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

作者:发布日期:2015-06-19

「王逸舟:重塑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关系」正文


内容提要:在全球化背景和中国国情基础上促进国际关系学与国际法学之间的沟通是中国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这两个学科门类的“联姻”既是新的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法研究自我提升、“与时俱进”的机会;在中国和平发展、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的特殊视野下,它还是应对重大外交与国际战略难题的需要,是推动以人为本、社会为基的理论转型的必然。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全球化时代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即抑制国家的专制、尊重个人的权利以及在国际社会形成批评和抵制霸权的氛围。

在经历了长期割裂之后,国际政治与国际法这两大研究领域(学科知识)重现合作的势头。这一势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酵、升温、扩展,生发出许多重要而有趣的命题或思想线索。中国是一个正在和平发展、对自身及对人类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国际问题研究者理应适应国情和时代的要求,加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综合性探索,努力发掘这一尚未开拓的“理论富矿”。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结合也体现了中国国际问题研究的一个前沿切入点。

一 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综合探索是全球化时代的进步使然

无论现在广泛引用的“全球化”概念从什么时候算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冷战结束以来的最近这些年,冠以“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不管是科技、经济、贸易等物流方面,还是规范、组织、体系等制度层面,人们都见到了交往范围的扩大和相互作用程度的加深。全球化进程像一张不断得到强化的大网,越来越细密、越来越牢固地把各国和各个地块联系在一起。今天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发生的各种现象,包括战争冲突与外交博弈,也包括日益增多的非政府组织(NGO)和新社会运动,都脱不开上述物质和制度的网络:或是力量倍增、影响扩张,或是被各种制度所约束、定向。国家间的各种法律,说到底,就是有关这些网络的说明和约定,是得到各国权威机构和国际社会认可、具有某种合法性和强制力的规则。如果说国际社会仍然是某种“无政府状态”的话,它也仅仅是相对国内社会司法和执政的力度而言,实际上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不论是政治、安全关系,还是传统上被视为“低政治”的文化、经贸关系)已经大大不同于此前的国家间关系。纵然有权力和私利的左右,国际法和国际道义对于各国行为的影响及塑造力度已经今非昔比。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与规范,不管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还是核不扩散体系,无论地区层次的欧盟或者是全球层次的《京都议定书》。与过去相比,世界越来越像一个规制密布的网络。不难理解,越是发达国家,越是更加重视国际法。从另一方面讲,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可以大而化之地视为“一体”。远的不讲,美国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摩根索便是学国际法出身(尽管他本人认为“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给人以轻视国际法作用的印象),而中国当代法学界的泰斗王铁崖先生也一向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际政治的分支。① 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教学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了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令人遗憾的局面。现在到了应该对此加以改进的时候了。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僵化。

纵观人类在20世纪取得的进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获得的进展,不难察觉国际关系在当代的演化趋势,一种与法律的国际地位密不可分的演化趋势。王铁崖先生曾经用高度赞赏的口吻提到著名国际法学者亨金(Louis Henkin)的著名论断,即:“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法律是国际事务中一个重要力量;各国在它们的关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依赖它,引用它,遵从它,并受它的影响”。② 20世纪的前半叶,国际社会曾经遭受了两次巨大的战争浩劫。在战争――和平――再战争――再和平的历史性辗转往复之中,先进和主流的国际关系实践与理论在重视国家内部自身有利于和平、民主与人道的体制建设的同时,越来越看重对国际分歧的外交解决,看重对战争方式的国际制度预防和国际法约束。看看18~19世纪欧美列强的某些对外宣示,拿它们与当代的国际潮流对照,可以清晰地发现:战争从被强权者直言不讳地加以赞美和无所顾虑地加以运用的征服工具,逐渐变成受世人憎恶、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公众共识所抨击的野蛮手段(即便最强大的国家也难逃道义的这种责难,如果它在使用武力时缺乏国际法理依据的话)。与中国古代兵书智慧之言“其上攻心、其下伐谋、其下伐兵、其下攻城”近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实践及理念在面临和解决国际争端时,正在朝着一个方向逐渐演化:首先是确认国际道义和国际法的合法性(非法性),之后是依靠外交谈判与斡旋,不得已方使用通牒和制裁等严厉方式,穷尽各种办法均无效之后才诉诸军事手段。超越这一法理或歪曲滥用它(如美国在伊拉克的做法),不仅无助于危机事态本身的缓和与矛盾的解决,而且将受到广泛的国际质疑、谴责和抵制。在“和平与发展”的当代国际关系主流下,确实涌动着“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潜能。在笔者看来,这是分析国际关系现实须注重国际法作用的一大理由,是新形势下重塑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联动关系的重要出发点。

谈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研究的结合,尤其是其中的进步趋势时,应特别提到德国思想家康德。在笔者看来,全球化时代进步的国际政治思想和主流国际法理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变化,即抑制国家的专制、尊重个人的权利、培植公民的社会主体性以及在国际社会形成批评和抵制霸权的氛围(虽然远达不到消除霸权的程度)。这一趋势与康德思想的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位智者看来,共和政体、公民法权以及人类向善的本能是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后推动国际关系进步的重要因素。③ 这是极其深刻、极有远见的思想,它们既是政治学的分析,也是法学的洞见。以国家形态组织起来的人类尽管遭遇各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却仍然顽强摸索前行,尽力不使“恶”毁灭自身,而是让“善”引导向上。世纪之交加速的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制度网络及其引导效应,尤其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全球范围的重建(经常冠以“良治”的抬头),证明了康德思想的有效性。它也提示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结合的取向,给出了进步的坐标。换句话讲,新的结合应当有助于国家行为的改善,有助于公民力量的成长,有助于“以人为本”理念在更大范围的实现。用外交上的提法,就是以和平发展、合作和谐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为基准,推动国际关系的改善和进步。一定意义上讲,离开对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律氛围和法理依据的思考,我们的国际政治思考就不只是内容空洞,更可能落入旧时权力政治思维的逻辑陷阱。

