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宇:法国的陪审制度」正文
封建时代的法国就已经实行陪审制度。最早法国版图内的诺曼底人把陪审团制度引入英国。大革命后,法国颁布的1791年法律全盘引入英国的陪审制,包括审判陪审团和控诉陪审团。1808年法国的《刑事审判法典》取消了控诉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得以保留。1808年以后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对重罪法庭的组织进行了修改,陪审制度经过了200多年的历史变革,逐渐形成了今天颇具法国特色的重罪案件陪审制度,而民事案件则不采用陪审制度。
一、法国重罪陪审制度的特点
重罪法院,虽然名字里有法院,实际上,它往往设置在巴黎和各大区上诉法院内,类似我国法院内部的审判庭。与我国审判庭不同,重罪法院不是一个常设的法庭,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每3个月一个庭期开庭。审判长通常由重罪法院的院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审判员一般由上诉法院的院长从本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如果待审判的重罪案件数量较多而要求增加开庭次数的除外。
重罪法院的合议庭成员中,除了法官以外,还包括普通公民。但并非所有由重罪法院管辖的案件均有普通公民的参与。1982年7月21日关于撤销和平时期军事法庭的法律规定:对军事重罪以及《刑法典》第411-1条至411-11条、第413-1条至第413-12条规定的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重罪由1名审判长和6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1986年以后,由成年被告人采取恐吓与恐怖手段实行的旨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活动有关联的重罪以及毒品走私重罪案件的审理也没有普通公民参与。另外,如果重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公民陪审员也不参加审理,而仅仅由包括重罪法院审判长在内的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法国国籍,年满23岁,通晓法语、享有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家庭权利的公民担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不适格情形:因重罪被判刑或者因轻罪被判处5个月及5个月以上监禁刑的人;正在受到起诉的人或者抗拒传讯的人以及对其已签发传唤令或逮捕令的人;受到纪律处罚或职业违纪处罚的人,包括被撤职的国家、省及市镇的公务员,被撤职的司法助理人员,经司法判决最终禁止履职的职业协会成员如医生或律师协会,未复权的处于个人破产状态的人与丧失担任陪审员资格的人;因精神功能受到损坏而受到监护的成年人、财产受到管理的成年人、处于司法保护的成年人以及被安置于精神病治疗机构管理的人。
此外,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不能兼任陪审员的情形作出规定。绝对不能兼任的情形包括:政府成员、议会议员、宪法委员会成员、司法高级委员会委员,经济社会委员会委员;司法行政和金融机构的司法官,商事法庭、劳动法庭和农村租约法庭的法官,商事法庭中正在履行审判职能的非职业法官;警察机构、监狱管理机构的公务员;正在履职的军人;属于军队编制的消防队员,如巴黎和马赛。需要注意,绝对不兼容与任职期限有关,当军人或警察及监狱管理机构公务员退休以后是可以担任陪审员的。相对不能兼任的情形包括: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血亲、姻亲或夫妻关系的;刑事诉讼活动参加人,包括证人、翻译人、鉴定人、民事原告人、控告人、举报人、预审法官及司法警察。
出于特定的个人原因,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也对陪审员免于陪审的情况作出规定:其一,年龄超过70周岁或在重罪法院所在省无主要居所的公民可提出要求;其二,在省内担任陪审员职务不满5年的公民可提出要求;其三,存在其他重要事由( 如家庭负担过重、生病、因公出国等) ,经委员会认定为有效的公民可要求免于陪审。
三、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法国所有陪审员名单均来自于选民名单,选任程序如下:
1.预选并确定年度名单。在市镇一级通过抽签的方式从选民名单中产生预备审判员名单,通常由各市镇的市长主持,巴黎则由各区区长主持;在各个省产生年度陪审员名单,通常在每年9月,由上诉法院的院长或者重罪法院所在地的大审法院的院长召集重罪法院的法官召开一个委员会剔除预备审判员名单中不适格的成员;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经过重重公开透明的随机抽签形式,(最终形成的陪审团)负责和3名法官共同审理重罪案件。2012年1月1日前,陪审团的人数为9人(不包括3名法官),上诉案件为12人。2012年1月1日后,初审案件的陪审团人数减为6人,上诉案件为9人。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500名;其他各省为160名至240名。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
2.抽选并确定审季名单。至少在重罪法院开庭30日以前,由上诉法院院长或者重罪法院所在地的大审法院院长主持公开开庭进行此次审季陪审员名单的抽签选任工作。从年度陪审员名单中确定40名人员组成本次庭期陪审员名单,以及12名候选陪审员名单。由此确认的本审季陪审员,在庭期开始的15日以前,由省长将开庭时间、庭审持续期及开庭地点等事项通知给当选的陪审员。法院书记员在重罪法院确定的本审季开庭地点、日期与时间,将所有进入本庭期陪审员名单的陪审员召集到重罪法院,进行点名。一般来说,1名候选人在1个年度内只担任1次陪审员。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本年度内担任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即更换他人。具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定之后,就要通知入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参加“庭选”。陪审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回应向其发出的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88条的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开庭的两天前,法院要将庭期陪审员名单送达控辩双方,同时并附有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以便控辩双方申请相关陪审员回避。
3.产生最终陪审员名单。在开庭审理当日,审判长从庭期正式陪审员名单中抽签决定10名参与审判的陪审员名单,其中第10名陪审员为候补。如果到庭的庭期陪审员不足23人,则从 12名候选陪审员中增补。在抽签决定的过程中,申请回避程序尤为重要。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控方可行使4次无因回避权,而辩方则可行使5次无因回避权。民事当事人没有申请陪审员回避的权利。陪审员自己不能自行申请回避,如果确有重大理由,他有权在法庭抽签决定前请求检察官申请他回避。一审程序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最多可以申请5名陪审员回避,检察官则可申请4名陪审员回避。上诉审程序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最多可以申请6名陪审员回避,后者最多可申请5名陪审员回避。无论被告人的人数如何,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次数都是如此。多位被告人可以各自行使申请回避权,也可以共同行使。申请回避是不容置辩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还是检察官都不能发表回避的理由。最后由审判长宣布陪审团正式成立。
