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 夏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正文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从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开始,经历了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阶段,并经由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路径开始了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发展。在诸多的研究方法中,实证研究方法以经验事实为出发点,具有研究范式的多样性、系统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等特征。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形成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
【关键词】方法;研究方法;刑事诉讼法学;实证;实证研究方法
引言:方法与研究方法
“方法”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具有“沿着”和“道路”的意思。语义学的解释是“按照(沿着)某种途径(道路)”。因此最粗浅地理解,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中介。在学术研究的范式中,“方法”即沾染了形而上的价值判断,因此其语义似乎也变得不很确切起来。在哲学中,方法是成为主观与客观之间沟通的桥梁,对方法的理解和甄别成为哲学流派区分的重要标志。在法学领域,学者们一般认为方法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方法论和研究时采用的具体的方法。方法论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1]而在其他学科研究中,他们认为方法有三个层次。[2]具体到研究方法而言,他们认为“研究方法是从事研究的计划、策略、手段、工具、步骤以及过程的总合,是研究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程序和准则的集合。”研究方法有三个层面的表现:方法论层面,即指导研究的思想体系;研究方法或方式,即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程序与操作方式;具体的技术和技巧,即在研究某一个阶段使用的具体工具、手段和技巧等。[3]很显然,三层次说的划分更加细致,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更有针对性。
笔者在这里讨论的研究方法问题,原则上不涉及第一个比较抽象的层面,即方法论层面,而主要从具体的研究范式讨论研究方法问题。
对于研究者而言,研究方法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他必须了解可供选择的方法,并根据研究问题的特性和研究目的来决定采用何方法以实现研究的有效性。而且每个研究者都需要在研究之前明确: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因此需要通过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来扬长避短。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回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缩影,能够典型地映射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演行轨迹。建国以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研究方法意识形态化:阶级分析法[4]的一元统治
这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跨度,建国后的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初创、停滞两个阶段,历时三十余年的时间。在这段时期,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方法。研究方法的同一性和整体性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征。法学研究的这种局面是将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意识形态化的表现。在法学研究领域,阶级分析方法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的本质观;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具有“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5]刑事诉讼法作为典型的“镇压犯罪”的法,当然必须时刻牢记阶级斗争,用阶级的方法分析问题。
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初创时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大规模移植。[6]在继承了其理论衣钵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其分析和研究的方法。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阶级性),并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唯一的科学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影响极大的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明确阐明“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是一门具有党性的科学。”[7]楚贡诺夫在《苏维埃刑事诉讼讲稿》中也宣称:“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方法是唯一科学的认识方法――马克思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是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理论基础。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也和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任何部门一样,是一门党性的科学。”[8]我国上世纪50至60年代的刑事诉讼法学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是与前苏联的观点和方法一脉相承的。此种方法应用的结果就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事诉讼”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而对“苏维埃刑事诉讼”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则持肯定的态度。在50年代后期的反右运动中,诉讼法学界将阶级分析方法运用到极致,把“审判独立”、“自由心证”等诉讼原则或制度,均当作“资产阶级旧法理论”而加以批判;坚持这些理论的学者有的还被定性为“右派”,受到政治上的歧视甚至人身迫害。[9]
客观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有其独到之处,但是当一种研究方法被无限地上升为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将其普遍化为全能的研究方法时,这种方法就丧失了其作为研究方法本应具有的工具性和手段性,甚至成为一种研究领域中的“霸权”话语。当研究者已经没有可以针对不同问题选择不同研究方法的可能时,其作为研究方法本身的价值也就微乎其微了。阶级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状况就真实地说明了这一点,阶级分析方法的一元化统治其实就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没有真正的研究方法。
(二)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注释研究方法的普遍化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制定之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开始复苏和发展,并且意识到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提出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有科学的方法”[10]的观点。学者们在普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的基础上,开始提出刑事诉讼法学应当结合学科特点进行研究,并逐步探索适合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张子培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是我国较早论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教材。其认为:“作为一门科学,要从文字上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本身作出正确的解释。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研究我国现行法律为重点,总结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和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服务,为政治服务。同时,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还应当对历史上的和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正反两方面批判地加以借鉴。”[11]结合其他论述,当时学者们认为注释、历史、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比较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并提出了借鉴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主张。[12]这些观点的提出标志着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学个性化研究方法的初步探索的开始。
