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冠 刘晓彤: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研究」正文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社会有感于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1]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是通过确立刑事司法正当程序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不受任意侵犯。这些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在《世界人权宣言》、[2]《欧洲人权公约》[3]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中有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正当性要求有完备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有非常复杂和细致的要求。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如果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运用普通刑事司法程序,将极大耗费司法资源,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而且由于普通程序耗时日久,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也将不胜其累。这一状况也不符合正当程序中关于不拖延处理案件的要求。因此世界各国,除了普通刑事司法程序之外,对一部分刑事诉讼案件采用了简易程序。
一、国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今世界各国有各种各样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些对审判过程进行了大幅度的简化,甚至省略案件的审理程序,直接进行判决。简易程序是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可以体现在对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任何活动的简化,并不限于审判阶段,甚至可以完全省略审理过程而径行判决。
(一)英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英国《1980年治安法院法》[5]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在依告发书而进行的简易审判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出庭,治安法院应当告知其告发书的内容并向他询问是否作有罪或无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治安法院可以不经听审而径行判决。如果作无罪答辩,治安法院在听审之后,应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撤销起诉。
《1980年治安法院法》规定了可以正式审判或简易审判的犯罪,即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对可选择审判方式之罪进行简易审判时,治安法院对罪犯可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规定总额的罚金或者受合并处罚。在处理成年人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时,治安法院应当首先考虑提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是否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是否使该项犯罪具有重罪的特征之一;治安法院是否有权对某罪判处刑罚;是否有别的情形使该项犯罪的审判以采取另一种审判方式更为适当。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公诉人或被告人的陈述进行判断。当治安法院认为该犯罪更适合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时,应当用通俗的语言告知被告人:既可以同意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也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审判;如果治安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判决被告人有罪,但判处刑罚超出治安法院的量刑权范围时,可以将被告人移送刑事法院判刑。在进行解释之后,治安法院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简易审判或者是否希望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告人同意简易审判,则治安法院应当进行简易审判,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审判,治安法院应当行使预审职能对案情进行调查。
《1980年治安法院法》还规定了因涉及金额小而进行简易审判的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对这一简易审判,治安法院无权判处3个月以上的监禁或500英镑以上的罚金。在选择是否适合适用简易程序之前应当先考虑公诉人、被告人的陈述,还要判断所涉及的价额是否超过了200英镑的总额,如果没有超过200英镑,则治安法院应当将其作为只能简易审判的犯罪进行审理,如果所涉及的价款明显超过200英镑,治安法院就不需要考虑适用因涉及金额小而进行的简易审判而是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是否适合适用简易程序。
(二)美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美国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非常复杂耗时,一个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能拖延很长时间。美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规定不甚严格,原则是“不得有不合理的拖延”,[6]但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期限则很难界定。美国的刑事犯罪比较严重,而且罪名很多,如果刑事案件都经过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则整个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将不堪重负。因此,美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各种简易程序,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两种: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很简单。笔者在美国一些地方法院见到一个法官一个上午可以处理几十件或更多的案件。这些案件可以不经过正式的审理,实际上是将庭前调查程序与审判程序合并了。[7]简易审判的关键在于一定要告知被告人其享有的各种权利,被告人的答辩一定是自愿的。另外,由于美国刑事诉讼中有许多参与人英语不甚流利,法庭上也配备了值班律师和翻译人员,如果诉讼参与人有需要,法庭当场可以为其提供服务。
如果被告人未作有罪答辩,司法官应当在接受答辩后的30日内进行审理,或者考虑当事人与律师为诉讼进行准备的时间等因素,确定一个审理时间。美国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审理期限,原则上也应迅速审理并裁判。
美国刑事诉讼中还广泛使用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答辩交易”。
辩诉交易这种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严重、复杂的犯罪。美国正式刑事审判非常复杂,耗费诉讼各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判决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正式的刑事审判是为了解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如果被告人在审理之前在法庭上承认有罪,则审理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法官可以直接判决。辩诉交易是控诉方和被告方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判决而采取的双赢办法,法官为了节省时间也对这种做法予以认可,辩诉交易应运而生。
辩诉交易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自愿同意作有罪答辩,为此,控诉方,通常是检察官,也有案件牵涉到其他部门,一起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谈判,各方共同签署“答辩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Plea Agreement)。所以辩诉交易中被告人必须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否则谈判很难进行。辩诉交易达成后,被告人放弃了获得审理的权利,包括法律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审判中被告人的各项权利;控诉方放弃了部分指控。这种交易从表面上看是不符合正当程序的,但实质上是在承认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且是在有正当程序作保障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易。辩诉交易尽管难免有放纵被告人的弊病,但能够保证被告人被定罪,而且节省了诉讼各方的大量时间,也不失为有大量刑事案件需要处理时的一项选择。
