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晖:“检察”一词的语义学探析(下)」正文
内容提要: “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表述上能够互换对等使用的状况,显现了在当今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代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和基本权能的一种认知与理解。依照不同语境的考证,在中文方面,“检察”与“监督”两词所指的语义确实相近。在外文方面,prōcūrōtor、prōsequor 所产生的相关词语,其语义主要为“代理”和“控诉”,在其沿革过程中,从未含有“监督”的内容。基于对中外“检察”相关词语表述方式的分析与比较,表明域外有关“检察”的相应用语中包含着历史性、制度性的内容、依据与背景,并且其有着从“公诉”职能的维度来把握和理解检察制度的习惯、传统与趋势。为此,应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国内有关域外“检察”词语和现代检察制度的相应知识内容与认知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关键词: 检察/监督/语义
(三)“控告”、“监督”相关词汇的演化
“控告”在英文中的词语为 accuse、prosecute、charge,而法文则为 accusé、poursuivre、charge。“监督”则为英文的 supervise 与法文的 superviser。从词源上来看,现代英文和法文中 accuse、accusé 共同来源于古法语中的 acuser,而 acuser 是由古罗马拉丁文的 accusare 生成[1]。accusare 一词由 ac 与 cusare 构成,ac 指得是“对……说话或讲话”,cusare 则是有“诱因”、“理由”、“动机”之意。进行直译的话,accusare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动机,而对……说话或讲话”。古罗马的学者西塞罗首次将 cusare 这个词根赋予了“法律上不利理由”之意。这使得 accusare 一词,转化为具有“控告”、“诉讼”的内容[2]。同时,accusare 当中并不含有词根 prō 的“为……的利益”之意,所以该词表达“控诉”时,指得是基于“自己事务”而发起的诉讼。
古罗马拉丁文中 carrus,转化为中世纪拉丁文的 carricare,而该词语演变为古法语中的 charger。现代法语中的 charge 一词直接从 charger 演变而成,英语中的 charge 则是从中世纪英语 chargen 生成,并且 chargen 一词也是来源于古法语 charger[3]。拉丁文的 carrus 主要有“装载”、“承担”之意,公元 12 世纪之前,英文和法文中的 charger、chargen 只有此种语义。14 世纪中期,charger、chargen 开始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思。至公元 15 世纪晚期,charger、chargen 出现表达“诉讼”、“控告”的词义。可见,charge 具有表述控诉之意,同其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语义,有着密切关系[4]。而英语supervise 和法语 superviser 都是来自拉丁文 supervidere。其中,词根 super 有“在……上面、处于……之上”的意思,而 videre 则有“看、注视”之意。所以,在拉丁文中 supervidere 有“处于……之上而注视”,即“监督”之意[5]。
从英文、法文中有关“检察”、“监督”相关词汇的考证,能够发现在域外的语境下,其词语主要包含“控诉”、“代理”之意,而并不含有同中文“检察”、“监督”语义相近的词义。当然,由于现代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繁复的过程,是否德语或俄语中表述“检察”的相关词语具有指称“监督”之意,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实际上,德文、俄文中有关“检察”的词语,主要是在词义上对法文、英文的借鉴,例如,德语中对“检察官”的表述为 staatsanwalt,同时,该词也指称“检察制度”。staats 为“国家”的意思,而 anwalt 则指“代理人”。anwalt 出现于德国16 世纪,又被称为 Verweser[6]。anwalt 最早是一种私人“代理人”,他基于“国王的要求”(staat)、“私人的要约”(privatpersonen)、“个人的授权”(beh?rden)或“法庭的判决”(gerichten)等原因,来“代理”他人。其中,主要是帮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7]。而俄语中,有关“检察官”、“检察制度”的词语为 прокурор,该词发音为“prokuror”。它首创于俄罗斯彼得大帝时期,是对法国检察制度的借鉴[8]。鉴于俄语的构词方式,该词是对外来词语procurator 的直接音译。俄语的“надзору”为“监督”之意,该词的词根“над”有“在 …… 上面、处于……之上”的意思[9]。可见,在德语、俄语中其有关“检察”的相应词语,同法文和英文一样,并没有指代中文“检察”、“监督”的语义。
三、“检察”一词的中西对接
虽然中文“检察”一词早已有之,但是,作为在“表意”及“应用”上具有指称“西方检察制度”之意的中文“检察”一词,则需要在中国同域外的法律理论、制度、语言等方面进行交流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追溯、梳理和分析。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认识、借鉴与交流,以 19 世纪初为始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0]:
19 世纪初期,东西方法律交流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东西方交流的特征是,主要由来到中国的一些西方传教士将中国的制度、历史与风土人情等转化为外文介绍给域外。早在清末变法改制之前,明清两朝时期,就有一些西方基督教教会的传教士来到中国。由于常年居住在中国,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十分了解,并能够熟练地掌握中国的语言和文字。他们便通过中文,将国外政治制度以及风土人情“带到”中国。例如,意大利人“艾儒略”在明朝天启三年(1632 年)写出第一本介绍世界地理知识的汉语著作,即《职方外纪》。该书第二卷“欧罗巴总说”中,介绍了欧洲的文化教育、社会风俗、政治法律制度等。但是,在这本书中作者对许多欧洲国家的地名、制度、专有名词的“翻译”,仅仅采取了“音译”的方法。例如,拉丁文“philosophia”(哲学)被音译为“斐录所费亚”[11]。并表现为大量使用中国传统“固有词语”和“概念”,来介绍西方政治制度的特征。可见,此时西方法学向中国的输入还没有突破“中西之间语言文字”表达上的障碍。
