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席月民 管育鹰 刘敬东:入世十年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正文
【摘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科学建构了企业法制度体系,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制,系统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依法巩固了分业监管金融体制,在进一步完善竞争立法和对外贸易立法中,逐步形成了了全方位、宽领域和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展望未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要重视“四个转变”,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入世十年;经济法治;企业法;税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对外贸易法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入世十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以开放促改革、以竞争促发展的道路。十年中,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不但全面履行了入世时承诺的各项义务,使平均关税从15.3%降到了9.8%,而且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使开放的服务贸易部门达到100多个。在利用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渐进过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和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
2011年10月27日,中国对外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年的法制建设成就,生动体现了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负责任一面,为中国全面、系统地履行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基本义务、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外商投资企业到内资企业,科学建构企业法制度体系
入世前,中国即启动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工作,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相关要求。2000年,立法机关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2001年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废除了其中限制外商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措施,如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绩效要求、当地采购要求以及企业生产计划备案要求等,从而标志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则与国际惯例迅速开始接轨,显示出中国政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身经济全球化的信心、决心和能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200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等一批新的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拓宽。
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改,删去46条,增加41条,修改的条文数达到了137条,只有10%的条文没有改动。这次系统修改,不但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同时进一步缩小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了原则规定,显著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从而在诸多方面借鉴了外国经验,中国公司制度实现了创新和发展。
2006年,《合伙企业法》进行了重大修改,突破性地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并将合伙人从自然人扩大至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2009年中国颁行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2006年《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中国企业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完成了重大变革。该法在立法理念上,以科学的立法技术、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适度的司法强制构造了中国全新的企业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具有开放性结构的破产程序,使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独立进行而又具有一定联系,破产程序由较为单纯的清算程序,转化为供债务人选择清理债务的目标和手段多样化的程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中心和债权人自治,构建了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破产程序的两大支柱。总的说来,《企业破产法》基于企业再生的理念,对中国过去的企业清算主导型的破产程序进行了扬弃,通过规定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凸显了企业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制度。
二、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入世后,中国的税制改革明显提速。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一举措增加了广大农民的收入,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爱、对农村繁荣的关心和对农业发展的关注,彰显了中国政府的结构性减税姿态,中国的税制结构在逐步适应入世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中不断获得调整和优化。
2007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多年来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别适用两套所得税制而导致的税负不公现象,为各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创造出了公平、合理、规范、透明的所得税制环境。整合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贯彻了税收公平、税收效率以及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了纳税主体、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税收优惠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制度统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从税收征管看,统一了税务机关反避税措施、总分机构企业的汇总缴纳以及企业纳税申报等制度。
为有效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于2005年、2007年和2011年多次进行修改,个税起征点不断上调。尤其2011年的这次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一个多月全国人大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这次修改,把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整到3500元,工薪所得的税率结构由9级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档的税率由5%降为3%。同时,也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并把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纳税人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中国政府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显示了中国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不懈努力。
2006年,国务院废止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被统一征收车船税。该条例2007年施行后,车船税收入增长迅速。据统计,2010年车船税收入为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收入总额增长3.8倍。2011年,《车船税法》出台,在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的同时,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税收征管。这是中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第一部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法,也是第一部典型的地方税法律,在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中具有标志性地位。该法的出台,完美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引导汽车合理消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2006年,中国对消费税制进行了系统改革,借以引导和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缓解社会不平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并保护环境。从改革的内容看,一是新增了一些税目。以增列成品油税目为例,这次税改把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成品油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又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另外,还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目,这些商品的税率从5%到20%不等。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三是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其中涉及这部分税率调整的有小汽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几个税目。实践证明,消费税改革达到了预期目的,对消费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
2008年底,国务院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改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享受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政府开始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调整。2011年,国务院批准上海和重庆率先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利用房产税对两地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009年初,在总结2004年起的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全面实行了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增值税是中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改革后,在维持既有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2011年,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中国政府继续实行减税政策,大幅提高了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以及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同时也提高了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2012年,在持续性减税中,中国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试点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
2011年,中国资源税改革迈入实质阶段。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并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对原油、天然气开始实行“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同时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并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为配合资源税改革的实施,国务院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需要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改革的启动,有利于理顺相关资源的价税关系,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激励和保护自主创新
随着经济日益融入WTO体制,中国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为此,在经济处在由传统农、工业经济向现代知识经济转型时期的大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时期国家发展目标。2004年8月,由时任副总理吴仪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立,大力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全面提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05年1月,中国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共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等33个部门参与,数百位专家就立法、执法,商标、专利、版权等20个专题展开对策性研究。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近五年的阶段目标以及到2020年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这是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