据,大陆法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逐一进行了论析。金永明认为,钓鱼岛列屿在明、清时期即为中国领土,而不是无主地,这并非仅在中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且是国际间的共识,所以无法利用先占原则;钓鱼岛列屿不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根据国际法,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列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因此,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0]吴辉主张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Intertempo-ral Law) 原则,是用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理依据。1928 年,仲裁员休伯尔( MaxHu-ber)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原则,即: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根据这样的论述,吴辉认为,在判断钓鱼岛列屿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等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 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 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20 世纪 70 年代初的国际法; 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时际法原则( 亦称休伯尔公式) ,吴辉详细论证了1895 年之前,钓鱼岛列屿主权是属于中国的; 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就是说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11]桐声的《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指出,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12]

此外,谭晓虎、汪开明的《从国际公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归属》、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黄秋丰的《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武圣涛、范智的《中国对钓鱼岛屿主权的国际法分析》、孙传香的《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罗国强、叶泉的《争议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兼析钓鱼岛作为争议岛屿的法律效力》、王小晖的《发现、先占理论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的适用》、王银泉的《钓鱼岛主权考》、吴慧的《国际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对钓鱼岛争端的影响》、梁靖《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徐晓望的《台湾光复与钓鱼岛列屿的法理回归》[13]等论文,均从国际法的“发现”、“先占”、“有效治理”、“自然延伸”等原则出发,论证了钓鱼岛列屿主权属于中国。

三、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现状及前景研究

( 一) 关于钓鱼岛问题中的中日美三边关系和影响研究

日本近年来动作不断,试图加强对钓鱼岛的控制,对中日关系造成消极影响。李中邦的《日本调查大陆架及台湾地区政治情势对钓鱼岛主权的影响》,对日本近年来加紧调查东海大陆架问题进行了论述,同时指出台湾岛内的政情发展与钓鱼岛问题息息相关。[14]刘江永分析了2010年 9月的“钓鱼岛事件”和同年末出台的日本防卫计划大纲后认为,这些对中日关系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有可能以新的形式抬头,中日关系中的结构性矛盾的化解,需要双方拿出诚意与智慧。[15]

围绕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美国因素”日渐突出,美国成为影响钓鱼岛争端的重要外部因素。郭永虎的《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一文指出,二战后美国的日本政策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发展及变化有着密切联系。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美国政府通过托管琉球与“第27 号令”将中国钓鱼岛纳入其托管之下。20 世纪 70年代初美国又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归还”给日本,为中日钓鱼岛争端打下“楔子”。冷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由“模糊中立”到小布什政府的“小心介入”,反映了美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立场上的变化。“美国因素”的介入将成为未来影响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一个重要变量。[16]

刘江永指出,21 世纪以来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错上加错,就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从表面“中立”转向“有倾向性介入”。如 2010

年中日“撞船事件”后,美国有关人士对日本媒体称,中国政府内部机构可能已决定对“尖阁列岛”( 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军队正掩护渔船形成一体,落实这一方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才“敲响警钟”,“暗示发生冲突时美军会采取措施,对中国的强硬态度予以牵制”。[17]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承诺军事上保卫日本的义务,很可能给未来的中美日关系埋下战略隐患,甚至最终严重损害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安全利益。但是,另一方面,需要看到一个非传统格局的出现有可能使美国面临两难的困境,从而不得不做些调整。[18]

此外,王春阳的《从钓鱼岛主权问题看中美日三边关系》,李晓霞、郑艾迪的《中日美三方角力下的钓鱼岛―――从政治、经济、军事战略三个维度出发》[19]等论文,都针对中日钓鱼岛之争中的美国影响进行了阐述和论证。

( 二) 关于钓鱼岛问题现状的研究

石家铸在《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一文中指出,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其次,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并“交还”日本的行为给中日关系留下争端的火种。该文还对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种种强硬的错误做法进行了详细论证,指出日本不断制造事端以强化对钓鱼岛控制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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