另外,19 世纪初期一些西方传教士开始编撰了许多语言工具书,以及中英文对照解释的双语词典,最有代表性和影响的是英国教士“马礼逊”编著的《五车韵府》。在《五车韵府》中,他用英汉对照的形式表述了当时中国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以及刑事、民事上的相应法律用语。例如,中文的“状师”,被解释为“Attornies or lawyers,not sanctioned by government”[12]。对本文而言,需要重点提到的是:在《五车韵府》中,对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以及古代汉语法律词汇中类似于近代“控诉”、“告诉”、“检察”、“监督”等意思的词语,并未使用英文“prosecute”、“procuratorate”、“procuracy”等相关的“检察”词汇进行对接和表述。如下表[13]:
从图表中可以看到,在当时英语中同西方“检察官”、“检察制度”相关的词语,还没有同当时中国传统法律词汇或制度有所“勾连”[14]。
鸦片战争之后,东西方法律交流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有意识地将一些外文著作翻译并引入到中国。同时,清政府开始聘请国外人员来翻译域外国家的成文法典,并制作同中外语言相对照的字典。鸦片战争后,中国对国外相关著作、法律和资料的翻译逐渐增多,并且,基本是以英文文本为准[15],其中最具代表性是魏源的《海国图志》。从整体来看,《海国图志》中有关英美政治制度的翻译多采用“音译”译名,例如,美国的地方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当时被直译为“底士特力阿多尼”。
1838 年 9 月号《东西洋考每月统计传》曾刊登过英国 1835 年颁布的一项关于监狱管理的法令,这是目前为止最早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法令。自此以后接近 40 多年,并未在中国发现有关翻译外国法律、法规的任何记载[16]。直到 1880 年“京师同文馆”以“聚珍版”刊印了法国人“毕利干”主持翻译的《法国律例》。此外,法国人“毕利干”在翻译《法国律例》之外,还组织编撰了一部《法汉合璧字典》,并于 1891年在北京和巴黎同时出版。根据 1891 年出版的《法汉合璧字典》,其将法文中的“Procureur général”一词,翻译为“总监审官”[17]。这表明在“毕利干”翻译《法国律例》时,当时的法国学者和中国学者都没有出现以中文“检察”一词与法语“检察制度”、“检察官”表述相对接的认识。可见,中文指称西方“检察制度”的“检察”一词,并非直接源于英文和法文。
19 世纪晚期,东西方法律交流的第三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明治维新后迅速崛起的日本,其国内学者对域外法律著作、法典等进行翻译。日本学者对域外法学的翻译和借鉴,对中国同西方之间的法学交流起到了重要影响。在 19 世纪中期之前,中国学者对西方著作的翻译逐步传入日本,这对日本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起到重要推动与影响。至 1880 年代末,日本开始摆脱对“中译本”的依恋,而转为自己独立输入和吸收西洋的法律知识与文化。日本明治十三年(公元 1880 年)颁布了《治罪法》,该法由日本聘请的法国巴黎大学教授“波阿索纳特”仿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制定,该法明文使用了“ 察官”的称谓。
“ 察”为日语中“检察”的书写方法,日文“ ”字同中文“检”字的古汉语形式“ ”字很相似。这与早期日本文字对古代汉字的借鉴和模仿,有极大关系。在日本,检察官被称为“ 事官”,检察制度被叫做“ 事制度”。“ 事”最早是一个官名,在日本元正天皇统治下的养老五年(即,公元721 年),天皇曾把辅佐在京畿进行弹劾违法奏上的“摄政官”改称为“ 事”。在明治维新日本借鉴西方检察制度时,便将这种域外的制度“定位”为“ 事”制度[18]。公元 1887 年,作为参赞出使日本的中国人“黄遵宪”,完成《日本国志》一书。该书将日本明治十三年颁布的《治罪法》全部翻译,并加以脚注。原文中除夹杂以个别的日文“片假名”之外,条文里名词几乎全部使用汉字。例如,《治罪法》中的“ 察官ノ起诉”,转变成中文为“检察官起诉”。这可能是有史料可考的第一次,将汉语“检察”同日文“ 察”相连接[19]。
有学者指出,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即1906 年9 月,军机处、法部、大理院会奏核议大理官制折中,沈家本认为:“司直官称,亦源古制,惟名义近于台谏,拟改总司直为总检察厅丞”。即,官称要参考中国古代已有的吏制名称,也要斟酌国外司法制度的实质,取名“检察官”为宜[20]。为此,中文“检察官”之表述来自于,沈家本对英文“public prosecutor”之翻译,其中,既揭示了西方检察制度所蕴含的“指控”、“监督”的内涵,又传承了我国封建社会御史制度“纠察百官、监督狱讼”所蕴含的“监督”内涵,可谓“神来之笔”[21]。
对此观点,本文并无批驳之意,只是将相关资料和疑问置于其中,留待专家和理论者进一步理清与解决。首先,从词形上来看,日文“ 察官”一词出现于1880 年,而沈家本的表述为1906 年。在此期间,“黄遵宪”已经完成《日本国志》,并将日文“ 察官ノ起诉”,转译为中文“检察官起诉”。那么,中文“检察官”的构词形式肯定是早于 1906 年。为此,沈家本采用“检察官”词语的表述,究竟是直接通过翻译英文 public prosecutor,还是源于直接对日文词语的借鉴,现有的历史资料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答。其次,对于沈家本将英文译为“检察”的缘由,主要原因是基于“检察”一词揭示了检察制度“监督”之内涵,为此,实现了权能意义上“御史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对接。但是,有关沈家本翻译“检察”一词的具体理由和原因,并没有充足的历史资料证明。最后,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法律的内容和体系,表明当时的检察制度设定仿照的是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特别是对日本的借鉴。那么,基于路径依赖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