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关于刑诉法及其修正案的若干想法

作者:发布日期:2012-03-13

「萧瀚:关于刑诉法及其修正案的若干想法」正文

这些天来,关于刑诉法修订问题,网络上讨论得如火如荼,虽然我的言论平台总是被不定期清理,但有一些还是发出来,现将这段时间发的微博做些拣选,并增加一些内容,发在这里。抱歉的是,人们最关心的第73条讨论,出于文章结构的安排,我将其放在最后部分。

一.什么是刑诉法的精神

1.【第一个前提】谈刑诉法之前,得先谈一个基本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正常国家,公权是法有授权方可行使,私权是法无限制即为自由。关键是两者紧密相连,公权增一分,私权可能减十分。因此,理解任何关涉公权力的立法时都必须考虑这个前提。

2.【第二个前提】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言论自由的三无背景下,至少一切涉及限制自由和权利的部门法立法方面,有法不如无法更符合保障公民权,这是第二个前提。

3.【第三个前提】许多鸡毛蒜皮的小细节当然也是重要的,但这些规定即便纸面看着很宏富,却不及一条小小的实质性损害。因此,看待刑诉法修订不能光以条文数量做进步还是退步的判断,关键是要看人权受保障程度而论。

4.【如何分析条文】无论是对于原法,还是修正案,针对具体条文时,必须注意其指向的对象: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还是限制或授予公权的。若是前者,而且不混杂授予公权新权力的,可欢迎;若是后者,只要限制公民权(即以限公权为幌子授予公权更多权力),绝大部分情况下,两厢权衡,宁可不要。

5. 【刑诉法何为】在宪政国家,刑诉法常被视为小宪法,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而在这国,刑诉法被视为打击犯罪的基本法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前者强调立法中公民权如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必须被无罪推定;而后者则强调如何让公权行使权力更方便、侵犯人权更方便,甚少顾及公民不被冤枉。

6. 【刑诉法精神】刑诉法精神就是保障人权、正确地适用刑法,对嫌疑犯作无罪推定,以确凿、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能定罪,因此宁可错放三千,不可冤枉一人,保障人权是主,打击犯罪是辅。专制国认为它是打击犯罪的,即使声称无罪推定,制度上也绝不落实,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枉纵一人。奴隶主和自甘奴都喜欢后者。

7. 【心中得有大框架】在观察中国任何旧法新法时,心中必须有个基本框架:这国没有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现有伪公权及其扩张的合法性,如果顺便有点保障人权的内容,目的也在于安抚与稳定、便于掠夺而非保障公民。如果不明白这个基本框架,就不可能对伪公权扩权这个问题有条件反射式的怀疑。

8. 【人权观念】讨论刑诉法需具备基本而具体的人权法治等观念。1.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司法独立的正当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可被定罪、惩罚,宁可错放,不可冤枉;2.公正审判的条件:a司法独立,即法官个人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干涉;b程序正义,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公开的系列保护嫌疑犯人权的规则。

9. 【三无中国】由于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新闻自由,即使条文中抽象规定保障人权,总体而言,这人权基本上还是个屁。所以讨论这国的刑诉法,得分两个层次,概括性评价,这国刑诉法就是践踏人权法。但具体到每个条文,须在上述三前提下讨论它们是如何践踏人权,以及如何可能会有一点点保障。

10. 【司法力学】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律师,这个三角关系中,像一切几何图形,存在着力学关系。政治中的力学关系,也遵循宇宙大道,存在均衡问题。当法官检察官警察都服从于同一个权力垄断者时,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就处于彻底完全的弱势。三角形变成一条拔河的直线,律师只占一个端点,其他三者占据整条线。

11. 【该关注什么】如果你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是政府官员,如果你没准备欺压他人,就不要替公权力操心,们已经够黑够强大,该操心的是如何保障人权,而不是什么打击犯罪。前者是根,后者是枝,前者不保,后者瞎搞。即使手握重权,一旦落难,也会同样遭到们自己垒出来的野兽法的吞噬。

