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

作者:栗峥发布日期:2012-07-12

「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正文

【摘要】民事执行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对全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执行的结果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执行困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执行行为与心理的困难,而非结果上的困难。这说明,法院执行效果正在逐步改变执行难印象的社会惯性。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题,我们应当“向外用力”,寻找司法之外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原因,注重社会制度与情境的整体调试,破除单纯寻求公权力的绝对控制的理念,实现执行私有化,以“国家简约规制”为框架,授权民间组织或机构参与执行,建立相应监管机制的系统化执行体系,以形成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权、民间组织或社会机构的执行操作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格局,以进一步突破执行困境。

【关键词】执行难;安抚型执行;执行私有化

民事执行问题揭示出一个终点性的命题:民事诉讼发端于起诉,终结于执行,当裁判的效力转化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之时,运用国家权力解决私人纠纷的过程即告终结,裁判的价值得以彰显。但在这个看起来顺理成章的司法流程中,我国的执行过程却表现出了诸多困境与尴尬。从借鉴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司法体制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制度移植,再到中国本土资源的重新建构,几经司法改革与制度完善,民事执行问题依然“涛声依旧”。虽然学术界不乏对民事执行问题的阐释与分析,也有不少试图扭转这一局面的建设性方案,但就目前而言,所有这些努力都未能真正改变当下执行境遇的核心因素,也并未触及执行难发生与存在的本质动因。

一、民事执行境遇的数据深描

笔者从“中国知网”不完全统计的有关执行难的论文多达140余篇,但纵观这些论文,虽然普遍将执行困境作为重点描述的对象,但大多是泛泛概括,诸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表述[1]{1},既缺乏真实的数据支持,也并无实证考察的依据,即使有数据也是“小采样率”的统计,失真性较大、普适性较低,让笔者怀疑大部分分析更多是从“文本到文本”的“执行难想象”。“对症”方可“下药”,寻找执行难解决的出路必须摸清当下执行的真实现象。执行究竟难到什么程度?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依靠数据说话,才有说服力。笔者收集了《中国法律年鉴》中2000年-2009年十年间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的所有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全面比较,试图描绘宏观视角下的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的总体样貌。

(一)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与执行状况的总量分析

1.1全国法院民事案件执行总数的分析(横向比较)

表1.1.12000年-2009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与审结总数(单位:件)

从上表1.1.1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与审结总数均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年均民事案件受理量为150万件以上,年均民事案件受理总数与审结总数基本持平(除由于含上年旧存案件,执行案件数量略微超出受理案件数量外)。

表1.1.22000年-2009年全国法院案件申请与执行标的总额(单位:亿元)

┌────────┬────┬────┬────┬──┬────┬────┬───┬────┬──┬────┐

│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

│受理执行标的总额│4484.4│4643.15│7879.14│6591│4886.58│5145.26│―│6767.98│―│6478.51│

├────────┼────┼────┼────┼──┼────┼────┼───┼────┼──┼────┤

│执行标的总额│3063.82│3151.37│3166│3434│3319.81│3120.03│3455.8│3947.7│―│5670.08│

└────────┴────┴────┴────┴──┴────┴────┴───┴────┴──┴────┘

从上表1.1.2中我们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与实际执行的标的额基本呈逐年递增,年均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59.50亿元,实际执行标的额为3592.07亿元。

1.2全国法院民事案件执行趋势的分析(纵向比较)

表1.2.12000年-2009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与审结同比情况

表1.2.22000年-2009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同比数字

┌──┬──────┬──────┬────┬────┐

│年份│受理案件数量│审结案件数量│受理同比│审结同比│

├──┼──────┼──────┼────┼────┤

│2000│1277120│1271977│4.71%│3.65%│

├──┼──────┼──────┼────┼────┤

│2001│1298546│1293303│1.68%│1.68%│

├──┼──────┼──────┼────┼────┤

│2002│1848296│1856949│-7.84%│43.58%│

├──┼──────┼──────┼────┼────┤

│2003│1784785│1836694│-3.44%│-1.09%│

├──┼──────┼──────┼────┼────┤

│2004│1679764│1706075│-5.88%│-7.11%│

├──┼──────┼──────┼────┼────┤

│2005│1605058│1590814│-4.45%│-6.76%│

├──┼──────┼──────┼────┼────┤

│2006│1684374│1706849│4.94%│7.29%│

├──┼──────┼──────┼────┼────┤

│2007│1620855│1658189│-3.77%│-2.85%│

├──┼──────┼──────┼────┼────┤

│2008│1767893│1752411│9.07%│5.68%│

├──┼──────┼──────┼────┼────┤

│2009│1941585│1969323│9.82%│12.38%│

└──┴──────┴──────┴────┴────┘

上表1.2.1,1.2.2列出了2000年-2009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受理与审结同比情况,从整体趋势上看,除2002年统计数据由于第一次包含经济案件数据,出现同比较大幅度激增外,基本呈稳步上升趋势。2002年至2009年案件受理数量以年均0.48%的速率增长,审结案件数量以5.65%的速率增长。