研究方法理论探索的开端恰逢我国推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步阶段,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保证逐渐恢复的高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者们编写出版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教材、专著和普及读物,从学理上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解释。这种初始的需要深刻地影响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由此带来了注释刑事诉讼法学的长期盛行。[13]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研究范式,甚至决定了研究的最后结果(往往是论证法律条文的正确性或者是正当性)。
注释主义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也模糊了学科和法律本身的界限。学者们在对此种研究方法有了客观、清醒的认识之后,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学独立品格”的命题,[14]指出了“必须把立法释义与学理研究加以区分,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15]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向。
(三)研究方法多元化努力:比较研究方法的推广
比较研究方法是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优势在于拓展和借鉴。在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法学教材中,已经普遍地将比较方法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大规模、普遍地应用比较方法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后。笔者对刊载于《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1994年发表的文章中有20%使用了比较方法,1995年使用比例增加到50%,在随后的年份中,除了1997年使用该方法的比例比较低外,[16]直到2005年的其他年份中,使用比较方法的比例基本上保持在40%以上,2001年甚至达到了77%。[17]由此可见,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推广的速度之快、普及程度之深。
比较研究方法盛行一方面源于学者们意图迅速打破“注释法学”统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面临的理论严重缺位问题。为此,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国外,从国外引进了一系列的范畴和概念,从而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迅速地繁荣起来。但是“南桔北枳”的尴尬也接踵而至,刑事诉讼理论学说的本土化迅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必须面对的课题。
虽然比较研究方法被这一时期的研究较多的采用,但是学者们也开始有意识地探索和应用其他研究方法。如徐静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就阐述了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的方法有:理论联系实际与实证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综合研究方法。[18]还有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要结合研究有关的部门法学和边缘学科”[19]进行研究的主张。并且这些研究方法也在实际的研究工作中进行了一定的尝试。[20]
(四)小结
上面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历程的梳理仅具有分析的典型化特征,并不能够必然地推导出相应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只使用一种研究方法的绝对化判断,只是某种研究方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使用得更广泛罢了。而且笔者所作的分析也并不意味着各个时期的研究方法之间的界限鲜明得如同刀割斧砍一般。准确地说,作为一个体系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添加和扩展的过程,随着研究方法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某一种研究方法的“霸权”时代将逐渐逝去,代之以新型的自主选择研究方法的纪元的到来。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转型的突破口――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语义分析
所谓“实证”,在《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中有两个意思:确实的证据;实际证明、实际印证。[21]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实证有名词和动词两个词性,而笔者所言的作为研究方法的“实证”其实正是其两种词性含义的结合,即用确实的证据来进行证明、验证假设的方法。
对于实证研究方法[22]目前还没有确切和统一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23]另有学者从更为详尽的操作层面对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描述性的界定,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实证方法“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对一切可进行标准化处理的法律信息进行经验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并且总结了实证研究方法的三个基本要素:程序、经验、量化。[24]在笔者看来,第一个概念中将经验事实的获取过程单一化为观察,这是与该研究方法的实际不相符合的。第二个概念中隐含的理论预设是:只有可以标准化的信息或者说事实才能成为该种方法的研究对象。而实证研究方法强调的是对事实进行真切的描述,用描述的事实来进行证明,对经验事实的标准化处理只是对事实进行描述的一种方法,但却不是唯一的方法。对于材料可标准化处理属性的强调,人为地缩小了实证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因此,其将量化作为实证研究的必然要素的概括不免失之片面。
实证研究方法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收集经验事实,并且按照既定步骤,采用特定方式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推理以检验命题或者建立理论学说的科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实证研究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核心展开的研究方法。经验事实是用来检验和建构命题的基础,这是实证区别于其他研究方法的本质特征。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正是人们追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目标的具体体现。所谓经验事实是可以通过人们直接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性事实因素。[25]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研究,使人们摆脱了空洞的思辨和以不确定的概念为基础进行研究的种种弊端。
第二,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进行分析和阐释的方法。描述经验事实本身并不是目的,经验事实只是作为材料和论据,其目的在于分析、证明和阐释命题。经验事实是其建立和检验理论命题的中介,因此,分析和阐释是不可缺少的。否则,方法本身就成了目的。
第三,实证研究具体范式的多样性。在以经验事实为核心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可以是量的研究、质的研究,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量的研究,也称为定量研究、量化研究,是一种对事物进行的测量和分析,以检验研究者某些理论假设的研究方法。而质的研究,则是通过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互动对事物进行深入、细致、长期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