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论

作者:高翔发布日期:2016-06-05

「高翔: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论」正文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公开对象存在一元化倾向,将对当事人公开与对社会公开混同起来,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知情权被认为是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开的权利基础。事实上,民事审判对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和公开审判请求权,而对社会公开的权利基础才是司法知情权。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以及隐私权保护处于优越地位,正在形成的审判过程中的资料受到公开豁免特别保护。对象及其权利基础差异决定了公开内容的差异,构成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结构二元构建的制度逻辑。为此,应扩大民事审判对当事人的实质性公开,合理消解民事审判对社会公开的冲突。

关 键 词:民事审判公开对象  公开审判请求权  听审请求权  司法知情权

民事审判公开是法院和法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当事人、社会的公开。①民事审判公开结构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主体要素为法院和法官,对象要素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内容要素是应当公开什么、公开范围为何、公开的边界与限度如何设定。民事审判公开理论与实践主要关注内容问题,一般没有考虑公开内容与公开对象的内在联系,普遍把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视为不加区分的公开对象。以是否直接参加诉讼活动以及与裁判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为参照,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具有显著的对象差异性,对象差异性决定了公开内容有所不同。在未厘定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的权源差异之前,实则难以准确界定公开内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民事审判公开将被推向更深层次,而民事审判公开的理论储备仍显不足,实践运行仍有障碍。基于此,本文着力解决民事审判公开的先决性问题,即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的权源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公开内容等差异。

一、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一元化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一元化的理论倾向

理论界以公开对象、形式、程度等为标准,对审判公开进行了若干区分与界定。较有代表性的有“半公开”与“彻底公开”“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诉讼系统内公开”与“诉讼系统外公开”“审判程序公开”与“审判信息公开”“对当事人公开”与“对社会公开”等。②常见区分是对当事人公开与对社会公开,毕竟以公开对象为标准在形式外观上具有可区别性。对当事人公开主要包括庭审公开、宣判公开等;对社会公开则鼓励公众监督审判,参与司法和法治发展。③以上区分虽然针对的是审判公开,但同样也适用于民事审判公开。

尽管审判公开存在对当事人与对社会公开的二分,但理论界主流观点体现出审判公开对象实质一元化的倾向,从而导致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区分仅具形式意义。在我国,有学者以为,鉴于秘密审判已为历史所摒弃,因而讨论现行法的审判公开原则时不必再把向当事人公开纳入其中。④公开审理不存在对当事人公开或不公开问题,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也是公开的。⑤审判公开不包括诉讼资料和证据公开。⑥国内关于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对社会公开,而对当事人公开则被忽略。⑦一些国外学者亦认为审判公开主要是对社会公开。英国民事诉讼法学者雅克布认为,民事诉讼应在众目睽睽下进行,以便公众有机会监督审判者。⑧另一位英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安德鲁斯指出民事司法应该公开进行以便公众能够见证法律程序的整个过程和庄严。⑨法国学者让•文森、赛尔日•金沙尔认为民事诉讼公开是指“辩论的公开性,意味着准许公众进入辩论法庭”。⑩

尽管学界存在较突出的民事审判公开对象实质一元化倾向,仍有学者认为对当事人公开具有独立的价值。有论者认为,司法人权保障理念从审判公开提出时起即相生相伴,从不曾因秘密审判被公开审判所取代而停驻不前,当事人自始至终参与诉讼程序,只有给予当事人参与权和知情权,才能与对社会公开结合起来形成联结诉讼内外的监督机制。(11)有学者进而指出,对当事人公开并未因各国相继确立公开审判原则而不具独立价值,只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将对当事人公开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中,因此审判公开不仅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更是基础理念和原则。(12)

不过,以上认可当事人公开独立价值的观点同样将司法知情权视为对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即无论对当事人公开还是对社会公开,权利基础均为司法知情权。(13)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差异,仅在于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对诉讼过程更为了解,对诉讼结果更为关心,因此知情权外延有所区别,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就此而言,对当事人公开并不具有真正意义的独立价值,仍是一种在形式上弱化后的民事审判的一元化公开。