(二)全国法院案件执行状况的分析

2.1全国案件执行状况总体分析

由于《中国法律年鉴》中对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单项统计涵盖上一年的旧存案件,所以,在执行率的计算上将出现民事案件的审结率超过受理率的情况,难以客观反映执行状况。因此,笔者对于执行状况的分析将按照《中国法律年鉴》中提供的案件执行总量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进行。

表2.12000年-2009年案件执行总量和执行标的额的结案率情况

┌─────┬────┬────┬────┬────┬────┬────┬────┬────┬────┬────┐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

├─────┼────┼────┼────┼────┼────┼────┼────┼────┼────┼────┤

│案件执行件│85%│84.79%│84.19%│85.93%│85.65%│84.33%│85.72%│87.15%│99.28%│89.42%│

├─────┼────┼────┼────┼────┼────┼────┼────┼────┼────┼────┤

│执行标的额│68.32%│67.87%│40.18%│52.10%│67.93%│60.64%│53.91%│58.33%│―│87.52%│

└─────┴────┴────┴────┴────┴────┴────┴────┴────┴────┴────┘

从上表可见,从案件执行的数量上来看,2000年至2009年案件执行数量的平均执行率为87%。但较之于执行数量,执行标的额的结案率却并不高,从2000年至2009年年均执行率仅为58.55%。从案件执行数量看,相对令人满意,但从执行标的额来看,就明显差强人意了。这说明一个案件经申请得以执行是一回事,但实现执行的标的额(即能够执行回来多少钱)却是另一回事了。也就是说,执行过程完成了,但距离预期的效果(即执行标的额)却并不理想。

2.2执行方式的情况分析

表2.2按执行方式分类

┌────┬─────┬────┬─────┬────┬─────┬────┬────┬────┬─────┬─┐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9││

├────┼─────┼────┼─────┼────┼─────┼────┼────┼────┼─────┼─┤

│自动履行│42.05%│40.66%│36.62%│33.84%│34.15%│35.21%│33.22%│33.00%│30.91%││

├────┼─────┼────┼─────┼────┼─────┼────┼────┼────┼─────┼─┤

│强制执行│15.66%│15.77%│15.52%│16.41%│17.34%│21.20%│2.14%│22.07%│19.58%││

├────┼─────┼────┼─────┼────┼─────┼────┼────┼────┼─────┼─┤

│和解│―│―│12.11%│11.42%│12.17%│14.25%│13.58%│13.64%│15.53%││

├────┼─────┼────┼─────┼────┼─────┼────┼────┼────┼─────┼─┤

│不予执行│―│―│0.57%│0.49%│0.54%│0.62%│0.48%│0.48%│0.39%││

├────┼─────┼────┼─────┼────┼─────┼────┼────┼────┼─────┼─┤

│终结执行│―│―│14.27%│16.56%│16.0356%│17.55%│19.98%│19.50%│23.85%││

├────┼─────┼────┼─────┼────┼─────┼────┼────┼────┼─────┼─┤

│其他│―│―││18.41%│19.75%│11.17%│11.42%│11.31%│9.74%││

└────┴─────┴────┴─────┴────┴─────┴────┴────┴────┴─────┴─┘

从上表可见,执行方式的情况比较稳定,2000年至2009年自动履行的年均比率为35.52%,强制履行的年均比率为16.19%,和解的年均比率为13.24%,终结执行的年均比率为18.25%。自动履行占三分之一,这远比绝大多数论文所夸大的执行难度要低,这说明“执行难,但没有那么难”。然而,另一方面,和解与终结执行占据了另外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让步”与“不了了之”,才是执行难的难度所在。

2.3自动履行的情况分析[2]

表2.3.12000年-2007年自动履行执行案件数量

表2.3.22000年-2007年全国法院自动履行占执行结案百分比

表2.3.32000年-2007年自动履行同比变化情况

从总量上看,2000年至2007年年均自动履行的和解案件为824055件,自动履行率占执行结案的百分比年均为35.52%,同比变化情况基本上是呈负增长,年均以6.51%速度在递减。从总体趋势上看,自动履行的案件呈现逐年降低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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