二 现实的启示:主权概念再思索

传统的主权观念从近代国家产生直至当代,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核心范畴之一。它强调了国家的至上性和自主性,为民族国家体系的奠定与发展提供了基石。然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全球化进程带来的各种变革使法理意义上的主权显得比较单薄和保守,无法充分解释实际生活。总体而言,经典意义上的国际法只适用于国家间关系,并且以各国政府自己的理解和操作加以执行,主权国家被视为国际人格者。而真正的个人尤其是公民个体,理论上仅仅是国家内部法律适用的对象,或者只是在极小范围(譬如说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等享有国际刑事豁免权的国家公务人员)被国际法所关照、所认定,通常的社会公众、百姓平民并没有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而且,与近代国际体系的一般状态相适应,国际法学者通常只探讨与国家身份、地位、尊严和利益相关的内容,如国家的被承认和托管方式、领土划界及管辖权、国家间组织的建立与解散、国际争端的解决、军备的裁减与限制、战争及战俘的性质、战败国的处置和战犯审判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争端法、裁军法、战争法和中立法等等。④ 深入观察,用现在的标准衡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关于人权的解释相当狭窄局促。它固然有其道理,有帮助国家不受国际裁决和干预的一面,但它同时不利于新的国际人道主义介入实践,无法诠释复杂多样的现实。

在20世纪中叶修订出版的权威《奥本海国际法》里,已呈现出既恪守传统的国家至上原则、又注意到尊重人权的动向的有矛盾却十分重要的色彩。根据其解释,一方面,国际惯例和法则允许一个国家除条约的义务外,有权“任意对待本国人民和无国籍人,而对待的方式不是国际法通常所过问的事情”;另一方面,它也注意到,国家实践与“人权”学说在争议中越来越多地建立起联系,例如,第一,国家必须尊重居留在其领土上的外侨的国际权利(确切地说是这些外侨国家的国际权利)。第二,为保卫被一个国家横加蹂躏的人权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实践,是时常有人主张并且有时也付诸实践的。第三,各种保护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者的条约表明一种趋势,要以国际监督和国际强制的方法,去承认一个国家内至少某些人的起码权利。第四,一大批属于人道主义性质的条约(如废除奴隶制度的条约、禁止奴隶贸易的条约、废除强迫劳动的条约、保护无国籍人和难民的条约、保障健康和防止戕害健康的条约、保证人道的工作条件的条约等)都证明个人利益和国际法之间的密切关联。虽然以上所述的这些发展在法律上都没有使人类基本权利成为实在国际法的一部分的效力,但是它们对于国际法的这一方面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宪章》一再承认“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这个在法律和政府中久未解决的问题,可能已开始有一个决定性的新转变。在有些情况下,例如在《欧洲人权公约》中,这种发展已经取得了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明白规则的形式。⑤

现在,人们从更加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更新和充实传统主权观念的各种思路。例如,在维护核心主权的前提下,把主权看成包含多个层次的、更加灵活和丰富的形态,某些外围的、边缘的主权可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让渡、调整、受约束;主权与人权不是对立和割裂的关系,而被视为进步时代的社会中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对子;超越狭隘法理的主权本身不再是一个恒久不变的范畴,而是可以随着主权的承载体(国家)之内政外交的进步性或落后性而增强或削弱的东西。这种变化后的主权观与过去的定义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重新界说,个体的、能动的“人”(公民)被看重和大写,成为主权观的中心内容和重心所在。在新的定义下,一个国家之所以拥有主权权利,不仅是因为它在联合国和各种国际制度内占有名义上的席位,更由于它能够在国内尊重和维护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存的权利、不受威胁和恐吓的权利、参与决定的权利等),在国际上尊重和维护得到公认的一般准则(和平稳定、合作发展、相互尊重等),简言之是实施“良治”。国家的权利与国家的责任是等重的、不可剥离的。1994年卢旺达惨案发生后,国际社会受到了很大的震动与提醒,即主权原则必须以对人民负责及地区稳定为前提,屠杀本国百姓的当权者是不配享有不受干涉的权利的。冷战结束以来的许多国际干预实践和国际法判例都在循着这条思路前行,规划、引导着各国的议事日程和司法进展。

例如,对智利前独裁者皮诺切特的追溯性司法判决、对中非前总统泰勒的国际刑事审判、对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所设置的国际法庭及审判结果等都有这方面的新含义。固然,它们极富争议、非常复杂,既有社会进步含义,亦有国际政治斗争内涵,不可简单化和以偏概全,但显而易见的是,它们的数量和影响力均有增多趋势,得到联合国及相当多的西方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强有力地引导着新的国际法制定和司法执法过程。试以皮诺切特的豁免权问题为例。众所周知,智利前领导人和军事独裁者、20世纪70年代通过政变推翻民选的阿连德政府后上台的皮诺切特将军,在几十年的执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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