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民事诉讼法若干争议问题立法思考

作者:王胜明发布日期:2013-11-09

「王胜明:民事诉讼法若干争议问题立法思考」正文

 

内容提要: 讲座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在第一部分,王胜明副主任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出其核心和基础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王主任重点就新《民事诉讼法》中五处法条的修改做了详细解释。第二部分,王胜明主任主要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六大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释。

主 讲 人:王胜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评议人: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    间:2013年4月19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学术报告厅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胜明老师,为我们带来一场题为“民事诉讼法若干争议问题的立法思考”的讲座。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汤维建教授与肖建国教授来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胜明主任开始今天的报告。

王胜明主任:

老师们,同学们,晚上好!我已经三年多没到人民大学来了,很想念大家。我对人民大学怀有深厚感情。我曾经有机会到人民大学当一名普通教师,当时受人尊敬的佟柔老师邀请我到民法教研室任教。我和大家见面,最好的机会就是交流法律问题。今天和大家交流的题目“民事诉讼法若干争议问题立法思考”,副标题“怎么修改民事诉讼法”。

在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大课,概念、原理在座的都掌握。作为开场白,先介绍一个案例,媒体上广泛报道过。

宋雅红与日照钢铁控股集团董事长杜双华于1988年结婚。2010年9月,宋雅红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与杜双华离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标的额500亿左右。开庭时,杜双华提交了一份河北衡水中院2001年制作的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女方居无定所,查无下落”,并于当年4月28日判决双方离婚。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衡水中院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2012年8月30日,该案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这是个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比较大,达到五百亿元人民币。这个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法三项制度原则:一是缺席审判制度;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它是通过管辖来实现的,女方的上诉被中院驳回,背后就是基于这个原则;三是离婚再审制度。目前案件的发展,女方的诉讼被北京驳回后,衡水中院重新再审开庭,但大家注意,衡水中院再审的不是解除婚姻关系问题,而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再看这个案子,女方2010年提出离婚,男方拿出2001年的判决。官司打到这里,必然会对当事人财产分割造成很大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才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已经离婚并且经过12年,在此过程中男方积累了巨额财产,有资料说12年前仅有100亿。法理上讲,女方现在要争的只能是2001年以前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女方向北京中院提起的上诉是否妥当,值得推敲。因为女方是要回财产的一方,一般说来,时间拖长,对女方不利。因此,法学院的老师、学生,律师,检察官、法官或者在公司里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学得好坏,和当事人的权益有着密切关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有很大关系。这就是我今晚的开场白。

今天要讲的是民事诉讼法,我把它分成两个阶段。从1982年至1991年为第一阶段。1982年当时叫“试行”,1991年把“试行”去掉,实际上是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最后三个月我没参与,之前的工作我都参与了。从1991年至今是第二阶段。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的,目前为止两次修改都是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2007年修改的面比较窄,时间也紧,我们完成了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后,经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2007年的修改,可以说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多,也没有全面思考这部法该怎么改。2012年的修改是去年8月由常委会通过,这次修改,2011年初开始着手,从开始工作到最后通过大约进行了两年左右时间。这次修改,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就是说不仅是某一章某一编的修改,只要有修改的必要,都应当修改。作为具体工作的负责人,我感觉责任重大。修改的路应当怎么走,是改好了还是改坏了?从内心都想把它改好,但是如果研究不够,消化不够,也可能改坏。改坏了,讲小一点,是工作没有做好,讲大一点,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都会带来影响。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在思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篇章结构如何安排,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重点在哪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哪些能吸收,哪些不能吸收。

思考的结果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和基础都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到实处,才能提高审判质量、彰显司法公正。现在老百姓议论比较多的是司法腐败,呼声比较多的是司法公正。怎么来解决司法腐败,怎么来彰显司法公正,这不是一部民事诉讼法能解决的。全国法院每年大约1100万案件,其中近90%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要依法审理,这个法就是民事诉讼法。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60条,原民事诉讼法有268条,修改量是非常大的,大家可以仔细阅读,实际上改了将近100处。在民事诉讼法近100处的修改中,我最看重的是以下五条修改。

第123条: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

第76条: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

第79条:赋予当事人邀请专家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152条:明确要求判决书写明判决理由

第156条:建立判决书公开制度

这五条修改,涉及三大问题,第一,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重要的是两项权利,一是起诉权,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二是广义的辩论权,案件受理后一定要让当事人充分说话。不少律师反映,起诉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打官司要让法院受理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某个省法院归纳了将近一百种不受理的情况,如果坚持依法办事,一百种不受理的情况绝大多数不予受理是不合适的。当然,法院有时这样做,也有它的难处。但是,不能因为法院有困难,就把困难推给当事人。我们这次还增加了第76条,即赋予当事人鉴定权,不少当事人在法院最后输了官司,原因不在于没有道理,而是该查的事实没有查清。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问题不仅法院有权利,当事人也有权利,而且,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由于知识经验等原因讲不清楚案情,比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当事人自己讲不清楚的可以请专家来帮忙讲,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只有保证双方当事人说话的权利,才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院才能在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判决。

第二,新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法院的判决必须要有说理性。当事人把问题摆清楚,法院的判决也要讲清楚道理。张三五个证据,李四十个证据,为什么认定这个不认定那个;为什么要适用这种法律关系,不适用那种法律关系,都要讲明白。法院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要讲道理,要写出你的认定和推理过程。有的判决不是判错了,而是怎么判不清楚,没有做到以理服人。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判决书写明判决理由,哪怕是歪理也得摆在桌面上,这样也为今后纠正提供可能性。

第三,判决书必须公开。判决书不仅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和案子无关的人都可以查阅,都可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要求法院提供,这就是判决书公开制度。如果能够切实做到判决书公开,对法官是有压力的,你必须提高审判水平,否则就会贻笑大方,即便个别法官有点坏心眼,做坏事也相对难一点。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好药方。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六十条,我最看重的是以上五条。有了这五条,从立法上讲,民事诉讼制度就在原来基础上向前迈进。

下面,想讲几个大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法工委民法室研究时我也多次问过。民事诉讼法各种具体制度、各种具体规定不是散落的,是有红线贯穿的。法的根本任务,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贯穿整部法律的红线。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回答民事诉讼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制订的目的是什么,像一根红线贯穿这部法的始终。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或者说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多种学说。一是权利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二是实体法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律的实施。三是秩序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四是程序说,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正当、合理的诉讼程序。这些学说和理论,从多个角度回答了民事诉讼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说得都有道理,但未能直接揭示民事诉讼的实质和特征。我认为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诉讼办法,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争议,简称为“纠纷说”。为什么这么说呢?纠纷说符合当事人的愿望和目的,当事人到法院来,就是通过法院审判解决民事争议,是带着纠纷来,解决争议回。纠纷说体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律,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纠纷说满足诉讼方式的需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纠纷说适应社会矛盾多发的时代要求,对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民事诉讼制度的谋篇布局,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小到具体制度的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指导思想是根本任务的进一步展开,它要回答民事诉讼的重大问题,建立在正确处理民事诉讼的重大关系上。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哪些重大关系要正确处理,有什么重大问题要回答呢?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主导审判的关系,二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是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四是法院审判权和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关系。如果把以上四大关系都处理好了,修改的道路就不容易走歪。如何处理这四种关系内容丰富,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点到为止。

二、小额诉讼制度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有争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赞成,一种反对。律师界和不少学者对小额诉讼持反对态度,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不符合我国审级制度。二是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保护不利。三是怎么认定小额,不同当事人眼中的小额是不一样的,而且,金额小并不意味案情简单。上述理由都站得住,但我是支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也有几点想法: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