12. 【法网疏密】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塔西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赵匡胤也曾对前朝法网稠密深表厌恶。法的关键不在疏密,而在于主要是限制政府的,还是限制人民的,前述诸说都是指限制人民的法律。

二.刑诉法中的固有问题与修正案部分新问题

13.【苹果或烂苹果】以学术的严谨性要求而论,中国的刑诉法不是存在什么问题的问题。好比我们讨论一个90%都烂掉的苹果,理应称之为烂苹果,而不是称之为苹果。刑诉法也一样,连司法独立这样的基本制度都没有,刑诉法条文再优美,也是废纸一张。

14.【猫屎与刑诉法】以前养猫,经常看到我家大咪蹲在那儿拉屎的神态特别庄严肃穆,好像是祭祀,拉完后,她庄重地伸出爪子,拨拉四周猫砂将猫屎盖得严严实实,盖完后还检查一遍,才放心走开。我们现在就是用凝重的庄严神色去讨论一坨猫屎。

15. 【情绪】讨论这国的刑诉法问题我总是有情绪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学就是一门正义之学――我没法做到毫无情绪。这十年来,我捏着鼻子干这样的脏活已经干过无数回,因为这国的刑诉法就是依靠司法不独立支撑起来的一堆狗屎,一堆践踏人权的狗屎,它的正确名称应该是《合邪社会践踏人权手册》。下面开始进入正题,且看其如何践踏人权。

16.【第一条暴露的野蛮精神】刑诉法第一条的表述顺序,“惩罚犯罪”先于“保护人民”,这说明立法者想到的首先是惩罚,而非保护。具有现代刑诉法精神的立法者绝不会这样表述,他们可能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一样,一个废字都没有,直入主题,或即使表述,也会表述为类似《日本刑诉法》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以此对照这国刑诉法第一条,立法者的用心昭然若揭。

17.【猪立人群】像中国这样部门法立法的第一章几乎全是口水废话,各国法律中极罕见,这在世界立法史上绝对是猪立人群的中国得瑟。前述引述过日本刑诉法第一条,而美国联邦刑诉规则第一条是谈管辖的,法、德、加、澳门的刑诉法也都是直入主题,谁有空看那些废话。好笑的是,不少媒体一遇到那些口惠实不至的口号就歌功颂德。

18. 【遮羞布】刑诉法第二条,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搞得许多媒体、专家大唱赞歌。无论出于什么用心,这种唱赞歌的行为都是浅薄可笑,于专家甚至是可鄙的。这七个字放在整部法中看待,不但不值得唱赞歌,还要批判,因为它是个烟幕弹。抽象保障人权,具体剥夺人权,是这七个字的实质。

19. 【侦查活动】正常国家的刑事侦查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其全程受检察官监控,即使行政警察在其工作中发现犯罪行为,一旦进入实质性侦查行动也必须受检察官制约,世界上已少有像中国一样,将绝大部分的侦查权(尤其是针对平民的犯罪行为)授予行政警察,这说明中国本质上就是个警察国家。

20. 【沉默权】沉默权(著名的美国米兰达规则是这一权利的典型表达法)是联合国《民权公约》明确要求签约国遵守的基本人权准则,但这国十多年前中央政府签署后却不向人大提交表决,因此《民权公约》要求的大量基本人权准则在这国都是没有的。嫌犯只有“如实回答”(第118条)的义务,而没有沉默的权利。没有沉默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

21.【律师在场权】正常国家都有嫌犯被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律师不在场,嫌犯就可以保持沉默,对于侦查人员的问话不予理会。律师在场,律师可以代替自己的当事人回答问话,也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自己回答,或者干脆一直保持沉默。

22.【拘留与逮捕】法治国通常不区分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区分紧急状况下的无证逮捕与一般状况下的有证逮捕。倘若是行政警察现场抓获嫌犯,通常得立刻移交司法警察、检察官,向检察官或法官补办逮捕令(大陆法由检察官签发逮捕令,英美法由法官签发逮捕令)。美国联邦一般要求无证逮捕到补办逮捕令的时间是六个小时,其他国家也要求迅速办理。但这国行政警察实施刑事拘留到办理逮捕令最短时间三到七天,最长时间可达37天!嫌犯的人权可谓毫无保障。