四、陪审员的职责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陪审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列席与尽注意义务的责任;提问的权利;交流禁止;禁止发表个人见解。如果陪审员在庭审的任何一部分缺席,将导致程序无效。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要充分聆听,有权利记笔记,在整个庭审过程,陪审员有权向审判长就被告人和证人提出问题,在法庭上,只有审判长有权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候补陪审员也有此项权利。欲提问的人必须向审判长提出,在提问过程中不能发表自己的见解。陪审员宣誓并开始履行审理职能后,与某些人员的交流被禁止。严禁陪审员与当事人交流,防止陪审员受到来自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施加非法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法庭要展开调查,查明这种交流是当事人故意影响陪审员还是陪审员自愿与他沟通。这种绝对的交流禁止一直持续到评议判决以后。
但是,陪审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与警官特别是警察证人交谈,也可以与检察官交谈。陪审员与审判人员一样不能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无论在开庭以前还是休庭以后,陪审员均不能以默示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特别是针对指控犯罪事实发表先入为主偏见性的意见,诸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另外,对于控方证据的证据价值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体系,陪审员也不能表达个人观点。被禁止的表示包括明确的能够传达出陪审员观点的姿势或者态度。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审判长有权终止该陪审员继续行使审判职责。
五、陪审员参审运作程序
法国重罪法院庭审遵照一种严格的程序展开,首先由书记官宣读预审法官的起诉书,然后审判长展开证据调查,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证据调查阶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进程:
1.讯问被告人。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审判长不得表达自己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意见。审判人员和陪审员也不得作任何带有倾向性的动作或感情表示(例如点头、叹息等等)。审判长、其他审判人员或陪审员若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将导致程序无效。
2.询问证人。在法国,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不得提供书面证言。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审判人员能够直接聆听证言而形成的心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如果证人由于各种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出庭(例如证人已不在人世、证人身在国外等等),则法庭必须具体说明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方可宣读书面证言。
3.询问鉴定人。审判长在案件出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据自己的职权,命令进行鉴定。法国重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精神心理状态,均要求心理学家提供一个完整的评价分析报告。
法庭调查结束之后,审判长随即组织庭审辩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次发言。按照庭审的需要,审判长自行决定庭审暂停的时间和次数。与法庭审判席一墙之隔设置封闭的房间作为秘密评议室。在这里,审判长与陪审员进行交流,回答陪审员提出的所有问题,陪审员之间也进行交流,评价证据,逐渐形成内心的确信。陪审员除了可以在庭上阅读必要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心证的形成完全建立在连续几天听审的基础之上。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结束以后,审判长应当命令重罪法庭的书记官保管案卷,但是保留移送案件裁定书,以便进行合议。宣布休庭合议前,审判长要求陪审团成员起立并宣读训词。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53条的规定,训词如下: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职责的问题:你们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该训词内容以粗体大字打印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的墙壁上。随后,审判长下令将被告人押解退庭,并命令法庭警卫长派人把守合议室的所有门户。任何人不论任何原因,未获审判长的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合议室。合议具有连续性和机密性的特点。合议包括两个阶段: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合议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合议。审判人员和陪审团首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进行合议。在合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对每一个问题都进行一次投票:首先是主要事实,其次是每个加重情节,最后是附加问题以及各项减免刑事责任的情节。每一位审判人员和陪审员都会领到一份盖有重罪法院印戳的空白票,上面印有下列字样:“本着我的荣誉与良心,我的意见:”。接下来,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在自己的票上写上“是”或者“否”。票上的内容不得让其他人看见。每一个人把写好的票叠好投入票箱。审判长当着陪审团开票。审判人员和公民陪审员都可以检查票的内容。审判长当场在待决问题栏旁边或者下面载明表决结果。票在启封统计之后应当立即销毁。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59条规定,重罪法院的评议采取达到最少赞成票才能作出判决的制度。
凡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在一审程序中,最少需要8票赞成(8票对4票),在上诉审,最少需要10票赞成(10 票对5 票); 空白票或者无效票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票数计算。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之后,随即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合议。有关刑罚的决定仅需达到合议人的简单多数票(7票)便可通过。但是,在重罪法庭一审案件中,处最高刑期的自由刑必须至少达到8票方可通过。司法实践中,审判长会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刑罚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促成量刑结果的作出。评议结束以后,陪审团返回审判大厅。审判长下令传唤被告人上庭,宣读法庭对各项问题的回答,并且宣布包括定罪、免刑或者释放的判决,对宣告定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中写明所受的刑罚百分比同时告知被告人有上诉权利,然后宣布进入民事诉讼审理阶段。等待公民陪审员退庭以后,3名审判人员开始审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经过秘密评议后,宣布裁决结果。
和英美国家不同,在法国,陪审团既参与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又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参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陪审团成员一人一票,法官并不享有任何特权。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保证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也可从中窥见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国家精神。
【作者简介】
邓宇,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