(三)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德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包括两种:一是处罚令程序(Verfahren bei Strafbefehlen),二是加速程序(Beschleunigtes Verfahren)。
处罚令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ordnung)第407 412条中。该程序实际上是一种不经开庭而直接由法院签发处罚令而进行处罚的程序,关于处罚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轻罪,只能对被告人处以罚金以及不同的从刑、从属效果而不得处以自由刑,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人同时又被判处缓期执行交付考验的,才可以对其判处一年以下自由刑(缓刑);(2)检察官根据侦查的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而向法官或陪审法庭提出签发处罚令的申请;(3)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签发或不签发处罚令的决定;(4)赋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加速程序规定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17 420条中。加速程序主要有以下适用条件:(1)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2)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必须是有可能进行立即审理和判决的;(3)对被告人判处的自由刑只能在一年以下;(4)只适用于成年人。其对公诉的提起方式和传唤的时间以及庭审时证据的调查过程进行了简化。简易程序已成德国初级法院处理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的案件的重要工具之一。
在以上两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有关不起诉、暂缓起诉等程序中实际上也涉及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根据该条,检察官在征得法官和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不予起诉,即对该诉讼“不采取行动”(von der Verfolgung absehen)。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满足一些条件,例如,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赔偿损失等。这些条件需要检察官和被告人协商确定,最终依据协商所取得的协议解决问题,在达成协议后,检察官不采取起诉的行动,实际上省略审判,从而客观上具有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效果,提高了诉讼效率,给控、辩、审三方都带来了便利。
(四)意大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特别程序其实都是简易审判程序,包括:简易审判程序(giudizio abbreviato),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patteggiamento),快速审判程序(Giudizio direttissimo),立即审判(giudizio immediato)和处罚令程序(decreto penale di condanna)。
1.简易审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为获取刑罚的减轻,向法官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法官在初期侦查后的初步庭审中不经过法庭审理程序,仅根据侦查案卷直接对案件作出迅速判决的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被依据此程序定罪,其刑期可以减少1/3。大量被告人自愿适用此程序,从而达到快速处理案件的目的。
2.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此程序又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它是指在宣布开始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未提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申请的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其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刑、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协议的简易程序。
这一程序适用于相对较轻的刑罚,减刑后的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减刑不得超过2年,减刑幅度不得超过1/3。
3.快速审判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在犯罪时被当场逮捕,且逮捕获得认可,检察官认为应当予以追诉的案件,或者逮捕虽未获得认可但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或者被告人在讯问中作出认罪答辩的案件,或者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的简易程序。
具体来说,快速审判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1)被告人犯罪是被当场发现或逮捕,检察官可以在48小时内将被告人带至法官处,要求批准逮捕或进行快速审判;(2)即使被告人不是被当场发现,但检察官有大量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并要求进行快速审判的,被告人也可以表示同意;(3)被告人正在犯罪时被发现,但尚需要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可在14日后要求快速审判,以便进行更全面的调查;(4)被告人向检察官作了彻底的坦白,检察官可以要求快速审判。被告人自登记犯罪消息后的14日内被传唤出庭受审。快速审判程序的案件不需要经过初步庭审,有时甚至也省略了初期侦查程序,而径由检察官提交至法官进行快速审判。但是,适用此程序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得到刑罚惩罚。
4.立即审判程序
立即审判程序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在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讯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接到申请后,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应当在5日内发布命令,决定是否进行立即审判。
5.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就是法官根据检察官的建议而发布的独立适用财产刑的命令。处罚令程序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用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在量刑上,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将法定刑减轻至一半的刑罚。法官可以拒绝检察官的请求,但如果法官同意了请求,应当发布处罚令。对于检察官的建议,被告人也有权拒绝。如果拒绝,被告人可在自送达处罚令15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适用简易审判、立即审判或辩诉交易程序。对几名共同被告人同时适用处罚令的,其中部分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对其他被告人也有效。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没有得到支持,则法官应当执行处罚令。如果异议被接受,法官应依法发布命令,以其他的程序进行处理。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案件不得提出上诉。
(五)日本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日本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有简易公审程序、略式程序、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等。
1.简易公审程序
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