23.【取保候审】法治国大量使用取保候审,这是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即尚未被正当程序的司法定罪,应该尽可能不羁押嫌犯。但在中国,取保候审是例外,羁押是常态,这是由行政警察侦办刑事案件的警察国家的必然结果。

24.【技术侦查】由于现代技术的突飞猛进,个体在这些技术面前,简直如同蚂蚁一般脆弱,因此技术侦查是否公正适用,几乎完全依靠司法审查制衡,没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技术侦查就是彻底完整不打折扣的《1984》。既然没有司法独立,此次新增的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那些条文(第148-152条)一个字都用不着分析。

25.【强制作证】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强制作证的规定,但是在制度较为完备的民主法治国,强制作证并不会给证人带来作证后患。此次修正案虽然规定了诸多证人保护条款,但在一个腐败的政府和社会里,这些证人保护举措能否到位是无法保证的。

26.【迅速审判】迅速审判也是《民权公约》的人权准则。中国刑诉法规定的一审期限是两到三个月,可以延长三个月,共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两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到四个月。此次修订对一审和二审的期限都规定了因情况特殊,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可延长审判期限,却没有限制,同时还规定了最高法院的二审期限完全由其自行决定(第202、232条)。虽然这种情况不会很多,因为毕竟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但至少从理论上说,一旦遇上,就不知其所终了。第202、232条严重违背迅速审判原则。

27.【死刑复核】2003年,欧盟已彻底废除死刑。中国是世界死刑大国(不知是否与北朝鲜在伯仲之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减少了13种,但依然高达55种,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本该是公开数据,现在居然成了绝密,是因一旦公布,将年年遭世界废除死刑国家强烈谴责。但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如同儿戏,此次修订并没有像样的改进,没有必须开庭的规定,对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仅仅是“可以”。可见,草菅人命之恶习无半点要改的迹象。本来,在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死刑这样的刑罚根本就没资格设立。但越是民主国家,越容易废除死刑,因为他们更明白制度无权杀人。

28.【上诉权】绝大部分民主国家都是三审以上终审制,这是因为上诉权并不仅仅包括对一审的上诉,还包括对二审不服的上诉。这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限于二审终审制,连省一级的高级法院都到不了,而最高法院为了保留最高终审权,就必然导致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违背。

29.【一罪不二审原则】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若没有冤枉被告人,没有处以不恰当的过重刑罚,不应该推倒前审,重新审理。这就是包括《民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惯例:一罪不二审原则。这国刑诉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违背此惯例,按照其规定,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翻烙饼一样无限地翻。

三.此次修正案中特别严重的问题

30.【秘密逮捕】前述第22条已谈过拘留与逮捕问题。此次刑诉法修订中新增第83条,部分原文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之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就是秘密逮捕条款。1996修正案未指出拘留可以不通知的具体例外罪名,因此侦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时不会专门考虑到具体罪名的例外处理,而现在有了这两项罪名的护身符,可能导致无限滥用――这两项罪名本身就是地狱之门。此条款只要通过,将来可能出现无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和“恐怖主义”分子,因为这是侦查人员践踏人权的无尚宝典。秘密逮捕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民主国家没有哪个国家敢将其合法化。将其合法化的恶果在于,这是一条法治伦理的底线,一旦突破,就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秘密逮捕离秘密处决没有距离。秘密逮捕只要还没直接进入法律,那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一旦入法,获得法律授权事小,将邪恶规则放大百倍万倍“执行”事大。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以前耍流氓是耍流氓,现在耍流氓是维护正义,耍最大的流氓就是维护最高的正义。许多知名法律人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仅仅将其视为从非法到合法的过渡而反对。秘密逮捕入法的本质是邪恶底线已推至300亿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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