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崇利:人道主义干涉:道德与政治“合法婚姻”的产儿?」正文
【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关于道德、政治与法律问题的复杂过程。其中,政治是主因,道德是次因,法律是约束性力量。从该“一主一次”之原因――政治与道德――的复杂关系中,可以区分出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法律虽然不是主变量,但作为一个干预变量,可以发挥限制、禁止、阻却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政治;道德;法律
2011年2月,阿拉伯世界的动荡延及利比亚,局势进一步发展成利比亚反对派与利比亚政府之间的武力对抗。2011年3月17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下简称安理会)针对利比亚通过了以“保护平民”、“设立禁飞区”等为主要内容的《第1973(2011)号决议》。[1]2011年3月19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部分成员国开始空袭利比亚,成为冷战之后西方国家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最新事件。该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关注。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干涉从来都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往往涉及道德、政治与法律等各方面。那么,道德与政治又是如何相互作用,致使西方国家决定实行或不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呢?其中,法律又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即法律是何时以及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起到约束作用的呢?这些问题的解答,都需要以超越国际法学之更广泛的学术视野,采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的方法加以研究。
一、无从发生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的角色
从表面上解读,人道主义干涉的逻辑似乎是,有了一国人道主义危机之因,便有了来自外部的武力干涉之果。其实,这样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片面的。因为此等逻辑隐去了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主因--以权力界定的利益,即通过使用武力所获的自身利益。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已达至需要使用武力之最高层级,因此,是一种“高级政治”。在“高级政治”中,权力与利益上升到了主导地位,道德则成了地地道道的配角,乃至沦为权力与利益的“遮羞布”。美国著名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米尔斯海默直言不讳地指出,虽然美国“政策精英们的言辞被涂上了浓重的乐观主义和道德主义色彩。美国学术界尤其擅长提升思想市场中的自由主义成分。然而,关起门来,筹划国家安全政策的精英们却满口权力语言,而不是什么道德原则;在国际体系中,美国也在按现实主义逻辑行事”。[2]
一般而言,政治的中心要素是权力和利益。就权力因素而言,当下西方国家的硬实力和软实力均远远超出被干涉的弱小国家。对西方国家而言,从手段上保证人道主义干涉所需的武力优势当无问题。因此,对于权力因素这个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必能满足的前提,本文不再讨论。于是,需要探讨的人道主义干涉之政治只剩下干涉国的国家利益。除道德与政治外,法律是另一个独立的变量,扮演着约束人道主义干涉的角色。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关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复杂过程。
在本部分中,笔者所要讨论的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一种情形:仅有道德考量,而无政治意愿,武力干涉将无从发生。虽然这种情形下人道主义干涉有无引发与法律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如果将其解读为此乃所谓的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涉之“权利”处于不行使的状态,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在西方国家的各种国际关系理论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历来就是两种“元理论”。理想主义(或自由主义)在国际关系中推崇人权、自由等价值观,而现实主义强调国家权力、利益为国际关系的核心要素。仅以表象观之,人道主义干涉缘于理想主义的价值观,而现实主义的权力行使(武力干涉)只是其手段。其实不然,除了历史上的“十字军东征”,尚无西方国家在没有国家利益的情形下发起的人道主义干涉之实例。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亨金曾断言:“实际上对一国仅仅是出于真正的人道目的而干预的现象是罕见的。19世纪或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或其后在欧洲,没有任何一国这么做的”。[3]美国国际法学者洛贝尔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人道主义军事干涉的历史表明,这样的一个新世界秩序很容易被滥用,‘人道主义干涉’起到的是为主张霸权提供新原理的功能。该历史充斥着强国或其联盟援用该原则隐藏它们自己地缘政治利益的种种事例……此外,基于霸权国的国家利益,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是且将继续是高度选择性的”。[4]
可见,人道主义干涉是道德(理想主义)与政治(现实主义)结合的产物。凡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人道主义干涉,需要有道德(人道主义考虑)的由头,而其中政治因素的作用(国家利益的动因)更是必不可少。俗语曰;“无利不起早”。在实践中,即使他国真的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如果没有国家利益,西方国家也绝不会付出巨大的战争成本去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喻言之,在人道主义干涉中,单身的“道德”女子绝不可能有“武力干涉”之产儿。例如,肇始于2011年2月的阿拉伯世界动荡波及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国,在西方国家看来,叙利亚和也门的人道主义灾难远甚于利比亚。既然如此,为何北约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专挑利比亚下手,而放叙利亚和也门一马呢?此乃西方国家的战略和经济利益使然:利比亚地处北非,通过人道主义干涉拔掉卡扎菲这颗钉子,不但有利于保护和扩大西方国家在利比亚的石油投资等经济利益,而且对维护和扩大西方国家在该地区的势力大有裨益。而叙利亚虽然也是西方国家的眼中钉,但其地处中东要害部位,西方国家投鼠忌器,担心武力干涉的结果会点燃中东乱局的火药桶;也门则是西方国家的反恐前哨,一旦以武力推翻长期与西方国家合作的该国现政府,基地组织等恐怖主义势力可能会趁乱坐大,这对西方国家来说后患无穷。毋庸置疑,仅有道德考量,而无政治意愿,西方国家绝不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这样的逻辑转化为他们的法律语言即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可行使也可不行使的“权利”。当然,一旦坐拥国际法赋予的捍卫人权之“权利”,西方国家便有了作为“人权卫士”的道德优越感。然而,对于人道主义干涉,西方国家享有这一“权利”的真实意图实际上是,首先需要保证留权在手,至于该权利是否行使,则全凭本国有无重大利益之因素去定夺。此等选择性的“权利”行使,恰恰使得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大打折扣。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批判西方国家自利的选择性人道主义干涉之“权利”,贬损其正当性,意在表明,对这种武力干涉应严加控制乃至彻底禁止,当然不是支持将其发展成为西方国家必得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
二、需要严控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的角色
本部分将要讨论的是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二种情形:一国的确出现了人道主义危机,西方国家又有自己的利益,那么,武力干涉就有可能发生。对此,法律应起到怎样的约束作用呢?[5]喻言之,道德考量与政治意愿的联姻,可能会怀生人道主义干涉的产儿,这时法律是否要为它们发放“准生证”呢?