(二)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一元化的实践倾向

近年来,中国法院审判公开包括民事审判公开持续向纵深推进,主要采取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开混同推进路径,公开重心置于对社会公开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看,中国法院审判公开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审判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公共微信、12368短信平台、法院公众开放日等方面,对社会公开广度、深度、速度取得了长足进步。(14)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文件对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开的表达也存在混同现象,习惯于使用“对当事人、社会公开”的并列式表达方式,尽管从形式上对审判公开进行二元化区分,但在内容上却等同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司法公开标志性文件《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立案信息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应当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并未对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开作出明确区分。这种内容未加区分的状况在2013年《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中得到初步改变,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地址、诉讼指南、审判指导文件信息等整体静态信息,对当事人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流程节点动态信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已开始尝试区分审判公开对象及其内容,但这种二元区分仍存在理论基础不详、运行方式不明、内容界限不清等问题,对审判公开价值和目的仍然普遍表述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

(三)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一元化倾向的反思

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化并不是有意的区分与切割,而是对民事审判公开内在规律的基本遵循,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一元化具有不可忽视的负效果。

1.忽略审判公开的诉权保护价值。

事实上,从历史渊源看,公开审判为对抗秘密审判而生,秘密审判的定案证据、审理过程、判决理由都不为当事人所知。(15)公开审判原则确立的初衷是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之最终目的除了司法民主、司法知情权的价值要求,仍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审判的监督来保障当事人诉权。相反,如果将民事审判公开仅定位于向社会公开,当事人请求公开的诉求就可能被忽略,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护。如心证公开是对当事人公开的重要内容,法官自阅读诉状时起所形成的心证,应于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开示,使之知悉、认识或理解。(16)但是,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流露对裁判结果的态度或观点,在恪守法官慎言、中立的同时未能充分实现心证公开的诉权保护功能。

2.阻碍民事审判实质公开。在深化司法改革浪潮中,扩大民事审判中法官心证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和外部干预意见公开、上下级法院请示答复意见公开等实质性公开的声音日益高涨,但司法改革决策却较为审慎。(17)《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仅涉及审判过程信息,并未涉及审判实质公开,这是制约审判公开实践的最大障碍。担忧“内部性”“实质性”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可能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甚至侵害当事人权益,当是原因之一,这种担忧加剧了司法改革决策的审慎。在对当事人公开和对社会公开等同对待的实践模式下,“内部性”“实质性”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得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自然不得向当事人公开,使得“内部性”“实质性”公开陷入僵局,从而使审判公开实践在形式上“热”,最期待推进的实质公开遭“冷”遇,这种冷热失衡妨碍了民事审判公开的深化,主要侧重向社会公开,对当事人的实质性公开不足,构成制约民事审判公开的瓶颈。

3.陷入权利逻辑循环论证。在区分原理及区分技术欠缺的情况下,将对当事人公开与社会公开并列等同起来甚至不作区分是不得已的选择。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差异,只能以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为界,作出与知情权外延有所区别的解释,而区别的基础与标准又陷入循环论证,难以作出实质性有效的区分,毕竟两者权利基础都归结为司法知情权,这是难以把握对当事人公开与对社会公开的差别以及实质性公开难以实现的症结。司法知情权主导下的权利基础混同导致民事审判公开对象混同,难以对民事审判公开的对象与内容进行本原性界定,混淆了民事审判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应有的逻辑和边界。

二、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化的理论构建

就司法的人权保障而言,民事审判向当事人与社会公开,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源于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所享有的要求公开的请求权。对当事人、社会公开的权利基础构成民事审判公开对象二元化理论构建的核心内容。

(一)对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公开审判请求权与听审请求权

在现代社会,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各国设计和运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18)裁判请求权是任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的请求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19)裁判请求权是程序基本权,近现代国家纷纷以宪法确立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理论中有不同的称谓。法国理论将其称为诉讼权利,(20)日本宪法称之为接受裁判权,(21)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诉讼权”。(22)各国家和地区对裁判请求权的界定包含两方面内容: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程序方面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司法中立请求权、平等审理请求权、听审请求权、程序自治请求权。程序公开请求权。(23)英国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由不偏倚的法庭、公正的听审、公开的听审、合理期限的听审、附理由的裁判五个要素构成。(24)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释字第482号将诉讼权界定为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权,即人民于权利受侵害时依法享有向法院提起适时审判之请求权,且包括听审、公正程序、公开审判请求权及程序上之平等权。(25)程序公开请求权或称公开审判请求权是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内容之一,即当事人有权要求整个诉讼程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当事人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社会公开,具体指向是庭审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从内容来看,公开审判请求权可构成民事审判向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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