除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外,《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还明确禁止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擅自使用武力。然而,在既有人道主义危机之由头(道德),又有国家利益(政治)驱动的情形下,西方国家实行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可能性最大。例如,1998年西方国家欲以科索沃存在人道主义危机为由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下简称南联盟)实行武力干涉,但因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的强烈反对,安理会未通过授权动武的决议。然而,西方国家在巴尔干地区有着重大的战略利益,在这种战略利益的驱使下,1999年3月,北约公然绕开安理会开始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开启了冷战之后单边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
笔者认为,国际法决不应当允许一个国家自发“准生证”而单方面对他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单边的人道主义干涉,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且有悖于法律以及政治、道德之原则。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实行军事打击之后,西方学术界掀起了为单边人道主义干涉辩护的狂潮,但它们的论述皆为道德“神话”,有意识地隐去了其背后的国家利益之要素。对政治因素的掩耳盗铃,使得西方学术界对单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释论显然是“跛足”的,不足以证立。既然西方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绝非出于单纯的道德考量,那么必有国家利益于其中。这就表明,作为干涉国的西方国家是利害关系方,法律禁止任何利害关系方自证情势对他国是否存在人道主义危机等自己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和证明。其实,这也是道德和政治原则的要求。亨金指出:“法律反对单边主义干涉也许首先反映的是这样一个道德一政治上的结论,没有哪个国家可被信任拥有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定的权力”。[6]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2条的规定,可以授权使用武力的只有安理会。支持单边人道主义干涉的西方国际法学者往往高唱维护基本人权的道德律令是绝对的,使用武力无需他方签发“通行证”。[7]然而,如前所证,既然西方国家实行的原本就是有选择的人道主义干涉,那么何来这方面道德的绝对性。也就是说,既然西方国家有“权利”基于本国的私利决定是否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那么代表国际社会的安理会当然也有权对西方国家这种选择权的行使进行审查,进而予以否决。
除道德之外,人道主义干涉还关乎政治,但这里的政治绝非仅仅表现为西方国家以权力界定一己私利的自家政治,而是一种国际政治。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例如,此次北约对利比亚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其目的路人皆知,就是要推翻利比亚现政府。[8]而一旦该国政权更迭,必然会引发有关国家在利比亚进行的大量石油投资等经济利益的维持和再分配。更为重要的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攸关现行国际体系的稳定。且不论西方国家滥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自卫权,如果他们还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轻易打开反恐先发制人、反制域外网络攻击、人道主义干涉等可对他国动武的“潘多拉魔盒”,那么世界将无宁日,国际社会将完全失序。既然西方国家实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兼涉道德与国际政治,那么就需要一个权威的平台对这方面国家间政治与道德以及国家间政治本身做出应有的平衡。无疑,安理会是法定的、也是最合适的这样一个平台。
那么,安理会又应在何种情形下作出可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授权呢?按照《联合国宪章》第42条的规定,安理会只有在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需时,才能授权使用武力。但是,该条并未直接规定可以对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人道主义事件进行武力干涉。据此,有学者认为,不能将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解释为包括了授权对利比亚进行武力干涉之内容。实际上,北约对利比亚进行的武力干涉超越了安理会的授权范围。[9]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并非对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人道主义危机麻木不仁,而是反对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之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严重人道主义灾难确实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安理会授权实行人道主义干涉就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唯一合法的情形。但是,作为《联合国宪章》第42条之特例,对这种情形应作严格解释,例如,1992年,安理会授权对索马里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中国虽然投了赞成票,但强调这只是一种特殊情形。[10]
三、应予禁止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国际法的角色
在“高级政治”的逻辑下,可能会出现本部分拟探讨的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第三种情形:西方国家出于本国重大战略、经济利益的需要,夸大他国的人道主义问题,进而实行武力干涉。毫无疑问,残缺的道德与政治的结合产下的必然是“武力干涉”之畸形儿,国际法决不能为之发放“准生证”。
现在,这种虚假情形下的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清除异己国家之基本战略的关键一环。为了颠覆某个国家的政权,西方国家首先会千方百计地培育该国的反对派势力,并抓住发生在该国的某一事件,充分运用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的软实力优势,煽动该国反对派发起大规模的游行、示威等街头政治。政府方如做出让步,反对派便会步步紧逼,直至现政权最终倒台。反之,政府方如强制平息事态,必然会与反对派支持的民众发生冲突。此时,西方国家便会左右国际舆论,夸大乃至编造该国的人道主义问题,并祭出两样“法宝”:一是针对该国政府,威胁实行人道主义干涉;二是针对该国领导人,威胁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此等双管齐下的结果有二:(1)如果该国政府对反对派不敢再“轻举妄动”,任由事态发展,那么就等于坐而待毙,终将难逃下台的命运;(2)如果该国政府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恢复秩序,那么西方国家就会伺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帮助反对派强行推翻现政府。